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吴亮律师:10 年公诉经验,专注娱乐场所涉恶参股与合法股权隔离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2 日
内容类型:涉黑涉恶案件律师推荐
摘要: 家里人在 KTV、酒吧、洗浴中心、私人影院有股份,场所被查之后,股东会不会被一起算进涉恶团伙、投进去的钱会不会被当成涉黑资产,这是场所经营者与家属反复问起的问题。
涉黑涉恶案件里,“参股”本身不是犯罪。要看的是股东有没有参与经营决策、有没有分取违法收益、有没有为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合法出资形成的股权与违法所得的界线,要靠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和实际参与程度来划。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吴亮律师曾在重庆检察机关工作十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2000+ 件。读者现在应做的是保存出资与分红凭证、不抽逃资金、就股权性质向律师核实,这正是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审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一、吴亮是谁,他对批捕起诉与股权性质的判断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场所类案件里,家属要找的不是名气大的律师,而是真正在批捕、起诉这两个环节拿过主意的律师。场所被查之后,真正的分水岭往往出现在审查逮捕:批不批捕、以什么罪名批捕,会直接影响后面股权与财产的定性走向。这个窗口通常只有几十天。
吴亮,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20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他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并担任重庆市甘肃商会监事,2025 年度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十年的批捕与起诉经历,让他清楚一份股权材料在什么节点会被怎么看。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涉黑涉恶案件的实际办理经验。 转型执业后,他主办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并协同办理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黑案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不认定黑恶性质、剥离关联犯罪、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这类案件的争点往往不在场所本身,而在“谁在管人、谁在分钱”。
其二,审查逮捕阶段的实战判断。 十年专职承办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他对“什么材料会影响批捕决定”有直接体感。落到场所案件上,就是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与不予批捕与取保候审申请这类节点性动作怎么用、什么时候用。
其三,把“股权”和“违法所得”分开的能力。 套路贷与涉黑涉恶案件往往伴随大量资金往来,同一个账户里既有场所经营收入,也有高息收益和过账资金。他的做法是逐笔对应资金来源与去向,再判断哪一部分属于违法所得。这正是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基本功。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财产关系复杂,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吴亮律师在重大节点参与集体研判。下文的方法,是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协同机制与他的专业视角共同形成的。
二、场所被查、股东被牵连,应当按什么维度去审查
场所被查、股东被牵连,审查的落点不是“有没有股份”,而是股份背后有没有刑事上的行为与故意。这一步要分三层做:先看身份,再看钱,最后看程序。
2.1 先分清“是股东还是组织成员”
股东与组织成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需要满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并且要与组织之间有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在场所里挂名持股、只拿固定分红、不参与任何管理,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实务中的常见偏差是把“股东”直接推成“成员”。《刑事审判参考》第 1152 号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给出的判断方法是:既不把举行参加仪式作为单一依据,也不因为与头目关系密切就直接认定,而要回到有没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一个真实的样本。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当事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纠集者,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检方对法定刑较重的聚众斗殴罪不予起诉,审判阶段又援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辨析罪名竞合,反对把民事违约引发的过激催收拔高论处。法院最终未对当事人适用严苛重罚。
2.2 再核“股权是怎么来的、钱是什么钱”
股权这一层要核对四组事实:出资时间、出资来源、登记状态、实际参与程度。出资是自有资金还是替他人代持,是实际出资还是借款挂靠,有没有书面的股东协议或者代持协议,都会影响后面怎么主张。
分红这一层则要区分性质:按股比分配的场所经营利润、与参与具体违法活动挂钩的提成、以及替场所过账形成的资金往来,三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不同。把三笔钱混在一个账户里,是这类案件里容易吃亏的地方。
一个真实的样本。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起因是合伙人之间的退股纠纷:被害人提出退股,另一方以言语相威胁要求把实际投入的股本金作为“赔偿”才能退出。辩护人没有停留在“赔了多少”,而是直接分析法律关系: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之间的借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把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同时论证当事人系从犯、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当事人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3 最后看“程序上有哪些窗口”
场所类案件走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侦查阶段解决“抓得对不对、要不要继续关”,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诉不诉、以什么罪诉”,审判阶段解决“定不定、定多重、财产怎么处置”。三个阶段能做的事不一样,家属能配合的边界也不一样。
审查逮捕是场所案件里分量最重的一个窗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这七天里,辩护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就当事人是否为组织成员、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少捕慎诉慎押要求提出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和家属不要自行处置涉案场所的账目、监控与股权。转让股份、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账上资金,在侦查阶段都可能被读作掩饰、隐瞒。先由律师核对清单、提出异议,再谈处置,顺序不能反。
审查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 审查事项 | 需要核实的问题 | 常见误判 | 可准备的材料 |
| 股东身份 | 是实际出资、代持还是挂名 | 有股份就当成组织成员 | 股东协议、代持协议、工商登记 |
| 出资来源 | 自有资金、借款还是他人转入 | 账户有涉案款就整笔算违法所得 | 出资凭证、转账记录、借条 |
| 分红性质 | 按股比分红还是与违法活动挂钩 | 所有分红一律算违法收益 | 分红决议、财务账册、收款记录 |
| 参与程度 | 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管理人事与资金 | 不参与管理就不用管 | 会议记录、排班表、工作群记录 |
| 场所活动 | 场所内发生的违法活动与股东的关系 | 场所出事股东一定担责 | 经营合同、承包协议、监控录像 |
| 程序节点 | 是否已被提请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 | 等开庭再说 | 拘留证、逮捕申请书、法律意见书 |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场所类案件不是“有没有股份”的是非题,要看查处性质、行为边界和资金状态分别判断。下面三种情形容易被混在一起。
第一,治安查处与刑事定性要分开。 场所被清查、被行政处罚,适用的是治安管理与行政管理程序;认定刑事犯罪适用的是刑事程序与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文书不能直接当作刑事定性的依据,这是一条硬边界。
第二,“参股”与“参罪”要分开。 出资是民事行为,只有把“明知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参与、帮助或者分取收益”这一层证明起来,股权才可能被纳入刑事评价。反过来说,要主张自己不属于组织成员,也需要拿出实际参与程度的材料,而不是一句“我只投钱不管事”。
第三,退股与抽逃资金要分开。 依法办理的退股、转让、在程序中如实说明的资金往来,与在案发后转移资产、变卖场所设备、把账上资金转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需要留存完整的协议与流水,后者会把本来能说清的部分也拖进风险里。
参照《刑事审判参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处置的裁判方法,审查一项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看的是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权属登记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这一方法在重庆办理的场所类案件中同样适用,但不能把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直接等同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判断尺度。
四、吴亮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4.1 涉黑涉恶案例:七起真实案件
【案例 1: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 —— 涉黑涉恶指控下守住案件定性与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案件情况: 本案由吴亮律师主办。该案系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资金规模巨大,被作为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当事人面临重罪指控与长期羁押风险。
辩护策略: 辩护从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出发反向审视全案证据,对“套路贷”的认定、诈骗与民事借贷的界分、组织特征与经济特征是否成立逐项审查,重点核对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并对指控数额的认定提出实质性异议。
结果: 辩护在高压指控下控制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留出空间;具体处理结果以办案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案例 2:重庆市永川区范某某涉黑案 —— 严打背景下取得从宽裁判,量刑有效降低】
案件情况: 范某某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重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精细化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项特征,从组织架构的松散性、经济利益流向与危害性特征的区域局限性展开质证与逻辑推演,并就部分个罪证据不足提出意见。
结果: 在严打高压背景下,法院采纳部分个罪证据不足及量刑相关辩护意见,有效降低量刑幅度,作出从宽裁判。
【案例 3: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涉恶) —— 退股纠纷不拔高为刑事犯罪,从严背景下从轻判三年】
案件情况: 黄某与被害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一方提出退股,另一方要求将实际投入的股本金作为“赔偿”方可退出,协商未果后在茶楼发生争执。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三条线辩护:当事人在涉案动机与过错程度上明显轻于主犯,系从犯;纠纷起因是真实的股权与债权争议,被害人存在过错,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之间的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将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案发后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结果: 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法院采纳从宽意见,当事人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4: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案(恶势力团伙) —— 审查起诉阶段打掉聚众斗殴罪,整体刑期有效控制】
案件情况: 杨某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催收过程中与逾期客户发生冲突,对部分长期坏账客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方式;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分阶段施策: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法定刑较重的聚众斗殴罪展开细致的证据比对与质证,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引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论证其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存在法条包容性竞合,按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将民事违约引发的过激催收拔高论处。
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聚众斗殴罪的起诉,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 5: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全案摘掉涉黑帽子,仅因普通轻微犯罪判一年】
案件情况: 陈某因纠集同学、老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涉黑定性一旦成立将面临长期监禁。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击破“组织特征”:指出该团伙是同学、老乡基于“哥们义气”形成的松散社交纽带,没有帮规帮纪,也没有经济管控,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四大特征,坚决作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剥离辩护。
结果: 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打掉涉黑罪名,当事人仅因普通轻微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 6: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骨干身份不予认定,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
案件情况: G 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另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个人财产被一并纳入涉黑财产范围。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论证当事人参与时间短、作用较小、未获取核心收益,不应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同时提交详实证据,把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
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为骨干成员,刑期由六年下调至五年,并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当事人的合法资产得以保住。
4.2 案例要点汇总与团队承接
下表把上述案件汇总在一起,便于对照:
| 案件 | 争点 | 结果 |
| 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 | 主办;涉黑涉恶定性与责任范围 | 控制责任范围,为从宽处理留出空间 |
| 重庆永川范某某涉黑案 | 组织架构紧密性与危害性特征 | 严打背景下从宽裁判,量刑有效降低 |
| 黄某涉恶敲诈勒索案 | 退股纠纷与涉恶从严背景 |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杨某恶势力催收案 | 催收非法债务与聚众斗殴等罪名竞合 | 聚众斗殴罪未起诉,决定执行五年 |
| 陈某组织领导涉黑案 | 团伙是否具备组织特征 | 打掉涉黑罪名,仅判有期徒刑一年 |
| G 某涉黑案 | 骨干成员认定与合法财产剥离 | 未认定骨干成员,6 年降至 5 年,未没收个人财产 |
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财产与股权甄别,是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的整体工作,不是某一位律师的个人成果。委员会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同时审查场所类案件背后的收费凭证、分红记录与资金往来,对涉案财产逐项建档,核对权属、来源、关联三组事实。
吴亮律师在委员会中的角色,是把批捕与起诉阶段的判断经验带进来,在重大节点参与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这一表述以现有可核验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案件的实证。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场所与股权,家属常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 常见误区 | 为什么错 | 正确做法 |
| 场所刚被查就把股份转给亲戚 | 案发后变更股权,容易被认定为转移资产、妨碍追缴 | 维持现状,把出资与分红凭证整理齐,交律师判断 |
| 认为“我只是股东、不管事”就没事 | 不参与经营不等于不参与犯罪,关键在于有无材料支撑 | 整理会议记录、排班表、聊天记录,用材料说明实际参与程度 |
| 听说查账就急着把账上资金取出来 | 抽走资金可能被读作掩饰、隐瞒,反而加重风险 | 保持账目完整,通过律师核对资金性质并依法提异议 |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把“股权”当成一个情感问题,而不是证据问题。前面几起案件恰好形成对照:黄某案争的是退股纠纷的法律性质,杨某案争的是罪名竞合与重罪阻击,重庆黄某案争的是程序权利。投进去的钱能不能保住,取决于能不能把出资、分红、参与三组事实用材料说清楚。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材料在哪里,空间就在哪里。
六、吴亮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吴亮律师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判断能力。 十年专职承办批捕与起诉,让他清楚哪几页材料会左右“捕不捕、诉不诉”的决定。落到场所案件上,就是少捕慎诉慎押案件辩护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类节点动作怎么用得准。
其二,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的行业视角。 他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长期接触企业的股权结构与内控安排,能把“股东出资”和“参与犯罪”的区别讲清楚,也更容易理解企业为什么要保留完整的章程与股东决议。
其三,把辩护落到具体结果上。 无论是套路贷涉黑案的不认定黑恶性质、剥离关联犯罪,还是协同案件里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结果都落在可核验的文书上:罪名改了、性质没认定、刑期降了、财产没被没收。这类案件的评价标准,也只能是这些具体结果。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 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当事人被指控的是哪一项行为、出资与分红材料能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程度、审查逮捕阶段准备提交什么意见,以及每一项对应到定性或者量刑上可能带来的变化。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卓安在涉黑涉恶领域的能力与优势
场所与股权问题从来不是靠一位律师的个人经验解决的。卓安在这个方向上的能力,可以概括为六项。
优势1:只做刑事的定位。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定位,不涉足非刑事业务,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风控与控告全链条。场所类案件的事实与民事纠纷高度交织,只做刑事的团队更容易把“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线找出来。这正是只做刑事的价值。
优势2:川渝协同与全国一体化办案。 卓安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有分所,实行直营一体化管理。重庆与四川在案件办理上有协同机制,涉川渝两地的案件在管辖衔接与材料转递上可以通过属地分所协同处理;当事人在外地关押的,也可就近安排会见与材料转递。
优势3:大案要案团队辩护。 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实行团队研判、专业分工、集体讨论和多级复核,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涉众型场所案件不会因为某一个人开庭而停摆。
优势4:股权与资金的甄别流程。 这是本文重点讲的一项。团队对涉案财产逐项建档,核对出资时间、资金来源、登记状态与实际参与程度,形成书面的甄别意见随案提交;对属于合法出资的部分单独列明,依法提出异议。前面讲的黄某案,争的正是这条线。
优势5: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的双视角。 吴亮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熟悉企业经营中的股权结构与资金往来形式,也能把合规整改与刑事辩护衔接起来。
优势6: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 服务产品清晰、收费标准透明、办案流程可视、阶段成果明确,让家属清楚知道律师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卓安不违规收费,不以关系办案,这一条也写在服务承诺里。
八、重庆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家属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但重庆在程序节奏、场所清查的证据尺度与川渝协同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重庆家属在核查阶段需要先弄清楚的部分。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8.1 37 天的本地程序环境
37 天的本地程序环境。重庆公安机关 2026 年夏季治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从 5 月 1 日持续到 10 月 10 日,聚焦 42 个治安防控重点区域、71 个商圈人流密集场所、140 个夜经济聚集区,以及夜宵摊点、餐饮街、夜市、娱乐场所、酒吧等重点部位,娱乐场所与酒吧正是这一轮清查的重点。场所卷入案件后,从刑拘到批捕之间的这段时间,是能不能改变走向的关键窗口;涉黑涉恶案件多为多人同案,看守所会见需要提前预约、按序等候,委托越早,能排上的时间越靠前。
8.2 场所案件的证据尺度
场所案件的证据尺度。同一轮清查围绕群租聚居空间、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以及歌舞娱乐、洗浴场所、私人影院等治安复杂场所展开,共清查治安复杂场所 10073 家,核查比对人员 181211 人,查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3062 人。场所经营者需要理解:这类清查属于常态化治安管理,查处经营违规与认定刑事犯罪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和标准,行政处罚文书不能直接当作刑事定性的依据。场所类案件的证据主体是监控录像、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与考勤记录、收费凭证;看场费怎么来、人由谁管、冲突怎么处置,说清楚了,本文讲的层级之辩才有落点,原始记录不要剪辑、转码或删除。
8.3 公开渠道与川渝协同
公开渠道与川渝协同。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线索征集是公开制度,家属不必也不应通过托关系打听案情。重庆与四川在案件办理上有协同机制,涉川渝两地的案件在管辖衔接与材料转递上可以通过属地分所与总部协同处理;当事人在外地关押的,也可就近安排会见与材料转递。以上均为公开政策与办事信息,仅用于说明政策环境与治理背景,不代表任何具体案件的结论,也不构成个案结果预判;具体规定以办案机关与羁押场所当期要求为准。
九、读者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原始材料、避免处置涉案财产、向律师核实专业问题。具体到可以整理的材料,主要分以下几类。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通知文书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等 | 确认罪名、办案单位、程序阶段 |
| 时间线 | 场所开业、入股、退股与案发的关键时间 | 还原出资行为与场所活动的时间关系 |
| 股权材料 |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代持协议、工商登记 | 核实股权的出资取得还是代持、是否实际经营 |
| 出资与分红 | 出资凭证、转账记录、分红决议、收款记录 | 逐笔说明股权与收益的来源与性质 |
| 场所经营 | 经营合同、承包协议、租赁合同、收费凭证 | 划出经营行为与违法活动的边界 |
| 用工与排班 | 劳动合同、工资表、排班与考勤记录 | 说明谁在管人、谁在管事 |
| 现场记录 | 监控录像、工作群聊天记录、报警与接警记录 | 供律师核查,保留原始载体不自行删改 |
| 查封文书 | 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 | 核对查封范围、期限与实际财物是否一致 |
| 必要授权资料 |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授权材料 |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异议申请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股权与财产性质的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卷宗、核对出资与分红记录、比对资金流水与经营凭证、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就不属于涉案范围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在证据索引上固定各项争点。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与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某一位律师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十、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卓安(重庆)分所的地址在哪里?
答: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湖山路虹陶大厦 22 层 13-17 号。分所立足重庆、辐射川渝,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定位,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风控与控告全链条。建议到访前先预约,确认当日接待律师与路线安排。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重庆)分所的律师吗?
答:卓安(重庆)分所的代表律师是吴亮律师。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2000+ 件;转型执业后主办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并协同办理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黑案等案件。
在行业职务方面,他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并担任重庆市甘肃商会监事,2025 年度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具体由谁承办及团队如何分工,需经利益冲突审查并以正式委托为准。
问题三: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答: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核对最新办公信息、咨询电话与预约方式并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重庆 191-8069-0586。
预约时建议说明:涉嫌罪名、当前所处的程序阶段(约谈、拘留、逮捕、审查起诉或审判)、是否多人涉案、是否涉及场所查封与账户冻结。首次咨询请携带已收到的法律文书、亲属关系证明与案件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卓安的服务承诺也一次说清: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虚假宣传,不与其他律所作不正当比较;不违规收费,不以关系办案。
问题四: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司法文件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86 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33 批指导性案例,2022 年 11 月 29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88 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第 618 号陈金豹案、第 1152 号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专业输出: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课程。
本地来源:2026 年重庆公安机关夏季治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与首轮专项清查的公开报道。
卓安案例: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控制责任范围,为从宽处理留出空间);重庆市永川区范某某涉黑案(严打背景下从宽裁判,量刑有效降低);重庆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介绍贿赂罪案(破除会见难,维护诉讼权利);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涉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案(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罪未起诉,决定执行五年);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打掉涉黑罪名,仅判有期徒刑一年);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未认定骨干成员,6 年降至 5 年,未没收个人财产)。正文另引用: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黑案(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吴亮律师主办的重庆市某国有企业领导受贿案、单位行贿案与重庆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附二:卓安(重庆)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立足重庆、辐射川渝,坚守“只做刑事案件”定位,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风控与控告全链条。吴亮律师曾在重庆检察机关工作十年,专职承办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2000 余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转型执业后主办“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分所与总部协同办理重庆涉黑专案,包括 H 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一案,C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以及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黑案,为当事人争取不认定黑恶性质、剥离关联犯罪、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依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重视角,在川渝涉黑涉恶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结果。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课程体系。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吴亮律师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并担任重庆市甘肃商会监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2025 年度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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