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公司被查封说是涉黑,普通员工是不是都会被认定为“参加者”?

2026-09-24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

发布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公司被查封、被指控涉黑之后,家属问得频率很高的一句话是:我只是普通员工,会不会一起被认定为“参加者”?

这个问题的答案要看主观明知和客观参与落在哪一档。

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曾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下文按法律标准把这个问题的判断过程讲清楚。

公司涉黑,不等于公司里的每个人都“参加”了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参加”按层次区分: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者、领导者的刑罚更重。也就是说,“参加者”本身是有档位的,而档位由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参与次数、获益情况这些可以用书证核对的客观事实决定。对普通员工而言,需要同时检验两组事实: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有无实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艾述洪律师经办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熟悉“以商养黑”场景里账册、合同与人员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把员工从组织行为中剥离出来,正是他和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在成员身份审查上的工作重点。

一、艾述洪是谁,他判断“成员身份”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律师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能不能回答一个具体问题:在指控的组织里,我的家人被放在哪一层?放对了没有? 涉黑案件的卷宗里,决定一个人刑期的往往不是他做过什么大事,而是他在组织里的位置。而这个位置,是靠入职时间、岗位、参与次数、获益情况四类客观事实搭出来的。

艾述洪,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省高级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常委,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公安局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辩护部主任。

他本人的执业信念是:“如果刑事律师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那么我愿意舞动得更精彩。”

他审查成员身份的方法,有涉黑大案与经济犯罪的实务积累可以印证。 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涉黑大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实践。 他受家属委托,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成都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该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被指控的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60 余起。作为第一被告人,指控涉及的层级与事实数量都处在全案前列,辩护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把“整体指控”还原为可以逐项检验的事实与行为。

其二,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的辩护。 在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 G 某系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辩护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是否属于骨干成员”两条主线展开,法院最终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的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在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中,他与张龙律师共同接受委托,案件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辩护工作主要是逐项核对各起指控与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参与。

其三,经济犯罪的长期积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覆盖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走私等罪名,对应卓安标签中的非法经营案件辩护与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而公司与涉黑指控的连接点,通常就藏在经济往来里:承揽工程、催收债务、垄断经营,都可能是软暴力指控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织的地方。他还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二审、刑事控告申诉与无罪辩护方向上长期办案,并代理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担,艾述洪现任该辩护部执行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不是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判断普通员工是不是“参加者”,应当按哪些维度审查

“参加”不是一个可以凭感觉判断的词。它要落到三个维度上:层次怎么分、主观怎么证、客观怎么算。下面分别说明。

2.1 第一个维度:法律定位,先确定“参加”对应的是哪一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把涉黑组织成员分为三类并规定了不同刑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三个不同的认定层次:骨干成员通常被理解为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没收个人财产;积极参加者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档;一般参加者对应三年以下的刑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 号)按这三类分别确定了处罚范围:对组织者、领导者按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这一层定位对员工辩护的意义是直接的:争“不构成犯罪”与争“属于一般参加者”,是两条可以分别争取的路径。 而两条路径依赖的都不是态度,而是可核对的事实。这也说明,“参加者”≠“所有在公司上过班的人”。

2.2 第二个维度:主观明知,是否知道自己在参与什么

认定“参加”,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而自愿加入。这里有两个必须用证据去填的空白:一是他知不知道组织的性质,二是他是不是自愿加入、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在公司型涉黑指控中,这个要件经常被“推定”,而推定的基础往往是岗位名称或者参与次数。可以用来反向检验的材料很多:劳动合同与岗位说明、入职时间、工资与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报销单据、业务审批流程。一个入职两个月、岗位是客服、只按公司流程回复客户咨询、没有参与具体催收或者谈判的员工,很难被证明“明知并自愿加入一个犯罪组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认定是否属于组织成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加入时间、在组织中的层级与实际参与程度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在涉案公司工作或者领取报酬就直接认定。这一条是员工辩护很直接的依据。

与之配套的是言词证据的审查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审查证人证言要着重看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第八十八条明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案人员说“他应该知道公司不干净”这类表述,恰恰落在这一条上。

2.3 第三个维度:客观参与,实际做了什么、做了几次、获益多少

认定“参加”,还需要客观上有加入组织并参与组织活动的行为。审查时通常看四项可以核对的事实:参与时间、参与次数、实际作用、获益多少。这四项也正是艾述洪在 G 某案、唐某某案中反复使用的方法。

第一项,参与时间。 入职时间短、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后才入职,或者涉案行为发生之前已经离职,都会直接影响认定。

第二项,参与次数。 是长期、反复参与,还是临时被叫去一次、事后才知道发生了什么。

第三项,实际作用。 是决策、指挥、谈判、施压,还是记账、开车、打印材料、回复客户消息。作用不同,层次就不同。

第四项,获益多少。 是按岗位领取固定工资,还是参与分成、领取奖励、被授予股份。“只领工资”与“参与分赃”在认定上差别很大。

判断普通员工身份,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审查维度需要核实的问题常见误判可核对的书证
主观明知入职时知不知道公司被指控的性质,是否自愿加入并接受管理把“在公司上班”直接等同于“加入组织”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入职登记、员工手册
参与时间入职与离职时间,是否覆盖被指控的关键行为期间只看在案发时仍在职,不看入职与涉案时间的先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
参与次数是长期反复参与,还是临时一次、事后才知情把“出现过一次”当成“持续参与”工作群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出差与报销单据
实际作用是决策指挥、谈判施压,还是登记、开车、递材料、回消息把岗位名称当成作用大小岗位职责文件、审批流程记录、业务交接记录
获益方式固定工资,还是分成、奖励、股份把正常工资理解成“组织发放的报酬”工资表、奖金发放记录、分红凭证、股权材料
与个罪的关系具体哪一起指控与这个人有关,证据是什么把全公司的行为整体推给每一个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数、对应的证据清单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参加者”的认定不是“沾上就定”的选择题。以下四类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在公司工作,不等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涉黑罪名本身不设单位犯罪,公司的行为最终要落到具体的自然人和具体的罪名上。如果一个行为由公司决策、以公司名义实施、收益归公司,那么它的责任评价方式与个人行为并不相同。把“公司做过的事”整体推给每一名员工,是这个环节常见的偏差。

第二,临时参与一次,与持续参加有本质区别。 被安排去一次现场、一次接待、一次送材料,是否构成“参加”,要看他当时是否明知、是否接受组织管理、是否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卓安标签中临时参与一次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这个问题真正的落点。

第三,已经退出或者已经离职的情形,要单独看时间线。 退出组织后的行为不当然归责于退出前;而离职本身也不能把离职前的行为一笔勾销。关键仍然是把行为与时间逐项对应。

第四,层级之间是可以争取的。 “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三个层次的刑罚与财产刑后果差别很大。在唐某某案等多人涉黑案件中,同一套“逐项核对、逐项剥离”的方法,就是把当事人从较高层次往较低层次争取的具体做法。需要如实说明,刑档的调整要由法院依法认定,律师能做的依据事实与证据提出意见,而不是承诺结果。

四、艾述洪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的方法不是纸上推演。艾述洪既有涉黑大案的辩护实践,也有经济犯罪与“以商养黑”场景的长期积累;在更复杂的成员身份与组织定性审查上,则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接。

4.1 涉黑大案:第一被告人与骨干成员认定的双线辩护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成员身份与证据审查的路径与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 1: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把“整体指控”还原为可逐项检验的事实】

案件情况: 该案是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套路贷”典型案件。据成都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60 余起,其中上门“堵锁眼”“泼油漆”“到单位闹事”等手段,与本案讨论的软暴力形态直接相关。

辩护策略: 艾述洪受家属委托,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指控层级与事实数量都处在全案前列的一方,辩护工作的核心是围绕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同时拆分每一起个罪事实与当事人的具体作用,审查涉案财产范围与个人责任边界。这一思路与员工身份审查同源:只有把指控拆到具体时间、具体事项、具体行为人,才能判断哪些证据站得住、哪些层级推得上去。

结果: 该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 年 2 月 25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如实说明的是,引用该案是为了说明涉黑案件证据审查的结构与方法,而不是对辩护结果的描述,个案结果不能作为对后续案件的预期。

【案例 2: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未认定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刑期由 6 年调整为 5 年】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G 某系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属于骨干成员,是本案的两项核心争点。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辩护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是否属于骨干成员”两条主线展开,按参与时间、参与次数、实际作用、获益多少四项可核对的事实,把当事人与指控的组织行为逐项脱钩。

结果: 法院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这起案件说明,层次之争是有实际落点的:它既影响刑期,也影响财产刑。

【案例 3: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 —— 多被告人、多起指控中的责任范围划分】

案件情况: 该案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指控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多起指控交织。据公开案例资料,该案被告人被指控参与组织在多地有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辩护策略: 艾述洪律师与卓安律师共同辩护,把每一起指控与每一名被告人的对应关系逐项核对,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并同步审查涉案财产范围与个人责任边界。

结果: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三个不同的认定层次,直接决定刑罚与财产刑的适用,因此对每一个被指控的人,都要回到参与时间、参与次数、实际作用、获益多少这四项可以核对的事实上。

4.2 员工型涉黑指控:从“公司行为”里把个人剥离出来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承接的案件中,以下几起与“普通员工是否被卷入”直接相关。

【案例 4: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关系松散、缺乏分工,组织特征不成立】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涉黑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大门、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起诉书指控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法院另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四罪并罚。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之间关系松散、不存在明确分工、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收入大部分归一人所有;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寻衅滋事部分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结果: 法院一审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这起案件对普通员工很有参考价值:组织特征不成立,成员身份就无从谈起;组织特征若成立,则要看每个人被放在哪一层。

【案例 5: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项罪名未获认定】

案件情况: H 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指控情节严重,量刑预期在十年以上。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以当事人资金独立、行为自主、不存在豢养成员的证据为基础,逐项推翻控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推动公诉机关在审理期间依法变更起诉定性。

结果: 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两项指控未被法院认定,量刑由十年以上降至有期徒刑八年。

4.3 辩护部的整体把关:先看四个特征,再看成员层级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同时审查关联罪名背后的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与财务证据,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并对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分别甄别,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顺序上,辩护部先判断组织特征能否成立;如果组织特征成立,再逐人判断层级与责任范围。 这个顺序对普通员工尤为重要:一旦组织定性被排除,成员身份的讨论就失去了基础。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艾述洪的亲办案例集中在涉黑涉恶案件(含第一被告人辩护与骨干成员认定辩护)、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辩护部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实证。

五、员工与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普通员工会不会被认定为参加者”,员工与家属容易犯的错误集中在三处。每一条都说明错在哪里、为什么会加重风险、正确做法是什么。

第一个坑:为了“证明清白”,主动把责任往同事或者上级身上推。 被叫去谈话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事不是我做的,是某某安排的”。在涉黑案件里,这句话会被当作组织内部有分工、有指令链条的证据,恰恰在帮控方论证“组织特征”和“层级结构”。 更麻烦的是,这种表述一旦与同事的陈述冲突,就会引出“谁在说谎”的追问,反而把原本清晰的岗位事实变成争议事实。正确做法是:只陈述自己直接感知到的事实——自己做什么岗位、做过哪些具体的事、审批流程是什么、工资怎么发;对不了解的事项明确说不了解,不推测、不评价、不替别人定性。 依据法释〔2021〕1 号第八十八条,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本身就有利于如实陈述的人。

第二个坑:让全公司员工“统一说法”。 这个动作的风险前面已经提过:统一陈述会被直接读作串供,让原本真实存在的正常业务也失去可信度。而在公司型涉黑指控中,办案机关恰恰会拿劳动合同、考勤、工资、工作群聊天记录去比对言词证据。正确做法是:不作统一安排,员工按自己知道的事实各自陈述;公司把合同、账册、考勤、工资表按原样保留;由律师依据书证提出意见。 划清边界:员工之间就自己岗位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要求他人统一陈述、不得接触证人施压。

第三个坑:只盯着“能不能脱黑”,忽略层级与罪名的区分。 很多家属把目标定成“要么全脱,要么认命”。实际情况是,成员层级与罪名选择是可以分别争取的: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争“属于一般参加者而非骨干成员或积极参加者”,争“某一起指控与本人无关”,争“不适用没收个人财产”——这些目标各自都有对应的证据抓手,也各自影响最终刑期与财产处理。把目标单点化,往往会放弃掉本来可以争取的空间。

这三个坑有一个共同点:都把“参加者”当成一个不可撼动、只能被动接受的结论。 实际情况是,成员身份的认定恰恰是辩护很有落点的地方,因为它依赖入职时间、岗位、参与次数、获益情况这些可以逐项核对的书证。但主张必须由律师通过合法程序提出。

围绕员工身份与涉案范围,卓安在正式委托前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核对工具——评估性阅卷。 它解决三个问题:起诉意见或者起诉书指控的每一桩事实,分别与哪一名员工有关;支撑这些指控的证据是书证、电子数据还是言词证据;员工在公司里的岗位与参与范围能不能用劳动合同、考勤和工资记录还原。 先诊断,再确定委托范围与辩护目标,这也是卓安标签中的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所描述的做法:服务产品清晰、办案流程可视、阶段成果明确。


常见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把责任推给同事或上级以证清白在涉黑案件里会被读作组织内部存在分工与指令链条,反而帮控方论证组织特征只陈述自己直接感知的岗位事实,对不了解的事项明确说不了解,不推测、不替他人定性
组织全公司员工统一说法统一陈述会被读作串供,且与考勤、工资、聊天记录等书证一比对就会露馅不作统一安排,如实陈述;书证按原样保留,由律师依据书证提出意见
只争“全脱黑”,不分类别争层级与罪名成员层级、罪名选择、财产刑适用是可以分别争取的目标,各有证据抓手把“不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某起指控无关”“不适用没收个人财产”分别作为可争取的目标

六、卓安能给到的帮助:从员工第一次被谈话到一审判决

讲清楚风险之后,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件事律师具体会做什么? 对公司员工而言,判断方法很简单——看对方能不能说清楚“谁被列为什么身份、依据是哪几条证据、要往哪个方向争”。

6.1 成员身份审查阶段律师能做的六件事。

第一,逐人核对指控与证据的对应关系,把全案指控拆到具体岗位与具体人员;第二,审查组织特征能否成立,围绕“四个特征”逐项检验证据支撑;第三,核对入职与离职时间线,用劳动合同、社保、考勤、工资流水还原参与期间;第四,核对电子数据,依据法发〔2016〕22 号提出原始性、完整性与取证合法性意见;第五,审查言词证据,依据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就证言是否为直接感知、有无利害关系、有无猜测推断提出意见;第六,就层级与罪名选择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推动结论向较低层次收敛。

6.2 卓安的服务方式:把过程做成看得见的东西。

卓安的服务流程对外统一按“客户经历什么、拿到什么”表述,共九个步骤:咨询接入、案情研判、签约与组建团队、会见与核实、出具办案方案、按方案推进、过程反馈与家属支持、结果交付与解读、结案与后续安排。家属在每一步都能拿到具体交付物:初步法律分析意见、书面案情研判意见、委托合同与收费清单、服务团队名单与联系方式、专属服务群、会见反馈汇报、书面办案方案、各阶段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回应、定期进度说明、裁判文书解读与后续救济建议。咨询 24 小时内响应,紧急案件当天对接律师;签约当日建立专属服务群,主办律师、辅办律师与客户联系人同时在群。

6.3 卓安的优势不只在流程,也在对人的处境的理解。

员工被卷入案件之后,家庭面对的问题从来不只有法律问题:工作还能不能保住、社保会不会断、房贷怎么还、孩子上学怎么办。卓安把这类需求放进了服务设计里,形成涉案资产保全关怀计划、在押期间身心健康关怀计划、涉案家庭弱势成员护航计划、涉案期间人格尊严与名誉保护计划四项人文关怀安排,覆盖财产风险预警与隔离方案、家属生活保障金申请指导、羁押健康档案、子女就学保障与老人照护对接等具体事项。这正是卓安品牌主张所说的“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

6.4 团队办案与质量品控,让服务不依赖某一个人的状态。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阅卷、辩点挖掘、方案制定和与办案机关的核心沟通;辅办律师做类案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与流程跟进;律师助理完成法律依据整理与基础文书支持;客户经理承担客户沟通与服务反馈。质量把关走主办律师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任与案件质量管理辩护部终审的三级品控。多人、多罪名案件恰恰需要这种分工:卷宗量大、被告人多、每一起指控的对应关系复杂,逐人逐项核对是体力活,也是决定成败的活。 这些做法对应卓安标签中的大案要案团队辩护与数智化全流程品控。

6.5 团队办案的边界要讲清楚。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卓安也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虚假宣传,不以关系办案。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员工与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成员层级认定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员工与家属需要了解的背景。 卓安总部位于成都,艾述洪是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办理涉黑涉恶与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现行有效的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对员工的意义在于:立案环节的把关越严格,越说明主办机关对“组织特征”本身也在反复权衡,成员身份的讨论空间就存在。家属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本文不转述未经核对的数字)。对普通员工而言,这组实践意味着“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与“被起诉、被判刑”之间有很大距离,罪名与层级的争点在四川是有讨论空间的。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证据指引明确,质证有据可依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员工身份认定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对言词证据之间如何印证、电子数据如何提取固定有明确要求。家属可以核实的是:办案机关认定员工“明知并参加”的依据是书证还是同案人供述;相关的聊天记录、考勤、工资记录有没有交付核对。 这些材料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出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员工家庭可能面临当事人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异地羁押本身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这应作为向律师核实的第一手信息。涉及跨地办案时,卓安的全国一体化办案机制(成都总部与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协同)可以承接会见、阅卷与材料核对工作。

7.5 四川员工与家属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办案机关是先找员工还是先找财务与业务负责人。 先找外围岗位、再逐层向内,通常是在固定客观证据之后再印证言词证据的做法。员工越早知道自己在证据链条中的位置,越能避免被动陈述。

信号二:是否出现“只问在不在公司上过班、领过多少工资”的提问方式。 如果询问集中在在职时间与薪酬数额,而不追问具体参与了哪一起行为、当时是否知道组织的性质,这就是需要重点关注并请律师介入核实的信号:因为“主观明知”与“实际参与”正是决定是否构成参加者的两个核心要件。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身份与阶段。 家属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家人当前是以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被询问,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身份不同,权利不同,能做的工作也不同。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谈话内容。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会见时应当确认的是:当事人被问过哪些事实、有没有被要求承认“知道公司是涉黑组织”、有没有在笔录上签字。

其三,核实鉴定意见与涉案财产的告知、异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可以申诉或者控告。这两项权利都有时效性。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 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协同,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和类案研判为准。

八、员工与家属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员工与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核实身份与程序状态、保存岗位与薪酬的原始记录、在如实陈述的边界内配合调查。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员工与家属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整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自查:能不能用书证说明“我只是在正常岗位上工作”。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询问通知书、传唤证、拘留或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确认身份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以及所处程序阶段
劳动与岗位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调岗记录说明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范围,区分管理岗与操作岗
薪酬与社保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记录、奖金与报销单据区分按岗位领取固定工资与参与分成、领取组织奖励
考勤与在职期间考勤记录、排班表、请假单、离职证明还原在职时间线,判断是否覆盖被指控的关键行为期间
工作往来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业务审批记录的原始载体证明实际从事的是岗位事务,不自行删改、不作统一安排
必要授权资料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成员身份与责任范围的法律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卷宗;把全案指控拆到具体岗位与具体人员;围绕“四个特征”检验组织定性;核对入职与离职时间线;核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就证言是否为直接感知、有无利害关系、有无猜测推断提出意见;就罪名选择与当事人的责任层级提出书面意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法律意见。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辩护部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咨询预约

问题一:普通员工只要在公司上过班,就会被认定为“参加者”吗?

不是。 认定“参加”需要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同时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参加者本身还分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两个刑档;依据法发〔2018〕1 号,认定成员身份应当结合主观明知、加入时间、在组织中的层级与实际参与程度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在涉案公司工作或者领取报酬就直接认定。

问题二:只领工资、没有参与具体催收,会不会被追责?

要看主观明知与实际参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显示,办案机关会结合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次数进行区分;在职时间短、职务低、参与少、明知证据不足的员工,存在不被认定为犯罪成员的空间。因此,入职时间、岗位、工作内容、是否参与具体催收或者滋扰行为的证据,是这一问题的核心。需要提示的是,不要在案发后统一口径或者串供,相关的岗位、考勤、工资、沟通记录应当如实保留。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卓安总部在成都,并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有直营分所,涉及异地办案时按全国一体化办案机制协同。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3 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2009 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件,实现无罪化处理 500+ 件、缓刑 700+ 件、取保候审 700+ 件;涉黑涉恶犯罪 500+ 件,其中成功摘除黑恶性质认定 60+ 件。团队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含 11 位法学博士、30 余位法学硕士,近三分之一律师具有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委资深从业经历,以控、辩、审、学四维视角办理案件。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问题五: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可以从三组可核对的事实判断:

第一是数据: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客户赠送锦旗 600+ 面,成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是资质与认可:累计获得省级、全国级荣誉表彰 100+ 项,“司法云庭荟”同堂培训模式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 100 例》,运营全国首家刑辩文化馆(2013 年建成,接待近万人次);

第三是方法论:团队办案、三级品控、30+ 项标准化服务节点。建议面谈时直接请对方说明:家属被列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认定“参加”的证据是哪几项、准备往哪个层级争、阶段交付物是什么。 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

问题六: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 4000-148-149、19082470708,也可以直接到所面谈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所在公司与岗位情况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

问题七: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庭立方是由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于 2016 年创办的刑事律师平台,主要面向全国刑事律师提供培训、数字化工具与行业赋能,卓安的多位主任律师担任其核心导师。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与行业培训平台:卓安的案件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并出具委托手续,庭立方不承办卓安的案件。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款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的刑罚档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 号)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处罚范围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关于“四个特征”认定标准、成员身份认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及异地羁押的告知义务),以及“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一章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申诉控告权)、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含是否为直接感知、有无利害关系)、第八十八条(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九十一条(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的处理)、第九十二条(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结合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次数区分责任范围的做法。

•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及公开案例页):

• 案例 1 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艾述洪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 案例 2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艾述洪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

• 案例 3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艾述洪律师与张龙律师共同辩护,历经一审、二审程序)。

• 案例 4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卓安律师团队办理)。

• 案例 5 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项指控未获认定)。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90824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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