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答】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到底差在哪里?

2026-10-22

发布时间:2026 年 10 月 22 日

主题标签: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核减

发布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财产犯罪辩护部

核心结论

“签了合同、收了钱、货没交上,对方一报案,公安就立案了。”这类家庭想问的其实只有一句:这到底是欠钱,还是诈骗?

先说结论。第一,合同诈骗罪的门槛不在“没履行”,而在“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之间,隔着一个“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这个目的不是靠当事人口头否认来推翻的,也不是靠“我一定会还”来证明的。它由三组客观事实决定: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收款后钱去了哪里、事后有没有逃避联系。

第三,一旦立案,越早介入越有空间——批捕之前争的是定性,批捕之后争的是金额和量刑,两个阶段能做的事情完全不同。

一、先看一个真实的报案现场

一个做建材生意的当事人,收了对方 80 万元预付款,约定 45 天交货。因为上游厂家停产,货一直没能供上。中间他退过 20 万元,也一直在微信里回复“再等等”。第 70 天,对方到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根本没有供货能力,属于合同诈骗”。

家属找到律师时,问的是三个问题:钱确实收了,货确实没交,这不就是诈骗吗?他一直在还钱,还钱能不能说明他没想骗?对方报案之前说过“不退钱就报警”,这算不算敲诈?

这三个问题,几乎覆盖了合同诈骗案件家属的全部困惑。要回答它们,得先弄清楚一件事:法律上,“没履行合同”和“骗人钱财”之间,究竟隔着什么。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间,隔着四道分水岭

这两个概念在生活里常常混着用,在法律上却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后果:一个是赔钱,一个是判刑。区分它们,实务中主要看四件事。

第一道,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不是看事后有没有履行成功,而是看签约那一刻,当事人手上有没有真实的经营基础、货源渠道、资金实力。有基础但后来因为市场变化、上游断供而失败,属于经营风险;从一开始就没有货源、没有资质、没有资金,却对外承诺可以供货,才接近虚构。

第二道,有没有实际的履行行为。收了钱之后,有没有去组织生产、备货、联系上游、办理手续。真实履行过的痕迹——采购单、运输单、与厂家的沟通记录——是区分“想做生意但没做成”与“压根没打算做”的关键。

第三道,钱去了哪里。这是四道分水岭里分量很重的一道。款项用于采购、发工资、支付运费、偿还经营性债务,说明还在经营链条里;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赌债、大额取现后无法说明去向,则容易被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道,事后有没有逃避。失联、换号、搬离住所、注销公司、销毁账目、拒绝沟通,这些都是典型的逃避行为。反过来,持续回复、主动对账、部分退款、提出还款计划,说明没有逃避的意思。

这四道分水岭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不是靠嘴说清的,而是靠材料摆出来的。刑民交叉定性纠错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把一个看起来像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重新拉回到它本来的性质上。


分水岭它在判断什么家属现在能准备的材料
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有没有真实的经营基础、货源渠道与资金实力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上游供货协议、员工社保记录
有没有履行行为收钱后是否组织生产、备货、办理手续采购单、运输单、与厂家的沟通记录、生产排期
钱去了哪里款项是否留在经营链条内银行流水、对账单、付款凭证、工资与运费记录
事后态度有没有失联、隐匿财产、销毁凭证微信与邮件往来、退款凭证、还款计划书

实务要点:家属现在就能做的一件事,是把“履约能力—履行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这四组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出来。这四组材料,基本上就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三、家属关心的十个问题

第1问|对方已经报案、人已经被带走,这案子还能回到民事吗?

卓安解读:能,但要在对的阶段用对的方法。

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的界限是有明确要求的,不得插手普通经济纠纷。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刑事手段推动民事索赔”的情况,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空间所在。

可以争取的节点有三个:立案前后的不立案、撤案;提请批准逮捕阶段的不批捕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其中批捕之前的空间通常更大,因为此时证据还没定型,办案机关对定性也还在形成判断。

实务要点:“还能不能回到民事”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证据,不取决于态度。所以第一步不是找人,是整理材料。

第2问|合同确实没履行完,是不是就等于诈骗?

卓安解读:不等于。履行不能和诈骗是两件事。

履行不能不等于没有履行意愿。市场波动、上游断供、疫情、资金链断裂、合作方违约,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些属于民事上的违约,处理方式是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诈骗的核心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换句话说,合同只是一个工具,目的从一开始就是拿走对方的钱或货,而不是做成这笔生意。

实务要点:家属容易被“收了钱没交货”这句话吓住。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另外一句:收钱的时候,他准备用什么交货。

第3问|“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卓安解读:靠推定,而推定的基础是一连串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通常综合考察这些方面: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有没有实际履行行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与去向、是否隐匿转移财产、是否逃避联系、事后有无归还意愿和实际归还行为、以及未履行有没有合理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是“综合判断”,不是“有其一即成立”。比如事后有过部分退款,同时又确实把钱投进了经营,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反过来,如果款项一到账就被大额取现、无法说明去向,即使口头上一直在说“会还”,也很难说服办案机关。

实务要点:家属常犯的错误,是急着向办案人员解释“他真的没想骗”。这句话没有证据支撑,说出来反而是空的。有效的是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审查——把能证明“想做成”的材料找出来,一条一条对应上。

第4问|公司欠的钱,为什么被带走的是法定代表人?

卓安解读:因为刑事责任追的是人,不是公司这块牌子。

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所以法定代表人被带走,通常是因为他被认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辩护空间:法定代表人如果只是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不知道具体业务、没有参与决策,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需要证据支撑——工商登记之外的股东会决议、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记录、资金审批流程、其他员工的证言。

实务要点:“我只是挂名”这句话,在法庭上必须有材料接住。家属能做的,是把能证明真实决策链条的东西找出来:谁在签批、谁在对接客户、谁在管钱。

第5问|涉案金额是按合同金额算,还是按实际损失算?

卓安解读:一般按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计算,不是按合同标的额。

这是家属容易误解的一处。合同写着 1000 万元,不代表涉案金额就是 1000 万元。实际取得的部分、已经交付的对价、已经退还的款项,都要从中扣除。

金额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各地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略有差别,多数地方掌握的起点在 2 万元左右,20 万元与 100 万元常被用作后两档的分界。

实务要点:金额是可以一笔一笔对出来的。家属把收款记录、发货记录、退款记录按时间排好,本身就是涉案金额核减的基础工作。

第6问|已经还了一部分、也一直在还,还算诈骗吗?

卓安解读:还款不是“免罪符”,但它是判断主观目的的重要事实。

持续还款、主动对账、提出还款计划,说明当事人还在履行或者试图履行,这对抗辩“非法占有目的”很有价值。但如果还款的钱来自新的被害人,或者还款只是拖延手段,说服力就会下降。

需要提醒一个现实:退赔的时点和方式,会影响评价。案发前主动退还、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都是从宽情节;把财产转移之后再象征性地退一点,效果相反。

实务要点:“一直在还”这件事,要有痕迹。转账记录、对账单、微信沟通、还款计划书,都是痕迹。没有痕迹的“一直在还”,等于没还。

第7问|家属能不能替他去和报案人谈?谈成了会怎样?

卓安解读:可以谈,但方式很重要,谈法不对会变成新的问题。

合法的做法是:通过律师或者双方都认可的中间人,就退赔金额、支付方式、谅解书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款项走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不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都有实际作用。

不能做的做法是:反复上门施压、通过对方单位或亲属施压、以“报警就让你也不好过”相威胁、承诺“给钱就撤案”。后几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妨害作证或者威胁证人,也会让原本可以谈的退赔变成“花钱掩盖”。

实务要点:谈的内容是“钱怎么退”,不是“案怎么撤”。撤不撤案不是被害人能决定的,这一点家属要先弄明白,否则容易被对方牵着走。

第8问|收了钱没发货、或者拿了货没付款,怎么区分履约能力和诈骗故意?

卓安解读:看有没有“以小搏大”的套路,以及货物和货款的真实流向。

有一种典型形态是先履行一小部分,让对方相信履约能力,再诱使对方继续签约、继续付款。这种“先小额履行、后大规模收钱”的模式,容易被认定为诈骗。反过来,如果是按正常节奏履行、因为突发原因中断,性质就不同。

另一个重点是货物去向。拿了货之后正常销售、回款用于经营,和拿了货之后低价抛售套现、把货款转走,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资金去向核查之所以是这类案件的常规动作,就是因为钱和货的流向,比任何陈述都更接近事实。

实务要点:把“进货—库存—销售—回款”这条链条画出来。链条完整,说明在做生意;链条断在某个环节,就要解释清楚为什么断。

第9问|批捕之后,还有没有机会改变定性?

卓安解读:有,但打法要换。

批捕之前争的是“该不该立案、该不该捕”,核心是性质;批捕之后,案件进入侦查羁押状态,工作重心转向证据:一是通过阅卷和会见,找出指控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的薄弱处;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的法律意见;三是同步准备金额核减和退赔谅解,为量刑留出空间。

实务中,批捕后改变定性的难度确实大于批捕前,但并不少见。关键在于有没有把“履约能力—履行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这四组材料做成体系,而不是零散地喊冤。

实务要点:批捕是一个结果,不是一个终点。但越往后,能用的程序越少、越被动,这也是“早”这件事在合同诈骗案件里格外值钱的原因。

第10问|判决之后,公司账户和房产怎么处理?

卓安解读:分三块看:追缴、罚金、以及家属的合法份额。

追缴针对违法所得,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部分应当排除;罚金是附加刑,与犯罪数额挂钩;公司账户如果被认定为涉案账户,会在判决后按判决处理,属于公司合法经营所得的部分应当区分。

房产、车辆如果登记在配偶名下、由配偶的合法收入购买,属于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有明确的保护规则;如果是用涉案资金购买、或者被认定由当事人实际控制,就可能被纳入处置范围。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

实务要点:财产问题的根,还是在“这笔钱是什么钱”。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笔财产的取得时间、权属登记、资金来源逐项对上,而不是笼统主张“这是我家的”。

四、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五个核减方向

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一半在定性,一半在金额。金额核减通常从五个方向入手。

第一,合同金额不等于涉案金额。合同标的额、预付款、定金、实际到账金额,是四个不同的数字。指控应当以实际取得的财物为基础。

第二,有真实交易基础的部分应当扣除。已经交付的货物、已经提供的服务、真实发生的成本,对应的是正常交易,不属于骗取的范围。

第三,已退还部分应当扣除。案发前退还、案发后退赔的款项,都应当在数额中体现,不能一边算全额、一边又作为从宽情节重复评价。

第四,利息、违约金、间接损失不计入犯罪数额。这些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与骗取的财物数额不是一回事。

第五,共同犯罪中按参与数额认定。当事人只对自己参与、知情的那部分承担责任,对其他人单独实施的部分不当然担责。这一条在公司多人涉案的案件里,往往是数额差距的主要来源。

实务要点:核减不是“讨价还价”,每一笔扣除都要有对应的凭证和理由。家属能提供的凭证越全,核减的空间越实。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

坑一:自己去找报案人“私了”。带着情绪上门、反复施压、许诺“给钱就撤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威胁证人或者妨害作证,把原本还有余地的退赔谈成新的违法事实。退赔可以谈,但要通过律师、要留书面、要走转账。

坑二:补签合同、倒签还款协议、补做送货单。家属的想法往往是“把手续补全,看起来就像正常生意”。但在办案机关眼里,案发后集中出现的“补签材料”,恰恰是虚构行为的印证。真实的材料残缺可以解释,伪造的材料完整反而致命。

坑三:转移财产、注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三个动作在很多家属看来是“止损”,在法律评价上却是“逃避”的直接证据,会显著加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可能单独构成新的犯罪。

实务要点:这三个坑的共同点是——动作本身看起来是在“救”,实际是在“证”。案发之后,比较稳的策略往往是什么都不动,先让律师看清材料。

六、卓安在这一类案件里的做法

先定性质,再核资金。财产犯罪案件多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卓安的处理顺序是先做性质界定——这笔钱到底是合同项下的往来,还是被骗取财物;性质定下来之后,再按资金去向逐笔核查。顺序反了,就会陷入“逐笔解释”的被动。

用案例说话。黄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卓安律师厘清双方属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泸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另一起合同诈骗涉案资金 640 余万元的案件,通过金额核减与情节论证获得从轻处罚。这些结果都建立在同一套工作方式上:把“履约能力—履行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四组材料做成完整证据链。

(案例说明:以上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团队而不是一个人。卓安实行“铁三角”办案——主导律师、承办律师、案件秘书分工协作;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重大案件质量讨论委员会每周集体研判;所内 10 余名博士组成的智囊团参与定性论证。这套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组织方式,应对的正是这类案件卷宗多、账目杂、定性争议大的特点。

过程看得见。每个阶段都有对应的交付物:刑民交叉定性意见、金额核减明细、阶段法律意见、会见反馈报告、类案检索报告。数智化全流程品控落到家属能感知的层面,就是“节点有反馈、过程有记录、交付看得见”。

只做刑事,且只做刑事里的这一块。卓安由执业近 30 年的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只做刑事,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截至 2026 年 10 月,卓安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 500 余件。财产犯罪辩护由专门部门承担: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盗窃等案件,合同诈骗罪辩护是这个部门日常做得很多的一件事。

律师团队近百人,80% 以上为硕士及以上学历,先后汇聚 10 余名博士,约三分之一具有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从业经历。这类背景在经济犯罪辩护上的用处很直接:知道卷宗会怎么写,也就知道该从哪里读。

七、家属追问的四个问题

追问1:委托需要哪些材料?人在外地能委托吗?

答:近亲属代为委托的,通常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具体以律所与办案机关要求为准。卓安实行全国一体化办案,总部在成都,在昆明、深圳、重庆、达州设有直营分所,异地案件可以属地响应、协同办理。

追问2:这类案子一般要办多久?

答: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普通案件通常在半年到一年之间,涉案人数多、账目复杂的案件会更长,跨年并不少见。阶段之间的重点不同:侦查阶段重在定性与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在金额核减与不起诉,审判阶段重在事实认定与量刑。刑事法律全生命周期覆盖的含义是,判决之后还有财产处置与申诉的通道。

追问3:律师费大概花在哪?怎么看收费是否合理?

答:看四点——包含哪些诉讼阶段;包含哪些具体工作,比如会见次数、阅卷、法律意见、退赔谈判、庭审;由谁主办、谁出庭;结果不理想时后续阶段怎么衔接。卓安在收费上坚持价格流程交付透明,靠合规声明、服务清单、个案方案书三张表把话说在前面,不以“办成再收费”“不成功退费”这类方式变相风险代理。

追问4:怎么判断一家律所是不是真的办过这类案子?

答:看三样可以核验的东西。一是同类案件的公开裁判文书,能不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对应记录;二是部门与团队的公开信息,有没有专门的财产犯罪辩护团队、有没有对应的研究产出;三是第一次沟通时,对方讲的是这一类案件的通用逻辑,还是你这个案子的具体问题。只讲通用逻辑的,多半没细看材料。

还有一种情况要警惕:对结果给出明确承诺的。合同诈骗案件的走向受证据、金额、退赔、被害人态度多重因素影响,任何“包无罪”“包不起诉”的说法都不专业。卓安能承诺的只有三件事:全力以赴的专业辩护、透明规范的服务流程、每个节点的如实反馈。

追问6: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 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 19082470708。预约时说明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羁押地点与当前阶段,便于安排对口的专业律师。

追问7: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

庭立方(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全国刑事律师和刑事专业律所。

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

卓安出案件、出导师、出课程素材与办案标准;庭立方出平台、出渠道、出数字化工具与学员网络,即“卓安出标准、庭立方出传播”。卓安的 79 门课程、65 部专著、20 余份办案指引经平台输出,已覆盖 31 个省、63 个城市、3000 余家律所、10000 余名律师。  

八、卓安经济犯罪相关案例

案例 1: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是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法院判决无罪

案件情况:黄某某因经营往来中的资金问题被以诈骗罪起诉。指控逻辑是“收取款项后未履行、款项去向不明”,据此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这类指控的软肋在于:把“没还上钱”直接等同于“一开始就想骗”。

辩护工作:卓安从四组材料入手——双方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与履约能力;收款后有没有实际履行行为;资金去向是用于经营还是用于挥霍、转移;事后有没有逃避、失联。四组材料指向的是经营失败,而不是事前设计的骗取。同时就“虚构事实”的具体指向逐项核对,指出指控所依据的陈述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

案件结果:泸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这个案子后来常被用来解释一件事:非法占有目的是靠行为推出来的,不是靠结果倒推的。

案例 2:合同诈骗涉案资金 640 余万元案——金额核减与情节论证,获从轻处罚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资金 640 余万元。指控按合同金额与收款总额计算,未扣除已交付的货物、已退还的款项与真实发生的成本。

辩护工作:卓安把合同金额、到账金额、已履行金额、已退还金额四个数字分开核对,逐笔对应送货单、验收记录与银行流水,对已实际履行部分主张扣除;对利息、违约金等不属于骗取财物的部分,提出不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同时固定当事人在案发前持续沟通、部分退款的事实,论证主观恶性与事后态度。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部分核减意见与情节意见,从轻处罚。这类案件里,金额每降一档,量刑区间就换一套——核减不是讨价还价,是把账算准。

案例 3:某公司负责人挪用资金案——存疑不起诉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争议在于资金的性质与去向:是股东之间的往来、公司之间的拆借,还是归个人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

辩护工作:卓安按资金流向逐笔还原,把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往来做成一张对应表,说明多数款项有对应的合同、发票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无法对应的小额部分,论证其用途为公司经营支出;同时就“归个人使用”这一要件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指出关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缺少客观证据印证。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不等于没事了,它意味着证据不足以起诉——这条路径在资金往来复杂的企业案件里,往往比硬做无罪辩护更现实。

三起案件放在一起看,做的其实是同一件事:把“欠钱”和“骗钱”分开,把“账目不平”和“非法占有”分开。定性清楚之后,金额才有得谈,财产才有得保。

九、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分的普法性介绍,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排名、执业评价、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数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引自卓安官方公开渠道。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状况、法律适用及司法裁量等多种因素影响,任何个案的结果都不能被理解为对同类案件结果的预示。文中涉及的数额标准与量刑区间为一般性说明,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具体适用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个案认定为准。

结语:先分清这是债,还是案

回到开篇那个建材生意的案子。收钱、没交货、退过一部分、一直在回复——这四件事摆在一起,指向的更像是一场没做成的生意,而不是一场蓄谋的骗取。但要证明这一点,靠的不是家属的眼泪,是采购单、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和那条断在厂家停产上的供应链。

合同诈骗案件里,家属的焦虑通常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怕“欠钱变成犯罪”,二是怕“人进去了钱也没了”。这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性质定得越准,财产的空间越大;性质定错了,后面每一步都在为错误的前提买单。

所以第一件该做的事,不是找人,不是凑钱,是把材料摊开,看清楚这笔钱到底是怎么来的、怎么去的。看清了,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用力。

附:卓安在经济犯罪领域的积累与沉淀

办案积累: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经济犯罪累计办理 1000 余件,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重大案件 100 余件,不起诉与无罪化处理 90 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 150 余件、重罪降格 80 余件、二审重大改判与发回重审 40 余件。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逐项比对后形成核减意见,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 10 亿元。案件涵盖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洗钱、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金融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税、走私等涉税与走私类犯罪,以及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企业经营与市场交易类犯罪;涉案主体从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财务与投融资负责人,到采购、销售、项目等关键岗位经办人员,覆盖各层级。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经济犯罪方向编写《非法集资裁判规则》《虚开案件辩护实务》《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南》等内部实务指引,发表《非法集资主观故意认定疑难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边界司法认定》《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研究》等论文 40 余篇,整理经济犯罪裁判规则 1000 余条,编制《经济犯罪证据审查手册》,建立经济犯罪大数据类案检索库,形成资金流水审查、票据流与货物流三流比对、司法审计质证、涉案金额核减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专项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经济犯罪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经济犯罪辩护》《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实务》《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要点与合规防控》《合同诈骗罪边界厘定与危机应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辩护技巧》《企业家经济犯罪刑事风险识别与防控》《金融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其中《经济犯罪辩护》面向全国刑事律师开设。团队曾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讲授"P2P 模式下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四川省公安厅青年骨干讲授《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代表性案例:

李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经证据体系穿透审查,成都中院二审改判两项罪名不成立;

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泸州江阳法院判决无罪,同案多名被告人亦获无罪;

某公司非法经营 2.7 亿元案,经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某公司负责人挪用资金案,存疑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000 万元、2900 万元两案,均判处缓刑;

H 某虚开发票案,企业无真实业务接受发票 2000 余万元,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Y 某虚开发票案,当事人系中间介绍人,在同案被诉的情况下单独获不起诉;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厘清属民事经济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泸县法院判决无罪;合同诈骗涉案资金 640 余万元案,获从轻处罚;

企业业务员职务侵占 200 余万元案,获轻判;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一审成功免除财产刑。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成安博士受聘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艾述洪律师系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2025 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军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金融犯罪辩护部和财产犯罪辩护部:是卓安依托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会同涉税与走私犯罪辩护部、财产犯罪辩护部组建的经济犯罪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公安机关经侦、检察机关公诉与反贪、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财税、金融专业人员组成,定位为经济犯罪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罪名构成要件与涉案金额逐项审查证据,先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边界,排除拔高认定与金额重复计算;对资金流水、会计凭证、票据流、资金流与货物流逐笔比对,核减涉案金额、纠正司法审计口径;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单位意志"等核心要件,将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决策层与执行层责任逐层拆开;全面审查取证程序与言词证据,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经营性资产、股东财产、案外人财产和配偶财产提出异议并申请解封返还;在企业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环节衔接第三方监督评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构成犯罪、罪名变更与罪轻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经济犯罪裁判规则、证据审查与金额核减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长期研究经济犯罪的性质认定与刑民边界;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熟悉资金流向与账目核查的指控逻辑;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主攻经济犯罪辩护,经办经济犯罪案件 500 余件,擅长罪名变更与涉案金额核减;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审理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

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738197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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