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从留置转到看守所,律师先会见还是先阅卷
摘要
留置结束、案子移送检察院,人从留置场所转到看守所,家属见到律师常问两句话:什么时候能见到人,什么时候能看到卷。这两件事的法定起点其实是同一天,都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但实现条件差得很远。会见凭三证就能约,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要安排;阅卷要等卷宗移交、案管登记、电子卷制作,实务中常要几天到两周。更关键的是移送后还有十日先行拘留期,检察院要在这十日内决定逮捕还是取保候审,这段时间会见能办,阅卷往往办不了。所以先会见不是习惯偏好,是那几天里少数能动的动作。但先阅卷也有它的道理,代价同样存在。这篇把两种做法各自的依据都摆出来,也说清第一次会见该问透的四件事。
一、这不是习惯之争,是程序条件之差
(一)两种做法都在执业规范之内
有的律师接手当天就去会见,有的律师先等卷宗。这两种排序在执业规范里都找得到依据,不存在哪一种更专业。家属在咨询时如果听到必须先会见或者必须先阅卷这类说法,反而要多问一句:依据是什么。
排序不同,往往是因为案件情况不同。案情简单、当事人在留置期间已经全部交代的,先阅卷效率更高;案情复杂、当事人自己也说不清哪一笔是哪一笔的,先见人更稳。
家属真正在意的其实不是顺序,是两件事:人什么时候能被看见,卷什么时候能被读透。这两件事在实务里各有各的堵点,把堵点弄清楚,顺序的问题自己就解开了。
(二)会见权和阅卷权的法定起点是同一天
这一点容易被误解。有人认为会见权是提前产生的,其实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同一条第四款还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两条的起点都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所以会见和阅卷不是权利上的先后,是同一天打开的两扇门。
(三)两者的差别在实现条件,不在权利本身
同一天打开,推开的难度不一样。
会见这一端,只要三证齐全,看守所四十八小时内必须安排。阅卷这一端,卷宗要从监察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制作电子卷、分配给承办检察官,律师还要递交手续、预约阅卷时间。这一圈走下来,几天是常态,赶上案件集中的时候两周也常见。
所以实务中的先会见,很多时候不是主动选择,是那段时间只有这条路能走。
二、更倾向先会见,有三个实务原因
(一)程序上:会见不依赖卷宗,阅卷依赖
会见凭委托手续就能办,不需要等任何一方准备好。阅卷必须等卷宗到位。
这个差别在留置转看守所的节点上被放大了。因为就在这几天里,当事人的强制措施状态还悬着,而律师手上除了当事人的说法,什么都没有。这个时候不去见人,手上就是空的。
(二)心理上:从完全隔绝到有人进来,第一次会面的价值最高
留置期间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监察法没有规定律师介入监察调查,也没有为被留置人员设置会见辩护人的程序。也就是说,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这个人没见过家属,没见过律师,能说话的只有办案人员。
从这样的环境转到看守所,第一次会见的作用不只是法律咨询。要告诉他外面的事:家里怎么样,谁在照顾老人小孩,工作上的事有没有人在处理。这些内容不产生法律效果,但它决定这个人接下来能不能稳定地把事情说清楚。
一个处于恐慌里的人,记不住细节,也说不清顺序。这在职务犯罪案件里尤其明显,因为这类案件的争点常常落在某一笔钱的时间、地点、事由、经手人上。
(三)辩护上:先拿到原始陈述,再去比对卷宗,才找得到矛盾
这是三个原因里最实质的一个。
第一次会见拿到的,是这个人在没看过卷宗、没被律师提示过任何重点的情况下,自己讲出来的版本。这个版本的价值在于原始。它和留置期间的讯问笔录之间有没有出入,和行贿人的证言之间有没有矛盾,都要靠这个原始版本去比。
如果顺序反过来,先阅了卷,律师心里已经有了控方的框架,坐到会见室里,提问就会不自觉地往那个框架上靠:这一笔是不是这样,那一次是不是那样。当事人顺着问题回答,讲出来的东西就是被塑造过的。原始版本一旦丢了,再想找回来,很难。
先会见,本质上是在给后面所有的比对留一个基准。
所以第一次会见有个动作要克制:不要先给判断。把问题不大或者麻烦得很这类结论说在前面,当事人后面讲的所有内容都会往那个方向调整。合适的顺序是先让他按自己的讲法讲完,讲到哪里卡住,再回头问。卡住的地方,往往就是后面最需要和卷宗核对的地方。
三、另有一个时间窗,只对会见开放
(一)移送起诉后有十日先行拘留
案子从监察机关移出去这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被转出留置场所,就发生在这一步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具体怎么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写得很明确: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段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十日窗口是最值得争取的节点之一
对一个已经被留置几个月的人来说,这十天决定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接下来是继续关着,还是有可能取保候审。
而这个决定作出之前,检察院必须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阅卷往往赶不上十日窗口
十天听起来不短,但卷宗流转、手续递交、预约阅卷这一套走完,很可能已经用掉一半。等看到卷,提交不捕意见的窗口已经关了。
会见不用等。人一进看守所,手续递上去,四十八小时内就能坐下来谈;谈完当天就能写意见。
这是很多律师宁愿先跑一趟看守所的实际原因。不是不想看卷,是这个窗口等不起。
四、先阅卷的理由,和需要付出的代价
(一)带着卷宗去会见,一次能问到点上
先阅卷的好处很实在。卷宗里有什么,指控的逻辑是什么,哪几笔的数额最要紧,看完心里有数,会见就能直奔主题,一次问到位,不用来回跑。
对异地羁押、会见名额紧张、每次只有半小时的案件,这个优势更明显。半小时里问完八件事和问完两件事,效果差得远。
有一种情况确实更适合先阅卷:当事人在留置期间已经全部交代,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家属也明确希望往认罪认罚的方向谈。这时候要解决的不是有没有争议,是量刑空间有多大,而量刑空间只能从卷宗里看。
(二)代价是提问会被卷宗带着走
代价前面提过一句:律师看过卷,提问就很难再中立。
还有一层:先阅卷再见人,容易把当事人的辩解当成和卷宗不符的部分来处理,而不是当成一条独立的信息来源。而职务犯罪案件里,恰恰是那些和卷宗不符的说法,常常指向控方证据的薄弱处。
这也是先会见最硬的一条理由。不是为了抢时间,是为了守住一个没被污染的版本。
五、会见不是一次,第一次要问透四件事
(一)会见不止一次,移送前后能做的事也不一样
会见不是见一次就完。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至少要见三次,每次任务不同。
第一次在移送后尽快安排,任务是拿原始陈述,重点在听,不在问出结论。
第二次在阅卷之后,任务是核对。带着卷宗里的矛盾点去,一笔一笔问:这笔钱笔录上写的是这个数,你当时是怎么讲的;证人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送的钱,那天你在不在重庆。
第三次在认罪认罚协商之前,任务是交底。量刑区间大概在哪、签了会有什么后果、不签会走什么程序,都要说清,不能替当事人做决定。
这里还有一个时间界线值得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把会见能做的事分成两段: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来说,人一转到看守所,这项权限就已经打开。
这也是第一次会见要尽早的一个理由。早一天,能做的事就多一项。
第一次会见要问透的是四件事:留置期间被问过什么、哪几笔认了、签过什么材料、身体怎么样。一件一件说。
(二)留置期间被问过什么、怎么答的
这是第一件,也是最容易漏的一件。
留置期间的讯问笔录,会作为证据进入卷宗。当事人转看守所后,检察院还会再讯问一次。两次说法如果不一致,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当成翻供。
所以第一次会见必须问清:留置期间一共被问过几次,每次问的是哪几笔,当时是怎么答的,笔录有没有逐页看过再签字。这些内容记下来,将来和卷宗一比对,哪里一致、哪里不一致,一目了然。
(三)哪些认了,哪些没认
要分笔记,不能只记总数。
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额是一笔一笔累加的,每一笔的定性、是否实际取得、计算时点都可能不同。当事人笼统地说都认了,实际上可能是把不该认的也认了。
(四)签过什么材料,身体情况怎么样
除了讯问笔录,还可能有情况说明、退缴凭证、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签过什么、什么时候签的、签的时候看没看清,都要问。留置期间签的这些材料,将来都会成为卷宗的一部分,事后想否认签过,很难。
身体情况也要当场记录。这一项不上卷宗,但它决定后面几个月这个人能不能配合。有慢性病的要问清用药,需要申请所内就医的当天就提。
六、从移送那天到卷宗到手,这段时间不空
会见完了,卷还没到,中间往往还有几天。这几天有几件事可以做。
- 先确认人关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收到通知,就知道人进了哪个看守所,会见预约也才排得上。
- 把委托手续递到位。 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申请阅卷,把时间约上。 手续递交的同时就把阅卷申请提上去,不要等通知。
- 在不捕的窗口里提交书面意见。 基于第一次会见拿到的信息就可以写,不需要等卷宗。这个阶段本来就有很多判断只能基于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基本事实。
- 准备财产来源材料。 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借贷往来的凭证,越早整理越好。这类材料家属能做,也不占用律师时间。
- 记住一条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会见时听当事人说,不等于替他组织说法。这条线律师要守住,家属也要知道。
七、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会见拿到的东西,卷宗里没有。
某市城建投资集团副总经理 Y 某受贿案,单独收受 100 万元及越野车一辆,伙同上司收受 920 万余元。卓安律师团队承办后,在会见中听当事人讲起自己在共同犯罪里的实际位置:职务较低,分赃较少,多笔款项由上司决定和支配。这个情况在案卷里并不突出,是会见时才完整浮现的。团队据此整理从犯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同时推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第二个,是阅卷看到的东西,会见时想不到。
某公司负责人 Z 某职务侵占、私刻印章案,涉及关联公司九家,业务和资金交错。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团队经阅卷发现,多笔指控的金额认定不当,缺乏对应的银行流水和财务账簿支撑,还有将行贿行为径直认定为职务侵占的情况。这些问题不是靠当事人陈述能发现的,只能逐笔对账。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取消了 3 笔职务侵占指控和 1 笔挪用巨额资金指控,并将部分指控变更为挪用资金。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说的是同一件事:会见给的是一个版本,阅卷给的是另一个版本,辩护的空间往往产生在两个版本对不上的地方。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吴亮律师团队办理这类案件,通常把第一次会见排在移送后的三天之内,先听,再核,最后才展开卷宗。
结语
不必纠结先后的形式。真正决定案子走向的,是两件事有没有做透:会见要把当事人的真实说法听透,包括他自己觉得不重要的那些细节;阅卷要把控方的全部证据吃透,包括那些看起来没问题的部分。两件事都做扎实,才谈得上对案件负责。
对自己案子的节奏拿不准的,可以说一下目前所处的阶段,是在留置、已经移送,还是刚到审查起诉。不同阶段该先动哪一步,确实不一样。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