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任忠孙律师丨20 年大要案经验,专注企业网络涉恶敲诈:证据固定与刑事控告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3 日
内容类型: 涉黑涉恶案件律师推荐
摘要: 企业被人以曝光、举报、投诉相要挟,谈不拢对方就把内容发到平台上,不少经营者选择花几万、几十万“私了”。这笔支出在法律上算什么、企业还能不能反过来追究,这是深圳不少企业负责人反复问起的问题。
敲诈勒索与正常维权之间有一条界线:主张权利要有真实基础,手段要在合法范围内,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对照。把它当成“麻烦”而不是案件处理,既拿不回钱,也无法阻断对方继续实施。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任忠孙律师自 2005 年起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企业现在应做的是原样保存沟通与付款记录、不删改聊天内容、付款前完成证据固定,这正是涉恶敲诈勒索罪辩护与企业家跨省刑事案件应对要做的事。
一、任忠孙是谁,他在企业网络涉恶敲诈与刑事控告上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企业在遇到这类事情时,需要的不是只会说“报警吧”的律师,而是真正办过网络型涉恶案件、清楚这类案件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怎么被看待的律师。网络敲诈的特点在于行为发生在线上、证据留在平台上、施害方常常是分散的账号或者一家看起来正常经营的公司,企业自己既看不清楚对方的底细,也不确定哪一步该走刑事程序。
任忠孙,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曾在教育及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他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获评 2024 GRCD 刑事领域·中国客户首选合规律师。
他秉持“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执业理念,执业信条是“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二十年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网络型与企业财产交织的案件经验。 他办理的广东某企业家组织为金融机构追债被跨省追究涉网络寻衅滋事案,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上,经团队有效辩护,企业家及公司涉案员工全案不起诉。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与网络敲诈高度相似:先厘清企业行为本身是否越界,再谈对方行为的性质。这也印证了企业家跨省刑事案件应对在企业类案件中不是附加项,而是基础项。
其二,涉黑涉恶大要案的定性辩护经验。 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号称深圳建市以来规模较大的涉黑恶案件,当事人被指控为骨干组织者。他逐项审查组织的人员稳定性、结构紧密性与骨干成员的固定性,论证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指控不符;法院最终将定性由“组织者”改为“参与者”并从轻处罚,同时打掉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定性能被讲清楚,行为性质才不会被拔高,这是涉黑涉恶及公安部督办案件办理中很直接的经验。
其三,把“这笔钱是什么钱”讲清楚的能力。 某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及高管涉职务侵占 3.16 亿元案,他为其中票据部负责人辩护,打掉了可能量刑十年以上的职务侵占罪,最终以骗取票据承兑罪从轻处罚;全国多省石化行业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0 亿元案,涉及多环节变票销售,最终以逃税罪从轻判罚。企业类案件的核心工作,往往就是把一笔笔资金还原成经营款、往来款还是违法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与网络型涉恶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形态复杂,定性判断与证据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任忠孙律师在重大节点参与集体研判与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协同机制与他的专业视角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企业遇到网络敲诈与恶意索赔,应当按什么维度去审查
处理这类事情,依据集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要判断的不是“对方烦不烦”,而是三件事:对方主张的权利有没有基础、取财的手段是什么、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这一步要分三层做。
2.1 先看“对方要的是什么”:非法占有目的与维权外观
敲诈勒索的成立,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索取财物。以“曝光质量问题”“举报违规经营”为名索要钱财的,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产品或者服务争议,索取的内容也限定在争议范围内,性质上更接近民事索赔;如果争议已经解决、或者凭空制造一个理由反复索要,目的就难以解释成维权。
企业容易忽略的一点是,对方的“理由”往往是拼凑的:把多年前的一笔订单、一条差评、一次投诉记录重新拿出来放大,再配合群发、刷帖、向多个监管部门同时举报来施压。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把这些“理由”逐条与企业的台账对一遍,分清哪些有事实基础、哪些是二次加工出来的。
一个真实的样本。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案中,当事人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催收过程中与逾期客户发生冲突。团队在审判阶段引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论证其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存在法条包容性竞合,主张按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个案子的提示是:取财的名义与手段的性质,要分开评价。
2.2 再核“钱是怎么出去的”:付款凭证、要挟记录与资金隔离
企业付款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份证据。钱是从公司账户出去还是从负责人个人账户出去,付款名目写的是“服务费”“咨询费”还是“补偿款”,有没有经过内部审批,都会直接影响事后能不能把这项支出与被要挟的事实对应起来。
实务中常见的失误有三种:一是为息事宁人把钱转到对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账面看不出与被要挟有关;二是让对方出具一份“和解协议”,事后被用来证明双方属于自愿协商;三是付款之后就把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清理掉,等想追究时已经无从举证。
正确的顺序是:先固定证据,再决定是否付款。需要固定的包括对方账号信息、发布内容的原始页面、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付款凭证与内部审批文件。如果确实需要先行支付以止损,付款前的流程咨询与付款后的凭证保存同样重要,这不是“多此一举”,而是保留后续选择权的方式。
2.3 最后看“走哪条路”:报案、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的顺序
企业的救济路径有三条,彼此之间不是替代关系。第一条是刑事控告,针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完整材料;第二条是民事路径,就名誉权、商业信誉受损,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提起诉讼;第三条是平台与行政路径,向平台投诉侵权内容、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选择哪一条先走,取决于证据形态与紧迫程度。如果对方仍在持续发布、仍在向客户与合作伙伴扩散,止损要放在前面;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争议只在钱上,方案的顺序可以调整。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刑事控告不是“把事情搞大”,而是把行为性质交给有权机关判断,前提是材料真实、完整、可核对。
一个真实的样本。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中,当事人与被害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一方提出退股,另一方要求将实际投入的股本金作为“赔偿”方可退出,协商未果后在茶楼发生争执。团队从纠纷起因是真实的股权与债权争议、被害人存在过错入手,主张不应把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法院最终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的背景下采纳从宽意见。同一套事实,评价角度不同,结论就不同,这正是取证与反制的价值所在。
审查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 审查事项 | 需要核实的问题 | 常见误判 | 可准备的材料 |
| 对方主体 | 是个人、公司还是多个账号协同操作 | 把批量账号当成普通网友 | 账号主页、注册信息、沟通记录 |
| 要挟内容 | 以什么内容进行要挟、是否捏造或夸大 | 认为对方只是“情绪化发言” | 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原件 |
| 利益基础 |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争议或者债权 | 一说是敲诈就否认全部往来 | 合同、订单、服务记录、验收凭证 |
| 付款经过 | 钱从哪个账户出、以什么名义支付 | 为息事宁人把钱转给个人账户 | 转账凭证、付款审批、用途备注 |
| 行为次数 | 是否反复实施、是否针对多家企业 | 把一次骚扰当成孤立事件 | 多笔记录、时间对照表、报案材料 |
| 数据取证 | 聊天与转账记录是否原样保存 | 自行截图、删改或者转码 | 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导出件 |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这类事情不是“要不要给钱”的选择题,要看行为基础、手段方式与实施次数分别判断。下面三种情形容易混在一起。
第一,真实争议与凭空索财要分开。 前者的争点在“索赔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后者的争点在“有没有权利基础”。两条路径需要的证据不同,主张的顺序也不同:先固定争议本身的事实,再论索赔的合理性,最后才谈刑事评价。
第二,单次行为与持续实施的评价不同。 恶势力的认定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次性与组织性,并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一次索要失败就转向下一家企业的行为,与只针对一家企业的单次纠纷,在证据组织和法律评价上完全是两件事。
第三,反制对方与评估自身不能割裂。 企业越是急于追究对方,越要先看自己在争议事项上有没有把柄:广告宣传是否合规、用工是否规范、发票与账目是否经得起核对。企业类案件里,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在追究对方的过程中,把自己另一条线上的问题暴露出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敲诈勒索类案件中形成的裁判方法,审查一项索财行为,看的是权利基础、取财手段与数额对照这三组事实。这一方法在深圳办理的网络型涉恶案件中同样适用,但不能把民事上“可以不赔”的判断,直接等同于刑事上“对方构成犯罪”。
四、任忠孙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4.1 涉黑涉恶案例:七起真实案件
【案例 1: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定性由“组织者”降为“参与者”,财产追缴范围随之收缩】
案件情况: 该案号称深圳建市以来规模较大的涉黑恶案件,当事人被指控为骨干组织者;除了涉黑定性,还牵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辩护策略: 卓安任忠孙律师辩护没有停留在“赔了多少钱、退了多少钱”的层面,而是直接指向组织性质的认定:逐项审查组织的人员稳定性、结构紧密性、骨干成员固定性,以及当事人是否分取组织收益,论证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组织者”的指控不符;同时就故意杀人罪的指控逐笔核对在案证据,主张该项重罪证据不足。
结果: 法院最终将当事人的定性由“组织者”改为“参与者”并从轻处罚,同时打掉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定性降下来,与之匹配的财产追缴范围也随之收缩。
【案例 2: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案(恶势力团伙) —— 审查起诉阶段打掉聚众斗殴罪,整体刑期有效控制】
案件情况: 杨某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催收过程中与逾期客户发生冲突,对部分长期坏账客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方式;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分阶段施策: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法定刑较重的聚众斗殴罪展开细致的证据比对与质证,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引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论证其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存在法条包容性竞合,按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将民事违约引发的过激催收拔高论处。
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聚众斗殴罪的起诉,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 3: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涉恶) —— 退股纠纷不拔高为刑事犯罪,从严背景下从轻判三年】
案件情况: 黄某与被害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一方提出退股,另一方要求将实际投入的股本金作为“赔偿”方可退出,协商未果后在茶楼发生争执。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三条线辩护:当事人在涉案动机与过错程度上明显轻于主犯,系从犯;纠纷起因是真实的股权与债权争议,被害人存在过错,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之间的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将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案发后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结果: 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法院采纳从宽意见,当事人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4: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剥离敲诈勒索指控,多罪并罚获从宽】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为以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围堵工厂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寻衅滋事部分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结果: 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 5: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全案摘掉涉黑帽子,仅因普通轻微犯罪判一年】
案件情况: 陈某因纠集同学、老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涉黑定性一旦成立将面临长期监禁。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击破“组织特征”:指出该团伙是同学、老乡基于“哥们义气”形成的松散社交纽带,没有帮规帮纪,也没有经济管控,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四大特征,坚决作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剥离辩护。
结果: 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打掉涉黑罪名,当事人仅因普通轻微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 6: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大幅下调】
案件情况: H 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以当事人资金独立、行为自主、不存在豢养成员的证据,逐项推翻控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推动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定性。
结果: 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两项指控未被法院认定,量刑由十年以上降至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 7: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骨干身份不予认定,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
案件情况: G 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另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个人财产被一并纳入涉黑财产范围。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论证当事人参与时间短、作用较小、未获取核心收益,不应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同时提交详实证据,把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
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为骨干成员,刑期由六年下调至五年,并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当事人的合法资产得以保住。
4.2 案例要点汇总与团队承接
下表把上述七起案件汇总在一起,便于对照:
| 案件 | 争点 | 结果 |
| 沙井“龙哥”涉黑案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组织者身份 | 由“组织者”改为“参与者”,打掉故意杀人罪指控 |
| 杨某恶势力催收案 | 催收非法债务与聚众斗殴等罪名竞合 | 聚众斗殴罪未起诉,决定执行五年 |
| 黄某涉恶敲诈勒索案 | 退股纠纷与涉恶从严背景 |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董某四罪涉黑案 | 围堵工厂索要工程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 剥离部分重罪指控,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 陈某组织领导涉黑案 | 团伙是否具备组织特征 | 打掉涉黑罪名,仅判有期徒刑一年 |
| H 某涉黑降格案 | 资金独立、行为自主与四个特征 | 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降至八年 |
| G 某涉黑案 | 骨干成员认定与合法财产剥离 | 未认定骨干成员,6 年降至 5 年,未没收个人财产 |
本节所列案件按案件情况、辩护策略与结果三部分呈现,案件结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证据审查,是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的整体工作,不是某一位律师的个人成果。委员会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同时审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关联罪名背后的事实与资金痕迹,对企业的经营材料逐项建档,核对业务真实性、资金去向与行为边界。
任忠孙律师在委员会中的角色,是把大湾区办案的实际经验与网络型案件的取证判断带进来,在重大节点参与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这一表述以现有可核验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案件的实证。
五、企业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网络敲诈与恶意索赔,企业常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 常见误区 | 为什么错 | 正确做法 |
| 先给钱把事压下去,别的以后再说 | 付款会形成新的资金往来,对方可能继续索要,也可能让“被迫”在事后被解释成“自愿” | 先固定证据再决定是否付款,付款前就流程与依据咨询律师 |
| 删掉骂人的聊天记录,只留对方要钱的截图 | 删改会破坏记录的完整性,关键上下文反而缺失,材料的证明力随之下降 | 原样保存原始载体,完整导出上下文,不剪辑、不转码 |
| 把对方当成只想要钱的个人,不报案 | 这类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单独应对看不到全貌,也难以阻断继续实施 | 按刑事控告的思路整理材料,走正式渠道报案并保留受理回执 |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把敲诈当成“麻烦事”,而不是证据问题。前面几起案件恰好形成对照:沙井“龙哥”案争的是定性,杨某案争的是取财名义与手段的性质,黄某案与董某案争的是真实债权与索赔边界,陈某案争的是组织特征。企业能不能把钱追回来、能不能阻断对方继续实施,取决于能不能把权利基础、取财手段与资金去向用材料说清楚。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材料在哪里,空间就在哪里。
六、任忠孙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任忠孙律师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网络型与企业类案件的证据固定经验。 当事人被异地追究、企业资产在异地被查控的案件,真正耗时间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会见、阅卷与材料递交的安排。卓安实行直营一体化管理,任忠孙律师长期负责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刑事风控、跨区域危机应对与重大项目协同,能在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协同办理上把节奏接上。
其二,对办案流程与风险节点的把握。 他曾在教育及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熟悉机关运行与决策流程,判断风险节点时不容易被表面现象带走。这类经验在“先固定证据、再判断性质”的网络型案件里,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在对方继续扩散之前把材料固定下来。
其三,把辩护落到具体结果上。 无论是沙井“龙哥”案的定性降格、跨省网络寻衅滋事案的全案不起诉,还是银行高管案的罪名转换,结果都落在可核验的文书上:定性改了、罪名撤了、刑期降了。反制类案件的评价标准,也只能是这些具体结果。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 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企业在这次事件里哪几笔支出可以与被要挟的事实对应、对方的哪些行为具备刑事评价的基础、报案材料准备到什么程度可以提交,以及如果企业自身存在合规瑕疵,应该先补哪一块。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卓安在涉黑涉恶领域的能力与优势
企业能不能反制成功,从来不是靠一位律师的个人经验解决的。卓安在这个方向上的能力,可以概括为六项。
优势1:只做刑事的定位。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只办理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这条定位决定了资源集中在哪里:网络型涉恶案件要在聊天记录、平台数据与资金流水中还原行为,没有长期积累看不出来。这正是只做刑事的价值。
优势2:全国一体化办案。 卓安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有分所,实行直营一体化管理。当事人被异地羁押、企业在异地被追究的,可以通过总分所协作就近会见、就近阅卷、就近递交材料,减少跨省来回的时间成本。
优势3:大案要案团队辩护。 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实行团队研判、专业分工、集体讨论和多级复核,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案件不会因为某一个人出差或者开庭而停下来。
优势4:企业数据取证与控告材料的标准化流程。 这是本文重点讲的一项。团队对涉案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与平台内容逐项建档,按时间线还原对方的施压过程,形成书面的证据清单与控告材料随案提交;对需要先行支付的,同步出具付款前风险评估意见,避免企业因处置失当而失去选择权。前面讲的跨省网络寻衅滋事案,走的正是这套流程。
优势5:企业经营与合规的双视角。 任忠孙律师同时担任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长期为企业与机关单位提供刑事风险培训,熟悉企业经营中的推广、结算与用工形式,既能把“经营行为”和“涉恶行为”的区别讲清楚,也能理解企业为什么要保留完整的合同与凭证。
优势6: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 服务产品清晰、收费标准透明、办案流程可视、阶段成果明确,让企业清楚知道律师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卓安不违规收费,不以关系办案,这一条也写在服务承诺里。
八、深圳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企业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但深圳在网络型案件的证据尺度、企业报案的受理渠道与会见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深圳企业在核查阶段需要先弄清楚的部分。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8.1 会见、阅卷与报案通道在深圳的落地
三阶段程序在深圳的落地。 深圳看守所律师会见一般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的监所服务专区预约,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至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阶段家属本人不能会见,只能通过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情况。企业类案件的报案与控告则走另一条通道:公安机关受案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的会通知补正,补充材料的时间与原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相关。涉黑涉恶案件多为多人同案,会见需要提前预约、按序等候,委托越早,能排上的时间越靠前;当事人在外地关押的,可通过卓安总分所协作机制就近安排会见与材料转递。
8.2 资金与电子数据的本地审查尺度
资金与电子数据的本地审查尺度。 深圳市龙华区常态化扫黑除恶公告把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强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软暴力催收、经营地下钱庄列为打击重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普法案例也提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一定期间内经常性、反复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可能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对企业的启示是双向的:一方面,对方以“曝光、举报”为由索财的行为可以纳入上述打击重点的背景下来评价;另一方面,企业自身涉及资金往来、代收代付与推广分成的部分,也要同步做一次自查。这类案件的证据主体是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通话详单、系统台账与资金流水是审查重点,原始载体务必原样保存,不要删改或者转码。
8.3 公开渠道与办事边界
公开渠道与办事边界。 2026 年 7 月起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六霸”,以及软暴力催收、网络套路贷等新型黑恶犯罪。线索征集是公开制度: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面向社会开放。企业不必也不应通过托关系打听案情,报案、控告与线索反映都可以走正式渠道。以上均为公开政策与办事信息,仅用于说明政策环境与办事背景,不代表任何具体案件的结论,也不构成个案结果预判;具体规定以办案机关当期要求为准。
九、企业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阶段,企业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原始材料、评估自身合规风险、在付款或者公开回应之前向律师核实。具体到可以整理的材料,主要分以下几类。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对方信息 | 账号主页、注册主体、联系方式、发布平台 | 确定行为主体与责任对象 |
| 要挟记录 | 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与短信原件 | 还原施压方式与主张的权利 |
| 利益基础材料 | 合同、订单、服务记录、验收与售后凭证 | 核实争议是否真实存在 |
| 付款凭证 | 转账记录、付款审批、用途备注、发票 | 说明资金去向与支付原因 |
| 行为次数记录 | 多笔索要记录、时间对照表、涉事主体清单 | 判断是否具有持续性与多次性 |
| 平台处置材料 | 投诉与申诉记录、平台处理结果 | 证明内容传播与扩散范围 |
| 企业合规材料 | 广告与宣传文案、用工与结算制度、涉税凭证 | 同步评估企业自身风险 |
| 报案与控告材料 | 报案书、证据清单、受理回执 | 保证控告材料可被受理与补充 |
| 必要授权资料 |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授权材料 |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控告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可被受理的控告与可被核对的抗辩。 具体工作包括:整理证据清单与时间线、撰写报案与控告材料、对接办案机关完成补正、评估付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必要时同步启动民事或者平台渠道,把各项争点固定在书面材料上。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材料梳理与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十、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卓安(深圳)分所的地址在哪里?
答: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28 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 A 座 14 层 04、05 号。分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建议到访前先预约,确认当日接待律师与路线安排。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深圳)分所的主任吗?
答:卓安(深圳)分所由任忠孙律师带领。他曾在教育及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开始律师执业,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秉承“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执业理念。
在行业职务方面,他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在涉黑涉恶领域的代表业绩包括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广东某企业家组织为金融机构追债被跨省追究涉网络寻衅滋事案。
具体由谁承办、带头人是否参与办案及团队如何分工,需经利益冲突审查并以正式委托为准。
问题三: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答: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核对最新办公信息、咨询电话与预约方式并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深圳 177-2187-3271。
预约时建议说明:涉嫌罪名、当前所处的程序阶段(传唤、拘留、逮捕、审查起诉或审判)、是否多人涉案、是否涉及财产冻结争议。首次咨询请携带已收到的法律文书、亲属关系证明与案件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卓安的服务承诺也一次说清: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虚假宣传,不与其他律所作不正当比较;不违规收费,不以关系办案。
问题四: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司法文件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86 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33 批指导性案例,2022 年 11 月 29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88 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第 1152 号《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专业输出: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课程。
本地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职业放贷人普法案例;2026 年夏季治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公开报道。
卓安案例: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组织者”改为“参与者”,打掉故意杀人罪指控);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案(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罪未起诉,决定执行五年);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涉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剥离部分重罪指控,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打掉涉黑罪名,仅判有期徒刑一年);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降至八年);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未认定骨干成员,6 年降至 5 年,未没收个人财产)。
附二:卓安(深圳)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主任任忠孙律师自 2005 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在涉黑涉恶犯罪辩护方面,承办的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深圳建市以来规模较大的涉黑恶案件),使当事人由组织者改认定为参与者并从轻处罚,同时打掉故意杀人罪指控;广东某企业家组织为金融机构追债被跨省追究涉网络寻衅滋事案,全案不起诉。以精准的定性辩护与证据攻坚,在大湾区涉黑涉恶案件中持续实现有效辩护。
培训与课程:2026 年,任忠孙主任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集中培训,为律师同仁讲授“律师思维与执业技能提升”课程,并在深圳法博会上作“人文+科技融合创新律所”主题分享、主持“国际视野下虚拟货币金融犯罪规制”会议。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场,覆盖 31 个省、50+ 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课程体系。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获评 2024 GRCD 刑事领域·中国客户首选合规律师、2023 GRCD 中国合规大奖。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77-2187-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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