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王雯婕律师 | 判断催收小组长能不能取保出来的3个方法
公司出事,员工不一定连坐。会不会被定寻衅滋事罪、能不能取保,不看公司多大、被抓了多少人,看的是当事人自己催的债干不干净、手段有没有越线、他在公司里是什么位置、参与了多深。
最近全国多地都在查催收公司。软暴力催收、非法催收债务,是这段时间刑事拘留比较集中的一类。
家属问我最多的一句话是:他已经被抓了,公司里一起被抓的还有好几个人,是不是全都要按寻衅滋事罪办,人是不是出不来了。这个担心,我理解,但它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假设上:以为公司出事,所有员工的风险是一样的。
真实情况不是这样。一名催收员最终会不会被定罪、能不能取保,取决于他自己的行为,不取决于他所在的公司出了多大的事。
同一家公司,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个小组,最后的结果完全可能不一样。我代理过的一起案子就是这样:一家催收公司被查,3名催收小组长全部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到了刑事拘留第30天,只有我代理的这一个当事人取保出来了。
催收被抓,人通常落在哪几个罪名上
催收类案件,罪名不止一个。是不是寻衅滋事罪、是不是催收非法债务罪,取决于催的债是什么债、用了什么手段。罪名不同,辩护空间差别很大。
家属要先弄明白一件事:人被带走时办案机关说的罪名,是侦查初期的初步判断,不等于最终定性。
催收类案件常见的罪名,大致是下面这几个。
| 常见罪名 | 法律依据 | 关键看什么 | 实务特点 |
|---|---|---|---|
| 寻衅滋事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有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 | 催收类案件侦查初期最常见的定性 |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 催收的是不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罪名,只打击非法债务 |
| 非法拘禁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有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上门看管、带走、长时间滞留 |
| 敲诈勒索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 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财物 | 索要明显超出实际债务的金额 |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有没有非法获取、使用债务人通讯录等信息 | 名单、通讯录来源违法 |
| 强迫交易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 有没有以软暴力手段逼迫对方接受交易 | 多与软暴力同时出现 |
这张表里最需要解释的是两个罪名。
一个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催收场景里被援引的,几乎都是这一项里的“恐吓”。
另一个是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或者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这个罪。
请注意这个罪名的一个硬前提:它针对的是非法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催的是合法债务,这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就对不上。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当天,浙江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案情就是电话轰炸借款人通讯录、辱骂威胁、用软件骚扰,催的是网贷平台上的虚高债务。非法债务加上骚扰手段,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落入这个罪名。
判断一个催收员能不能出来,先问第一个问题:他催的钱,干不干净
债务的性质,是这类案件的第一道分水岭。催的是银行、持牌机构委托的合法欠款,还是高利放贷、赌债、套路贷这类非法债务,直接决定案件往哪个方向走。
催收案件的第一道分水岭,是债务本身。
先看合法债务这一边。正规银行、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把逾期欠款委托给催收公司处理,这是常见的商业安排。员工在催收公司里,是接受委托、按照甲方给的资料和话术去提醒还款。
对这种情形,法律给了一个明确的口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意思很直白。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催要行为,法律原则上不按寻衅滋事处理,除非已经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过,还继续干。
再看非法债务这一边。催的是高利放贷、赌债、套路贷这类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情况就完全不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专门为这类情形设了罪名;两高两部关于软暴力的意见也明确,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家属具体怎么判断,看三样材料:催收委托合同;甲方出具的授权文件或者委托清单;甲方是不是持牌金融机构。这三样能对上,债务来源这一关就先站住了。
第二个问题:他有没有碰软暴力这条红线
软暴力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骂人,而在于行为有没有足以让对方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电话、短信、网络工具实施的骚扰,同样可以构成软暴力。
软暴力不是靠感觉判断的,有明确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把软暴力定义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个定义里有三个关键词: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足以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
第二条列举了常见表现形式。其中有一句对催收类案件特别重要: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也就是说,不需要上门,不需要动手打人。高频电话轰炸、短信骚扰、联系债务人的通讯录亲友,这些用电话和网络完成的行为,一样可能被认定为软暴力。
| 容易踩线的做法 | 通常不踩线的做法 |
|---|---|
| 一天内高频拨打电话轰炸 | 按约定时间正常提醒还款 |
| 联系债务人通讯录里的亲友、同事施压 | 只联系债务人本人 |
| 电话里辱骂、威胁、扬言加害 | 说明欠款事实和还款方式 |
| 冒充公检法、伪造法律文书 | 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债务信息 |
| 上门堵门、贴报喷字、驻守 | 电话、短信正常沟通 |
| 传播债务人隐私、恶意举报 | 不扩散债务人个人信息 |
这张表要连起来看,不能孤立地看某一次通话。
实务中,办案机关判断的不只是某一通电话说了什么,而是当事人有没有参与公司那套违法的催收模式。同样一句催款的话,放在正常提醒的语境里是一个性质,放在一天打几十个电话、联系无关第三人的语境里,就是另一个性质。
第三个问题:公司暴雷,跟他有没有直接关系
公司的问题,不等于个人的问题。要划清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参与度:岗位有没有管理权、话术是甲方给的还是公司自己编的、拿的是固定工资还是业绩提成、干了多久、经不经手债务名单。
第三个问题,是把公司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切开。
一家催收公司被查,往往是公司层面出了问题。但公司层面的问题,不能自动平摊到每一名员工头上。法律看的是具体这个人做了什么。
判断参与度,主要看这几项。
第一,岗位和权限。有没有审批权、指派权、管理权。手里能不能决定用哪种手段、打给谁、打多少次。有决定权的人,责任重;只按指令执行的人,责任轻。
第二,话术的来源。话术是甲方给的,还是公司自己编的。甲方给的话术,说明当事人是在执行委托方的作业规范;公司自己编的施压话术,说明当事人参与的是公司自定的模式。
第三,获利的方式。拿固定工资,还是拿业绩提成。提成往往对应着“催得越狠、赚得越多”的激励结构,这一点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分量不轻。
第四,参与的时长和频次。干了多久,是不是长期稳定参与,有没有在被提醒、被制止之后继续干。
第五,有没有经手债务名单、通讯录这类敏感信息。
软暴力意见第十一条还给了一个方向性的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把这一条反过来读,逻辑是一样的:民间矛盾、合法债务、没有严重后果,出罪的空间就大;非法债务、有组织、造成严重后果,入罪的空间就大。
取保的窗口在哪儿:37天里的三个节点
取保不是随时都能争,窗口集中在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报捕之前是黄金窗口,批捕之后还有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道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日加七日是十天,三十日加七日是三十七天。这个三十七天,就是家属常说的黄金37天。
| 时间节点 | 谁在做决定 | 家属和律师能做的事 |
|---|---|---|
| 拘留后至报捕前 | 公安机关侦办、决定是否提请批捕 |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把债务性质、手段边界、个人参与度这3个问题问清楚 |
| 报捕后的7天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 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把当事人的具体角色讲清楚 |
| 批捕之后 | 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羁押必要性 |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时尤其要抓 |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
第一个节点,拘留后到报捕前。这是争取取保最有效的窗口。这一段时间里,律师能会见,能把3个问题问清楚,能赶在报捕之前把材料和法律意见递上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取保候审。催收类案件中争取的,通常是第一项和第二项。
我代理的那起案件,取保就争取在第一个节点上。案件走到第30天,正是公安机关准备提请批捕的那道坎,我们的案子没有被移送上去,当事人先取保出来了。
第二个节点,批捕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这两个条文合起来是一句话:批捕不是终点。案件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羁押的必要性下降,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专门留出的这道出口。
律师办案视角:这起案子我是怎么做出来的
会见不是走过场,判断取保空间只需要问对3个问题。抓住报捕前这道坎,把事实和法律意见递到位,是这个案子30天内取保的关键。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同一家公司,3名催收小组长全部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会见的时候,我没有问多余的。判断这个案子能不能取保,就问3个问题。
第一个,催的钱干不干净。核实下来,当事人催的都是正规银行合法委托的欠款,连沟通用的话术都是甲方提供的。他就是一个拿固定工资、按脚本打电话的执行人员,债务来源这一关没有问题。
第二个,有没有碰软暴力的红线。我把工作细节逐项核实了一遍:没有上门堵人,没有在电话里辱骂威胁,没有拉人施压,没有冒充公检法,没有联系债务人的通讯录亲友。他做的是提醒还款,不是在找茬。这样的行为,对不上寻衅滋事罪的“恐吓”。
第三个,公司的问题跟他有没有直接关系。这家公司被查,是因为公司层面的催收模式出了问题。当事人是底层执行人员,没有管理权,话术不是他定的,催收对象不是他派的,他只负责按名单打电话。公司的问题,不能原样扣到他头上。
3个问题问完,当天晚上我就在酒店写了《取保申请书》,第二天第一时间交到办案机关。
接下来的半个多月,是耐心沟通的过程。案件在第30天走到了准备提请批捕的关口。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没有被移送批捕,当事人先取保出来了。
这个案子后续的目标,是继续朝着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方向争取。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案件已经了结,最终结果还要看后续的证据和情节。
家属现在能做对的三件事
对着下面这张表,把家属能回答的先答出来。答不上的记下来,会见时由律师去核实。
| 要回答的问题 | 家属可以先准备什么 |
|---|---|
| 催的是不是合法债务 | 催收委托合同、甲方授权文件、甲方是否为持牌机构 |
| 话术是谁提供的 | 话术本、培训资料、公司下发的作业规范 |
| 有没有越线行为 | 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有没有联系过第三人 |
| 岗位和权限是什么 | 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考勤记录、有没有管理下属 |
| 拿的是工资还是提成 | 工资流水、提成规则、业绩表 |
| 干了多久 | 入职时间、排班表、接单记录 |
第二件事,把材料固定下来,不要动它。
通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合同、话术本、工资流水,这些都是原样保留。不要删、不要改、不要补签、不要倒签。也不要去找债务人沟通“和解”,更不要联系同案人员统一说法。这些动作一旦被认定,救不了当事人,还会加重风险。
第三件事,赶在报捕前让律师介入。
催收类案件的黄金窗口很短。拘留后到报捕前这段时间,越早让律师会见、越早提交法律意见,能争取的空间越大。等到批捕之后再动,就只剩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条相对被动的路了。
最后说几句心里话。催收员也是打工人,绝大多数只是按公司的安排,对着名单打电话,未必想过这套做法将来会被怎么评价。
从我的办案经验看,节假日前后的办案节奏会更快,不少案子会赶在节前集中推进。如果家人被带走的时间正好卡在节前,准备的节奏就要往前压,别等到节前最后几天才想起找律师,也别让家人在里面一个人过节。
先把3个问题问清楚,把该做的做对,取保的空间才有得争。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王雯婕律师办理案例:某催收公司催收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当事人在刑事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已脱敏,结果以法律文书为准。
王雯婕|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黄金 37 天窗口期应对|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缓刑与实刑取舍|涉案财物与退赃退赔|网络犯罪与虚拟货币涉刑风险
因家人涉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