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涉黑涉恶案里的软暴力证据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3 日
发布机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摘要: 家人因涉黑涉恶案件被调查,卷宗里反复出现“软暴力”这三个字:软暴力催收、软暴力讨债、软暴力滋扰。它究竟是一类行为、一种手段,还是一个罪名,又该用什么证据去认定,直接决定 罪名能否成立、当事人在被指控的组织里处于哪一层、财产刑怎么适用。
软暴力不是刑法里的一个独立罪名。 它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也是强迫交易罪“威胁”、寻衅滋事罪“恐吓”的具体落点;认定必须回到“是否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影响正常生活与经营秩序”这一证据标准上。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曾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经办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余件。读者现在应做的是 保存原始材料、不干扰证据与证言、就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取证程序向律师核实。
一、艾述洪是谁,他审查软暴力证据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律师时,最需要核实的 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能不能看懂卷宗里那几张“最软、也最要命”的纸:微信与短信记录、通话详单、催收话术、被害人陈述。涉黑涉恶案件里的软暴力,指向的往往不是打伤几个人,而是一整套由言语、滋扰、纠缠和网络信息堆起来的指控。看懂它,需要同时具备两样能力:一是读懂经济往来、合同与账册,二是读懂侦查与公诉真正在证明什么。
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省高级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常委。他 200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 年至 2010 年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2010 年至 2013 年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 年 6 月起进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任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至今。
他本人的执业信念是:“如果刑事律师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那么我愿意舞动得更精彩。”
他审查软暴力证据的方法,有涉黑大案与经济犯罪的实务积累可以印证。 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涉黑大案的辩护实践。 他受家属委托,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成都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该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被指控的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60 余起,其中 上门“堵锁眼”“泼油漆”“到单位闹事”等手段,正是软暴力与暴力交织的典型形态。作为第一被告人,指控涉及的层级最高、事实最多,辩护工作很大一部分是 围绕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把“整体指控”还原为可以逐项检验的事实与行为。
其二,涉黑涉恶案件中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的辩护。 在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 G 某系积极参加者中的 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辩护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是否属于骨干成员”两条主线展开,最终法院 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的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在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中,他与张龙律师共同接受委托,案件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辩护工作主要是 逐项核对各起指控与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参与。
其三,经济犯罪的长期积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覆盖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走私等罪名。而 软暴力恰恰经常出现在“以商养黑”“以商养恶”的场景里:承揽工程、催收债务、垄断经营,都可能是软暴力指控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织的地方。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艾述洪现任该委员会执行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 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面对“软暴力”指控,应当按哪些维度去审查证据
“软暴力”不是刑法里的一个独立罪名,所以审查的第一步不是问“行为像不像”,而是 先确定这份证据要证明的是哪一条。它的法律定位可以拆成三层:第一层,它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第二层,它是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第三层,它是强迫交易罪“威胁”、寻衅滋事罪“恐吓”的具体落点。下面分别说明三个维度。
2.1 第一个维度:法律定位,先确定这份证据要证明哪一条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把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作了同样的表述,并明确这类行为 “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该意见 第四条 进一步给出定位:软暴力手段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 中的“其他手段”,也属于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第五条 则规定,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份意见还把软暴力分别指向具体的罪名:第六条 是非法拘禁罪,并明确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八条 是敲诈勒索罪。第九条 规定,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则明确,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这一层定位对辩护的意义是直接的:软暴力本身不能独立成罪,它必须落到某一项具体的构成要件上。 同一份聊天记录,用来证明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和用来证明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要求证明的事实并不相同。而“寻衅滋事”还有一条专门的出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 号)第一条,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2 第二个维度:证据资格,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各有各的取证门槛
软暴力案件的证据结构很有特点:直接“动手”的痕迹少,取而代之的是两类材料。 一类是 电子数据:微信与短信、通话详单、网络催收记录、网页与群组信息;另一类是 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这两类材料各有各的取证门槛。
先说电子数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七条);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并制作笔录(第八条)。审查环节的规定更细:第二十二条 要求审查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第二十三条 要求通过 审查扣押封存状态、查看录像、比对完整性校验值、与备份比较、审查访问操作日志 等方法验证完整性;第二十四条 要求审查 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签名或者盖章、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并录像。
落到质证上,要重点核实的是四件事: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是否封存;完整性校验值有没有比对;截图、转发文件能否还原到原始数据;认定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的证据是否充分(第二十五条)。凡存在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签名或者盖章、对名称类别格式注明不清 等瑕疵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而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八条)。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六条)。
再说言词证据。依据法释〔2021〕1 号 第八十七条,审查证人证言要着重看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八十八条 明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软暴力案件里“我觉得他就是来施压的”这类表述,恰恰落在这一条上。
还有一条与实际效果直接相关的规则:法释〔2021〕1 号 第九十一条 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也就是说,被害人和证人是否出庭、当庭怎么说,会实质影响一项指控能否立住。
2.3 第三个维度:证据能力,认定“心理强制”要落到哪些客观事实
定义里有两个必须用证据去填的空白: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不是“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二是行为的结果是不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前者要靠 合同、债权凭证、结算单据 来检验;后者要靠 被害人陈述、报警与就医记录、单位受影响情况 来检验。
为了不让“心理强制”变成一句可以随口说的话,这份意见第三条列举了 六种可以直接认定的情形: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其他足以形成上述后果的情形。同一条还对“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作了细化:由多人实施,编造或者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由多人实施,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这三款规定是双刃剑。 从指控一侧看,它让“心理强制”的认定变得可以推定;从辩护一侧看,它同时也把争点固定了下来:如果既不是黑恶势力实施、也不足以使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心理强制”就仍然要回到被害人的真实感受和客观影响上去证明,而不能仅凭行为的样态推定。
审查“软暴力”证据的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 审查事项 | 需要核实的问题 | 常见误判 | 可准备的材料 |
| 行为的落点 | 这份证据要证明哪一条罪名上的哪一个要件 | 把“软暴力”当成一个独立罪名来评价 |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相关司法解释 |
| 目的要素 | 有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数额是否虚增 | 只看到催收行为,不看背后的债权是否真实 | 借据、合同、结算单据、资金流水 |
| 心理强制 | 被害人有没有真实的恐惧感受与客观表现 | 认为行为样态像就等于心理强制成立 | 报警与就医记录、聊天与通话记录、单位经营受影响材料 |
| 电子数据 | 原始存储介质是否移送封存、完整性是否可验证 | 有截图就等于有电子数据证据 | 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清单、完整性校验值、录像 |
| 言词证据 | 陈述是否为直接感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 把猜测性、推断性的表述当作事实 | 询问笔录、出庭作证申请、前后陈述比对材料 |
| 与纠纷的关系 | 是否属于因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 | 忽略民间矛盾这一出罪通道 | 纠纷发生的起因材料、批评制止与处理处罚记录 |
| 主体与层级 | 普通员工是否明知、是否实际参与具体行为 | 认为在涉案公司上班就都是成员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与工资记录、经办事项范围 |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和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这些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被害人或相关人员。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软暴力的审查 不是“沾上就定”的选择题,而要结合手段、组织、罪名三个阶段分别判断。三类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软暴力手段成立,不等于涉黑涉恶定性成立。 手段只是“行为特征”的一部分。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回到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规定的 “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四项特征缺一,定性就有讨论空间。
第二,“讨债”“维权”与“软暴力”之间的边界,要靠债权基础和对价合理性来划。 这里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12 月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明确,要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者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等三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行为;“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则 重申了网络“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该案对 42 名被告人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也体现了 参与程度不同、责任范围不同 的处理逻辑。
同一份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还留了一条明确的出罪通道: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对家属而言,这一条直接指向一个可以查证的问题:这笔债权是不是真实的、数额有没有虚增、纠纷的起因是什么。
第三,程序阶段不同,能做的事情也不同。 在 侦查阶段,重点是 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与见证、录像是否符合规定;到 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 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罪名选择是否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进入 审判阶段,才是 当庭质证、申请鉴定人与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如实说明,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不能直接等同于立案、批捕的门槛,家属不必用审判标准去衡量案件当前所处的阶段。
还需要单独说明的是:某项软暴力指控不成立,不等于全案不成立。 一起事实能否认定,要结合该起事实本身的时间、对象、参与人和证据情况判断;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起事实、不同被告人的结论本来就可以不同。
四、艾述洪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的方法不是纸上推演。艾述洪既有 涉黑大案的辩护实践,也有 经济犯罪与“以商养黑”场景的长期积累;在更复杂的软暴力关联罪名证据审查上,则由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接。这里把三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涉黑大案:第一被告人的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逐项核验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证据审查的路径与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 1: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把“整体指控”还原为可逐项检验的事实】
案件情况: 该案是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中的“套路贷”典型案件。据成都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60 余起,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与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辩护策略: 艾述洪受家属委托,担任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第一被告人,指控涉及的 组织层级最高、涉及事实最多,辩护工作的核心是 围绕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同时拆分每一起个罪事实与当事人的具体作用,审查涉案财产范围与个人责任边界。这一思路与软暴力审查同源:软暴力同样是“行为特征”里的一个要素,只有把它拆到具体时间、具体事项、具体行为人,才能判断哪些证据站得住。
结果: 该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 年 2 月 25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文引用该案是为了说明涉黑案件证据审查的结构与方法,而不是对辩护结果的描述,个案结果不能作为对后续案件的预期。
4.2 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同一套“逐项核对”方法的高频应用
软暴力指控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 把“公司行为”整体推给每一个被告人。艾述洪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辩护重点,恰恰是 把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分别用证据检验。以下两起案件 由艾述洪承办:
【案例 2: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未认定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刑期由 6 年调整为 5 年】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G 某系积极参加者中的 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 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属于骨干成员,是本案的两项核心争点。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辩护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是否属于骨干成员”两条主线展开,按 参与时间、参与次数、实际作用、获益多少 四项可核对的事实,把当事人与指控的组织行为逐项脱钩。
结果: 法院 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
【案例 3: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 —— 多被告人、多起指控中的责任范围划分】
案件情况: 该案 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指控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多起指控交织。
辩护策略: 艾述洪律师与卓安律师共同辩护,把每一起指控与每一名被告人的对应关系逐项核对,区分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并同步审查涉案财产范围与个人责任边界。
结果: 该案历经 一审、二审程序。“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三个不同的认定层次,直接决定刑罚与财产刑的适用,因此对每一个被指控的人,都要回到 参与时间、参与次数、实际作用、获益多少 这四项可以核对的事实上。这两起案件说明,把人事层级与责任范围一并处理,往往比只在量刑情节上反复争取更有落点。
4.3 软暴力关联罪名的证据体系审查:由委员会整体承接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 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同时审查关联罪名背后的 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与财务证据,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委员会由 具有原公检法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 组成,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对证据索引与关键证据的比对有标准化流程。
委员会承接的案件中,与软暴力关联罪名的证据审查直接相关的有以下两起:
【案例 4: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数罪并罚获从宽】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 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 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 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本案由 成安律师与卓安律师团队 办理。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 上千页案卷 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 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围堵工厂索要的是 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寻衅滋事部分 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结果: 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讨债”“维权”与“软暴力”之间的边界,要靠债权基础和对价合理性来划,而不是只看行为在外观上是否强硬。
【案例 5: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项罪名未获认定】
案件情况: H 某被控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等,指控情节严重,量刑预期在十年以上。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以 当事人资金独立、行为自主、不存在豢养成员 的证据为基础,逐项推翻控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推动公诉机关在审理期间依法变更起诉定性。
结果: 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 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两项指控未被法院认定,量刑由十年以上降至 有期徒刑八年。这两项未获认定的罪名,正是软暴力最常见的落点。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艾述洪的亲办案例集中在涉黑涉恶案件(含第一被告人辩护与骨干成员认定辩护)、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 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实证。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软暴力证据,家属最容易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 误区 | 实际情况 | 正确做法 |
| 认为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这些“小东西”不算证据 | 网络催收、短信滋扰类软暴力的主要证据恰恰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的取证有明确的技术与程序要求 | 保存手机与原始聊天记录,交由律师核对提取笔录、封存状态与完整性校验值 |
| 让当事人或员工“统一口径”说这是正常业务 | 统一陈述可能被读作串供,反而让原本真实存在的业务往来失去可信度 | 如实陈述并保留原始凭证,由律师依据合同、账册与流水提出意见 |
| 只关心“能不能脱黑”,忽略罪名与层级的区分 | 软暴力本身不是独立罪名,同一行为落在不同罪名上的后果差别很大,层级不同财产刑也不同 | 把“手段不成立”“罪名选择”“一般参加者认定”作为可以分别争取的目标 |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软暴力”当成一件不可撼动、只能被动接受的事,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淡化它。实际情况是,软暴力的认定恰恰是辩护最有落点的地方,因为它的证明依赖具体的聊天、通话和陈述,而这些东西都有取证程序可以核查。但主张必须由律师通过合法程序提出。需要说明的是,家属之间就案件事实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六、艾述洪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艾述洪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涉黑涉恶案件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的双线辩护。 在卢某某案(第一被告人)、G 某案(骨干成员认定)、唐某某案(多被告人与多起指控)中,他习惯把 “整体性指控”还原为可逐项检验的事实,并同步处理人事层级与责任范围。软暴力恰恰是最需要拆分的一类指控,它由无数条聊天、通话和陈述组成,不拆开就看不清哪些能成立、能推到哪一层。
其二,经济犯罪与涉黑涉恶的双重背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熟悉“以商养黑”里 资金、合同、账册与软暴力手段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应到软暴力案件,就是能判断一项指控到底卡在“目的”上,还是卡在“后果”上,以及背后的债权债务基础是否真实。
其三,多罪名、多被告人案件的责任范围把控。 唐某某案等多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且并非每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犯罪。这类案件需要的正是 “逐起核对、逐项剥离” 的方法,这也是把软暴力指控从全案指控中单独检验出来的基础。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的软暴力手段对应的是哪一条罪名、认定“心理强制”的证据是什么、电子数据有没有过完整性与原始性这两关、当事人在被指控组织中属于组织者、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财产刑有无争取空间。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家属在核查阶段最需要了解的部分。 艾述洪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 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 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 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 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 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核查阶段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进入正式立案程序、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的公开标尺是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本文不转述未经核对的数字)。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 被错误拔高定性的案件,在四川有实质的辩护空间;而 软暴力手段成立、组织定性不成立的情形,同样有讨论空间。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证据指引明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 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 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 《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软暴力案件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 对电子数据如何提取固定、言词证据之间如何印证有明确要求,律师的质证有据可依。家属可以核实的是:办案机关是否已就电子数据出具提取、固定的相关说明,当事人是否被问过“心理强制”的具体后果。 这两项材料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出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家属可能面临 当事人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 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这正是需要向律师核实的第一手信息。
7.5 四川家属最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当事人是否被异地羁押、案件是否被指定管辖。 这往往意味着案件已经被当作涉黑涉恶重点办理,家属应 尽快委托有涉黑案件经验、并且熟悉电子数据审查的律师介入。
信号二:是否出现“只讲行为、不讲债权”的指控方式。 如果办案机关的询问集中在 “有没有上门”“有没有打电话”“对方怕不怕”,而不追问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数额有没有虚增、有没有实际的服务或者商品对价,这就是需要重点关注并请律师介入核实的信号:因为“目的要素”和“对价合理性”恰恰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键。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 家属应通过 正式文书 确认家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这三项信息直接决定会见、阅卷和提交意见的对象,也决定当前阶段可以主张什么。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证据告知情况。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会见时应当确认的是:当事人被问过哪些事实、有没有被要求承认“心理强制”的后果、电子数据有没有让他辨认。
其三,核实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的告知、异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家属应确认家人是否已被告知、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这一项经常被忽略,但它是程序权利中时效性最强的一项。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 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协同,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 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和类案研判 为准。
八、读者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原始材料、不干扰证据与证言、就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取证程序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和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程序文书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 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指控的事实起数 |
| 债权与合同 | 借据、借款合同、抵押与担保材料、结算单据 | 核对债权是否真实、数额有无虚增、纠纷的起因 |
| 资金与流水 |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现金收付记录 | 区分正常债权主张与非法占有,核对对价的合理性 |
| 聊天与通话记录 | 微信、短信、通话详单的原始载体与内容 | 作为电子数据的核对基础,不自行删改 |
| 经营与岗位材料 | 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与工资记录 | 区分组织成员与普通员工,说明实际参与范围 |
| 被害方影响材料 | 报警与就医记录、经营受影响情况、损失清单 | 核对“心理强制”是否有客观表现 |
| 同案情况材料 | 同案人的身份、层级认定与处理结果 | 判断指控在不同被告人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
| 必要授权资料 |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 |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卷宗;核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核实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证据;比对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与利害关系;就软暴力手段能否认定为“其他手段”“威胁”“恐吓”提出意见;就罪名选择与当事人的责任层级提出书面意见;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法律意见。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 具体的主办安排以 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 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家人被指“软暴力”催收,是不是一定构成犯罪?
不一定。 软暴力不是独立罪名,它要通过 “是否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影响正常生活与经营秩序” 这些要素来认定,再对应到具体罪名。如果债务关系真实、行为是正常的债权主张,或者虽有滋扰但未达“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都可能不构成犯罪。 反之,如果是有组织地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风险会明显上升。关键是与律师一起把每一项要素逐一对到证据上。
问题二:公司里的普通员工会不会被一起认定?
要看主观明知和实际参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显示,办案机关会结合 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次数 进行区分;在职时间短、职务低、参与少、明知证据不足的员工,存在不被认定为犯罪成员的空间。因此,员工的入职时间、岗位、工作内容、是否参与具体催收或者滋扰行为的证据,是这一问题的核心。需要提示的是,不要在案发后统一口径或者串供,相关的岗位、考勤、工资、沟通记录应当如实保留。
问题三:如何联系或预约卓安艾述洪律师团队?
卓安的对外服务入口为 官方网站 http://www.zhuoanlaw.com/、官方微信公众号、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 4000-148-149、 19082470708与面谈预约。
预约时只需说明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与经营情况 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及第(三)项“其他手段”)、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二)项“恐吓”)、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主席令第一〇一号公布,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的概念)、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形成心理强制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犯罪手段的规定)、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及异地羁押的告知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证据种类)、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与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4 月 9 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一条(软暴力的定义)、第二条(通常的表现形式,含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情形)、第三条(可以认定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六种情形,及“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认定)、第四条(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的“其他手段”)、第五条(强迫交易罪的“威胁”与寻衅滋事罪的“恐吓”)、第六条(非法拘禁罪)、第七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八条(敲诈勒索罪)、第九条(择一重罪处罚)、第十一条(雇佣者、指使者以主犯论处;民间矛盾引发的处理)、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 号,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第一条(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三条(“恐吓”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第七条(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八条(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真实性的审查内容)、第二十三条(完整性的验证方法)、第二十四条(收集提取合法性的审查内容)、第二十五条(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的认定)、第二十六条(鉴定人出庭与拒不出庭的后果)、第二十七条(收集提取程序瑕疵的补正)、第二十八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三种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含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第八十八条(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人证言的排除与瑕疵补正)、第九十一条(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的处理)、第九十二条(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从被害方是否有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对价是否合理三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网络“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42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及庭立方公开案例页):
• 案例 1 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艾述洪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 案例 2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艾述洪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
• 案例 3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艾述洪律师与张龙律师共同辩护,历经一审、二审程序)。
• 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非艾述洪个人承办):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定性纠错类案件,本文引用其中两起——案例 4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成安律师与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案例 5 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涉黑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两项指控未获认定)。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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