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何冰冰律师|前检察官视角:涉黑涉恶案里公司的钱和家里的钱怎么分开?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3 日
发布机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摘要: 家人因涉黑涉恶案件被调查,公司账户被冻结、股权被查封, 配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也被一并采取措施,哪些是“公司的钱”、哪些是“家里的钱”、哪些本来就与案件无关,是决定一个家庭能不能保住基本盘的关键。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牵涉 多家公司、多个账户、多个家庭成员。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时,客观上存在把公司经营性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家属财产装进同一份“涉案财产”清单的可能。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财产;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得被当作当事人个人财产处置;只有实际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部分才落入追缴范围。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冰冰律师是 前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长期办理职务犯罪与单位犯罪案件,在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 的区分上审查过大量原始材料,曾代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等关联罪名案件,其经办案件中既有 涉案 400 余万元的单位行贿案二审改判缓刑,也有 将 128 万元行贿案的刑期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 的金额认定成果。
读者现在应做的是 保存财产的原始凭证、不转移处置已采取措施的资产、就财产权属和查封依据向律师核实,这正是前检察官视角下公司与家庭财产剥离工作的起点。
一、何冰冰是谁,他审查公司账目与个人财产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择律师时,最需要核实的 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能不能把一笔钱从“混在一起”的账里拆出来。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问题,动辄牵涉公司账户、股东借款、家庭存款、配偶名下房产、亲属代持股权,真正决定一个家庭能不能保住基本盘的,往往是 对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之间那条线画在哪里的判断。画这条线,需要 既能看懂会计凭证和资金流向,又懂侦查与公诉的取证逻辑。
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卓安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兼职指导教师,执业近十八年。他最为关键的一段经历是: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曾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及公众号发表《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他坚持“倾之力,筑所成”的执业信条,并把“让刑事法律充满温度”作为职业信念。这段检察官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他知道侦查机关是按什么标准去判断一笔钱“像不像”涉案资金的,也知道审查起诉阶段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是怎样形成的,因此能在辩护端找到针对性更强的剥离角度。

他不是只在课堂上讲证据审查,而是真的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的钱分不清的案件时用过这套方法。 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经验。 他曾办理 某私企老总 Z 某涉嫌单位行贿案,涉案 400 余万元,二审介入后改判缓刑。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恰恰是:这笔钱是 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出的,还是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出的,直接决定是按单位行贿罪还是按行贿罪处理,也直接决定 涉案财物的范围落在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上。
其二,把公司账目和金额认定拆开审查的能力。 他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金额核减,其中 D 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涉案金额 128 万元,成功将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多起受贿案件争取到自首、退赃情节或金额核减,实现降档处理(具体案例详见第四部分)。
其三,涉黑涉恶关联罪名中“公司财产”的质证经验。 在他代理的 L 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中,辩护意见直接指向 公司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并指出被损毁财物存在 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 的问题,主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卷宗体量大,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何冰冰现任该委员会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和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 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面对公司与家庭交织的财产,应当按哪些维度去区分
涉黑涉恶案件里的财产问题,本质上要回答三件事: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谁、从哪里来、实际用到哪里去。三个问题的答案不同,财产的处理结果也不同,不能笼统地说“人在案子里,公司和家里的钱就都是涉案财产”。下面分别说明各自的审查路径。
2.1 第一个维度:主体归属,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财产
判断公司账户里的一笔钱能不能被动用,起点是 看它在法律上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转为公司财产,股东享有的是股权,不是对公司某笔具体款项的所有权。这一条是很多家属不理解的地方:公司账上有一千万,不等于股东个人有一千万。
但这个“独立”不是绝对的。同一部法律 第二十三条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落到刑事程序中,这一条的现实意义是:如果查明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长期混同、资金随意划转、账簿不规范,那么“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那道隔离墙就容易被穿透,原本可以主张的剥离空间会被明显压缩。
因此审查的第一个动作,是 确认这家公司是不是一个真实经营、独立核算的主体,而不是只为收付款而存在的通道。这里要引入单位犯罪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财产后果完全不同。
更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 号)第二条 和 第三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两条是“公司的钱和家里的钱”在刑事法上的分水岭,也是何冰冰在单位行贿类案件中反复使用的审查入口。
区分公司与家庭财产的审查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 审查事项 | 需要核实的问题 | 常见误判 | 可准备的材料 |
| 主体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 公司有没有真实业务、独立账目,还是仅为转款通道 | 以为“有营业执照就等于公司财产独立” | 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或出资凭证、员工花名册 |
| 资金的来源 | 这笔钱是公司经营所得,还是违法犯罪所得 | 把公司账户里所有的钱都当成涉案财产 | 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发票、审计底稿 |
| 资金的流向 | 公司利润有没有被抽出用于组织活动,或者被成员私分 | 以为“账上有钱”就等于“全部用于合法经营” | 付款凭证、分红决议、个人账户往来记录 |
| 权属登记与实际归属 | 登记在配偶、亲属名下的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 只看登记名义,不看实际出资与资金来源 | 出资凭证、购房合同、婚姻登记材料 |
| 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 这笔财产与指控的犯罪行为有没有直接关联 | 以为“人在案子里,家里的钱就一定保不住” | 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清单、查封扣押清单 |
| 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 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期限和文书是否齐备 | 把程序上的瑕疵当成小事 | 查封决定书、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送达回证 |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和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这些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公司财务人员或者相关人员。
2.2 第二个维度:资金流向,来源与用途决定它是不是涉案财产
主体独立只解决“归谁”,不解决“能不能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列举了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范围,其中与本题最相关的两类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中 “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这句话里有两个限定词需要注意:一是 “实际用于”,二是 “支持该组织活动”。公司正常经营所得如果与组织活动无关,就不落入追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对经济特征的表述也是这个逻辑: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里强调的是 有组织地获取 与 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而不是“成员开的公司赚的钱一律算黑财”。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对当事人影响很大的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 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这条规则把 说明来源的责任推到了当事人一侧。所以对家属和公司而言,把公司账簿、完税凭证、购销合同、银行流水提前整理清楚,不是可有可无的准备,而是决定一部分财产能不能保下来的关键动作。
反过来说,法律也给辩护留了空间。同一部法律 第四十一条 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时 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前述财产处置意见 第二条 要求,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八条 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明财产 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 的证据,包括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这一要求同时也是辩护的抓手:这些证据没有收集、收集不全或者相互矛盾的部分,就是可以提出异议的部分。
在具体审查中,需要重点核实的是:公司账户里的资金有没有被抽出去用于组织开支、有没有被用于对外采购违禁品或者发放组织福利、成员个人账户有没有长期为公司业务收付款、公司与个人之间有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这些都要靠客观凭证判断,不能仅凭成员身份推定用途。
一个真实的质证样本。 在何冰冰代理的 L 某涉黑案中,针对故意毁坏财物部分,辩护意见并未纠缠于“赔多少钱”,而是直接指向认定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据本身:一是程序违法,二是内容与事实不符,三是被损毁财物存在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的问题,因此“不能作为损毁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建议不予采信”。这就是财产质证的正确姿势:把“数字”和“结论”拆回“证据”和“凭证”,再判断这个结论站不站得住。
2.3 第三个维度:家庭内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要分开
涉黑案件最容易伤及无辜的地方,是“一人涉案,全家财产被封”。法律对此有清晰的边界。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明确要求区分 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样限定在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 的范围内: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家庭内部这条线怎么画,要回到民法上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允许夫妻以 书面约定 确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条说明,配偶名下的财产并不自动等同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自动等同于涉案财产,关键要看它是怎么形成的。
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渠道也有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第十一条 规定,第三人 善意取得 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第十条 规定,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由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应当追缴,言下之意,与赃款赃物不对应的份额不在此列;第十四条 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 应当公开听证。家属在程序上的身份是 案外人,这是一条必须用起来的救济通道。
但这些规定 可能构成财产异议的框架,却不能代替个案判断。案件仍然要回答:这套房子的购房款从哪里来、有没有转账凭证?这笔股权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和纳税记录在哪里?被冻结的账户里,属于配偶工资和家庭生活必需的部分有多少?公司账户与家庭账户之间有没有混同?
一个需要特别提示的风险。 家属在案件发生后急于“把钱转到亲友名下避一避”,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踩坑动作。转移、隐匿涉案财产可能被评价为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让原本能说清来源的合法财产变得说不清。正确的路径只有一条:由律师依据凭证和法条,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和解除申请。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不是“能不能全部解封”的选择题,而是要根据财产来源、形成过程、程序阶段和证据情况分别判断。三类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公司本身就是犯罪工具”与“公司有真实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查明公司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 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那么这类“公司财产”很难与个人财产切割,法释〔1999〕14 号第二条、第三条决定了它可能被直接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相反,如果公司有真实的经营历史、完整的账簿、正常的纳税记录和员工体系,那么公司财产就具备独立审查的基础,与组织活动无关的经营所得有主张剥离的空间。
第二,“资金混同”与“资金分离”的举证负担不同。 如果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长期你进我出、没有规范记账,那么 说明合法来源的责任会更重地落在当事人一侧,辩方要花更大力气去还原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如果账目清晰、公私分开,那么办案机关单以“成员身份”推定财产性质的做法就更容易被质疑。这也是为什么发案后 保留原始凭证比急于解释更重要。
第三,程序阶段不同,能做的事情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财产异议主要通过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律师申请审查与甄别来推动;依据前述财产处置意见 第二条,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审查。到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甄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这是把财产异议写进正式意见的关键窗口。进入审判阶段,同一法条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 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也可以依法提出。
这里可以引入已获认可的判断方法作为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160 号“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对经济特征作了较细的界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并强调所获赃款基本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尚无证据证实用于保持组织稳定和支持组织活动的,不应作扩大认定。这一审查方法在财产处置中同样适用,但不能把审判阶段的证明要求直接等同于立案、批捕阶段的财产措施门槛。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不等于人不构成犯罪。 一笔财产被认定与案件无关而退还,只解决该财产的性质问题;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个罪名、量刑多少,仍要看全案事实与证据。不能把“财产解封”直接等同于“人没事”。
四、何冰冰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的方法不是纸上推演。何冰冰本人既有 涉黑涉恶关联罪名中对公司财产认定的质证经验,也有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区分的成熟打法;在更复杂的涉黑涉恶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上,则由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接。这里把三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涉黑涉恶关联罪名:三起何冰冰亲办的真实案件
以下三起案件 均由何冰冰本人承办,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关联罪名中财产与数额认定的审查路径,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 1:L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四罪案 —— 定性抗辩与逐罪击破,公司财产损失认定被质疑】
案件情况: L 某被控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 四项罪名,其中故意毁坏财物部分以一份 价格认定结论书 作为公司财产损失的定案依据。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采取“整体否定 + 逐罪击破”的结构。先做定性抗辩:主张现有证据 无法证实当事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不能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退一步论证“即便全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事人也不应被认定为骨干成员”。
再逐罪击破:针对故意毁坏财物部分,明确提出 公司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指出被损毁财物存在 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 等问题;针对寻衅滋事部分,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区分事前、事中参与程度以否定共同犯罪故意;针对妨害作证部分,提出不符合构成要件。
结果: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 程序与内容问题 成为该案财产部分的核心争点。这个案子完整展示了涉黑案件辩护的两层结构:既要在“组织性质”这一层做定性抗辩,也要在“公司每一笔损失、每一笔数额”这一层做证据抗辩。
【案例 2:Y 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打掉一起指控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情况: 检察机关 指控 Y 某三起犯罪事实。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在 立即查阅案卷、逐份比对证据 后,论证 其中一起去他人住处处理债务纠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并提出三起事实情节较为轻微。
结果: 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打掉第一起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说明 “减少指控事实”本身就是涉恶关联罪名中极具价值的辩护目标:指控事实减少,往往同时意味着 涉案金额与损失数额的重新计算,财产处置的范围也随之缩小。
【案例 3:W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由轻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情况: 本案涉及多人酒后滋事,伤情经鉴定为 轻微伤与轻伤二级并存(两名被害人轻微伤、一名工作人员轻伤二级)。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先确定 轻罪辩护方向,抓住“当事人主观上的明知范围、所处犯罪阶段”作构罪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 基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判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量刑有利,在律师见证下由当事人签署;审判阶段再结合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转为 罪轻辩护。
结果: 最终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打击与赔偿要分开看。赔偿款由家庭财产支出,是量刑上的从宽情节,但不能因此把家庭财产整体等同于涉案财产。先判断指控站不站得住,再决定把力气用在证据抗辩还是量刑情节上,同样是专业判断。
4.2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同一套方法的高频应用
何冰冰的职务犯罪与单位犯罪办案经历,核心工作恰恰就是审查“这笔钱是谁的钱、走的是谁的账”。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限、受贿款进了公司账还是个人账、金额认定能不能核减,用的都是同一套方法。其中案件方向、争点与辩护结果如下:
| 案件方向 | 涉案金额 / 争点 | 辩护成果 |
| 某私企老总 Z 某涉嫌单位行贿案 | 涉案 400 余万元,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 一审实刑,二审介入后改判缓刑 |
| D 某涉嫌行贿罪案 | 涉案 128 万元 | 将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 |
| F 某涉嫌受贿罪案 | 涉案 1000 余万元 | 采纳构成自首、积极退赃意见,从轻处罚 |
| 某国有平台公司副总经理 P 某受贿案 | 涉案 616 万元 | 采纳部分金额未遂意见,从轻处罚 |
| Z 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 | 检察院建议“三年以上实刑” | 争取到“判二缓三” |
|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案 | 涉案五千余万元 | 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 |
这些案例里的“核减金额、认定未遂、争取自首退赃、降档缓刑”,与涉黑涉恶案件中的 违法所得核减、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剥离是同一种能力:都是把控方的“结论”拆回“凭证”,再判断这个结论站不站得住。
4.3 涉黑涉恶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委员会整体承接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 逐项审查证据,同时审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关联罪名背后的 价格认定、伤情鉴定和财务证据,并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 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提出异议。
委员会由 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 组成,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对证据索引、财产索引和资金流水的比对有标准化流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何冰冰的亲办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在关联罪名(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质证与量刑辩护层面;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涉案财产甄别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 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
他的价值在于:以前检察官对侦查取证逻辑的理解,加上对单位与个人资金界限的审查能力,为委员会在关联罪名的财产与数额认定上提供关键判断。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的职务犯罪与单位犯罪经验夸大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同类实证。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家属最容易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 误区 | 实际情况 | 正确做法 |
| 以为公司账户被冻结,家里的钱也一定保不住 | 公司是独立法人,家属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是两条线,法律明确要求区分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 | 由律师核对查封清单与财产权属,对与案件无关的部分申请解除或提出书面异议 |
| 急着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亲友名下“避一避” | 转移、隐匿涉案财产可能被评价为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让原本能说清来源的合法财产变得说不清 | 保持财产现状,保存原始凭证,通过律师依法提出异议 |
| 只关心“能不能脱黑”,忽略公司和家庭财产的核减与剥离 | 财产处置与定罪量刑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问题,剥离与否直接影响企业存续和家庭生计 | 把“解除与案件无关财产的查封、剥离家属财产、核减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可争取的具体目标 |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财产问题当成只能被动等待的结果,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主动处理”。
前面三起何冰冰亲办的涉黑涉恶关联案件恰好形成对照:
L 某案 盯的是公司财产损失认定的程序与标的物问题,
Y 某案 盯的是其中一起事实的定性边界,
W 某某案 在伤情鉴定难以动摇时转向认罪认罚与量刑情节。财产性辩点恰恰是可以争取的地方,但主张必须由律师依据凭证依法提出,不能由家属自己动手。 需要说明的是,家属之间就家庭财产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 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财产凭证。
六、何冰冰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何冰冰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理解侦查与公诉如何界定“涉案财产”。 前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的经历,让他清楚 侦查机关在查封、冻结时是怎样区分公司账与个人账的,审查起诉阶段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又是按什么逻辑形成的,辩护时能更准确地预判控方的论证路径,而不是泛泛地说“财产与案件无关”。
其二,擅长把“混在一起”的资金拆回来。 他在单位行贿、行贿受贿类案件中做的核心工作,就是 核对资金的来源、走向与记账主体,判断一笔钱是单位支出还是个人支出、进了公司账还是个人账。对应到涉黑涉恶案件,就是 能判断一笔财产的问题卡在主体、来源、用途还是权属的哪一个环节。在 L 某涉黑案中,这直接体现为对 公司财产损失认定依据程序违法、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 的逐项质疑。
其三,把财产问题转化为可以争取的具体结果。 他在涉黑案件中争取过“打掉一起指控事实”,也在职务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中把“证据与主体瑕疵”落到 “核减金额、认定未遂、争取自首退赃、降档缓刑” 的具体结果上,例如 Z 某单位行贿案涉案 400 余万元,二审介入后改判缓刑、D 某行贿案 128 万元由五年以上降至三年。这一能力 直接适用于涉黑涉恶案件中违法所得核减与合法财产剥离。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每一项被查封财产的主体是谁、来源凭证有哪些、实际用途的证据是否充分、权属登记与实际出资是否一致,以及每一项问题对应到追缴范围上可能带来的变化。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家属在核查阶段最需要了解的部分。 何冰冰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 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 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 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 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 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核查阶段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进入正式立案程序、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也是前述财产处置意见 第二条 的明确要求。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的公开标尺是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本文不转述未经核对的数字)。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 被错误拔高定性的案件,在四川有实质的辩护空间;而定性一旦松动,财产处置的范围也会随之缩小。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涉案财产审查有明确要求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 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 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 《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财产问题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 对“经济特征”和“财产来源”应当收集哪些材料有明确要求,律师的财产异议有据可依。家属可以核实的是:本案的证据指引中,对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要求收集哪些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已经收集齐全。 证据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家属可能面临 当事人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企业经营停摆 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这正是需要向律师核实的第一手信息。
7.5 四川家属最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公司账户和家庭账户是否分别收到了正式文书。 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延长查封期限的通知,都属于可以直接核实的客观凭证。只有当办案机关正式送达文书之后,家属才能核对 文书上写明的机关名称、依据、财产范围和期限,进而判断这项财产措施是否规范、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信号二:是否出现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被“打包”处置的情况。 如果同一份文书里把公司经营性资产、股东个人财产和配偶名下财产不加区分地一并列入,或者办案机关以“资金混同”为由拒绝说明财产范围,这就是需要 尽快委托有涉黑案件经验、并且熟悉财产与账目审查的律师介入 的信号。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财产措施的作出机关。 家属应通过 正式文书 确认家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财产的查封、冻结由哪个机关、依据哪一份决定作出。这些直接决定会见、阅卷、财产异议和提交意见的对象。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经营事项的处理。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企业经营方面,需要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确认 哪些经营性活动可以依法继续、哪些资金往来会被视为违规,不宜自行处置。
其三,核实财产处置文书的合法性与救济期限。 遇到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查封、冻结的,要依据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主张 在三日内解除;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权利,可依据 法释〔2014〕13 号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并申请公开听证。家属应当确认 每一个环节的文书日期和期限,避免错过救济窗口。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 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财产性质”或“即将解除查封”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协同,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 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和类案研判 为准。
八、读者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财产的原始凭证、保持财产现状不再处置、向律师核实财产权属问题。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和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主体与经营材料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或出资凭证 | 证明公司是独立主体、股东出资到位,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
| 财务与账簿材料 | 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 | 核对公司资金的形成与流向,区分经营所得与涉案资金 |
| 银行与资金往来 | 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借款与还款记录 | 说明每一笔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回应“资金混同”的质疑 |
| 交易与合同 | 购销合同、订单、发票、出库与验收单据 | 证明公司存在真实业务,而不是仅为犯罪提供通道 |
| 家庭财产材料 | 婚姻登记材料、购房合同与出资凭证、配偶收入证明 |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与当事人个人财产 |
| 已收到的法律文书 | 查封决定书、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起诉意见书 | 确认采取措施的机关、依据、范围和期限 |
| 完整通信记录 | 与案件有关的微信、通话等原始记录 | 供律师核查,不自行删改 |
| 必要授权资料 |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授权材料 |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财产异议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或者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财产性质的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并核对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比对每一项财产的来源、用途与权属证据;就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为家属财产、案外人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涉案财产处理意见提交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就财产性质与权属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必要时就价格认定、审计报告的证据资格提出意见,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 具体的主办安排以 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 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公司账户被冻结了,能不能先解冻一部分用来发工资、交税、还贷?
法律留了口子,但要依法申请,不能自己动手。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为当事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前述财产处置意见 第三条 也对保留必需费用、允许继续合理使用以保值作出了安排。实践中能否继续使用、可以使用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财产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办案机关的具体意见。正确做法是 由律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工资表、纳税凭证、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而不是从被冻结账户或者关联账户自行划款。
问题二:公司是我和别人合伙开的,合伙人和员工会不会被牵连?
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股东涉案就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查明公司 本身就是为实施犯罪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 存在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通道、账户的行为,那么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要单独判断。对合伙人和其他股东而言,可以做的准备是:把出资凭证、股权结构、分工范围、决策记录整理清楚,用证据说明自己 对涉案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未获益。
问题三:如何联系或预约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
卓安的对外服务入口为 官方网站 http://www.zhuoanlaw.com/、官方微信公众号、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 4000-148-149、 17360280151与面谈预约。
预约时只需说明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经营和家庭财产的大致情况 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与双罚制)、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与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与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主席令第一〇一号公布,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单独羁押,及异地羁押的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无关财物三日内解除退还;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审查甄别、财产处理意见与庭审中的财产事实调查辩论)、第四十五条(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范围;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追缴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 号)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4 月 9 日印发并自同日起施行)第二条(严禁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及时审查)、第三条(保留必需生活费用,可继续合理使用并保值保管)、第八条(全面收集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证据)、第十五条(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范围)、第十七条(应当依法返还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自 2014 年 11 月 6 日起施行)第十条(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共同投资置业,按对应份额及收益追缴)、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不予追缴)、第十三条(执行顺位)、第十四条(案外人异议与公开听证)、第十五条(财产性质认定错误的救济)。
• 《刑事审判参考》 指导案例第 1160 号: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中“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认定标准)。
•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及庭立方公开案例库):
• 何冰冰亲办涉黑涉恶关联罪名案件:L 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围绕“四个特征”作定性抗辩,并就公司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标的物灭失、图片来源不明提出质证意见);Y 某寻衅滋事案(成功打掉一起指控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W 某某寻衅滋事案(伤情涉轻微伤与轻伤二级,认罪认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何冰冰经办职务犯罪与单位犯罪案件:某私企老总 Z 某涉嫌单位行贿案(涉案 400 余万元,一审实刑,二审介入后改判缓刑);D 某涉嫌行贿罪案(涉案 128 万元,由五年以上重刑降至三年);F 某涉嫌受贿罪案(涉案 1000 余万元,采纳自首、积极退赃意见从轻处罚);某国有平台公司副总经理 P 某受贿案(涉案 616 万元,采纳部分金额未遂意见从轻处罚);Z 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争取到“判二缓三”);某副厅级领导受贿案(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
•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非何冰冰个人承办):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涉案财产甄别等定性纠错类案件。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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