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魏军律师|原刑庭副庭长视角:涉黑涉恶案里同案犯的口供,法院会怎么审?

2026-09-23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3 日

发布机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摘要: 家人因涉黑涉恶案件被调查,卷宗里最关键的那几份笔录往往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同案人的口供。这些口供彼此之间能不能对得上、有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是不是在合法程序下形成的,直接决定组织特征能否成立、当事人在被指控的组织里处于哪一层、刑期落在哪个区间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被告人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大量指控事实依赖同案人的供述来搭建。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审查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人的供述之间“互相印证”,还必须回到客观证据上去检验。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魏军律师,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编写人员之一坐在裁判席上看过合议庭是怎么评价一份口供的。读者现在应做的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干扰证据与证言、就口供的取证程序向律师核实

一、魏军是谁,他审查同案犯口供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择律师时,最需要核实的 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坐在裁判席上看过一份口供是怎么被采信、又是怎么被排除的。涉黑涉恶案件的卷宗动辄上百本,其中数量最多、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往往是 同案人的讯问笔录。真正决定一个人命运走向的,是 这几份笔录在法律上能不能用、用了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审查这一层,需要 既熟悉讯问取证的合规要求,又清楚合议庭评议时的判断顺序

魏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庭立方核心导师。他最为关键的一段经历是:曾任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并曾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他知道一份讯问笔录在庭审中会被怎样出示、怎样质证,也知道合议庭评议证据时会先解决什么问题、后解决什么问题,因此能在辩护端把口供问题提在裁判者真正要审查的位置上。

魏军在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 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读的公开出版物。 他是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法律出版社 2019 年 1 月第 1 版,ISBN 978-7-5197-2924-0)的 编写人员之一。该书系由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所作的 系统解读,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个方面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这一点与“怎么审同案犯的口供”是同一件事:口供能不能用,首先取决于它是不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的

其二,持续的审判经验与研究成果。 他审理的 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撰写的多篇文章在 《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 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这些成果说明,他在 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对应关系、多被告人案件中事实与责任的划分 上有系统经验。

其三,带领团队办理过被告人众多、事实起数多的案件。 例如 Z 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违法获利近百万元,他带领团队为当事人辩护获缓刑;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造成 9 人死亡、经济损失 4000 余万元,他带领团队为当事人辩护获轻判。这类案件的事实,同样要依靠 大量言词证据与客观记录相互对应 来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魏军现任该委员会副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和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 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面对同案犯的口供,法院应当按哪些维度去审

同案犯的口供不是一类证据,而是 两类。审查的第一步,是 先确定手里这份材料是什么身份的人、在什么程序里作出的,因为 证据属性不同,适用的审查规则和排除后果完全不同。下面分别说明三个维度。

2.1 第一个维度:证据属性,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另案人的证言适用不同规则

同案同审的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这种证据,法律设了一道硬门槛: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的关键是“只有”两个字:如果全案的定罪基础就是若干个同案人的口供彼此吻合,那仍然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

与之对应的另一条规则同样重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项条件,正是审查同案犯口供时的最终尺子。

如果同案人已经被另案处理、或者案件已经判决生效,那么他再就同一事实所作的陈述,在性质上是证人证言。 这时适用的规则就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一条。其中与本题最相关的是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审查证人证言时,要看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同案人恰恰是利害关系最强的一类“证人”。

同一节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定。法释〔2021〕1 号 第八十八条 明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所以当一份笔录里出现“他应该是负责××的”“我听说是他安排的”这类表述时,它证明的边界就要单独标出来

审查同案犯口供的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审查事项需要核实的问题常见误判可准备的材料
证据属性这份笔录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另案人的证人证言把两种身份的材料按同一套规则评价起诉书、同案人处理情况、案卷目录
讯问程序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只看笔录写了什么,不看它是怎么形成的讯问笔录、提讯登记、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录音录像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是否全程、完整、不间断有录像就等于程序合法讯问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移送情况说明
供述的反复供述前后是否一致,出现反复的原因是什么用一次有罪供述覆盖当事人的全部辩解全部讯问笔录(含不供述的记录)、当事人自书材料
相互印证同案人之间的吻合,有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把同案口供之间的吻合当成“已经印证”转账与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监控影像、合同账册
利害关系该同案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忽略同案人为争取从宽而夸大陈述的可能同案人的处理结果、立功与认罪认罚材料
合法性线索有无刑讯逼供、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的线索认为申请排除就等于“不认罪”就医记录、伤情照片、控告材料、同监室人员证言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和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这些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同案人家属或者相关人员

2.2 第二个维度:合法性,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重复性供述”怎么排除

口供与物证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由人说出来、由人记录下来的,所以形成过程本身就是审查对象。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规定,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同一部法律 第五十八条 明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更细的规则在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 号)里。该规定 第二条至第四条 分别明确了应当排除的三种情形: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该规定 第六条 进一步规定,采用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涉黑涉恶案件里最需要盯住的是同一条规定的第五条: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它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当事人作出供述,之后当事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两种例外:一是侦查期间经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而 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当事人 自愿供述 的;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当事人 自愿供述 的。这一条对辩护的直接价值是:不能只看第一次笔录有没有问题,还要看后面几份“重复”的笔录是不是在被污染的状态下形成的。

审查取证的物理条件同样有硬要求。法发〔2017〕15 号 第九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第十条 规定,对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一条 要求录音录像 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第十三条 则要求 看守所对提讯进行登记,收押时进行 身体检查,发现 有伤或者身体异常 的应当 拍照或者录像 并写明原因。这几条合起来,就是核实“有没有疲劳审讯、有没有在所外讯问、有没有选择性录像”的抓手。

这里另有一条对辩护极为有利的规则。 法释〔2021〕1 号 第七十四条 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也就是说,录音录像该移送而没有移送,本身就是可以主张排除的理由

到了法庭上,举证责任在控方。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发〔2017〕15 号 第三十一条把控方可以采用的方式列得很清楚: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有针对性地 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 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辩方 可以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同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还明确,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三十四条 规定,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或者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3 第三个维度:真实性与印证,所谓“口供互相印证”究竟是什么

合法性解决“能不能用”,真实性解决“用了能证明什么”。法释〔2021〕1 号 第九十三条给出了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的 九项内容,其中与同案犯口供直接相关的有两项:第(六)项,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第(九)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同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必要时,可以结合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对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同一条解释的 第九十四条 列举了被告人供述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的四种情形,其中包括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第九十五条 列举了 可以补正的三类瑕疵,包括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这条区分很重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和“经补正可以采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是资格问题,后者是瑕疵问题,不能混着提。

关于翻供和反复,规则写得更直接。 法释〔2021〕1 号 第九十六条 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 全部 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最后一句话,是涉黑涉恶案件里被援引最多、也最容易被绕开的一句。

这里要特别指出一个实务中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口供之间的吻合”不等于“证据之间的印证”。 如果几份同案人的供述彼此吻合,而支撑它们的只有另外几份供述,那仍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说的“只有被告人供述”。真正的印证,必须落到 客观证据 上:转账与银行流水、通话与聊天记录、监控影像、合同与账册、勘验与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同样重要的是 同案人的供述动机:在 认罪认罚从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与 立功 这两项从宽事由的激励下,同案人 夸大他人作用、缩小自己作用 的可能性客观存在,这正是法释〔2021〕1 号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要求审查“利害关系”的原因。

还有一条程序性要求值得单独记住。法释〔2021〕1 号 第七十一条 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 号)第 8 条则明确了应当排除的几类口供: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同案犯口供的审查 不是“能不能全盘推翻”的选择题,而是要根据证据属性、瑕疵类型和程序阶段分别判断。三类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口供“有瑕疵”与口供“应当排除”是两种后果。 讯问笔录上讯问人没有签名、首次讯问没有记录权利告知、笔录记载的时间与提讯登记对不上,这些属于法释〔2021〕1 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的 可补正瑕疵,控方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仍然可以采用;而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像且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则属于 资格层面的问题。把两类问题混在一起提,会让真正有力的主张被稀释。

第二,“口供反复”不等于“口供不能用”,关键看有没有客观印证。 依照法释〔2021〕1 号第九十六条,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庭前供述;但反过来,如果庭前供述与我方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即使当庭翻供也可能被采信。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单纯翻供不是策略,能不能提出与客观证据相吻合的完整解释才是

第三,涉黑涉恶案件里,同案犯口供承担的证明任务比其他案件更重,因此审查要更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规定的 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四个特征中的组织关系、层级分工、行为次数,往往主要靠同案人的供述来搭建。 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有组织犯罪及其犯罪手段的界定,以及前述证据规则,都要求 这些要件最终要有客观证据支撑,而不是若干份笔录之间的自证

同时也要如实说明:某一份同案犯口供被排除,不等于全案事实不清。 如果其他客观证据足以形成完整链条,指控仍然可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逻辑是双向的:口供被排除后,究竟构成“只有被告人供述”还是仍有其他证据,要看全案,不能把“排除了几份笔录”直接等同于“人没事”

需要单独提示的是: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不能直接等同于立案、批捕阶段的门槛。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点是 取证程序是否规范、口供是否已依法随案移送、有没有可主张排除的线索;到了审判阶段,才是 当庭质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家属不必用审判标准去衡量案件当前所处的阶段。

四、魏军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魏军本人的经验在 裁判尺度的把握证据资格的判断 上;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体系审查,则由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协同完成。这里把三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原刑庭视角:合议庭评议一份口供时的顺序

魏军曾任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理过 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这段审判经历让他清楚,合议庭评议证据时的顺序是相对固定的: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解决证明力。落到同案犯口供上,就是四个先后的追问:这份供述是不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的;如果不是,能不能排除或者补正;排除或者补正之后还剩多少;剩下的这部分,有没有客观证据能与之对应

这个顺序对辩护的直接意义是:主张要按裁判者的审查顺序去写。 把“证据不足”的结论放在最前面,往往不如 先提资格问题、再提证明力问题 更有落点。这也是原法官视角与纯粹学理分析的区别所在。

涉黑涉恶案件中,同案犯口供通常被用来证明四类待证事实。每一类都可以用相应的客观材料去检验


口供指向的待证事实对应的法定要件可用来检验的客观证据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层级如何划分组织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分工记录、奖惩与纪律材料、资金分配记录、通讯群组管理痕迹
组织如何获利,经济实力从何而来经济特征(同款第二项)银行流水、经营账簿、合同与发票、完税凭证
实施过哪些违法犯罪,共有多少起行为特征(同款第三项)报警与受案记录、伤情鉴定、监控影像、通话记录、行政处罚记录
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危害性特征(同款第四项)行业准入与交易记录、被害人陈述、群众举报材料、市场秩序受影响情况

这张表的意义在于:口供只能回答“谁说的”,客观证据才能回答“是什么”。 只要某一项要件上找不到相应的客观材料,该要件就应当单独标出来作为争点。

4.2 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积累:从规则解读到庭审运用

魏军是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法律出版社 2019 年 1 月第 1 版)的 编写人员之一。该书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作了系统解读,明确了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这项积累对同案犯口供审查的价值在于,它把“程序哪里可能出问题”变成了一份可以逐项核对的清单

落到具体操作上,排除非法供述的动作是分阶段推进的。侦查阶段,依据法发〔2017〕15 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 应当书面告知。在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检察机关讯问时 应当告知申请排除的权利;被排除的非法证据 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在 开庭审理前,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附线索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 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与法发〔2017〕15 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应当 先行当庭调查由检察机关对合法性加以证明,辩方 可以申请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在 裁判与二审环节,依据该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依据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二审阶段仍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审查,一审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可以依法排除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这套动作的 前提是有线索、有材料。法发〔2017〕15 号第二十条明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所以家属在案发后保留 会见记录、书信、健康检查材料、时间线,不是无用功,它们是启动排除程序的入口

4.3 真实案例:口供与证据体系审查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其中前两起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后两起属于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 委员会整体承接 的,不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审判经历夸大为辩护业绩

【案例 1:Z 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违法获利近百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缓刑】

案件情况: Z 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违法获利近百万元。此类案件被告人众多、事实起数多,事实认定高度依赖 同案人供述与客观记录之间的相互对应

辩护策略: 该案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这类案件的审查顺序是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解决证明力:先核对每一份讯问笔录的形成时间、地点与同步录音录像,再逐项比对供述与客观记录(经营账簿、转账流水、通讯记录)的对应关系,把找不到客观材料对应的部分单独标为争点

结果: 当事人最终获 缓刑

【案例 2:某水电站透水事故案 —— 造成 9 人死亡、经济损失 4000 余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轻判】

案件情况: 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造成 9 人死亡、经济损失 4000 余万元。此类事故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事实认定同样要依靠 大量言词证据与客观记录相互对应

辩护策略: 该案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审查的重点是把“谁在什么时间、对哪一个环节负责”逐项落到书面记录上(施工与监理资料、安全检查记录、值班与调度台账),对于只有言词陈述、缺少客观记录支撑的部分单独提出

结果: 当事人获 轻判

【案例 3: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行贿罪等六罪案 —— 一审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团队审查一百零九卷案卷,二审改判减刑二年】

案件情况: 刘某某系某市承包河砂开采的个体经营者,以成立的建材经营部为依托经营。一审以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行贿罪、逃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罪并罚,判处 有期徒刑十八年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在 一审宣判前三天 接受委托,加班审查 一百零九卷案卷 并向法院提交详实辩护意见。二审确立两条主线:一是涉案团伙 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四大特征,着重从涉黑定性证据不足、特征缺失展开出罪辩护;二是对聚众斗殴、行贿、逃税等单罪逐一拆解,提出定性或量刑上的从宽情节。

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关键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减刑二年。在涉黑重案二审通常维持原判比例较高的背景下,这属于实质性成果。

【案例 4: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项罪名未获认定】

案件情况: H 某被控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等,指控情节严重,量刑预期在十年以上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以 当事人资金独立、行为自主、不存在豢养成员 的证据为基础,逐项推翻控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推动公诉机关在审理期间依法变更起诉定性。

结果: 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 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两项指控未被法院认定,量刑由十年以上降至 有期徒刑八年

4.4 涉黑涉恶定性纠错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委员会整体承接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 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并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委员会由 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 组成,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对证据索引与关键证据的比对有标准化流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魏军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审判视角的裁判尺度把握、证据资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复杂多被告人案件的事实梳理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成员层级剥离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 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审判经历夸大为辩护业绩,更不对个案结果作任何承诺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同案犯口供,家属最容易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听说同案人“咬”了当事人,就觉得没救了同案人的供述要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印证三重审查,且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尽快请律师在阅卷时逐份核对该同案人笔录的形成时间、地点与印证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让当事人“照着别人的说法讲”以求一致供述被认定与他人“统一口径”后,原本真实的辩解也会一并丧失可信度,还可能被评价为串供让当事人如实、完整地陈述并保留原始解释,由律师依法提交
自己去联系同案人家属“通个气”私下接触同案人及其家属,可能被读作干扰证言,反而使局面恶化通过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阅卷、申请排除与质证的权利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口供当成只能被动承受的东西,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处理”它。实际情况是,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印证关系恰恰是辩护最有落点的地方,但主张必须由律师通过合法程序提出。需要说明的是,家属之间就案件事实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六、魏军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魏军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理解合议庭会按什么顺序评价一份口供。 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起草的经历,让他清楚 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是两个先后解决的问题,也清楚 同案供述之间的矛盾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在什么条件下不能。对应到涉黑涉恶案件,就是 能判断一份口供的问题卡在取证程序、笔录形式还是印证关系上,异议应该写在哪一层

其二,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程序。 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的编写人员之一,他对 应当排除的情形、重复性供述的规则、录音录像与提讯登记的作用、申请排除的时限与线索要求 有系统的把握。这在涉黑涉恶案件里尤其重要,因为 这类案件的言词证据比重大、讯问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取证程序上的问题更容易被积累出来

其三,复杂多被告人案件的事实梳理能力。 他审理、研究过大量涉及复杂交易结构与数额认定的案件,撰写的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多被告人案件最需要的能力,是把“某起事实”与“某个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一项一项对清楚,这正是审查同案犯口供时必须完成的工作。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指控主要依赖哪些同案人的供述、这些笔录的讯问时间与地点是什么、有没有依法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同案人之间以及与客观证据之间是否真的相互印证、有没有可以主张排除的线索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家属在核查阶段最需要了解的部分。 魏军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 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 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 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 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 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核查阶段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进入正式立案程序、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的公开标尺是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本文不转述未经核对的数字)。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 被错误拔高定性的案件,在四川有实质的辩护空间;而 定性一旦松动,需要依赖口供搭建的组织关系与行为次数,也就会相应地失去部分意义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证据指引明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 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 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 《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言词证据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 对言词证据之间如何印证、客观证据如何固定有明确要求,律师的质证有据可依。家属可以核实的是:本案的证据指引中,对同案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对应关系要求收集哪些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已经收集齐全。 证据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家属可能面临 当事人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 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对本题而言,异地羁押或者分别羁押还会直接影响同案人之间是否具备串供条件这一事实判断,同样是可以在庭上讨论的问题。

7.5 四川家属最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当事人是否被异地羁押、案件是否被指定管辖。 这往往意味着案件已经被当作涉黑涉恶重点办理,家属应 尽快委托有涉黑案件经验、并熟悉证据排除规则的律师介入

信号二:是否收到与同案人处理情况有关的任何正式信息。 同案人是否被另案处理、是否已经适用认罪认罚、是否被认定有立功表现,直接决定他的口供在性质上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也直接影响对其可信度的评价。这些信息会体现在 起诉书、起诉意见书、同案人处理情况说明 等正式文书中,家属应当 保存原件并尽快交由律师核对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 家属应通过 正式文书 确认家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这三项信息直接决定会见、阅卷和提交意见的对象,也决定当前阶段是否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当事人的陈述状态。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会见时应当确认的是: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作过几次笔录、有没有被要求“配合其他同案人的说法”、有没有保留自己的辩解

其三,核实讯问录音录像的告知与移送情况。 对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 录音录像是否已经随案移送;依据法释〔2021〕1 号第七十四条,该移送而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这一项经常被忽略,但它是程序权利中最有时效性的一项。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 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协同,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 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和类案研判 为准。

八、读者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干扰证据与证言、就口供的取证程序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同案人处理情况
时间线当事人到案经过、各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与提讯登记、录音录像比对,核查讯问的合法性
身体状况材料入所体检记录、就医记录、伤情照片作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客观线索
羁押期间通信与家属的书信、律师会见记录还原当事人陈述的变化过程与出现反复的原因
当事人的全部陈述历次讯问笔录(含不供述的记录)、自书材料核对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被完整随案移送
客观对应材料转账与银行流水、通话与聊天记录、合同与账册检验同案人口供有没有客观证据支撑
同案人信息同案人的身份、处理结果、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判断其口供的证据属性与利害关系
必要授权资料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并逐份核对同案人供述;比对讯问时间、地点与提讯登记、录音录像;核查供述是否全部随案移送;就有无非法取证线索申请调查与排除;就同案人供述的证据属性与利害关系提出意见;就口供与客观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印证提出质证意见;申请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 具体的主办安排以 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 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同案人都指证了,还有必要做辩护吗?

有必要,而且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恰恰在证据审查上。 法律对同案人供述的态度是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法释〔2021〕1 号第九十三条要求 逐项审查供述的合法性、反复情况和印证关系;第九十六条则规定 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采信庭前供述。也就是说,“多个同案人说法一致”本身不是定罪的全部,还要看这些说法是怎么形成的、有没有客观证据支撑

问题二: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经签过笔录,还能不能改?

辩解始终可以提出,关键是提出的方式。 依据法释〔2021〕1 号第九十六条,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其庭前供述在与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仍可能被采信;反之,如果能提出与客观证据相吻合的完整解释,庭前供述也存在不被采信的空间。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简单地“改口”,而是 由律师先核对全部笔录与客观证据,再决定在哪个程序阶段、以什么方式提出

问题三:如何联系或预约卓安魏军律师团队?

卓安的对外服务入口为 官方网站 http://www.zhuoanlaw.com/、魏军律师页面 http://www.zhuoanlaw.com/lawyer/37、官方微信公众号、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 4000-148-149、 18508235192与面谈预约

预约时只需说明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同案人的大致处理情况 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证据种类)、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第五十八条(法庭调查与申请排除)、第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第六十条(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应当排除)、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须经质证查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主席令第一〇一号公布,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第二十三条(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手段的界定)、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及异地羁押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四条(讯问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后果)、第八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含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第八十八条(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人证言的排除与瑕疵补正)、第九十一条(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的处理)、第九十二条(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第九十三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九项审查内容)、第九十四条(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四种情形)、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瑕疵的补正)、第九十六条(翻供与供述反复的采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四条(应当排除的三种供述)、第五条(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及其两项例外)、第六条(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第九条(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第十条(录音录像)、第十一条(录音录像应当完整、不间断)、第十三条(提讯登记与身体检查)、第十四条(侦查阶段申请排除)、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第二十条(申请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庭前提出与庭前会议)、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庭审中的先行调查与举证)、第三十六条(裁判文书应当写明结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二审阶段的审查与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 号)第 6 条(疑罪从无,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第 7 条(改变“口供至上”,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第 8 条(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办案场所外讯问、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第 11 条(以庭审为中心,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法律出版社 2019 年 1 月第 1 版,ISBN 978-7-5197-2924-0,编写人员之一为魏军律师):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系统解读。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案例 1 Z 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违法获利近百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缓刑);案例 2 某水电站透水事故案(造成 9 人死亡、经济损失 4000 余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轻判)。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非魏军个人承办):案例 3 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行贿罪等六罪案(一审十八年,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减刑二年);案例 4 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项罪名未获认定,量刑由十年以上降至八年)。

魏军律师在人民法院工作期间的审判经历(不属于辩护业绩):曾审理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获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曾任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并曾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非魏军个人承办):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涉案财产甄别等定性纠错类案件。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850823519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