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律师团队|留置案件中家属退赃退赔的三大困境

2026-10-16

一、结论先行:退赃退赔是留置案件的“双刃剑”

在留置类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赃退赔常常成为家属最纠结的问题,也是辩护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难点。这一难题并非新近出现,早自反贪局自侦阶段便已存在,并随监察体制改革延续至留置办案全程。退赃退赔不仅影响最终量刑,若处置不当,还可能因过度退缴、错退、性质不清,被办案机关作为认定涉案事实或数额的参考,甚至转化为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面对退赃退赔,家属普遍陷入一个两难:主动退,担心退错对象、金额不符,把不该认的、不该退的也一并“认下”;暂不退,又怕被办案机关视为态度不好、拒不认罪,进而加重责任。


因此,退赃退赔既非越早越好,也非越晚越好。家属要在理性、合规的框架下处理,首先要厘清困境背后的规范成因与法律后果。


二、深度分析:留置案件家属退赃退赔的法律困境与规范依据

要理性、合规地破解上述两难,必须先厘清困境背后的规范成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赃退赔在规范上并非单一概念,其法律后果因款项性质的差异而完全不同,这也是留置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关键的起点。


(一)制度规则特殊:违纪、违法与犯罪三类款项性质容易混淆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调查效率高,但对涉案家属而言,直接带来一个难题:办案机关要求退缴的款项,究竟是“违纪款”“违法款”还是“犯罪款”?这三类款项在规范依据与法律后果上并不相同,而留置案件中三者又常常交织出现,家属极易混淆。


第一,违纪所得的处置依据党内法规和政务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此类处置属于党纪政务处理范畴,主要解决违纪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返还与收缴问题,对刑事量刑并无直接的从宽评价功能——也就是说,单纯退缴违纪款,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退赃退赔”。


第二,违法(职务违法)所得的处置由监察机关在监察程序中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监察程序同时处理“违法财物”与“涉嫌犯罪财物”,但二者去向不同:前者在监察环节处置,后者须随案移送,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与处理。


第三,犯罪所得的退赃退赔,才是刑事诉讼中能够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产生有利评价的情节。其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所确立的实体处置规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贪污罪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处罚,故上述退赃从宽规则同样适用于受贿犯罪。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将尺度量化: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数额及主动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退赃退赔与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相衔接,进一步影响从宽的幅度与空间。


规范上的区分,决定了实务中的关键风险:如果退缴时未能明确款项性质,办案机关可能将其优先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处理,犯罪所得的“退赃退赔”便难以被法院作为认罪悔罪、从轻量刑的依据,刑事退赔的从宽目的随之落空,甚至可能出现多退、错退。更需警惕的是,在涉案数额尚不清晰时作大额、笼统的退缴,可能被作为对涉案范围与数额的默示认可,转化为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因此,退赃前必须尽量理清款项性质,在律师指导下办理退缴手续。


(二)信息不对称:留置阶段律师不能会见、移送起诉前不能阅卷

留置案件存在两个特殊的程序限制,直接导致家属退赃决策缺乏依据。


其一,留置调查期间,辩护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未赋予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留置)阶段的会见、阅卷权;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阅卷等诉讼权利,须待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展开。这意味着,在留置期间,家属无法经由律师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想法、退赃意愿,以及对涉案事实的真实认知。


其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律师无法查阅案卷材料,难以核实涉案事实与拟认定金额的范围。这就导致家属既不知道该不该退、退多少、退给谁、何时退,也无从独立判断退完之后能获得多少量刑优惠。所有决策只能建立在有限信息和推测之上,风险极大。


还需要注意,退赃的“时间节点”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若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一“及时性”判断,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与数额认定,而家属在信息隔绝状态下往往难以独立把握,更凸显专业介入的必要性。


(三)多重外部压力叠加:压缩理性决策空间

家属在作出退赃决定时,往往并非处于冷静、从容的状态,而是承受着多重压力的叠加,每一重压力都可能扭曲理性判断。


一是社会舆论压力。当事人案发后,家属面临亲友、所在单位与社交圈层的负面评价,容易为了尽快平息议论、保全颜面而盲目配合退赃,忽视退缴的对象与性质是否准确。


二是办案单位压力。办案人员在与家属沟通时,往往会明确提出退赃的金额与时限要求。家属因不懂法律、担心不配合会带来更不利后果,容易在恐惧与焦虑中仓促妥协,接受并不严谨的退缴方案。


三是原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压力。部分案件中,行业纪委在案件移送后仍持续跟进,催促家属尽快处理财产、配合退缴。这些压力层层叠加,使家属很难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


综上,退赃退赔的价值不在于“早退、多退”,而在于“退得对”——对象准确、性质清晰、金额有依据、时点得当、方式规范。下文结合实务案例与具体建议,进一步说明如何把退赃退赔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三、实战案例:留置后分阶段退赃,把退缴转化为量刑杠杆

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上述困境与应对得到了具体印证。


该案被告人x某某,原系xx市某街道办事处下属单位负责人,二〇二二年六月被留置调查,同年九月被逮捕。办案机关最初认定其共同受贿总额六十余万元。辩护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介入后,将辩护重心放在数额认定与“明知要件”的切割上;其中,x某某家庭在律师指导下分阶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四十六万元。最终,法院采纳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x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获得从轻处罚。该案办案心得特别指出:应“提前提示当事人家属分阶段退赃策略,避免过度退赃反致量刑失衡”。


这一经验与另一起受贿案的裁判逻辑相互印证:该案中一笔四十万元款项,因固定在案发前“及时退还”的时间节点并留存证据,被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成为降档的关键。两案共同说明,退赃退赔的价值,取决于对象、金额、时点的精准判断,而非简单的“早退、多退”。


需要说明的是,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基础、证据结构均不相同,上述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得出相同结论;但其价值在于说明,在留置案件的退赃退赔中,专业、分阶段的策略,远比盲目配合更能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给家属的建议

基于上述困境,家属在留置案件退赃退赔中,应把握以下六项要点:

依托专业律师,切勿轻信“花钱捞人”或仓促决策。留置期间律师虽不能会见当事人,但可以在外围指导家属梳理财产性质、准备合法凭证,并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提前布局。

退前核对款项性质。厘清所退款项属于违纪、违法还是犯罪所得,明确其对应的法律程序与后果,避免被全部归入某一性质处理而丧失刑事退赔的从宽空间。

核对金额依据。退缴金额应有事实与证据支撑,避免多退、错退、过度退赃,尤其警惕超出实际所得范围的“自愿”退缴。

核实收款账户是否规范。退缴须通过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指定的正规账户办理,谨防以退赃为名实施的诈骗。

留存手续凭证。退缴凭证、收据、相关文书应妥善保存,作为认罪悔罪与从宽处理的证明。

精准判断退赃的时点与方式。结合案件进度、证据材料与涉案金额综合决策,既不盲目抢早,也不消极拖延——退赃退赔的价值,终究取决于“退得对”,而非“退得早”。

五、专业背书:卓安律师事务所与艾述洪律师的职务犯罪辩护实力

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系四川大学刑法学硕士、高级律师,二〇二〇年入选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其中经济犯罪五百余件。其执业特点之一,正是擅长在复杂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中,做精细的“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把不该计入的、不该归责的,从证据链中清晰地分离出来。

办理此类案件,考验的不只是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更是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结构的整体把握。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一三年,是国内较早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所之一,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八千余件,其中无罪化处理(不起诉、撤案、无罪释放)五百余件,办理缓刑七百余件、取保候审七百余件。

卓安律师事务所下设十五大辩护中心与刑事控告中心,出版刑事专业专著六十五部,发表论文二百零三篇,开展刑事培训八百余场,覆盖三十一个省、五十余市,累计培训逾十二万人次;近三分之一的专职刑事律师具有原公检法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