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被批捕,是不是就等着判实刑了?
【核心结论】逮捕不等于定罪,也不等于要一直关到判决。它只说明检察院认为,眼下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诈骗罪批捕之后还有三道口子: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能不能走通,取决于批捕到底卡在哪一点。
一、先把逮捕通知书看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前两条很少争议,真正决定批捕的是第三条。法律列了五种社会危险性:
| 序号 | 法定情形 | 诈骗案里常见的样子 |
|---|---|---|
| 一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有同类前科、仍在联系其他被害人 |
| 二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涉众型、人数众多的电信诈骗 |
| 三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 同案犯未到案、微信群里还在通气 |
| 四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 被害人情绪激烈、双方仍在接触 |
| 五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 无固定住所、有出境记录 |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同条第二款要求,批准逮捕应当把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退没退赔、认不认罪,在批捕那一刻就已经放在秤上了。
二、批捕卡在哪,后面就怎么争
同样是逮捕通知书,背后的理由不同,应对完全不一样。
| 批捕原因 | 对应的法定情形 | 后面怎么争 | 什么时候动手 |
|---|---|---|---|
| 没退赔,被害人意见大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 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再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逮捕后随时可提,越早越好 |
| 同案未到案,怕串供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等证据基本固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再申请取保 | 审查起诉阶段 |
| 量刑可能较重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 | 争罪名、争数额、争地位作用,先争取降档 | 审查起诉至开庭前 |
第一种最常见。家属在三十七天内凑不出钱,人被批捕就以为没路了。退赔谅解之后,社会危险性这一项会变,变了就有得谈。
第二种最忌讳着急。同案没到案的时候反复申请,办案机关只会认为串供风险仍然存在。等案子移送检察院、证据基本固定,再提变更,成算大得多。
第三种要先接受现实,再找空间。这时候不该想怎么马上出来,而该想罪名能不能改、数额能不能核低、主犯能不能辩成从犯。
三、逮捕之后的三道口子
第一道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要在十日以内把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审查的核心是社会危险性有没有变化,所以退赔凭证、谅解书、病历、唯一抚养人材料,都是用来证明这个变化的。家属和辩护人也可以依据第九十七条直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要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道是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一般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阅卷,这是第一次能看到全部证据。数额怎么算出来的、既遂未遂怎么分、主犯从犯怎么定、有没有重复计算和虚高部分,都在这叠卷里。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第三道是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所以量刑的主战场在审查起诉,不在法庭上。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首坦白,都要在这一步落进量刑建议里,等到开庭再提,空间已经小了很多。
四、退赃这件事,最怕两种做法
一种是听承诺。任何人说马上能放人,都不可信。放不放人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没有人能打包票。
另一种是把家底全掏空。退赔要对应认定的数额,多退的部分不会自动变成从轻的筹码,家里也撑不住后面的开销。
法律其实给了明确的出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规定,诈骗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指导意见里也写明了幅度: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三十以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下。
我们办过一起,当事人涉嫌诈骗十二万元,侦查阶段家里凑不出钱,被害人意见很大,三十七天内没有退赔,被批捕。第二个月家里凑齐全额退了,拿到谅解,律师当天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院审查后变更取保。这不是运气,是批捕的那个理由消失之后,法律给出的口子。
五、家属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时间节点记清楚。逮捕通知书上的涉嫌罪名、批捕日期、关押的看守所,一个都不要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