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律师团队|恶势力认定标准是什么?满足3个条件才够得上门槛
一、结论先行:恶势力认定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
认定恶势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组织性,即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二是惯常性,即在二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至少包含一次犯罪;三是危害性,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换言之,只要组织性、惯常性、危害性这三项中任一项不成立,案件就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而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乃至治安案件处理。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总体要求中开宗明义:"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二、实务标准:恶势力认定的三个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恶势力认定的现行规范
认定恶势力的现行有效依据主要有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以立法形式界定了恶势力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二,法发〔2019〕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系统规定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成员范围、不认定情形及政策把握,是办理此类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三,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61号"周方健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第1361号案例明确:司法机关对"三人三次"的量化规定,只是成立恶势力的最低门槛,不能机械套用,还须实质判断行为是否形成"势"、是否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二)标准一:组织性——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
恶势力的前提是"组织",而非临时起意的几个人。依据法发〔2019〕10号第6条、第7条,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是指于二年之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二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
实践中,仅因临时雇佣、被利用或受蒙蔽而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反之,两三个人聚餐饮酒、一时冲动打架,既无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也不具备经常性,通常连刑事案件都未必构成,更谈不上恶势力——至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标准二:惯常性——是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
恶势力之"恶",在于行为的反复性与职业性,而非一次偶发。法发〔2019〕10号第7条、第9条要求,恶势力须"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多次"中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对于纠集时间短、刚达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这意味着,偶发的、孤立的违法事件不在恶势力之列。只有长期、反复、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方式的团伙,才可能落入这一范畴。单次冲突与"惯犯、职业选手"之间,在法律评价上有着本质界线。
(四)标准三:危害性——是否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这是三要件中最关键的一环。依据第4条、第10条,认定恶势力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典型表现如一定区域内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或凭借家族、团伙势力横霸一方,令群众不敢惹、不敢报警。
如果只是一般打架致伤、事后赔偿了结,并未形成区域性、行业性的恶劣影响,则不能仅凭伤害后果认定危害性。危害性的核心,是行为对公共秩序与群众安全感的实质性破坏。
(五)误区澄清:哪些情形不当然构成恶势力
结合规定与实务,以下几类常见情形不当然认定为恶势力:
其一,偶发打架、临时纠纷引发的冲突,属治安或普通刑事范畴,不具备组织性与惯常性;
其二,因婚恋、家庭、邻里、劳动、合法债务等纠纷引发,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依第5条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其三,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若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不按恶势力认定;
其四,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同层级:恶势力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较低门槛;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2002年立法解释)。二者不可混同,更不可层层拔高。
组织性、惯常性、危害性,三要件缺一则不构成恶势力。守住这道门槛,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防止错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家属指引:案件初期的六项应对建议
1. 先弄清"三要件",别被"涉黑恶"标签吓住。 判断案件是否够得上恶势力,看的是组织性、惯常性、危害性是否同时具备,而不是看有没有打架、有没有纠纷。
2. 区分三层法律后果。 恶势力、一般共同犯罪、治安案件,三者在定性、量刑与程序上差异巨大,切勿混为一谈。
3. 关注"纠集者"与"一般成员"的定性差异。 同样卷入一案,纠集者与其他成员的责任天差地别,务必让律师重点攻坚当事人地位。
4.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恶势力案件对"多次""危害性"的认定藏在细节里,律师越早阅卷、会见,越能在侦查、起诉阶段厘清边界。
5. 家属切勿串供、毁灭证据或盲目"捞人"。 好心办坏事,可能将自己也卷入法律风险。
6. 分清涉案财产与家庭合法财产。 《反有组织犯罪法》设专章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但合法财产依法不在追缴之列,应尽早整理来源证明。
四、律所简介:卓安律师事务所与任忠孙主任
任忠孙,系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曾任党政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逾千件,在走私犯罪、涉税犯罪、涉黑涉恶及公安部督办案件、非法集资与重大金融犯罪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其执业信条是:"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所,依托"庭立方"刑事法律平台,在川、粤、渝等多地设有办公室,长期办理涉黑涉恶、公安部督办、企业家跨省刑事等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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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情节不同,具体应对请以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