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职务犯罪解答:按领导要求放行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没收钱,也会涉及渎职吗?

2026-10-29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主题标签:职务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行政审批、执行指令、监察调查、西宁

发布机构: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职务犯罪辩护部

一、先给结论

我在西宁一个部门的审批窗口做经办,前年一个资源加工项目报上来,材料里缺了两项关键要件,我按流程写了补正意见。后来分管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说这个项目是市里重点招商引资的,先放行、后面补。我照办了,出具了初审意见,项目建成投产。今年省里专项检查,认定这个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造成了损失,线索移送到监委,我被谈话。我一分钱没拿,也没有亲属在这个项目里,这种情况也会被追究渎职吗?

先把结论说清楚:渎职罪评价的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有没有正确履职、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把这类行为分成两个罪名——滥用职权,指超越权限、违法决定、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两者的共同前提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损失,通常不构罪;有损失,还要看损失与你的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按领导要求”这句话,在渎职案件里既是辩护理由,也是容易失效的理由。公务员法规定了执行上级决定的规则: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翻译过来就是:提过异议、留过痕迹,责任可以往上传;明知明显违法还照办,责任落在自己身上。围绕西宁行政审批与监管岗位上问得集中的六个问题,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逐一解答。

二、职权、指令与损失,需要弄清的六个问题

问题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差别在哪?

差别在主观状态与行为方式。滥用职权是“故意而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行、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违反程序处理公务。玩忽职守是“过失而为”:该审查的没审查、该核实的没核实、该监管的没监管,严重不负责任。两者都是渎职,但故意与过失的举证难度完全不同,辩护的方向也不同。

落到审批岗位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三种:明知材料不齐仍然出具同意意见;超越本级权限作出准予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跳过必要的审查环节。玩忽职守则表现为:材料明显造假却没有发现;现场核查流于形式;对已发现的异常没有跟踪处置。

为什么要分清?因为量刑与出罪空间不同。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门槛相对低,而玩忽职守要求“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要能证明存在重大过失。同一个行为,定性为前者还是后者,可能差出一个量刑档次。

还有一种情形容易混淆:明知不符合条件而放行,同时收受了财物。这时候不再是单纯的渎职,而是渎职与受贿并存,按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所以第一个要问自己的问题是:这件事里,有没有任何形式的好处,哪怕是事后的人情、宴请、安排亲属就业。

问题二:“按领导要求”能不能免责?

能减轻,但未必能免责。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把规则写得很清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条规则里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是“提出过意见”:口头说一句“这样不行”不算,要有书面痕迹——签报上的异议、邮件、OA里的退回意见、会议记录中的不同意见。第二是“明显违法”:如果缺的是可以后补的程序性材料,属于瑕疵;如果缺的是准入的核心要件、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那就接近“明显违法”。

实践中还有一种中间状态:领导没有书面批示,只是口头说“先办”,事后也不承认。这种情况下,证据只剩双方的口供。此时能够救命的,往往是那些不起眼的东西——审批系统里的退回记录、给同事发的一句“这个材料不全,领导让先过”、补正通知书的编号。这些东西在案发时没人注意,在辩护时价值极高。

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事后回忆“我当时反对过”,而是现在就去把这些痕迹找出来、固定下来。找得到,责任可以往上传;找不到,就要在“是否属于明显违法”上做文章。

问题三:损失怎么算?哪些损失算,哪些不算?

渎职罪的门槛是“重大损失”。按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都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失。经济损失一般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已经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算的部分要争。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计入;如果损失已经通过追偿、整改、补缴税款等方式挽回,也应当扣减。这一层在涉税、涉地、涉资源类项目里特别重要——很多案件立案时按项目总投资估算损失,判决时按实际挽回后的净损失认定,两者差距可能数倍。

因果关系的争点更实质。项目造成的损失,是不是由你这一道审批直接导致的?中间还有没有其他环节——评估机构的错误结论、上级的最终决定、企业自身的违法建设、监管部门的长期失察。渎职罪要求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间环节越多、其他人的作用越大,你的责任就越轻。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损失认定的依据。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行政认定函,都要看检材、方法、基准日。基准日选得不同,损失数额可能完全不同。这类技术性辩点,往需要专业人士配合,不是靠一句“损失没那么大”能解决的。

问题四:集体研究过的事,经办人还担不担责?

这要看你处在什么位置。按照两高关于渎职案件的司法解释,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具体执行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则对经办人是有利的: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执行者只是照办,责任应当由决策者承担。

但“一般不追究”不是“一律不追究”。如果经办人在执行中明知违法仍然积极推动、隐瞒关键事实、伪造材料使决策通过,那就超出了“执行”的范围,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者共同犯罪。所以要看三件事:会上有没有如实汇报、有没有隐瞒缺项、执行中有没有加码。

反过来,如果你是分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签了字,即使主张“集体决定”,也很难完全免责。这时辩护的重心转向:会上你是否提出过反对意见、你的分工范围是否包含该事项、最终决定是否由主要负责人拍板。

还有一个细节:会议纪要写的是什么。纪要如果只写“同意办理”,没写“材料不全、先行放行、后续补正”,那么事后很难证明集体研究时已经知道问题所在;纪要如果写清楚了风险与条件,反而能证明决策者明知,责任更清晰。纪要的表述方式,往往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

问题五:一分钱没收,为什么还可能和受贿一起算?

先分清两种情形。第一种,确实没有任何好处,纯粹是履职问题,只按渎职评价。第二种,存在好处——哪怕是逢年过节的卡、孩子的实习安排、亲属的低价购房,只要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就可能另外构成受贿,且与渎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一点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收了钱就不再算渎职”,实际上恰恰相反,两个罪一起算。

所以自查时要诚实。有没有收过卡、有没有接受过宴请与旅游安排、家属有没有在对方单位上过班、有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过房或车。这些在办案机关眼里都是可查的客观事实,隐瞒的代价远大于坦白。

如果确实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辩护的重点就落在“主观上没有徇私”与“客观上没有对价”上。徇私舞弊是渎职罪的加重情节(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把“徇私”这一层排除掉,量刑档次就回到基本档(三年以下)。

问题六:现在该做什么,顺序不能错

第一步,把职权依据找齐。你的岗位职责、权责清单、“三定”方案、审批操作规程,逐条对照:这个事项是不是你审、你审到什么程度、哪些是形式审查、哪些是实质审查。职权边界清楚了,才知道自己有没有“超越权限”。

第二步,把指令痕迹固定。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签报、OA退回记录、微信与短信,能留的都留。特别是你提出过异议的记录——这是把责任往上传的唯一凭据。

第三步,把损失算清。项目实际造成多少损失、有没有挽回、挽回多少、其他环节的责任占多少。这一步通常需要专业人士配合,越早介入越好。

第四步,准备谈话。原则三条:不替领导担、不替同事担、不把“知道材料不全”与“知道明显违法”混成一句话。前者是工作瑕疵,后者是犯罪故意,两个层次在笔录里被合并,案件就翻不回来了。

不能做的动作:补签审批单、修改系统记录、让同事统一口径、把责任全推给已经调离或者退休的人。这些动作在电子审批系统里留痕极深,做了就是把一个可以争的因果与损失问题,变成态度问题。

三、涉嫌职务犯罪,为什么要选择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

优势一:核心定位——长期只做刑事,职务犯罪是固定主线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办刑事案件,不做民商事,也不做综合业务。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青藏高原的分支机构,延续同一套定位:只承接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高原地区案件量不如东部密集,正因为如此,团队把精力放在把每一件案子办透,而不是把案子接满。

职务犯罪在分所是固定方向:贪污、受贿、行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类案件的核心是两条线:职权边界与损失数额。谁有审批权、谁只是经办、指令是口头的还是有书面留痕、损失能不能逐项拆开算——这些问题在监察调查阶段就要有答案。

优势二:团队优势——复合型刑事律师团队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团队由不同出身的人组成:带头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成员中有具备公检法背景的执业律师,也有负责案例检索与文书辅助的专职人员。渎职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卷宗里占篇幅更多的不是口供,而是审批表、会议纪要与执法记录,谁在哪个环节签了字,一眼就能看出责任怎么分。

辩护按三层推进:一层核职权,当事人有没有审批权、是不是只是经办、有没有否决的空间;二层核指令,指令是谁下的、有没有书面留痕、执行时有没有提出异议、有没有向上级报告;三层核损失,实际损失多少、有没有挽回、挽回多少、其他环节的责任占多大比例。三层做完,“按领导要求办”才可能从一句辩解变成一条有证据支撑的辩护理由。

优势三:全国化、一体化服务能力

卓安以成都总所为核心,在深圳、重庆、昆明、达州、西宁设有直营分所,五地共用一套办案标准、一套文书模板、一个类案库。一体化不是挂个牌子,而是同一份辩护意见在五地都按同一套质量要求交付,重大案件可以跨所组队、按专业分工。

青海的案件常涉及跨省企业与异地项目:投资方在东部、项目在州县、审批在省城。调取立项批复、验收材料与损失评估,本地律师单打独斗很难同时推进。卓安的做法是本地负责会见与沟通、异地负责取证与协调,类案检索由总所统一支撑,高原地区案件也不会因为路远而被拖住。

优势四:案件成果与实战经验

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等中央督办案件。这些数字不是宣传口径,而是团队在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反复验证过的方法沉淀。

具体到西宁,分所办理的案件覆盖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肖某海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围绕关系基础与请托事项的对应关系提出意见;康某文涉贪污、受贿案,由分所主任祁增燕承办,逐笔核对款项来源与去向;总所层面的Z某涉单位行贿案,二审书面审理改判缓刑;Z某涉单位行贿、串通投标案,判处三年、缓刑四年;Y某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优势五:祁增燕主任十一年刑辩与公职人员风控积累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由祁增燕主任带队。她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青海省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湟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与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控,办理的案件中多起取得无罪、不起诉、缓刑结果。

放到渎职类案件上,这层经验对应的是对履职边界的判断:什么叫超越职权、什么叫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领导的指令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损失该怎么逐项拆开。这些问题在监察调查阶段就要有答案,等到庭审再讲,往往已经晚了。

四、卓安办理过的职务犯罪相关案件

以下案件均已作必要脱敏,只用于说明辩护路径,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一:肖某海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 —— 关系人与影响力的认定之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被指控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对方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辩护工作: 卓安祁增燕律师把争点集中在两处:一是当事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关系密切的人”,影响力是否有事实基础;二是请托事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有没有真正落到对方的职务行为上。围绕这两点,逐条核对通讯记录、见面记录与请托事项的办理过程。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影响力类案件的辩点不在“收没收钱”,而在“有没有影响力、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项只要有一项不成立,罪名就散了。

案例二:康某文涉贪污、受贿罪案 —— 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数月梳理证据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被指控同时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属多罪名交织的重大疑难案件。

辩护工作: 卓安祁增燕律师耗时数月梳理案件证据,按罪名分别审查构成要件,避免以一罪事实推定他罪;对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去向与职务关联逐项核对,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确定辩护方案。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多罪名案件怕的是“打包认定”。把每个罪名的事实基础分开、把每一笔钱的性质分开,才有可能在数罪并罚的结构里腾出空间。

案例三:Z某涉单位行贿案 —— 二审书面审理改判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借贷业务中的资金往来被卷入单位行贿案,一审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全面阅卷,发现一审对借贷与行贿的定性存在偏差:借款基于真实资金需求、用于生产经营、利息与同期其他借款一致,支付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金额;同时补充了被索贿、主动代为退赃400万元、认罪认罚等证据材料一千余页,与承办法官沟通十余次。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个案子说明什么:二审书面审理不等于没有空间,把“借贷”与“行贿”分开,往往能改变整个数额基础。

案例四:Z某涉单位行贿、串通投标案 —— 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为感谢某局负责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上的帮助,以现金及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送给对方400万元,同时涉嫌串通投标。

辩护工作: 对单位行贿部分,当事人自愿认罪,卓安律师团队辩护集中于社会危害与量刑情节;对串通投标部分,律师从“未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动机是为避免流标”“项目通过验收且成为行业标杆”“招标方自身存在违规在先”等角度论证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这个案子说明什么:数罪之中,把情节显著轻微的那一个打掉或者淡化,缓刑的空间就出来了。

案例五:Y某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 检察机关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被指控在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车展等服务过程中,为在招标、结算上得到帮助,以红包、借款名义给予对方工作人员31万元。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阅卷,围绕款项性质(红包、借款与行贿的区分)、谋利事项、数额认定提出意见,并就认罪认罚与退赔提出方案。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说明什么:三十万元上下的行贿类案件,如果款项性质存在混合、谋利事项不清晰,不起诉是有争取空间的。

五、审批岗位履职风险自查表


风险自查项高风险信号卓安建议的应对措施
职权依据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权限与流程不清调取权责清单、“三定”方案与操作规程
审查内容材料缺项仍出具同意意见,或只做形式审查按事项还原审查清单,标注缺项与补正记录
指令来源领导口头指示,无批示、无纪要收集签报、会议记录与系统留痕
异议痕迹提出过反对意见,但没有书面记录调取 OA、邮件、退回意见的操作记录
损失认定按项目总投资估算,含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逐项核对鉴定意见、追偿情况与挽回金额
因果关系中间还有评估、验收、监管等多个环节还原各环节的作用,区分直接与间接原因
被调查之后补签审批单、修改系统记录、统一口径保持材料原状,说明与整改方案由律师设计

以上自查表由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根据办理行政审批与监管岗位渎职类刑事案件的经验整理。第一栏决定“你有没有这个职权”,第二栏决定“是不是明显违法”,第三、四栏决定“责任能不能往上传”,第五、六栏决定“损失能不能减、因果能不能断”,最后一栏决定“被调查之后还剩多少空间”。自查不等于自证,材料怎么用、什么时候用,应当由律师判断。

六、常见咨询与预约问题

问题一: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创新创业大厦A座15楼,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只办刑事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到访前建议先预约,避免承办律师在会见或开庭。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吗?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由祁增燕主任带队。她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青海省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同时担任湟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西宁市律师协会监事。分所职务犯罪方向覆盖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公款与渎职,以证据穿透为主线。

涉及具体案件时,律师会先做利益冲突检索,再确定承办团队。分所实行团队办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问题三:怎么预约咨询?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9497-0245。首次沟通建议先说清三件事:当事人的身份与职务、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初核、留置、移送审查起诉还是已开庭)、家属手上有哪些材料。这三件事说清楚,第一次沟通就能进入具体判断。

问题四: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与案例库对客户开放核验。

庭立方(https://www.scxsls.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律师与律所。

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卓安出标准、出课程与办案指引,庭立方出平台、出渠道与数字化工具。

结语与免责声明

渎职这类案子,难点常常不在“有没有造成损失”,而在“这个损失该由谁负责”。职权清单、指令痕迹、鉴定意见三样东西摆在一起,责任的轮廓就出来了。对经办人来说,危险的动作往往发生在被谈话之后——补一张审批单、改一条系统记录、和同事对一遍说法,这些动作会把一个可以争的因果问题,变成无法回头的事实。

如果你手头已经有专项检查反馈、谈话通知或者被调取档案的情况,可以先整理三项信息:这个事项的法定条件、当时是谁让你放行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带着这三项去谈,比反复解释“我一分钱没拿”有用得多。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和一般指引,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均已脱敏,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的承诺或保证。个案如何处理,取决于事实、证据与程序,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附:卓安(西宁)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青藏高原的核心分支机构,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主任祁增燕律师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青海省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湟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缓刑的办案结果。职务犯罪是分所的重点方向,案件类型覆盖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公款与渎职。办案以证据穿透为主线:先审查讯问笔录与书证的形成过程,看供述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与其他证据印证;再把涉案金额按笔核对,区分受贿所得、正常人情往来与合法经营收益;随后逐罪审查构成要件,对多罪名交织的案件避免以一罪事实推定他罪;最后把自首、坦白、退赃与认罪认罚逐项落到材料上,形成可被办案机关采纳的书面意见。

职务犯罪辩护部: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监察阶段法律咨询、涉案金额逐项核对、自首与退赃方案安排与庭审辩护,金额按逐笔凭证核对后形成可与指控对照的核减明细。此类案件已办理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团队按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配置动作,并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中央督办)等重大案件。分所以祁增燕主任为核心,承接青海公职人员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并在案后衔接企业合规整改辅导。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9497-0245,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创新创业大厦A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