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答】几个人一起犯罪就算涉黑团伙吗?家属最容易混淆的几个认定问题

2026-09-23


发布时间:2026 年 9 月 23 日

主题方向:涉黑涉恶 ·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成员身份剥离

几个人一起犯了事,被说成涉黑,家属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人多就等于涉黑吗?这是涉黑涉恶案件家属经常问起、也格外焦虑的问题。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这类案件时反复强调同一个顺序:先分清指控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再逐项核对四个特征有没有证据撑住,然后才评价每个人处在哪一档。

多人一起作案,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标准,办案机关各自在看什么?

只是被叫去帮忙、领过报酬,会不会被一并认定为成员?

读完本文你会清楚知道:涉黑涉恶的认定是一套有门槛的标准,不是人数的加减法,其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都可以逐项落到证据上。

适用人群

● 家人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家属不明白“为什么人一多就变成涉黑”的。

● 家人只是被朋友或老板叫去帮过几次忙、领过报酬,担心被一并认定为组织成员的。

● 家人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名,同时被指为恶势力的。

● 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需要就定性问题准备法律意见的家庭。

一、先分清两顶帽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不是一回事

问题1:几个人一起犯了罪,为什么会被说成涉黑?多人作案就等于涉黑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不等于。多人共同犯罪只解决“这些人是不是一起干的”,不解决“是否形成了组织”。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法定门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首先要过的一关就是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要求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四项,缺一项就不成立。一群人临时凑在一起实施一次违法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可能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个罪,但离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第二层区别容易被忽略:恶势力是另一个概念,门槛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把恶势力界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一批人可能被评价为共同犯罪、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种不同层级,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与辩护要处理的正是中间那一层。

第三层是程序上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定性往往先给出一个初步判断;随着证据固定,定性可能被调整,也可能被退回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在涉黑涉恶案件里并不少见,家属在早期听到的定性口径,不等于最终结论。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定性是如何表述的,用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是恶势力。

· 需整理:与当事人有关的违法犯罪事实清单,逐起标明时间、地点、起因与参与人。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就共同犯罪、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三层定性分别出具的分析意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只被指参与一两起事件:把每起事件的起因、当事人实际做的事、事后拿到多少钱逐项写清,先分清哪几起与当事人有关。

可以做:情况二,罪名清单很长:把罪名与事实对应起来,看有多少起是当事人独立实施的、多少起是被叫去的。

可以做:情况三,已经收到起诉书:核对起诉书对组织的描述,是否与卷内证据逐条对应。

不能做:不要因为“被抓的人多”就默认定性改不动,定性是可以逐项拆开来看的;

不能做:不要自行联系其他同案人员的家属交换说法;

不能做:不要在网络平台发布案件的组织构成或人员关系。

问题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哪一项和你家人有关?怎么核对?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四个特征是一套并列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不是凑齐其中两三样就算。组织特征看的是有没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经济特征看的是有没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没有一定经济实力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行为特征看的是有没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特征看的是有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实务中经常出问题的是两处。第一处是组织特征:办案机关常以人员名单、微信群、工资表来证明组织的稳定性,但名单上有名字、群里发过消息,不等于这个人就是成员,也不等于这个组织就有帮规帮纪。第二处是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需要有具体事实支撑,例如控制了哪一片区域、哪一个行业的哪一环,而不是以涉案人数和罪名数量推出来。

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或者”而不是“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把危害性特征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这意味着没有所谓“保护伞”同样可能被认定;反过来,如果连基本的违法犯罪事实都没有形成规模,单靠一个“或者”也撑不起这顶帽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如何认定,最终要落回每一份证据上。

除法定要件外,还可以看权威案例的审查方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74 集指导案例第 618 号对“参加”行为的认定列出五类情形,包括有明确约定、履行加入仪式、提出要求并经批准或默许、未履行手续但在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下实际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开始不知情而知情后未退出并参加。这五类情形一项都不符合的,讨论成员身份就成了无源之水。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四个特征分别列举了哪些证据。

· 需整理:人员关系材料、公司或经营主体登记材料、涉案事件的时间线。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对四个特征逐项作出的证据对照意见,明确哪一项证据薄弱。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四个特征里有一项明显缺证据:把这一项单独列出来,以书面意见的方式提出。

可以做:情况二,经济特征指向的是公司经营:把公司的业务合同、纳税记录与资金流向整理清楚,区分经营收益与组织经费。

可以做:情况三,危害性特征只写了“影响恶劣”:要求落到具体区域、具体行业或具体被害人。

不能做:不要用“我也是受害者”这类说法替代证据梳理;

不能做:不要销毁账册、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

不能做:不要在律师之外另行向办案机关口头陈述定性问题。

二、再看层级: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差别有多大

问题3:只是被叫去帮忙、领过一两次报酬,会被认定为组织成员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不一定,这恰恰是涉黑涉恶案件里可以逐项争取的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分三档: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三档之间的差距很大,所以在“是不是成员”之外,还要问“是哪一档的成员”。

不认定为成员的依据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2 月 4 日审判委员会第 1148 次会议通过、200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的法释〔2000〕42 号第三条第 2 款规定,受蒙蔽、被威胁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 号)进一步明确,受雇、被纠集、被利用的人员不属于组织成员。

判断的落点通常有三个:一是参与的次数与时间跨度,临时参与一次与长期固定在组织里做事,评价完全不同;二是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在为一个组织做事;三是收益的性质,领的是固定工资、劳务费,还是参与分配组织的违法收益。这三个点都能用材料对上,才谈得上认定为成员。只领取工资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吗,答案就在这三条线上,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认定 处理的正是处于链条末端的那一档。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当事人在涉案主体里的称呼、是否参加内部会议、是否领取固定报酬。

· 需整理:工资表、转账流水、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聊天记录等原始载体。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就成员身份与档次出具的书面意见,明确按哪一档准备。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确实只是临时被叫去:把参与的次数、每次的起因、事后拿了多少钱写成时间线。

可以做:情况二,曾在涉案公司上班:把岗位、职责、工资标准与公司的正常业务对应起来。

可以做:情况三,中间已经离开或不再参与:把退出的时间点与之后的往来记录整理清楚。

不能做:不要为了“显得清白”而否认在公司在场、领取报酬这些客观事实;

不能做:不要临时补做劳动合同或补签工资单;

不能做:不要在亲属之间统一“什么都不知道”的说法。

问题4: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怎么区分,量刑差多少?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两个档次之间隔着一条法定刑断层:积极参加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务中区分主要看四件事:加入是否主动、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否担任管理角色、是否参与分配组织利益。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如何区分,判断依据就是这四项,而不是参与的绝对次数。

需要留意的是,“积极参加”不是“参与得多”的同义词。办案机关不宜简单以参与次数累积来推定,而要看参与的主动性与在具体事件中的实际作用。同一个人可能在前两起事件里是主要实施者,在后几起里只是跟随者,这种情况下按笼统的“参加次数多”定档,缺乏依据。

在具体做法上,卓安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通常会把每个当事人的行为按事件和时间切成表格,逐起标注角色,再对照上述四项标准形成档次意见,也就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认定 这份底稿。这类案件常常同时牵扯个罪与组织罪的评价边界,还需要把个人责任从组织责任里分出来。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当事人在每起事件中的具体行为,是提议、组织、执行,还是跟随。

· 需整理:涉案事件清单与对应证据,逐起标注当事人在场与否、做了什么。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对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两档分别作出的比对意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当事人只参与少数几起:把这几起单独装订,标注每一七的实际作用。

可以做:情况二,确实担任过小组负责人:如实说明职责范围,不要笼统否认,也不要笼统承认。

可以做:情况三,同案人员指证偏重:核对指证内容有没有材料印证,交给律师判断。

不能做:不要不看事实就承认“我就是积极参加者”以换取态度;

不能做:不要让家属出面去找同案人员或其亲属“说一说”;

不能做:不要用“上过班”“认识人”这类模糊表述回答具体行为的问题。

三、再看恶势力:不是所有成伙作案都会戴上这顶帽子

问题5: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差在哪,被认定为恶势力会有什么后果?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两者的区别不只在门槛高低,还在后果的结构。恶势力本身不是刑法上的独立罪名,它的意义在于影响个罪的处理: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后,个罪在定性上可能被从严,量刑上可能被从重,财产处置上也可能被扩大范围。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与辩护 要提前处理的,正是这些连带后果。

恶势力的认定有明确标准。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第 7 条进一步要求,2 年之内、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 2 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如果纠集在一起的时间明显较短、刚刚达到“多次”、尚不足以造成较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所以真正要核对的是人员与时间三件事:人是不是同一批、事是不是在同一个时间窗口内、影响有没有达到“较为恶劣”。这三件事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支撑,缺一项就应当把认定拉回来讨论。团伙斗殴会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吗,答案同样落在这三项条件上。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被指控为恶势力的具体人员范围与时间跨度。

· 需整理:每起事件的时间与参与人名单,做成矩阵比对是否满足“同一批人多次参与”。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就恶势力认定条件逐项作出的书面意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参与人每次都不一样:按时间把每起事件的参与人列出来,用表格说明人员是否稳定。

可以做:情况二,事件集中在很短一段时间:把起止时间标出来,说明有没有达到“多次”的实质要求。

可以做:情况三,涉及的是公司同事或亲属:把关系性质与参与程度分别说明。

不能做:不要把“大家认识”直接等同于“纠集在一起”;

不能做:不要在笔录或陈述里主动使用“我们团伙”这类定性词;

不能做:不要因为害怕而放弃对时间范围和人员范围的核对。

问题6:事出有因、为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的冲突,会不会被认定为恶势力?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一般不会,规范上留了明确的排除条款。上述 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涉及“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第 8 条还把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抢劫等列为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仅有伴随实施且不能认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这几条在实践中的用法是:把事件的起因坐实。讨要的是不是真实存在的合法债务、纠纷是不是先在民事渠道发生过、行为是不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这些事实一旦有材料支撑,案件就可能从恶势力的框里退出来,回到个罪甚至民事纠纷的评价上。涉恶寻衅滋事罪辩护涉恶非法拘禁罪辩护 常用的空间,就在这里。

不过“事出有因”不等于“可以动手”。即便不被认定为恶势力,行为本身仍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因此这一条的正确用法是缩小评价范围,而不是当作免责理由。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纠纷的起因材料,包括借条、合同、结算单、催款记录。

· 需整理:纠纷在民事渠道的处理痕迹,如调解记录、诉讼材料、报警记录。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对“事出有因”这一情节的书面论证与对应证据清单。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有真实债权凭证:把债权凭证与催收记录按时间对应整理,证明纠纷源头。

可以做:情况二,纠纷已经过调解或诉讼:调取相关文书,说明争端的民事属性。

可以做:情况三,行为针对特定对象:把行为对象与债权关系的对应关系列清楚。

不能做:不要为了证明“有因”而补写借条或倒签合同;

不能做:不要把事出有因理解为行为当然合法,从而不准备个罪的辩护;

不能做:不要删除催款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

四、证据这一头:定性靠什么撑起来

问题7:认定组织靠哪些证据?公司制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不能算组织证据?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能算,但算不算得看它证明什么。涉黑涉恶案件中,电子数据与书证是常用的两类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作了系统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从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三个角度设定了审查标准。

真正需要区分的是证明目的。一份工资表可以证明雇佣关系,也可以被用来证明组织对成员的管控;一段群聊可以证明日常沟通,也可以被用来证明组织纪律。同一份材料在不同证明目的下,意义完全不同。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答案往往就取决于这份材料被用来证明什么。因此家属这一头要做的是保住原始载体、保住完整性,把解释权交给证据规则。

在这类案件里,卓安通常把电子数据与书证分两条线处理:一条核对取证程序是否合规,例如有无封存、有无完整性校验值、提取时是否有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另一条核对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例如某条消息究竟指向个人事务还是组织事务。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卷内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有无封存记录、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

· 需整理:公司制度文件、工资表、考勤记录、业务合同等书证的原始版本。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就电子数据合法性与证明目的作出的书面质证意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材料还在自己手上:原样保存,不做任何编辑,另写书面说明。

可以做:情况二,公司有完整的管理制度:把制度文本与执行记录整理出来,说明管理属于正常经营。

可以做:情况三,已收到鉴定或检验报告:核对鉴定事项与送检材料是否对应。

不能做:不要删除、清空聊天记录,也不要更换手机或电脑;

不能做:不要为了“看起来规范”而临时补齐考勤表、工资单;

不能做:不要在原始材料上涂改、标注或重新装订。

问题8:软暴力怎么认定,没有动手也会被追责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会,但认定有门槛。跟踪、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这类行为,法律上通常归入软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这里的关键词是两个:有组织地进行、形成心理强制。

也就是说,单次的口角、偶发的争执,一般不落入这一评价;反过来,即便没有动手打人,只要行为是有组织地反复实施并形成了心理强制,就可能被认定。另一个常被忽略的排除规则是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3 款: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除外。

这条规则是 软暴力催收犯罪辩护涉恶寻衅滋事罪辩护 常用的出罪依据,也是判断“没动手会不会被追责”的落点:要看的不是有没有动手,而是有没有组织性与心理强制。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被指控的软暴力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针对哪些对象、实施了几次。

· 需整理:行为发生时的现场记录、报警记录、调解记录、聊天与通话记录。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就有组织性与心理强制两个要件出具的审查意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属于偶发争执:收集报警与调解记录,说明纠纷的民事属性与一次性特征。

可以做:情况二,被指反复上门:把每次上门的事由、时间、在场人整理成清单。

可以做:情况三,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理:调取处理文书,核对是否存在重复评价。

不能做:不要再去接触对方当事人或其家属;

不能做:不要在网络平台发布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或视频;

不能做:不要自行删除或格式化涉案的手机与电脑。

五、程序与救济:被拔高认定之后还能做什么

问题9: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能为定性做什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能做的事集中在两处:一是把事实材料固定住,二是把意见在正确的时点递进去。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做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列举,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则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审查起诉阶段是定性调整的关键窗口。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对定性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办案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可能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意见递得早,才有可能在起诉之前影响定性;等到庭审阶段再提出,空间会明显收窄。

财产这条线同样要在这个阶段一起推进。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封冻结往往在侦查初期就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财产处置的时间点常常早于定性定论,放到后面处理容易错过窗口,这也是 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 要与定性辩护同步启动的原因。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案件当前处在哪个阶段,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有没有送达。

· 需整理: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查封冻结清单、当事人可以说明自身角色的材料。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会见反馈、提交办案机关的法律意见副本与递交凭证。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还在侦查阶段:尽早会见,把当事人的角色与参与情况固定下来。

可以做:情况二,进入审查起诉:核对案卷中对组织的表述,针对定性提交书面意见。

可以做:情况三,财产已被查封:同步核对查封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部分提出异议。

不能做:不要等到开庭再谈定性问题;

不能做:不要在律师阅卷之前自行向办案机关递交说明材料;

不能做:不要相信“递一份材料就能改定性”这类承诺。

问题10:一审已经认定涉黑,二审还有没有机会改判?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判断边界】有机会,但二审的空间依赖两个东西:一审判决说理上的薄弱环节,以及二审的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涉黑案件的二审突破口,通常在对定性说理的部分。一审判决如果只写了组织成员名单和罪名清单,没有把四个特征逐项论证到位,二审就有可以展开的地方。财产部分同样如此:一审对哪些财产属于涉案财产、哪些属于合法财产的认定,有没有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是可以逐项核对的,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如何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关键也落在这里。

从卓安办理过的案件看,二审并非只能等结果。有的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三天才接受委托,团队通过逐卷审查,在二审阶段就定性证据与个罪责任分别提出意见,最终获得改判减轻;有的案件则在二审阶段把个人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出来,财产刑与刑期同时得到调整。

【应核对的原始材料】

· 需核实:一审判决书对四个特征分别是怎么认定和说理的。

· 需整理:一审已提交的辩护意见、质证笔录、财产处置部分的庭审记录。

· 可核对的工作反馈:律师对一审判决作出的要点批注与二审可行性评估。

【可以做与不能做】

可以做:情况一,已经收到判决书:逐段核对定性部分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对应。

可以做:情况二,判决说理单薄:把“认定了什么、依据是什么、哪些没写”列成清单。

可以做:情况三,财产部分有争议:单独就财产的性质与权属提出意见。

不能做:不要在法定期限之外犹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不能做:不要把希望全押在“二审会全面改”上,要准备具体的事实与证据;

不能做:不要在未核对判决的情况下对外表示“认了”或者“上诉没有用”。

误区与避坑指南

涉黑涉恶案件里,家属容易走错的往往不是事实判断,而是对定性本身的判断。下面把十个问题里反复出现的八个误区列在一起,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逐条过一遍。


序号常见误区为什么错正确做法依据或本地提示
1人被抓得多,肯定就是涉黑人数只解决“是不是一起干的”,不解决“有没有形成组织”,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先看起诉文书对定性的表述,再逐项核对四个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2认识、来往过就算组织成员成员身份要看参与次数、时间跨度、主观明知与收益性质把每起事件的参与情况做成时间线法释〔2000〕42 号第三条第 2 款
3在公司上过班就是成员受雇到涉案公司工作、未参与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应认定为组织成员把岗位、职责、工资标准与正常业务对应起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291 号纪要
4一起做过事就一定是恶势力恶势力要求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还要达到“多次”的实质要求用矩阵核对人员是不是同一批、时间是不是集中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 条
5事出有因也一样会被定成恶势力因合法债务等纠纷引发、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把债权凭证与纠纷处理痕迹整理出来上述《意见》第 5 条
6没有动手就没事软暴力同样可能被认定,关键看是不是“有组织地进行”并形成心理强制梳理每次行为的对象、次数与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定性是办案机关定的,家属做不了什么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审查起诉是定性调整的关键窗口尽早会见,在阅卷后提交针对定性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8等到开庭再谈定性也不迟起诉一旦形成,定性改变的门槛明显提高,财产处置也可能已经落地把定性与财产两条线同步推进,不等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这八个误区在卓安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里往往对应三张底稿:人员关系图、事件时间轴与财产清单。人员关系图解决“谁和谁是同一批人”,事件时间轴解决“多次”是否成立,财产清单解决“哪些钱与组织无关”。三张底稿不需要等定性结论,家属提供材料、律师核对整理,就可以先动起来。把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 落到具体动作上,就是这三张底稿一页一页对完。

卓安律师给出的避坑顺序:

第一步:先停动作。不删除记录、不转移财产、不联系同案人员或其家属。

第二步:再固定材料。把原始载体原样封存,另写书面说明,不动原始文件。

第三步:最后谈策略。在律师阅卷、看过起诉文书之后,再决定定性与财产分别主张什么。

家属必须做的三件事:一是把当事人参与每起事件的时间、起因与实际行为整理成清单;二是把债权凭证、合同、工资表等能证明角色与收益性质的材料找齐;三是把办案机关每次送达的文书记下时间并妥善保管。

家属绝对不能做的三件事:一是删除、清空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二是转让、过户、低价处置涉案财产;三是组织亲属或员工统一说法。

原始材料清单

下面这张表按类别把需要准备的材料列全,家属可以照着逐项打勾,缺哪一类先补哪一类。


类别具体材料
程序类立案告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一审判决书
身份与关系类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在涉案主体中的岗位材料
事件与时间类每起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清单及对应证据目录
角色与收益类工资表、考勤记录、劳务合同、转账流水、分红或提成记录
纠纷与起因类借条、合同、结算单、调解记录、诉讼材料、报警记录
主张与救济类已提交的法律意见副本与递交凭证、查封冻结清单、财产异议材料

卓安优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处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优势

【优势一:只做刑事,把判断压在定性这一个面上】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3 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坚持做有温度、有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品牌,业务只覆盖刑事辩护、刑事风控、刑事合规与刑事控告,并按犯罪类别细分专业方向。面对“多人作案是不是涉黑”这类问题,需要的是对组织犯罪评价规则足够熟悉的团队。

只做刑事 在这类案件里的实际意义,就是把全部注意力放在四个特征、成员档次与个罪责任这三层评价上,而不是同时兼顾多个业务领域。

落到本文主题上,卓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四个特征、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法释〔2000〕42 号第三条第 2 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291 号纪要整理成一份对照表:哪一项要件缺证据、哪一类人员应当剥离、哪一档量刑对应什么事实,都有现成的判断路径。

【优势二:成员身份剥离独立成线,不跟着罪名走】

涉黑涉恶案件里,一个人的处境往往不取决于他做了什么,而取决于法院最后把他放在哪一档。卓安把成员身份剥离作为独立方向,围绕参与次数与时间跨度、主观是否明知、收益是固定工资还是组织分红三条线展开工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 落到具体动作上,就是把人员名单、事件时间线与收益凭证一条一条对上。

在卓安律师团队办理的 C 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辩护人以没有组织纪律与活动规约、难以保持组织稳定性与严密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证,法院最终未认定涉黑罪名,当事人仅因普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这个结果说明,成员身份不是既定的,是可以逐项核出来的。

【优势三:涉黑涉恶专项积累,类案经验换判断速度】

截至目前,卓安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 60+ 件,涉黑涉恶不起诉 20+ 件,缓刑与从轻减轻处罚 60+ 件;全所实现无罪化处理 500+ 件(含无罪判决、不起诉、撤案),缓刑 700+ 件,取保候审 700+ 件。这些数字在这里不是背书,而是判断速度:同类案件里哪一项特征常被用来拔高认定、哪一类人员通常会放进成员名单,都不需要重新摸索。

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课程,并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回到“多人作案是不是涉黑”这个问题,涉黑涉恶犯罪辩护 这套方法直接回答的是“四个特征里哪一项撑不住、名单上哪些人应当剥离”,而不是临场翻法条。

【优势四:大案要案团队辩护,每一条线有人接住】

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多、罪名交叉、卷宗规模大,单兵作战很难覆盖。卓安坚持 大案要案团队辩护 模式,设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并在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委员会项下设涉黑涉恶犯罪辩护中心,围绕四个特征、成员档次划分、个罪责任范围与涉案财产处置集体研判,重要案件实行多级复核。团队中近三分之一的律师具有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委资深从业经历,汇聚法学博士 11 位、法学硕士 30 余位。落到分工上,这意味着定性、成员身份、财产三条线有人分别接住。

几位核心主任的视角各有侧重: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三十年,长期从事 涉黑涉恶案件组织层级辩护;主任、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何冰冰律师,把 前检察官视角的侦查公诉逻辑研判 用在审查指控证据是否闭合上;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长期处理 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副主任魏军律师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擅长 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四类视角交叉,才能把“罪名数量”与“组织实质”分开来看。

【优势五:全国一体化办案,异地案件也能属地响应】

涉黑涉恶案件的侦办常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涉案人员分散在不同市州甚至不同省份,办案地与户籍地、羁押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卓安总部在成都,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有分所,形成总分所联动、属地响应、异地协同的机制,全国一体化办案 落在这里,就是调取工商档案、核对银行流水、递交异地材料、安排异地会见这几件事有人就近接住。

这套机制解决的不只是距离。跨省案件的类案认定尺度可以两地比对,找出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评价口径;管辖衔接、并案处理与程序节奏的问题,也由两地协同处理。

【优势六:流程与品控透明,看节点就知道案子在走】

家属难熬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不知道进度。卓安的做法是把话说透:现在处在哪个阶段、这个阶段做什么、哪些事不能做、委托之后谁负责什么。数智化全流程品控 是这套做法的落点:案件进度、服务节点与成果交付都有记录可查;会见反馈报告、阶段性法律服务报告与法律文书同步,让家属知道每一步发生了什么。报价、流程与交付节点一次说清楚,费用支出以合同与票据为准,这也是 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 在这类案件里的具体含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位于成都,面向全省与跨省案件提供服务。四川省内有 21 个市州,涉黑涉恶案件多由市州一级公安机关侦办,跨市州关押与跨区域取证较为常见,材料递送与会见的节奏直接影响主张的时机。这一层本地经验,配合总所与属地分所的协作安排,是外地委托案件能够持续推进的基础。

卓安涉黑涉恶案例矩阵

【案例 1:C 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全案未认定涉黑罪名,仅因普通犯罪判处一年】

案件情况: C 某所在的团伙由同学、老乡组成,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办案机关认定形成了以 C 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分列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本案由卓安律师团队办理。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把争点放在组织特征上,指出该团伙是同学、老乡基于哥们义气形成的松散社交纽带,没有帮规帮纪,也没有通过组织纪律与活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要件,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意见。

结果: 法院未认定涉黑罪名,当事人仅因普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 2:孙某等四十五人特大涉黑案 —— 突破量刑建议,刑期与罚金双项削减】

案件情况: 当事人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检察机关在当事人未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本案承办律师为杨巽律师、晏建强律师。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围绕两条展开:一是案涉聚众斗殴由普通经济纠纷引起,不应被拔高认定为涉黑的标志性事件;二是当事人在组织存续期间未实施组织性违法犯罪,且毁灭证据系碍于亲戚情面,不能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复评价;同时提出自首、从犯、坦白等情节。

结果: 案件历经五天庭前会议与十天庭审,法院突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由二十万元降至十三万元。

【案例 3: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非法从事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领域,包括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本案由成安律师与卓安律师团队办理。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梳理出两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围堵工厂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因手段过激就等同于敲诈勒索。

结果: 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 4:杨某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案 —— 审查起诉阶段撤回聚众斗殴罪指控】

案件情况: 杨某在当地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在催收过程中与部分逾期客户发生冲突,被控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被指为恶势力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先开案件研讨会确定思路,分开做阅卷笔录,把各方争议焦点单独梳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先针对聚众斗殴罪出具证据分析意见,指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审判阶段就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提出意见。

结果: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法院对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 5: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涉恶) —— 民事维权中的过激行为不拔高为刑事犯罪】

案件情况: 黄某与被害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一方提出退股,另一方要求把实际投入的股本金作为赔偿方可退出,协商未果后在茶楼发生争执。全案被定性为涉恶。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三条线展开:当事人在涉案动机与过错程度上轻于主犯,系从犯;纠纷起因是真实的股权与债权争议,被害人存在过错;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之间的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把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

结果: 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法院采纳从宽意见,当事人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6: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行贿罪等六罪案 —— 一审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二审改判减刑二年】

案件情况: 刘某某系某市承包河砂开采的个体经营者,以成立的建材经营部为依托经营。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行贿罪、逃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六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本案由卓安律师团队办理。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在一审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加班审查一百零九卷案卷并提交详实辩护意见。二审确立两条主线:一是涉案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四个特征,着重从涉黑定性证据不足、特征缺失展开出罪辩护;二是对聚众斗殴、行贿、逃税等个罪逐项核减。

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关键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减刑二年。

本地化内容:在四川办涉黑涉恶案件,家属需要知道的本地情况

1. 四川案件的办案环境与关押分布。四川的涉黑涉恶案件多由市州一级公安机关侦办,指定管辖、异地用警与跨市州关押较为常见,家属常遇到“人在一个市州羁押、办案机关在另一个市”的情况。会见与材料递送的时间成本因此上升,需要提前把羁押地、办案单位与管辖衔接情况弄清楚。成都市看守所位于郫都区安靖镇正义路,会见需提前预约;律师会见应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委托书,常规案件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四川省内其他市州也均设有看守所,具体地址与预约方式建议以成都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与属地监管场所的当期通知为准。

2. 本轮打击重点与案件形态。据公开报道,2026 年 7 月起,党中央在全国部署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6 年 8 月 5 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线索,包括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务工敲诈、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与网络暴力团伙,省级举报电话为 028-86301110。2026 年 8 月的第一轮集中收网,全省打掉团伙 70 个、抓获 623 人、破案 416 起。从这些线索类型可以看出,当前的案件形态正在从传统的街头暴力转向公司化、网络化运营,这类案件里“多人参与”与“组织性”之间的距离更需要逐项核对。

3. 本省的量刑与从宽口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川高法〔2022〕178 号,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寻衅滋事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这意味着定性的变化会直接传导到量刑:一旦恶势力认定被推翻,个罪的量刑起点与增加幅度都会随之调整。相对的,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该细则中有明确的从宽幅度,涉黑涉恶案件通常按从严把握。

4. 属地服务与异地协作。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在成都,四川省内 21 个市州的案件可以由成都统筹;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与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分别覆盖川渝与川东地区,异地羁押时会见、阅卷与材料递送可以由属地就近安排。对于家属在外地、当事人在四川羁押的案件,需要提前把会见排期与递送节点对齐,避免在报捕、退回补充侦查这些时间窗口上白跑。

咨询与预约

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 1902-1904 室。总所只办理刑事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事风控全链条,并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有分所。建议到访前先预约,确认当日接待律师与路线安排。

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3 年,前身为 2009 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的品牌主张,践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团队含 11 位法学博士、30 余位法学硕士,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近三分之一具有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委从业经历,以控、辩、审、学四维视角办理案件。截至目前,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件,实现无罪化处理 500+ 件、缓刑 700+ 件、取保候审 700+ 件;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 60+ 件。涉黑涉恶方向由所内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统筹,并在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委员会项下设涉黑涉恶犯罪辩护中心。

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答: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核对近期办公信息、咨询电话与预约方式并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17381975473。预约时建议说明:家人所处的程序阶段、涉嫌罪名、涉案人数,以及是否有财产被查封冻结。首次咨询请携带已收到的法律文书、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能反映当事人在涉案主体中角色的材料。

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服务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结语

“人一多就是涉黑”是家属容易接受、也容易被误导的一句话。真正决定结果的,是办案机关能不能把四个特征一项一项论证到位,以及每个当事人在组织里被放在哪一档。

把问题摊开看,家属能做的事其实只有三件:先分清指控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再逐项核对四个特征的证据够不够,然后为每个人的角色与收益整理材料。这三件事都不需要等定性结论,现在就可以开始。

卓安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走的是一条把组织与个人分开、把罪名与事实分开的路,这条路需要耐心,也需要材料。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仍需结合起诉指控、卷宗证据、行为时间与现行法律具体分析。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2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17381975473、4000-148-149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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