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只是替公司上门催了几次货款, 为什么会被定成寻衅滋事罪?
债务纠纷引发的催收行为,哪些情形其实不构成犯罪,以及家属最需要问清楚的十个问题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出品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4日
场景说明
家人在一家公司或者一个工程队里做事,老板交代去要账。对方是拖了很久货款的客户,或者欠了钱不还的借款人。家人跟着去上门说过几次,跟对方吵过、堵过门、贴过条,也打过电话催。后来对方报警,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家人被刑事拘留。
家属最想不通的地方是:欠钱的人明明是他,我们去要自己的账,怎么反倒成了犯罪?
这个问题在涉黑涉恶案件里出现得极其频繁。要账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明确的;但讨债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是否越界,则要被单独评价。更重要的是,一旦案件被贴上“软暴力”“恶势力”的标签,同样的事实会被整体拔高,普通的经济纠纷可能被写成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一、对方确实欠钱,家人只是去要账,为什么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核心判断】债权真实与手段合法是两个独立问题。真实债权可以让行为获得事出有因的性质,但不能让违法手段自动合法化。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种方式之外,还有一句总括性的限定:破坏社会秩序。
催收类案件最容易落入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恐吓、追逐、拦截对应的是第二种;强拿硬要对应的是第三种。审查这两项时,请注意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两个程度分别列出了具体情形。
真正需要区分的是三层事实:债权是否真实;索取的金额有没有权利基础;催收的手段是否违法。如果确有借款、货款或者工程款,索取的也是本金和有依据的损失,通常不能仅因言语强硬就认定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反之,如果借真实债权之名,索取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违约金”“管理费”“出场费”,或者通过伤害本人、威胁家属、限制自由等方式迫使对方交付财物,仍然会进入刑事审查范围。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人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一审案号为(2017)苏0612刑初830号。该案吴强等人设局“劝酒”诱使他人酒驾,再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相要挟索要财物,先后实施敲诈勒索五次。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集团,但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是行为明显只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作案手法隐蔽,极力避免被察觉。
这个案例的启示非常直接:即便是性质恶劣的敲诈勒索,法律仍然要求审查行为的目的指向和手法特征。索财型行为如果局限于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没有向外部扩散、没有形成公开威慑,就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组织性特征。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在讨论财产犯罪与秩序犯罪的区别时指出,秩序类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评价对象不能简化为财产损失的大小。催收行为是否越界,关键要看它有没有把双方之间的债务争议转化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尽快整理:合同、借条、欠条、对账单、送货单、转账记录、催款函、聊天记录中关于欠款金额和还款承诺的内容。这些材料要证明三件事:债权真实存在;索取的金额与债权对应;催收行为发生在特定对象之间,不是针对不特定人群。
特别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而不是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完整的记录可以证明催收的过程与限度,片段化的证据反而容易被理解为刻意筛选。
二、上门催收、贴条、跟着人走,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恐吓、威胁”?
【核心判断】恐吓与威胁的认定看的是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是否被实际压制,而不是看说了什么话、去了几次。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实务中把催收方式分成几个层次。第一层是正常交涉:上门沟通、电话催告、发送书面催款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第二层是边缘行为:在对方经营场所长时间停留、张贴催款告示、反复拨打电话。第三层才进入刑法评价:以伤害身体、揭露隐私、诋毁名誉相威胁,以持续滋扰迫使对方无法正常生活经营,或者直接实施暴力、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层与第三层之间的界限,是催收类案件最核心的争点。判断标准可以落在这几点上:威胁的内容是否指向人身安全或者重大法益;行为的持续时间与频次是否形成持续压迫;被害人是否因此改变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安排;是否出现第三人被牵连的情况。
如果只是上门讨要、言语激烈、情绪激动,但没有上述指向,且没有造成对方无法正常经营生活的后果,那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程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7号符青友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中,符青友等人依托公司和劳务组,在工程承揽、劳务和材料供应中实施阻工、滋扰等行为,一审曾经作涉黑评价。但相关行为大多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更多是让开发商、承建商在经营上受到牵制。案件最终的审查重点是每一笔事实的独立成立性,以及这些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组织联系。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获不起诉,由艾述洪律师承办。W某是酒吧合伙经营人,酒吧顾客与员工发生纠纷,被害人被多人刺成重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W某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团队多次会见,主动申请调取有利证据,并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指出W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行为只涉及寻衅滋事,并进一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审查路径值得家属理解:先把行为从更重的罪名中剥离出来,再对剥离后的罪名单独评价情节是否严重。两步做完,结论往往与最初的指控相差很远。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尽可能还原每一次催收的完整过程:什么时间去的、和谁一起去的、停留多久、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对方当时的反应、有没有第三方在场。如果对方经营场所装有监控,应尽早申请调取。
同时应整理催收期间的通讯记录,包括通话时间、通话时长和短信、微信内容。这些记录能够反映催收是零星发生的还是持续高压的,直接影响情节认定。
三、“软暴力”不是一个可以包办全部定性的概念,它到底指什么?
【核心判断】软暴力指的是通过非暴力手段制造心理强制,但它的成立同样有具体条件,不能把一切让人不舒服的催收方式都装进去。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2019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日印发,对软暴力作出了界定。其核心含义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的违法犯罪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这一界定里有几个不能省略的要素:手段本身要具有违法性;效果上要达到使他人产生恐惧、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正常生活经营的程度;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说,软暴力是一个有门槛的法律判断,不是对“让人难受”的统称。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这些常见表述,都需要落到具体的对象、时间、频次和后果上才有意义。一份起诉意见书如果只写“通过软暴力手段实施”,却没有列举具体行为与后果,那么在证据层面是站不稳的。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中,张更生担任村干部期间,以村委会名义组织人员向驻村单位送匾、闹社火、收取费用,还涉及敲诈勒索、组织卖淫与非法拘禁等犯罪。这类以集体名义、公开方式进行的行为,看起来具有“造势”的外观。但法院最终未认定张更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确指出中社村村委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个案例说明,行为方式上的“造势”外观,不足以跳过对组织性质的独立审查。软暴力类型的指控,同样要回到行为的具体内容与后果上验证。
张明楷《刑法学》在分析恐吓类行为时强调,恐吓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并且该恶害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如果通告的内容只是主张合法权利、声明将提起诉讼,本质上不具备恶害的性质,不能认定为恐吓。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把被指控为软暴力的每一项行为单独列出,逐项写清: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持续的时间与频次;对象是谁;对象当时是否作出反应;行为结束后对象的生活经营是否受影响。
如果指控中出现了“长期”“多次”“持续”这类概括词,家属应当要求律师核对具体的时间节点。概括词在法庭上是需要落到具体事实的。
四、因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催收,为什么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核心判断】这是一条明文规则。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确属事出有因,依法不应作恶势力案件处理。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条把常见的民间矛盾从恶势力认定中排除出去,是催收类案件中可以直接援引的依据。
恶势力还有一组独立的构成要件,该意见第四条作出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逻辑很清楚:恶势力认定的前提是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性质。如果行为的起因是双方之间的具体债务,指向的对象是特定欠款人,行为方式与民间纠纷的通常表现没有本质区别,那么它缺乏欺压百姓的公开性,不符合恶势力的成立条件。
除第五条之外,该意见还有两条规则在催收类案件中经常被用到:第六条规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第九条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涉恶、串通投标案,争议同样发生在企业经营和项目承揽过程中。办案机关最初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项目投标中的行为与涉恶定性联系在一起。律师团队围绕项目本身的技术原因、投标与履约的业务背景、具体人员的行为性质以及涉恶定性的构成要件分别开展工作,案件历经两年审查,最终撤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61号周方健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提供了另一条判断路径。该案检察机关指控7人系恶势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次违法犯罪系“分别纠集”他人实施,参与人员不固定,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最终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周方健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这个“分别纠集”的表述非常关键。它意味着即便客观上发生了几起违法犯罪,如果每一起都是不同的人临时凑在一起,就不具备恶势力所要求的组织稳定性。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整理债务关系形成的全过程:欠款发生的业务背景、双方的合同或者借据、催款的时间线、对方曾经作出的还款承诺。这些材料用来证明行为的起因是具体债务,而不是无端寻衅。
同时应整理家人参与催收的每一次记录:是谁通知的、谁组织的、一共有几个人、家人在其中做了什么。这组材料直接对应“临时被雇佣”与“组织成员”之间的区别。
五、对方欠钱在先,是不是可以说明家人的行为“事出有因”就不算犯罪?
【核心判断】事出有因可以排除恶势力认定,但排除不了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手段越界仍然要单独评价。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这里需要把两项法律后果分开。第一项是定性层面的后果:事出有因、对象特定、范围封闭的催收行为,不具备恶势力所要求的公开欺压特征,因而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第二项是个罪层面的后果:如果催收过程中确实实施了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毁损财物、以恶害相威胁索取明显超出债权的财物,这些行为仍然可能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因此正确的辩护方向不是笼统主张“要账不犯罪”,而是把行为拆开:哪些行为属于正常的权利主张;哪些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滋扰;哪些行为如果真的存在,应当如何评价其性质和程度。三部分分开之后,指控的范围通常会明显收窄。
还要注意索取金额的问题。本息与合理损失的范围有明确的计算依据;超出这个范围、没有权利基础的部分,一旦以威胁手段索取,就会落入敲诈勒索的评价范围。这一项与催收手段是并列审查的。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L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由石大海律师承办。L某在与牌友打牌时因小事发生口角并动手,对方报警,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辩护团队没有纠缠于谁先动手这些细节,而是牢牢抓住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向办案机关说明:从伤害后果看,未达到轻伤标准;从财产损失看,未造成法定数额以上的损失;从社会影响看,未达到相应要求,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与治安违法范畴。律师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案件被撤销,转为行政处罚,L某无罪释放。
该案给出的方法非常实用:先把指控罪名的每一项构成要件摆出来,再用证据逐项对照。当伤害后果、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都不达标时,罪名的成立基础就没有了。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重点保存三类材料:一是债权凭证,证明索取金额有权利基础;二是伤情与财产损失材料,例如就医记录、物品损坏照片,用来核对后果是否达到法定门槛;三是双方的沟通记录,用来证明行为属于交涉而非威胁。
如果家人确实动手造成了伤害,也不要隐瞒。把这部分事实交给律师后,律师可以判断它是独立评价的行为,还是可以被整体指控吸收的部分。信息完整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六、家人只去了两三次,为什么会被算进“多次实施”里?
【核心判断】“多次”是有法定内涵的计数,不是把相关的每一次接触都累加。核减次数往往直接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这一条划出了底线:如果指控的若干起事实全部只是治安违法行为,没有一起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多次”这一要件就不成立,恶势力的认定也就失去了基础。
该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两年之内,团伙成员至少应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条针对的是人员稳定性。如果每一起事件参与的人都不一样,成员之间没有重复出现,那么团伙的组织性就没有被证明。
在具体操作上,核减次数的审查路径是逐起核对:每一起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起事实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成立标准;这起事实是否属于同一组织、同一目的的行为。三问下来,指控的起数通常会发生明显变化。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检察院指控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共4起。辩护团队对每一项指控单独分析:有的论证属于临时起意,有的指出时间跨度与立案标准不符,有的证明属于民间纠纷。法院最终仅认定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均未获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检察院最初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
《刑事审判参考》第1361号周方健案则从另一侧印证了同一个道理:法院之所以将案件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正是因为在逐起审查之后,认定各次违法犯罪系分别纠集他人实施,无法支撑“经常纠集在一起”这一要件。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配合律师制作一张逐起事实表,把每一起被指控的事件单独列一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家人本人的行为、证据来源、是否造成后果、家人是否获得利益。
这张表的价值在于让“多次”这个抽象结论变成可以逐行核对的具体事实。很多案件的辩护空间,就藏在这张表的第三列和第四列里。
七、家人没有动手,只是开车、陪同、望风,算不算参与犯罪?
【核心判断】参与方式不限于动手。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具体的违法犯罪有认识、有帮助行为、有帮助效果。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法律上是承认的。提供车辆、传递信息、在现场望风、协助转移物品,如果行为人对即将发生的违法犯罪有认识,并且帮助行为对这一事实起到了实际作用,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但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只是被安排开车接送、只是陪同前往、并不知晓此行的具体目的,那么缺乏共同故意,不能仅凭在场就认定为参与。判断的核心是“明知”与“实际作用”这两项,且两项都要有证据支撑。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对司机、随行人员这类角色的评价,应当先按真实的岗位职责看待,再考虑是否存在超越岗位职责的异常行为。把工作关系直接改写成共同犯罪关系,是催收类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样本。该案中,刘应平曾为陈金豹的赌场介绍人员,又为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打手;王清华等人则临时接受邀约参与该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最终未予认定。该案明确,是否履行手续、取得会籍或者举行仪式,不是决定性的标准;真正重要的是双方是否就加入形成意思一致,行为人是否已经在组织领导、管理下实际参加组织活动。
该案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帮助行为的判断:临时接受邀约、偶然提供帮助,与稳定地接受领导、参与组织活动之间,存在质的不同。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协助律师把家人的工作内容按性质拆开:正常的开车、接送、采购、报销和事务性跑腿是一类;明知他人准备实施暴力、拘禁或者威胁,仍负责接送、望风和联络是另一类;帮助统一口径、转移车辆、销毁记录或者安排人员躲避是第三类;参与分配违法所得或者领取明显超出正常劳动对价的报酬是第四类。
第一类主要是劳动关系,后三类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或者组织参与的意义。家属要把每一类落到具体的时间、事项、金额和聊天记录上。
八、公安已经按治安案件处理过了,为什么后来又刑事立案?
【核心判断】治安处理与刑事立案是两套评价,但先治安后刑事的程序转换本身要经得起审查。转换的依据是后果或者情节的重新认定。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区分的标准是危害程度。办案机关一开始按治安案件处理,说明当时的初步判断是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续转为刑事立案,必须有新的依据,例如伤情重新鉴定、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案件被纳入其他案件的侦查范围。
在催收类案件中,程序转换的真实原因往往是案件被并入了涉黑涉恶专案。这时候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内容并没有变化,改变的只是案件的整体评价。因此,辩护的着力点应当回到行为本身:即便案件被整体纳入专案,个人的行为仍然要单独评价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这一点在实务中有明确支持。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二审阶段不得升格认定,也不得增加认定。这条规则体现的正是:定性不能随着程序推进而自动加重,必须有事实与证据的支撑。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Z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案,由吕灵兮律师承办。Z某原已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2月被逮捕,案件是某特大涉黑系列案的一环。辩护团队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对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两项罪名的证据与事实逐一反驳,指出Z某在这两起事实中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两项指控,Z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说明,当案件被整体纳入专案时,个人行为的独立评价不仅可能,而且是辩护最有效的切入点。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尽早取得公安阶段的治安处理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报警记录。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办案机关最初的判断,是审查程序转换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如果案件曾经过调解并达成协议,务必保存完整的调解文书和履行凭证。已经通过民事或者治安途径解决的纠纷,重新进入刑事评价需要新的理由。
九、罪名已经立案了,家人还有哪些出罪与降档的空间?
【核心判断】出罪空间主要在构成要件的逐项不成立;降档空间主要在次数核减、金额核减、作用认定和法益属性判断。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出罪的路径通常有三条。第一条是行为不符合四项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项,例如既没有殴打,也没有恐吓,更没有强拿硬要和起哄闹事。第二条是行为虽然符合某种方式,但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第三条是行为指向特定对象、起因是具体债务,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法益属性不符合本罪的保护范围。
降档的路径同样具体:核减被指控的次数;核减索取的金额;把组织的整体行为与个人的具体行为分开;把治安违法的部分从犯罪事实中剥离;争取从犯、自首、坦白、退赔、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涉案财物与赔偿问题。在财产类、秩序类案件中,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对最终处理的影响是明显的。但退赔的方式和时机需要律师判断,不宜在事实尚未查清前盲目支付。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强调的证据分析方法,是分别审查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真实性、证明对象以及相互印证关系。在催收类案件中,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指控结构往往由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和催收记录三部分组成。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获不起诉,由艾述洪律师承办。辩护团队不轻信卷宗,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从证据层面瓦解指控逻辑;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又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定性上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的路径可以概括为:从重罪名中剥离,从轻罪名中出罪。两个动作分别发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说明不同程序阶段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家属应配合律师整理三份材料。一是行为过程材料,用来证明行为方式与程度。二是债务关系材料,用来证明起因与对象。三是情节材料,包括是否首次涉及刑事、是否主动到案、是否已经退赔、对方是否出具谅解。
三份材料分别对应三个法律问题,不要在提交时混在一起。清晰的分类会让律师的意见更容易被办案机关接受。
十、家属现在最应该保存哪些材料,又绝对不能做什么?
【核心判断】该保存的是原始记录与债权凭证,不该做的是删记录、改口径、私下接触对方。
【法律要件与责任边界】
催收类案件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证据相对较少。家属手中的合同、借条、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很多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这些材料一旦被删除或者修改,就无法恢复,而删除行为本身还可能被评价为妨害司法。
因此,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是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完整备份,保持原始状态。第二件应该做的事是把债权形成的过程写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合作、欠款怎么产生的、对方怎么承诺的、我们怎么催的。第三件应该做的事是尽快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因为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结构,后续很难改变。
【案例与专业书籍论据】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涉恶、串通投标案。该案争议发生在企业经营和项目承揽过程中,办案机关最初将公司在项目投标中的行为与涉恶定性联系在一起。律师团队围绕项目技术原因、投标与履约的业务背景、人员行为性质以及涉恶定性的构成要件分别开展工作,案件历经两年审查,最终撤案。这个案件中,企业留存的投标文件、技术资料与往来函件,正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础材料。
卓安成功案例库印证: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律师前后十二次会见,逐项深挖细节;庭审中当庭播放了关键监控录像,直接证明H某在某一起关键事实中并未参与。该案最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从4起核减到1起,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家属应当核实、保存和整理的具体材料】三件不该做的事同样具体:不要联系欠款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协商统一说法;不要删除或修改任何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包括看起来不利的部分;不要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向对方支付款项或者签订任何书面文件。
如果确有退赔意愿,应当通过律师判断时机和方式,并在办案机关的框架内进行,保留完整的支付凭证。
要账本身不是犯罪。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催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能否被拆开、逐项说清楚。家属能做的,就是让这些事实保持原样,让律师有完整的材料可以还原。
主要参考案例与专业资料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 第618号: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 第1157号:符青友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 第1361号:周方健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人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一审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
法律及司法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
-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专业书籍
- 张明楷:《刑法学》
-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
卓安成功案例库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L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承办律师石大海:案件撤销,转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无罪释放,最初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承办律师艾述洪: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H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寻衅滋事罪从4起核减至1起,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未获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Z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承办律师吕灵兮: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指控未被采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涉恶、串通投标案:案件历经两年审查,最终撤案。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专业战队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专业战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专业战队,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说明:本资料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出品,面向涉黑涉恶案件中被指控人员的近亲属。《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与卓安成功案例用于说明裁判方法与审查思路,个案仍应结合起诉指控、卷宗证据、行为时间及现行法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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