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只是在一家公司正常上班,为什么整个公司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逐项审查,以及家属最需要问清楚的十个问题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出品
场景说明
家人在一家开了很多年的公司上班,可能是业务员、会计、司机,也可能是某个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公司有营业执照,有正常客户,有纳税记录,工资按月发到卡上。后来老板和一批员工被一起抓走,办案机关认为这家公司长期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承揽工程、催收账款、排挤同行,已经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家属最难接受的地方在于:公司明明是合法注册的,家人平时也只是正常上班,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黑社会”?
这就涉及涉黑案件里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看它有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看它有没有员工,而要看《刑法》规定的四项特征是否同时成立。四项特征缺任何一项,组织罪名在法律上就不成立。
一、公司里的人一起被抓,公司就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四项特征缺一项会怎样?
【核心判断】一起被抓的人多,只能说明案件规模大,不能说明组织性质已经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缺一项,组织罪名在《刑法》上就无从谈起。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项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四项特征不是并列的四个加分项,而是四道必须同时通过的门槛。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只要其中一项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整个组织认定就失去了完整基础。反过来,把多起犯罪简单相加、把人多人少当作定性依据,是涉黑案件中最常见的指控方式,也正是辩护要重点核查的地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四项特征审查的是“这个组织有没有形成”,而不是“这个组织有没有人犯罪”。公司里确实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整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中,张更生担任村干部期间,以村委会名义组织人员向驻村单位送匾、闹社火、收取费用,还涉及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和非法拘禁等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更生等15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这一指控,明确表述为“中社村村委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确立的判断方法是:判断一个单位或者团体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回到四项特征本身,不能因为其中出现了犯罪,就整体升格为组织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160号牛子贤等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更为直接。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牛子贤纠集多人开设赌场并实施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中确认了相关个罪,但对涉黑认定不予核准,理由是该组织缺乏稳定的层级结构,赌场收益按合伙比例分配,违法犯罪次数有限,不能勉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何秉松教授在《黑社会犯罪解读》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把有组织犯罪的核心特征归纳为组织化程度、经济支撑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稳定联系。也就是说,四项特征考察的是一个组织能否长期、稳定地以非法手段支配特定领域,而不是统计人数和犯罪次数。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重点整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结构、真实业务合同、正常客户名单、纳税记录、员工花名册与劳动合同、业务决策流程以及历年收入构成。这些材料要回答三个问题:公司在被指控的时间段里,合法经营占多大比例;哪些人是真正的决策者;家人的岗位在公司结构里处于什么位置。
凡是能够证明公司存在真实业务、真实客户、真实纳税的材料,都应当按年份整理成册。涉黑案件的辩护往往从这些看似普通的经营材料开始。
二、组织特征:公司有老板、有员工、有部门分工,为什么还说“组织特征”不成立?
【核心判断】“组织特征”要求的不是有没有层级,而是这个层级是不是服务于违法犯罪活动。有老板、有员工、有部门,只能证明公司具备一般经营组织的外观。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组织特征包含三个要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里的“犯罪组织”是关键词。公司结构是否稳定、人员是否众多,本身都不是结论,真正要查的是这个结构是不是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而存在。
实务中常见的指控逻辑是:老板是组织者,部门经理是骨干成员,业务员和司机是一般参加者,于是公司结构被直接平移成组织架构。这种平移是不成立的。要成立组织特征,至少需要进一步证明:公司是否存在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分工,成员之间是否存在超越正常雇佣关系的管理服从关系,人员进出是否受组织约束。
辩护审查这一项时,通常围绕三组事实展开:人员的稳定性,看的是成员是否长期固定还是一批批招人走人;层级的性质,看的是层级是否对违法犯罪活动有指挥、管理功能;人员关系的基础,看的是成员之间是亲属、同事、同乡,还是基于组织纪律形成的隶属。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公诉机关围绕组织的成员和结构、收入来源和资金流转、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以及对建筑行业形成的影响分别举证。案卷材料显示,该组织有16名成员、8名固定骨干,层级与职责相对固定。该案的价值在于给出对照:真正被认定成立的组织特征,是靠成员身份、固定分工、稳定层级共同支撑的,而不是靠公司文件里的职务名称。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Z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由吕灵兮律师承办。该案是某特大涉黑系列案的一环,Z某出现在工地对峙、强拆商铺等多个冲突现场,最初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辩护团队集中论证涉案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法律要件,同时向法庭呈现Z某只是听从公司安排的底层员工,并非积极的组织者或实施者。起诉指控的五项罪名中,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最终未被法院采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案件说明,组织特征的成立需要控方举证到“组织化实施违法犯罪”的程度。当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一个人在公司工作、在现场出现过,组织特征这一层就没有被做实。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协助律师梳理两件事:一是家人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汇报对象、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用来还原真实的劳动关系;二是家人在被指控的每一次事件中,究竟是听从公司安排,还是听从某个人的私人安排。这个区别在法律上非常重要。
家属可以列一张表,把每一次被指控的事件写清楚:时间、地点、谁通知的家人、家人当天做了什么、谁付的费用。这张表交给律师后,会直接变成审查组织特征的基础材料。
三、经济特征:公司赚了钱、给员工发了工资,就能证明具有“经济实力”吗?
【核心判断】有钱不等于具备经济特征。经济特征要求的是这些钱被用来支持组织活动,而不是公司账户上有多少流水。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经济特征的法定表述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一条有两个节点必须同时成立:钱的取得方式与组织活动有关,钱的实际用途指向组织运行。
实务中常见的指控方式是直接把公司营业收入、老板个人资产、项目回款全部归入“组织经济基础”。这种算法存在明显问题。辩护审查时应当把钱分层:公司正常经营收入;具体违法犯罪所得;组织成员的个人合法收入;被实际用于违法犯罪或组织活动的资金。四类资金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体。
还要注意一个细节:员工领取正常工资,通常不具有经济特征上的意义。只有当报酬明显超出岗位对应的劳动对价,或者报酬与违法行为的次数、结果直接挂钩时,才会被作为成员身份的判断依据。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组织者利用村干部身份,通过罚款、侵占财政拨款、低价强购林木并控制林木产销等方式聚敛利益,还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将部分利益用于奖励成员、购买住房和发展经营。该案对经济特征的认定路径是清晰的:先查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再查资金去向的组织性。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辩护团队通过提交银行流水、同案人证言等材料,证明H某与主犯之间是独立放贷、各自负责,从经济往来与组织架构两方面同时拆掉了“以黑养商”的指控基础。该案最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未获认定,寻衅滋事罪从指控的4起核减到仅认定1起,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检察院最初建议的刑期是十年以上。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对经济特征的分析与此相互印证:经济实力的意义不在于拥有多少钱,而在于它是否长期、稳定地为组织的存续和扩张供血。资金如果各自独立、各归各人,经济特征就很难被认定。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尽快整理公司的账簿、纳税申报材料、项目合同与回款凭证,以及家人本人的工资流水、奖金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特别要注意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往来,把每一笔转账的性质写清楚。
如果侦查报告把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直接列为组织经济基础,或者把老板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和违法所得混为一体,就需要依据合同、账簿、纳税材料和资金用途重新核算。这一项核算往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四、行为特征:公司有过打架、堵门、催收,就一定是“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吗?
【核心判断】行为特征要求的是有组织地、多次地实施违法犯罪,并且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程度。零散的纠纷、偶发的冲突,不足以支撑这一项。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行为特征的表述包含四层意思:手段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主;方式上是有组织地实施;次数上是多次;程度上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层意思层层递进,缺一层都不能成立。
实务中的核心争议通常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有组织地”,也就是这些行为是组织统一安排,还是成员各自临时起意。第二点是“多次”,也就是指控的若干起事实中,有多少能够被证据证明。
关于这一项,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因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第九条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这两条规则虽然针对恶势力,但其判断思路在涉黑案件的行为特征审查中同样被广泛援引。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7号符青友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中,符青友等人依托公司和劳务组,在工程承揽、劳务和材料供应中实施阻工、滋扰等行为,一审曾作涉黑评价。但相关行为大多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更多是让开发商、承建商在经营上受到牵制。该案的审查重点是:指控的每一笔事实,是否单独达到了犯罪标准,能否被证据固定,以及这些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组织联系。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涉恶、串通投标案,争议同样发生在企业经营和项目承揽过程中。律师团队围绕项目技术原因、投标与履约背景、人员行为及涉恶定性分别开展工作,案件历经两年审查,最终撤案。该案说明,当指控事实的违法性本身尚不成立时,由这些事实叠加而成的行为特征自然无从谈起。
张明楷《刑法学》对客观归责的分析可以借用到这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不取决于行为发生在什么背景之下。把几起普通纠纷汇总成“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是行为特征认定中需要重点纠正的做法。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逐起核实被指控的事件,把家人的参与情况写清楚:是否到场、到场做什么、是否动手、是否知情、事后是否分得好处。任何没有参与、没有动手、没有获利的事实,都不应被“多次实施”四个字概括吸收。
同时要保存与这些事件相关的客观材料:现场照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调解协议、报警记录。这些材料既能证明事件的性质,也能证明家人参与的程度。
五、危害性特征:在某个行业做过几个项目,就构成“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吗?
【核心判断】危害性特征是四项特征中最难成立的一项。承接了几个工程、占领了一定市场份额,不等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危害性特征的法定表述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一项有两组关键词。一组是“区域或者行业”,指的是控制的范围必须是具体的、可界定的,不能笼统写成“当地”或者“本行业”。另一组是“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指的是其他经营者、群众的选择自由是否被实质性剥夺。市场占有率、项目数量、人员规模,都只是参照,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控制。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危害性特征的证明需要客观材料支撑:同行业经营者的陈述、行业协会记录、招投标数据、举报记录、价格波动情况。如果指控这一项的依据仅为起诉意见书中的概括表述,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则属于证据不足。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354号吴学占案系统梳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其中对危害性特征的审查着力于是否存在对特定区域或行业的实际控制。该案的裁判方法被大量后续案件援引:危害性不能靠贴标签,要靠可以列举、可以核对的事实。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3号朱光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朱光辉长期控制客运站线路,并将保护费收取、餐具和啤酒供应控制、后勤保障等事务交由不同成员负责。该案被认定成立,关键在于控制对象具体、控制手段明确、控制效果可以查证。这类事实与“工程量比较大”之间存在本质差别。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由石大海律师承办。W某被指控长期纠集一帮人在固定区域为非作恶,并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头目,最初面临十年以上甚至二十年的刑期。辩护团队从法律构成要件入手,论证W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组织的公开特征,同时把检方指控的五起寻衅滋事行为逐起拆分审查。法院最终没有认定W某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W某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被认定为“恶势力头目”的不利开局下,剥离该定性本身就直接避免了从重处罚。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收集能够反映真实市场状况的材料: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名单、公开招投标信息、行业协会资料、客户评价、投诉与举报记录。这些材料用来回答一个具体问题:在指控的时间段里,这个行业里是只有一家公司在做,还是有多家公司在公平竞争。
如果材料显示,同一区域内始终存在多家企业正常承接业务,客户选择没有被限制,那么“非法控制”这一表述的证据基础就需要重新审查。
六、办案人员说“不拔高、不凑数”,这句话在案件中到底意味着什么?
【核心判断】这不是一句表态,而是可以直接援引的办案要求。它意味着涉黑认定必须逐项达到证据标准,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降低要求。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的基本原则:对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对不符合的,不能勉强认定。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认定边界,包括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行为不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临时被雇佣或受蒙蔽参与少量活动的一般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二年之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等具体规则。
这些规则在实务中有一个共同作用:把“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整体印象判断,转化为可以逐条核对的技术判断。家属在与律师沟通时,也可以直接提出核对这些规则在案件中是否被适用。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361号周方健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是处理“拔高认定”的典型样本。该案检察机关指控7人系恶势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次违法犯罪系“分别纠集”他人实施,参与人员不固定,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最终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周方健数罪并罚执行五年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人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一审案号为(2017)苏0612刑初830号。该案吴强等人通过设局劝酒、诱使酒驾、制造事故、以报警相要挟的方式索要财物,实施敲诈勒索五次。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集团,但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是行为明显只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手法隐蔽,且极力避免被察觉。该案表明,即便构成了犯罪集团,恶势力这一层定性仍可能因为主观意图和手法特征不符合而无法成立。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要求律师在阅卷后逐项列明:控方对四项特征分别提出了哪些证据。哪些特征只有概括表述,哪些特征有客观证据支撑。
同时应把家人本人的行为单独拉出来审查:他参与的事件有几起,每起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为非作恶”的公开性。当家人的行为被单独评价时,往往与整体指控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七、公司是正规注册、正常纳税的,这些材料对摘掉“黑帽子”有用吗?
【核心判断】有用,而且往往是最早能调取、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类证据。合法经营的比例,直接影响经济特征与危害性特征的成立。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涉黑案件的一个常见指控结构是“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即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掩护和资金。要打破这个结构,最直接的方式是用客观材料证明公司的经营具有独立性:有真实的客户、真实的交付、真实的对价、真实的纳税。
这一层材料的意义不在于证明“公司没有违法犯罪”,而在于证明“公司的主要活动是合法经营”。当合法经营在时间跨度、收入占比、人员投入上都占据主要地位时,经济特征中的“支持组织活动”这一环就难以成立,危害性特征中的“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也会被打上问号。
需要提醒的是,这类材料要按时间轴整理。合同、发票、纳税凭证、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形成链条,比单独提交几份合同更有说服力。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由杨巽、晏建强律师承办。该案涉案公司被公安机关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全案被告多达45人,检察院对C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年到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辩护团队的核心思路之一,是从根本上论证涉案公司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尤其指出被作为“标志性事件”的聚众斗殴,实质上只是一起普通经济纠纷。法院最终以量刑最低起点从轻处罚,判处C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较量刑建议减少七万元。
《刑事审判参考》第1160号牛子贤案的复核意见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该案被否掉涉黑认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关收益按合伙比例分配、违法犯罪次数有限,与“以违法犯罪维系组织运行”的结构不符。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尽快整理:营业执照与历次年检记录、完整纳税申报与完税凭证、主要项目合同与验收单据、客户与供应商清单、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公司账户三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整理时按年份、按项目分类,标注每份材料可以证明什么。不要把所有材料混在一个文件包里,那样反而会让关键材料被淹没。
八、一审已经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还有机会改吗?
【核心判断】有。二审对组织性质、成员身份、具体事实仍然要独立审查,但改判需要在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中找到具体缺口,而不是靠重复一审已经提过的意见。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涉黑案件的二审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审查范围全面,组织性质、层级认定、具体罪名、财产处置都在审查之列。第二是受到明确规则约束。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二审阶段不得升格认定,也不得增加认定。这条规则保护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定性层面的落实。
二审改判的常见路径有三条:一是一审认定的个别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予以核减;二是行为特征的“多次”不成立,导致整体定性基础动摇;三是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层级认定错误,直接影响法定刑幅度。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并非一审的重复。一审阶段没有提出的事实与证据问题,二审仍然可以提;而一审已经提过并被采纳的观点,二审需要换一个角度去说。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160号牛子贤案是较有代表性的样本: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环节后,涉黑认定被否掉。这一过程说明,定性问题在不同程序阶段都可能被重新审查,关键在于是否能把“不成立”论述清楚。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民警Z某涉嫌涉恶三罪案,辩护团队集中论证该民警未参与“软暴力”安排、未实际实施威胁行为、未分享相关违法所得,最终排除恶势力认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说明,把个人行为与整体定性剥离后逐项审查,是涉黑涉恶案件中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这一点在任何程序阶段都成立。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进入二审后,家属应协助律师整理三份材料:一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每一项事实,逐项标注证据来源;二是一审阶段提交过但未被采纳的证据,说明为什么应当重新审查;三是新出现的材料,例如新找到的合同、新的证人、新的转账记录。
二审阶段时间较紧,材料越早整理清楚,律师能够用于论证的空间越大。
九、如果最终没能摘掉“黑帽子”,家人还有哪些可以争取的空间?
【核心判断】组织性质与个人责任是两个层次。即便组织认定成立,家人的地位、参与的犯罪数量、犯罪数额、财产处置范围,仍然可以逐项压缩。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层级认定错误,可能直接造成数年刑期差异。因此,即便组织认定无法推翻,仍应重点审查三个问题:家人在组织中的实际地位;家人本人参与的具体犯罪有哪几起;家人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如何区分。
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量刑、罪数与财产三个结果。实务中,通过核减具体犯罪事实、争取从犯或者一般参加者认定、剥离案外人财产,实现明显减轻处罚的案例并不罕见。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24号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组织骨干谢玉霞伙同李伟军因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聚众斗殴,被单独列为“在组织意志之外”的行为。该案确立的方法是:组织成员的私下行为不当然归入组织犯罪,应当逐项审查。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案中,辩护团队对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指控不搞“一锅端”,而是一桩一桩分析:有的论证属于临时起意,有的指出时间不够立案标准,有的证明属于民间纠纷。最终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未获认定,寻衅滋事罪从4起核减到1起。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对共犯责任范围的分析同样适用于此处: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在涉黑案件中,这条法理是压缩个人责任范围最常用的工具。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配合律师制作两张表。一张是层级与职责对照表,把每一个被指控的层级与实际职责、实际收益对应起来。另一张是逐起事实表,把家人本人参与的事件按时间顺序列出,标注每起事件的证据情况、家人的具体行为和事后收益。
这两张表做完之后,很多原本含糊的评价性语言,例如“长期跟随”“深受信任”“经常出现”,就会变成可以核对的具体事实。
十、家属现在最应该做什么,什么又绝对不能做?
【核心判断】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原始材料、还原真实岗位、尽快让律师介入审查定性;不该做的三件事是删记录、串口径、动财产。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涉黑案件的时间跨度往往很长,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证据相对不足。家属手中的合同、流水、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很多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这些材料一旦被删除或者修改,就再也无法恢复,而删除行为本身还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因此,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是把手机里的工作聊天记录、企业微信记录、转账记录完整备份,保持原始状态。不要整理成摘要,不要只截图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完整的记录才是可信的。
第二件应该做的事是把家人的真实岗位还原出来:什么时候入职,谁发的工资,工资多少,平时接触哪些事务,是否接触过公司账目,是否参加过公司高层会议。这些事实决定了家人在组织特征审查中的位置。
第三件应该做的事是尽快让律师介入,重点审查四项特征的证据基础,而不是等案件移送法院再考虑。审查得越早,能够调整的空间越大。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L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特大涉黑案,由何冰冰、石大海律师承办。L某自2022年7月被抓获,到2023年11月才判决,过程漫长。辩护团队针对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通过大量证据证明L某并未参与核心决策,也未实施关键行为,成功将他与主犯切割;针对妨害作证罪,严格对照法律条文,指出L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条件。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本身就说明一件事:涉黑案件的辩护不是一次性的主张,而是把每一项指控、每一起事实、每一笔财产分别核对。家属保存的每一份材料,都是这个核对过程中的一环。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三件不该做的事同样具体:不要联系公司其他人统一说法,这会被作为串供或者妨害作证的评价对象;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文件,包括看起来不利的部分;不要在案件未查清前转移、过户房产与车辆,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涉案财产。
如果家属名下确实有独立来源的财产,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律师提交财产来源材料并提出异议,而不是自行处置。
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本质上是把一件被整体评价的事情,重新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与法律要件。家属能做的,就是让这些事实不丢失、不混乱、不失真。
主要参考案例与专业资料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 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624号: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 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1153号:朱光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1157号:符青友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 第1160号:牛子贤等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
- 第1354号:吴学占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1361号:周方健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人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一审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
法律及司法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专业书籍
-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
- 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
- 张明楷:《刑法学》
-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
卓安成功案例库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Z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承办律师吕灵兮: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指控未被法院采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最初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承办律师杨巽、晏建强:全案被告45人,检察院量刑建议九年到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未获认定,寻衅滋事罪从4起核减至1起,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承办律师石大海:法院未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涉恶、串通投标案:案件历经两年审查,最终撤案。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2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说明:本资料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出品,面向涉黑涉恶案件中被指控人员的近亲属。《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与卓安成功案例用于说明裁判方法与审查思路,个案仍应结合起诉指控、卷宗证据、行为时间及现行法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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