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棋牌室组牌局被定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到底怎么区分?

2026-09-24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四个区分维度,与被指控之后的六个辩点

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专业委员会出品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4日

【摘要】

棋牌室组牌局被指控开设赌场,家属最不能接受的是场地、客人、钱都是别人的,怎么就成了开赌场。这个疑问指向本罪与赌博罪的分界:两罪都表现为提供场所、赌具并获利,量刑却差一档,开设赌场罪起点是五年以下,赌博罪顶格三年。分界点在于有没有形成经营性的赌博平台,即组织性、经营性、控制性与规模性,以及参赌人员是否不特定多数人。总第 58 辑给出的规模、场所、时间、公开性、召集方式、是否参赌六条标准,至今是最常用的对照工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棋牌室案从另一端收紧,台费与本地同类经营相当、未从组织管理中直接渔利的,难以认定经营赌场的营利目的,最终准许撤回起诉。卓安办理的但某案沿同一路径,把当事人定位为受雇的劳务提供者,把指控的抽头渔利数额逐笔核减。

一、只是帮忙端茶记账,为什么被算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场地是表哥租的、客人是表哥叫的、钱也是表哥拿的,我家人只是帮忙端茶倒水、记账,为什么也算开设赌场?”“那个六万多的抽头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里面有没有重复计算?”“情节严重是不是意味着一定得判五年以上?”这是但某家属提出的三个问题。

但某是某市居民,没有犯罪前科。某年年初,其表哥在某居民楼内租用一套三居室,购置麻将桌、扑克、筹码等物品,组织他人以炸金花、推牌九等方式赌博,按局抽取水钱。但某受表哥邀请,在赌场内做辅助性工作:为客人提供茶水、记录台面输赢、在客人较多时代收部分现金并转交表哥。她每月从表哥处领取固定报酬,本人不参与赌博,未出资、未分红、未参与场所选址与赌局组织。

赌场断断续续经营数月,每晚参与的客人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场所不对外开放,参与人员多为表哥的熟人、朋友,需经介绍方可进入。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该场所系赌博窝点,检察机关指控表哥犯开设赌场罪,指控但某犯开设赌场罪并以共犯论处。

指控的核心依据是:从但某处扣押的记账本、手机转账记录显示,赌场累计抽头渔利 69275 元;但某负责记录台面输赢、代收赌资,属于赌场的管理人员,与表哥构成共同犯罪。按指控主张,69275 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但某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二、权威案例给出的两套标尺:什么情形是开设赌场,什么情形只是聚众赌博

一套标尺来自《刑事审判参考》归纳的六条对照标准,另一套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确立的实质判断立场,两者的共同指向都是把“有没有形成经营性的赌博平台”作为分界。

2.1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58 辑的六条区分标准

这一辑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如何区分,给出了六个方面的对照: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营业场所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在宾馆开房进行,开设赌场的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聚众赌博的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一次赌博结束后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即可进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成员相对固定,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为一定范围的公众知晓;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召集每一次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亲自参与召集;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参与赌博。

这六条标准的好处是可以直接做成对照表使用。涉案场所的每一项特征落在这六条中的哪一侧,决定了它更接近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需要提醒的是,六条标准的表述里带有“一般”二字,它们是综合判断的维度,不是各自独立的硬性要件。

2.2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棋牌室案准许撤回起诉,微信群案认定开设赌场

入库案例中有一件与棋牌室直接相关。被告人无证经营棋牌室,二个月之间获利三万元,扣除正常营业开销后,与本地其他棋牌室的正常收入大体相当;收费方式为向每位参与者收取五十元台费,没有从棋牌室的组织管理活动中直接渔利。裁判理由指出,开设赌场的营利目的是期望通过对赌博活动进行有组织的管理获得明显高于正常营业收入的不当利益,本案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抽头渔利等经营赌场的营利目的,对该罪名的适用应当坚持实质危害性判断,不能仅凭人数众多等单一特征认定,最终准许撤回起诉。

另一端是指导案例第 106 号谢检军等人开设赌场案、以及指导案例第 105 号洪小强等人开设赌场案。两案的裁判要旨确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两端的差别正在于经营性:一端是收费相当于正常经营收入、未从组织管理中直接渔利的棋牌室,一端是设定规则、控制管理、持续面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赌博平台。

2.3 两套标尺给出的四个区分维度

区分维度偏向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偏向赌博罪的特征
经营性以经营赌博平台获利,收入明显高于正常营业收入收费仅相当于正常经营成本,如按人头收取台费
组织性有分工与层级,有专门服务、望风、收账人员组织松散,由赌头临时召集,无专门人员
公开性与人员范围半公开,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者之间多不相识相对封闭,参与者为熟人,需经介绍进入
持续性与规模场所固定、时间连续稳定,规模较大场所与时间均不固定,规模小,需每次重新组织

三、卓安办理的但某案:定性与数额是怎么被同时改变的

3.1 案件起点:被认定为赌场管理人员,量刑建议指向五年以上

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但某,并主张抽头渔利 69275 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辩护要解决两个问题:她的行为在定性上属于组织管理还是受雇劳务;指控的数额在计算上能不能站住。

3.2 第一层:用六要素分析把角色定位为受雇劳务

承办律师把场所的全部参与人员与全部特征逐项列出,沿组织性、规模性、控制性、持续性、隐秘性、本人是否参赌六个要素分析:场所由表哥选址租赁并决定赌局规则;客人由表哥招揽;水钱的抽取比例由表哥定;报酬形式是每月固定金额,与赌场收益不挂钩;但某本人不参赌、不出资、不分红。六项中的关键几项都指向一个结论:她提供的是可替代的劳务,处在被安排的位置上,而不是赌场的经营者。

3.3 第二层:把三套材料的口径对齐,逐笔核减

数额辩护的做法是把记账本、转账记录与笔录三套材料按日期、场次、资金往来、计价口径四栏对齐。核对中发现三类问题:同一笔资金在不同场次被重复登记;部分款项属于参赌人员之间的借还款与台面筹码折算,不是抽头渔利;部分金额只有概括性证言支撑,没有账面或者流水印证。逐笔剔除之后,律师提出的意见是实际抽头渔利应为 34236 元,与指控的 69275 元相差 35039 元。

3.4 本案的两项核心主张:定性上与数额上同时收缩

两项主张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结构:定性上,当事人属于受雇提供劳务的从犯,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不作犯罪处理;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数额降至 34236 元之后,情节严重的数额基础不再存在,量刑区间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回到五年以下一档。这种“定性加数额”的双线推进,是赌博类案件辩护的基本结构。

四、律师观点与六个辩点:开设赌场的指控可以从哪六个地方收缩

4.1 两罪的分界是经营性,不是有没有抽头

《刑法》第 303 条第 1 款规定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与以赌博为业,第 2 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而来。两罪都会出现提供场所、赌具并抽头渔利的情形,因此抽头渔利本身不是区分点,区别在于有没有把赌博作为一种营业来经营。量刑上,开设赌场罪一般情节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罪最高三年。

审查维度需要核实什么核不实的后果
经营性收费是否明显高于正常营业收入,是否从组织管理中直接获利收费相当于正常经营成本的,难以认定经营赌场的营利目的
组织性有无分工与层级、有无专门服务与望风收账人员、规则由谁设定组织松散的,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
公开性参与者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否向社会招揽熟人封闭、需经介绍进入的,符合赌博罪特征
规模与持续性场所是否固定、存续时间、参赌人数与涉案数额临时组局、时间不固定的,符合赌博罪特征

4.2 辩点一:经营性要从收入结构入手,台费与抽头是两回事

棋牌室与麻将馆最常见的经营方式是收取台费,也就是按桌按时收费。这种方式与从赌资中按比例抽水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场地与服务的对价,后者是从赌博活动中直接分利。审查方法是把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与本地同类场所的对比、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四项列出来。如果收费相当于正常经营收入,经营赌场的营利目的就难以认定。

4.3 辩点二:参与人员的特定性决定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

开设赌场的特征之一是面向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公众开放。需要核实四件事:参与者之间是否相互熟识;进入场所是否需要介绍或者熟人带路;组织者有没有向社会招揽赌客;场所的开放时间是否对外公开。参与者为同学、朋友、同乡且相对固定,没有向社会招揽,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

4.4 辩点三:抽头渔利的数额必须三套材料对齐,重复计算与性质混同要剔除

数额辩护是这类案件最具体也最见效的工作。把记账本、资金流水、言词证据三套材料按场次逐笔对齐,重点剔除四类金额:同一笔资金在不同场次被重复登记的;参赌人员之间的借还款与筹码折算;与赌博无关的其他往来款项;只有概括性证言而无账面材料印证的。凡三套材料无法相互印证的金额,应当主张不计入犯罪数额。

4.5 辩点四:角色要分开,受雇劳务者应认定为从犯

把参与人员按角色列表:谁是组织者,负责定规则、提供场地、分配收益;谁是管理者,负责记账、放贷、看场;谁是劳务提供者,负责端茶倒水、接送客人、临时看门。只有组织者与管理者的行为才具备开设赌场的可罚基础。对于仅领取固定报酬、按指令提供劳务的,应当主张认定为从犯;报酬与赌博收益完全无关、知情范围有限的,可以进一步依《刑法》第 13 条但书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

4.6 辩点五:赌资流水不是抽头渔利,量刑依据不能以流水代替渔利

赌资数额与抽头渔利数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数字,同一笔赌资在不同参赌人员之间反复流转,按流水累计会成倍放大。审查时需要把投注额、实际输赢额、账户流水三种口径分开,并主张同一笔资金只计算一次。凡控方以赌资流水直接替代抽头渔利的,应当指出两者在量刑依据上的不同地位,要求按其实际取得的渔利计算。

4.7 辩点六:情节严重必须逐项对照,不能只看一个数字

情节严重的认定要按本案适用的标准逐项核对: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赌场存续时间、是否招揽未成年人、是否有暴力护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放贷等情形。核对时有三处常见缺口:把断续经营的间歇期一并计入存续时间;把没有客观材料印证的概数计入人数与金额;把场所租金与水电等正常成本混同为渔利。把情节严重降格为基本档,量刑区间会直接从五年以上回落到五年以下。

五、家属现在能做的四件事,以及律师的价值是什么

第一件,不要把手机里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自行删除或者整理后重发。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是资金与账目,家属出于保护心理清理记录,会被理解为隐匿证据,把原本可以逐笔核对清楚的数额变成无法核实。

第二件,把能证明收费方式与收入水平的材料找齐。场所租赁合同与租金凭证、水电缴费单、台费收取标准、与本地同类场所的收费对比、家人每月的固定报酬记录,这几组材料共同指向一件事:这笔收入是场地与服务的对价,还是从赌博中分利。这直接决定经营性这一维度落在哪一侧。

第三件,把家人实际做过的事按时间与内容写清楚。从哪天开始帮忙、每天做什么、每月拿多少、有没有参与定规则、有没有决定谁能进场、有没有收过抽水,这些细节决定角色定位。但某案能够把角色定位为受雇劳务,起点就是一份把“谁定规则、谁招客人、谁拿收益”三件事分开的事实梳理。

第四件,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尤其要在数额鉴定或者审计意见出具之前。这类案件的数额往往以一份汇总材料呈现,一旦形成,后续推翻的成本很高。在汇总材料形成之前提出逐笔核对的要求,空间最大。

律师的价值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在客观行为上高度交叉,同样的看场、记账、抽水,落在不同罪名上,量刑相差数年。律师的价值在于把场所的经营形态拆成经营性、组织性、公开性、规模与持续性四个维度逐项对照,再把当事人的角色从群体叙事里单独拎出来,同时把抽头渔利的三套材料逐笔对齐,剔除重复计算与性质混同的部分。这不是否认当事人参与过赌场事务,而是主张这件事在法律上的评价被抬高了。

赌博类案件的辩护,需要同时处理罪名定性、数额核减、角色区分三件事,还要把行业收费水平、场所经营凭证这些外部材料调到手。只办刑事的律所,在这类交叉问题上的经验更集中,这是卓安在这类案件中最实在的价值。

六、条文与案例索引

  • 《刑法》第 13 条、第 303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条、第 9 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58 辑关于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区分的六条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 105 号洪小强案、第 106 号谢检军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尉某平、贾某珍案、王某与李某旋案;卓安案例库:但某开设赌场案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专业战队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专业战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专业战队,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

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17381975473、4000-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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