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律师团队|副部级干部二次被调查的原因,一篇文章看懂
一、概念界定:什么是“二次被调查”
副部级干部,即通常所说的中管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所谓“二次被调查”,通常是指其此前已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比如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或者降级,也就是舆论常说的“断崖式降级”——但当时并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后,纪检监察机关又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需要说明,“断崖式降级”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处理的形象表述,指违纪情节较重、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但尚不构成犯罪移送司法,因而受到留党察看、撤职、降级等重处分的情形。那么,副部级干部为何会被二次调查?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二、第一类原因:发现旧案中遗漏的违纪违法问题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第一次调查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本人没有全部交代问题,刻意隐瞒了部分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当时证据尚不完整,只查实了部分违纪问题,因而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后来,由于查办其他关联案件、收到新的信访举报,或者开展专项倒查,获取了新证据,发现其在受处分前还存在未被处理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遂依法重新启动调查。
这里有两个关键的法律依据:
第一,党内法规层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四项,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意味着,已经受过一次处分,并不意味着此前的“旧账”被一笔勾销。
第二,监察与政务处分层面。关于已离职、退休人员的调查,以及已办结案件发现新事实后的重新调查,需要准确区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离职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并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处理。对于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赋予的监察职权,同样不受退休、离职的影响,可以依法调查。此外,已经办结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重要事实、证据,监察机关可以依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立案调查的规定,重新立案调查。
要点提示:前述两类依据分属不同规范——“退休、离职人员违法仍可立案调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办结案件发现新事实重新调查”对应监察机关依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享有的调查职权,二者不能笼统归为同一条文。
三、第二类原因:处分之后又犯新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种情形,是受处分之后又实施了新的违纪违法问题。换言之,其已经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但仍不吸取教训、不收敛不收手,又实施了新的职务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如果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了相关行为,同样可能被监察机关调查——“退休”并非违法行为的安全港。
在纪律评价上也有明确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项,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也就是说,受处分后再故意违纪,不仅会被追究新的责任,还会在量纪上受到从重或者加重的评价。
四、几个程序上的补充说明
围绕“二次被调查”,还有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第一,已“双开”并移送司法判刑的,一般不再单独进行二次党纪政务调查。“双开”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籍与公职均已处理完毕。这类情形一般不会再单独启动二次党纪政务调查;但如果其在服刑期间或者刑满后发现漏罪,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法继续追诉。
第二,退休不等于免责,但刑事责任受追诉时效限制。党纪、政务责任不因退休而免除,对在职期间的职务违法犯罪,监察机关仍然可以立案调查。但同时应当注意,刑事责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犯罪经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不能简单表述为“终身追责”。当然,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管辖可能发生变化。降级之后,如果干部管理权限已经下放,二次调查就可能由相应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这也是为何一些原副部级干部,后续的调查通报会由省级监察委员会作出,而非一律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办理。
五、边界厘清:二次调查不等于复查纠错
最后一个需要区分的概念,是“二次调查”与“复查纠错”。
复查、复议,针对的是原处分决定本身是否存在错误,处理结果可能是维持、变更,也可能是撤销原处分。
二次调查,则不是推翻原来的处分,而是在原处分并无不当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另行追究遗漏的问题或者新发生的问题;前后所受的处分会合并评价、合并处理。
简言之:要么是此前没有交代完、事后挖出了旧问题;要么是受处分之后,又新增了违纪违法。这两类情形,是副部级干部二次被调查的核心原因。它体现的是反腐败斗争不搞“一查了之”,不会因为有过低级处分、因为降级或者退休,就终结对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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