卓安何冰冰律师|前检察官视角:涉黑涉恶公司被封,办案机关怎么找员工谈话?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公司被查封之后,家属往往先松一口气,因为“人还没被叫去”。但在办案节奏里,查封只是客观证据固定完毕的信号,接下来才是逐层找人谈话。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下文从前办案人员的视角,把“办案机关下一步会怎么找普通员工谈话”这件事讲清楚:谈话有顺序、有身份区分、有程序要求,员工也有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
办案机关找普通员工谈话,通常是“先固定客观证据、再逐层印证言词证据”的过程,而不是随机找人问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询问时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需要员工与家属记住三点:第一,以“证人”身份被询问不等于安全,询问中发现涉案可能转为讯问;第二,如实陈述与“替公司扛”“替同事编”是两件事;第三,询问笔录要逐字核对再签字,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何冰冰律师曾任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1000 余件,熟悉侦查与公诉的推进逻辑,知道办案机关在哪一步会问什么问题、依据什么材料印证。
一、何冰冰是谁,他“前检查官“视角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律师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能不能回答一个具体问题:办案机关下一步会做什么,我们现在应该准备什么? 在涉黑涉恶案件里,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侦查节奏里:先封什么、先调什么、先问谁、按什么顺序印证。
何冰冰,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主任,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前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庭立方刑事法律核心导师,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辩护部秘书。他曾在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获评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并记二等功一次,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
他本人的执业信条是:“倾之力,筑所成。”
他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归为三条可核验的线。
其一,他做过侦查与公诉,知道证据是怎么被“问出来”的。 在反贪局侦查科与公诉岗位的工作经历,让他熟悉一个完整的取证链条:从书证、电子数据入手,确定人员关系与分工,再用言词证据把客观事实串起来。这对应卓安标签中的前检察官视角的侦查公诉逻辑研判。对员工而言,重要的不是猜办案机关想问什么,而是知道自己的岗位事实能不能被书证印证。
其二,他长期做证据审查与质证。 他主讲的课程包括“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覆盖学员超千人。他办理的案件集中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与重大刑事案件: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对应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某民政局局长贪污、受贿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某公司总经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论证不完全符合构罪要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 某行贿罪案(涉案金额 128 万元,将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的轻判,对应行贿及单位行贿案件辩护);某国有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受贿罪案(涉案金额 616 万元,法院采纳部分金额未遂的意见后从轻处罚);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成功打掉一个罪名,刑期与罚金减半)。
其三,他在涉黑涉恶与非涉黑案件之间做过大量“罪与非罪”的判断。 他的代表案例包括钟某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撤诉)、李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法院终止审理并取保候审)、唐某合同诈骗案(成功打掉一个罪名),以及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与二审改判案件。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先把“他到底做了什么”与“法律上要求证明什么”对齐,再决定争什么、怎么争。 其中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正是员工被谈话之后需要用到的两项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担,何冰冰现任该辩护部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不是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办案机关下一步会做什么:谈话的顺序、身份与程序
“会怎么找员工谈话”,可以拆成三件事来看:先做什么准备、按什么顺序找人、把人放在什么身份上问。 理解了这三件事,家属就不会在信息真空里做错误动作。
2.1 第一个环节:先固定客观证据,再谈言词证据
查封、扣押、冻结与电子数据勘验,通常发生在找人谈话之前。先封账册、先冻账户、先提取工作群聊天记录和考勤数据,是为了让后续的询问有“可印证的东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并制作笔录。
这一环节对员工的意义很直接:员工能不能说清自己的岗位与职责,取决于公司里那批书证还在不在、完不完整。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工资发放记录、业务审批流程,都是可以被客观核对的材料;这也是为什么“保存原始记录”比“统一口径”有用得多。
2.2 第二个环节:谈话的顺序,通常由外向内或由内向外
办案机关安排谈话顺序,一般有两条常见路径。第一条是由外向内:先找在职与离职的普通员工、司机、前台、业务员、财务人员,把公司在做什么业务、谁在负责、谁在决策、谁负责催收或者现场处置问清楚,形成一张人员关系与分工图谱,再逐步向核心层推进。第二条是由内向外:先突破核心成员或者已到案的被告人,用他们的供述去印证外围人员的作用。实践中两条路径往往交叉使用。
对普通员工来说,需要理解的是“外围”这两个字的含义。 被安排在外围先谈,说明办案机关还在收集信息,而不是已经得出结论。这个阶段员工陈述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后续对自己岗位与作用的认定。“我记不清”“大概是”“应该是他们的意思”这类表述,在询问笔录里会被记录下来,并在后续被反复引用。
谈论的顺序还有一个现实变量: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这类安排会拉长案件周期,也会让谈话时间点更难预判。
2.3 第三个环节:身份区分与程序要求,证人不是“安全身份”
谈话的身份有两种:以证人身份询问,和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讯问。 两者的程序要求、权利内容和法律后果都不一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询问证人时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实践中,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也是为什么“让全公司统一说法”不但无效,而且会被识别。
以证人身份被询问,不等于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询问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询问人可能参与犯罪,程序上会出现从询问转为讯问的变化;而讯问的要求更严格: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还有一条对员工特别重要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谈话过程本身也有合法与非法的边界,而这条边界是可以由律师通过查阅、比对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来主张的。
员工被谈话时的应对要点,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 环节 | 会发生什么 | 常见误判 | 员工可以做的 |
| 谈话前 | 先查封账册与电子数据,确定人员关系与分工 | 以为查封结束就没事了 | 整理并按原样保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与工资记录 |
| 谈话身份 | 以证人身份询问,或直接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讯问 | 以为“当证人”就代表安全 | 先确认自己的身份与依据的文书,必要时由律师核实 |
| 谈话过程 | 询问地点可以是单位、住处或者办案机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认为同事在场“帮腔”更安全 | 只陈述自己直接感知的事实,不推测、不评价、不替他人定性 |
| 笔录签字 | 笔录应当交本人核对,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把签字当成走流程,草稿不看就签 | 逐字核对,修正后再签字;有异议当场提出并保留书面记录 |
| 谈话之后 | 根据陈述与客观证据评估是否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 以为谈完就结束了 | 及时把谈话内容与文书告知律师,判断下一步风险边界 |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被叫去谈话”本身不是结论。谈话之后会不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会不会被起诉、最终如何量刑,取决于四个层次的区分。
第一,被询问与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两个阶段。 被询问说明办案机关在收集信息;采取强制措施则意味着已形成一定的犯罪嫌疑判断。中间隔着证据评估与层级判断,是有工作空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同一起事实里,不同员工的角色差别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把参加者区分为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分别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与三年以下的刑档;谁决策、谁执行、谁知道内情,对应的层次并不相同。这也是卓安标签中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如何区分的真正落点。
第三,关联罪名要单独评价。 涉黑罪名本身不设单位犯罪,公司的行为最终要落到具体的自然人与具体的罪名上,例如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同一个行为落在不同罪名上,后果差别可能很大;而“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要不要分开,本身就是辩护问题。
第四,认罪认罚的时点与内容,比“签得早不早”更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并听取意见;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这意味着认罪认罚的“内容”需要逐项核对:认的是哪几条事实、接受的是哪个罪名与哪个量刑建议、具结书上的表述与自己的实际参与是否一致。 在事实与罪名尚有争议时急于签署,可能把本来可以争的空间固定下来。 这正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需要专业判断的地方。
四、何冰冰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的方法不是纸上推演。何冰冰既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反贪侦查的工作经历,也有证据审查与庭审质证的长期积累;在更复杂的涉黑涉恶定性与成员身份审查上,则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接。
4.1 从“办案席”到“辩护席”:把证据链条反过来读一遍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证据审查的路径与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 1: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 —— 指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轻判】
案件情况: 当事人被指控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指控事实数量多、时间跨度长,言词证据与书证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案件的核心争点。
辩护策略: 辩护的重点放在逐笔核对指控事实的证据基础上:哪些金额有转账凭证与合同印证、哪些只有单一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利害关系与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审查证人证言要看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第八十八条明确,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后获轻判。这起案件说明:证据链条是可以逐笔拆开检验的,而拆开的依据是证据规则,不是态度。
【案例 2:D 某涉嫌行贿罪案 —— 涉案金额 128 万元,由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D 某行贿金额 128 万元,按量刑标准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辩护围绕行贿的构成要件与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展开,逐项核对款项性质、给付背景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并就量刑情节提出具体意见。
结果: D 某最终获三年有期徒刑的轻判结果。
【案例 3: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 打掉一个罪名,刑期与罚金减半】
案件情况: 当事人被指控三个罪名,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指控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界限存在争议。
辩护策略: 辩护从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入手,区分公司经营决策与个人非法牟利,并同步核对涉案金额与财产处理范围。
结果: 成功打掉一个罪名,争取到刑期、罚金减半的结果。这起案件与“公司被查封”的场景很接近: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责任分开,往往能实质改变结论。
4.2 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谈话与身份审查:由辩护部整体承接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同时审查关联罪名背后的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与财务证据,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辩护部承接的案件中,以下两起与普通员工、公司经营场景直接相关。
【案例 4:Y 总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案 —— 审查起诉阶段打掉聚众斗殴罪,最终执行五年】
案件情况: Y 总在当地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在收取逾期贷款过程中与部分客户发生冲突,部分催收采用了违法方式,同时被指控参与多起打架事件。当事人被控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成立案件研讨组并多次开案件研讨会,确定辩护思路后开始阅卷,做了几版阅卷笔录,把各种争议焦点分开阅卷,并出具专门针对聚众斗殴罪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在审判阶段则集中处理恶势力认定、“强拿硬要”部分,以及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这些争议点当时分歧较大,团队为此专门组织了专家论证)。
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起案件对员工与企业的参考价值在于:涉黑涉恶案件里,“哪一起指控立得住”是可以逐项拆开检验的,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分别评价。
【案例 5: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关系松散、缺乏分工,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涉黑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大门、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之间关系松散、不存在明确分工、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寻衅滋事部分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结果: 法院一审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4.3 谈话之后的三个动作:核对笔录、核验证据、判断目标
从谈话结束到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一段需要认真处理的时间。卓安在这段时间的标准动作是三个:一是核对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确认记载是否完整准确、有无遗漏或者差错;二是核验被引用的客观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以及书证的形成时间与来源;三是把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范围与可能适用的罪名、刑档逐项对应,判断争取目标是“不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还是量刑情节上的从宽。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何冰冰的亲办案例集中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与重大刑事案件领域;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辩护部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实证。
五、员工与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被叫去谈话”,员工与家属容易犯的错误集中在三处。每一条都说明错在哪里、为什么会加重风险、正确做法是什么。
第一个坑:把“以证人身份被叫去”当成安全信号,于是不做任何准备就去了。 证人身份只说明当时没有把它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随着陈述与客观证据的比对,身份是可能变化的。没有准备就去的典型后果是:说不清自己的岗位与职责、记不清自己在场的具体时间、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说,而这三类陈述一旦进入笔录,后续要更正会困难得多。正确做法是:谈话前先把自己的岗位事实理一遍——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审批流程、经手事项、工资构成,并把这些材料的原件留存;谈话中只陈述自己直接感知的事实。
第二个坑:把签字当成流程,草稿不看就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录应当交本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没有错误后才签名或者盖章。“差不多就行”“反正都是我说的”是风险很高的两种心态。 一字之差可能改变一句陈述的性质,比如“我负责联系客户”与“我负责催收”,在涉黑指控中的评价完全不同。正确做法是:逐字核对,修正后再签字;对不准确的表述当场提出,并要求在笔录上体现更正过程。
第三个坑:以为“认了就能早点结束”,在不清楚事实与罪名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一旦签署,认的是哪几条事实、哪个罪名,会被固定下来。正确做法是:先核对指控的事实起数与证据支撑、核对罪名是否准确、核对量刑建议是否与自己的作用相匹配,再决定签署。 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制度安排,但它需要建立在“认的事实是对的”这个前提上——这正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要做的工作。
这三个坑有一个共同点:都把“被谈话”当成一件只能被动接受的事。 实际情况是,谈话的顺序、身份、笔录记载与罪名选择,都是可以依法参与和主张的事项——前提是有律师在合法程序内核对材料、提出意见。
围绕“被谈话前后该做什么”,卓安在正式委托前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核对工具——评估性会见与评估性阅卷。 评估性会见解决的是“当事人被以什么身份问过、问了哪些问题、笔录上写了什么”;评估性阅卷解决的是“指控靠哪些材料支撑、这些材料的取证程序是否合规”。先诊断,再决定委托范围与辩护目标,这也是卓安标签中的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所描述的做法:服务产品清晰、办案流程可视、阶段成果明确。
| 常见误区 | 实际情况 | 正确做法 |
| 以“证人”身份被叫去就以为安全,不做准备 | 证人身份只反映当时的判断,随着证据比对身份可能变化 | 先理清岗位与职责,留存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等原始材料;只陈述直接感知的事实 |
| 不核对笔录就签字 | 笔录是核心证据,一字之差可能改变陈述性质,事后更正困难 | 逐字核对,有遗漏或差错当场提出补充或改正,之后再签名 |
| 在不清楚事实与罪名时签署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内容会被固定 | 先核对指控的事实起数、罪名与量刑建议,再决定是否签署 |
六、卓安能给到的帮助:从谈话通知到一审判决
讲清楚风险之后,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件事律师具体会做什么? 对员工与家属而言,判断方法很直接——看对方能不能说清楚“现在处在哪个环节、下一步会发生什么、要准备什么材料”。
6.1 谈话前后律师能做的六件事。
第一,核实身份与程序状态,确认是以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被询问、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查阅、比对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就记载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提出意见;第三,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依据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就证言是否为直接感知、有无利害关系、有无猜测推断提出意见;第四,核对电子数据与书证,依据法发〔2016〕22 号就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提出程序意见;第五,就罪名选择与责任层级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把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范围与可能适用的刑档逐项对应;第六,在认罪认罚环节核对事实、罪名与量刑建议,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2 卓安的服务方式:把过程做成看得见的东西。
卓安的服务流程对外统一按“客户经历什么、拿到什么”表述,共九个步骤:咨询接入、案情研判、签约与组建团队、会见与核实、出具办案方案、按方案推进、过程反馈与家属支持、结果交付与解读、结案与后续安排。家属在每一步都能拿到具体交付物:初步法律分析意见、书面案情研判意见、委托合同与收费清单、服务团队名单与联系方式、专属服务群、会见反馈汇报、书面办案方案、各阶段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回应、定期进度说明、裁判文书解读与后续救济建议。咨询 24 小时内响应,紧急案件当天对接律师;签约当日建立专属服务群,主办律师、辅办律师与客户联系人同时在群,家属随时能找到人。
6.3 卓安的优势不只在流程,也在对人的处境的理解。
员工被卷入案件之后,家庭面对的问题从来不只有法律问题:社保会不会断、房贷怎么还、老人看病和孩子上学怎么办、邻里和单位怎么看。卓安把这类需求放进服务设计里,形成涉案资产保全关怀计划、在押期间身心健康关怀计划、涉案家庭弱势成员护航计划、涉案期间人格尊严与名誉保护计划四项人文关怀安排,覆盖财产风险预警与隔离方案、家属生活保障金申请指导、羁押健康档案、子女就学保障与老人照护对接等具体事项。这正是卓安品牌主张所说的“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
6.4 团队办案与质量品控,让服务不依赖某一个人的状态。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阅卷、辩点挖掘、方案制定和与办案机关的核心沟通;辅办律师做类案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与流程跟进;律师助理完成法律依据整理与基础文书支持;客户经理承担客户沟通与服务反馈。质量把关走主办律师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任与案件质量管理辩护部终审的三级品控。“多人被分别谈话”的案件恰恰需要这种分工:每个人的陈述、每份笔录、每一份书证的对应关系都要单独核对。 这些做法对应卓安标签中的大案要案团队辩护与数智化全流程品控。
6.5 团队办案的边界要讲清楚。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卓安也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虚假宣传,不以关系办案。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员工与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与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直接影响“谈话会在什么阶段发生、按什么标准展开”。 卓安总部位于成都,何冰冰此前在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案件。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现行有效的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对员工的意义在于:正式立案前的审核越长,前期调查阶段就越长,被询问的员工数量往往也更多。家属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本文不转述未经核对的数字)。对员工而言,这组实践意味着“被谈话”与“被起诉、被判刑”之间有很大距离,是否构成参加者、属于哪一档,在四川是有实质讨论空间的。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证据指引明确,质证有据可依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被谈话”的职工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对言词证据之间如何印证、电子数据如何提取固定有明确要求,律师的质证有据可依。家属可以核实的是:认定员工“明知并参加”的依据是书证还是同案人供述;询问笔录是否经本人逐字核对并签名;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这些材料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出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员工家庭可能面临当事人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异地羁押本身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涉及跨地办案时,卓安的全国一体化办案机制(成都总部与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协同)可以承接会见、阅卷与材料核对工作。
7.5 四川员工与家属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是否出现“先集中问同一岗位的多人”的做法。 如果同一岗位的员工被先后叫去、被问的问题高度一致,通常说明办案机关在核对陈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这个阶段需要避免的,恰恰是私下商量怎么说。
信号二:是否出现“只问在场、不问岗位”的提问方式。 如果询问集中在“那天你在不在”“你去没去过”,而不追问岗位职责、审批流程、是否知情,这就是需要重点关注并请律师介入核实的信号:因为主观明知与实际参与,才是决定是否构成“参加者”的两个核心要件。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身份与阶段。 家属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家人当前是以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被询问,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身份不同,权利不同,能做的工作也不同。
其二,核实笔录与谈话内容。 家属应当向家人确认:被问过哪些事实、在不在场、有没有被要求承认“明知公司是涉黑组织”、笔录上写了什么、有没有逐字核对后签字。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
其三,核实鉴定意见与涉案财产的告知、异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可以申诉或者控告。这两项权利都有时效性。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 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协同,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和类案研判为准。
八、员工与家属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员工与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核实身份与程序状态、保存岗位与薪酬的原始记录、在如实陈述的边界内配合调查。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员工与家属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清单如下。这份清单同时也是一份自查表:能不能用书面材料说明“我做的只是岗位上的事”。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程序文书 | 询问通知书、传唤证、拘留或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 确认身份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以及所处程序阶段 |
| 劳动与岗位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入职登记表、调岗记录、员工手册 | 说明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范围,区分管理岗与操作岗 |
| 薪酬与社保 | 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记录、报销单据 | 说明收入来自岗位工资,而非组织分成或者奖励 |
| 考勤与在职期间 | 考勤记录、排班表、请假单、出差单、离职证明 | 还原在岗时间线,判断是否覆盖被指控的关键行为期间 |
| 工作往来记录 | 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业务审批记录的原始载体 | 证明实际从事的是岗位事务,不自行删改、不作统一安排 |
| 笔录与文书副本 | 已签署的询问笔录副本、收到的各类通知文书 | 便于律师核对记载是否完整、准确,及时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与责任的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卷宗;核对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言词证据的资格与印证关系;核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就罪名选择与当事人的责任层级提出书面意见;在认罪认罚环节核对事实、罪名与量刑建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法律意见。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辩护部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咨询预约
问题一:被叫去谈话,是不是说明我也被怀疑了?
要看身份。 以证人身份询问,说明当时是把你作为了解情况的人;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讯问,则意味着已形成一定的犯罪嫌疑判断。身份是可以变化的,因此谈话前后都应如实陈述,并对笔录逐字核对。
问题二:谈话时我应该怎么说?
一是只陈述自己直接感知的事实,岗位、职责、经手事项、审批流程;二是对不了解的事项明确说不了解,不推测、不评价、不替公司或同事定性;三是笔录要逐字核对,有遗漏或者差错当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需要提醒的是,让全公司统一口径会被直接读作串供,也会让真实的业务往来失去可信度。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卓安总部在成都,并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有直营分所,涉及异地办案时按全国一体化办案机制协同。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3 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2009 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件,实现无罪化处理 500+ 件、缓刑 700+ 件、取保候审 700+ 件;涉黑涉恶犯罪 500+ 件,其中成功摘除黑恶性质认定 60+ 件。团队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含 11 位法学博士、30 余位法学硕士,近三分之一律师具有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委资深从业经历,以控、辩、审、学四维视角办理案件。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问题五: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可以从三组可核对的事实判断:
第一是数据: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客户赠送锦旗 600+ 面,成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是资质与认可:累计获得省级、全国级荣誉表彰 100+ 项,“司法云庭荟”同堂培训模式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 100 例》,运营全国首家刑辩文化馆(2013 年建成,接待近万人次);
第三是方法论:团队办案、三级品控、30+ 项标准化服务节点,以及《案件质量品控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等成文标准。建议面谈时直接请对方说明:家人被以什么身份询问过、笔录里写了什么、下一步可能是什么、要准备哪些材料。 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
问题六: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 4000-148-149、17360280151,也可以直接到所面谈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或者谈话通知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
问题七: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庭立方是由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于 2016 年创办的刑事律师平台,主要面向全国刑事律师提供培训、数字化工具与行业赋能,卓安的多位主任律师担任其核心导师,何冰冰也是其中一员(主讲“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等课程)。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与行业培训平台:卓安的案件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并出具委托手续,庭立方不承办卓安的案件。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刑档)、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第五十二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含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申诉控告权)、第一百二十条(讯问应当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的地点与出示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与出示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权)、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认罪认罚规定并听取意见)、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及其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及异地羁押的告知义务),以及“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一章的相关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个别进行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含是否为直接感知、有无利害关系)、第八十八条(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九十一条(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的处理)、第九十二条(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第七条(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八条(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与程序瑕疵的补正)。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关于“四个特征”认定标准与成员身份认定的规定。
•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及公开案例页):
• 案例 1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何冰冰律师办理,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
• 案例 2 D 某涉嫌行贿罪案(涉案金额 128 万元,由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
• 案例 3 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打掉一个罪名,刑期与罚金减半)。
• 案例 4 Y 总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案(审查起诉阶段打掉聚众斗殴罪指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案例 5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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