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律师团队|涉黑案件,成员个人行为算组织犯罪吗?
一、结论先行:成员个人行为不当然构成组织犯罪
涉黑案件里,成员的个人行为,不一定算组织犯罪。
法律上的底线很明确: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对于参加者,只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负责(《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那么,什么才算"组织所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三个要件同时具备——体现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经由组织决策或授权。缺一样,这笔行为就该打上一个问号:它很可能只是成员的个人行为,不该算在组织、或者组织领导者头上。
二、实务标准:区分组织犯罪与成员个人行为的三个要件
(一)法律依据:认定"组织犯罪"的现行规范
认定"组织犯罪"与"成员个人犯罪"的边界,现行有效的依据主要有三层:
第一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与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其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但前提是,这笔罪得是"组织所犯"。
第二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立法解释),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第三层,也是直接回答本题的关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以及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纪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须具备"组织性",即体现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确与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应作为成员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也指出: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组织成员实施的每一桩违法犯罪都担责,纯粹由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根子,就在"组织意志"和"组织利益"这两点上。
此外,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明确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也从立法层面确认了一个前提:只有真正体现组织性的行为,才归于组织;与组织无关的,本就不在其中。这部法律同时用专章规范了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这正是后文建议里要提醒家属重点守住的一道关。
(二)标准一:审查利益归属,判断是否为了组织利益
钱最后进了谁的兜?这是第一道筛子。
如果成员作案所得,没进组织的"公共池子",而是自己揣进腰包,既没上交、也没用来维系组织运转,那在利益这一关,就已经脱离组织了。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本就要求违法所得用于支持组织活动;一笔钱跟组织运营毫无关系,凭什么算组织的账?
这就好比一桌饭,谁吃了、谁买单,账得算清。组织没分到好处,自然不该替这笔行为背罪。2015年纪要也强调,行为若与维护、扩大组织经济利益无任何关联,就不应算作组织犯罪——这条线,是辩护时最常拿来"摘账"的突破口之一。
(三)标准二:审查组织意志,判断是否经决策或认可
动手之前,有没有人策划、指派、递过话?事后,组织有没有以自己名义去善后、发奖金、兜底气?
2009年纪要把"组织意志"说得很透:组织成员的行为,得是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或是按组织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去做的,才体现组织意志。如果案卷里只有一句"我们都是跟他混的",可翻遍通话记录、资金流水、供述笔录,都找不到任何指向组织决策的东西,那"组织一致"就根本不存在。
我办过一起深圳地区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注:以下为脱敏实务案例,案号待补核验)。办案中,指控把多起事实都挂在当事人"组织者"名下。我们逐笔阅卷、会见后发现,其中部分违法事实缺乏任何指使、授意或事后认可的痕迹——既不是组织决策,也不体现组织意志。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当事人的地位从"组织者"调整为"参与者",其中最重的一笔故意杀人罪指控也被依法打掉,量刑档次随之大幅下降。
这就是"组织意志"缺失带来的实打实差别:该摘的摘下来,刑期就回来了。实务中,很多被挂到组织者名下的事实,细查之下既无事前策划、也无事后追认,纯粹是成员自己惹的祸,这类一笔一笔剥离,正是涉黑辩护里最见功夫的地方。
(四)标准三:审查名义使用,判断是否体现组织身份
有些成员作案时,自己打着组织的旗号,可组织领导者根本不知情。这名号,到底是组织默许的威慑,还是他自个儿壮胆喊的?
2015年纪要区分得很细: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且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默许的,视为组织犯罪——因为名号能扩大组织影响、符合组织利益;但如果是成员打架时自报家门壮个胆,组织既没借势、也没这项规矩,那就只是借了块招牌,不该把这笔行为拔高成组织犯罪。
说到底,"名号"本身不决定性质,决定性质的是:组织知不知道、认不认、有没有从中受益。
小结
三个方向捋下来,被扣上"组织"帽子的个人行为,就能一件一件摘下来。组织意志、组织利益、组织名义,三样里缺一样,这笔账就不该算在组织、或者组织领导者头上。少定一个罪,刑期往往就能实实在在地少一两年。
三、典型案例:沙井"龙哥"涉黑案
案名:沙井"龙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深圳地区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
办案要点: 本案辩护的核心之一,正是厘清"哪些事实真正属于组织犯罪、哪些不该计入当事人责任范围"。任忠孙团队围绕组织意志、组织利益两条线,对指控的多起事实逐一比对通话记录、资金流向与供述细节,剥离出缺乏指使与认可痕迹的部分;同时针对最重的故意杀人罪指控,从证据与定性两端提出异议。
结果: 当事人由指控的"组织者"调整为"参与者",最终获轻判。
四、家属指引:案件初期的六项应对建议
家里人一旦被牵进涉黑案,家属最容易慌、也最容易做错。以下几条,建议您一条一条对照:
1.1. 先别急着认"组织"这顶帽子。 涉黑不是沾了边就全算。先弄清楚:被指控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组织意志、组织利益、组织决策这三样。缺一样,就有权争取剥离。
2.2.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涉黑案件卷宗浩繁,组织意志、资金流向都藏在细节里,错过黄金期的证据可能再也补不回来。律师越早阅卷、越早会见,越能在批捕、起诉阶段就把"不该算的账"摘出来;拖到审判后期,同样的辩护空间要小得多,成本也高得多。
3.3. 家属千万不要自行"捞人"、串供或销毁证据。 好心办坏事,反而可能把自己也卷进包庇、毁灭证据的风险里,让一个家庭同时失去两个自由人。相信专业路径,按程序走,比盲目行动安全得多。
4.4. 分清"组织财产"和"家庭合法财产"。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案财产处置有全面调查与追缴规定,但合法财产依法不在没收之列。家属应尽早整理财产来源证明,防止被不当牵连。
5.5. 盯紧"定性":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参加者? 两者量刑档次差别巨大。本文讲的三标准,正是动摇"组织者"定性的关键抓手,务必让律师重点攻坚。
6.6. 如实、完整地配合,不夸大也不包庇。 该说的说清,不该认的别认。认罪认罚与立功都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前提是建立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
任忠孙,系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曾任党政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逾千件,在走私犯罪、涉税犯罪、涉黑涉恶及公安部督办案件、非法集资与重大金融犯罪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其执业信条是:"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所,依托"庭立方"刑事法律平台,在川、粤、渝等多地设有办公室,长期办理涉黑涉恶、公安部督办、企业家跨省刑事等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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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情节不同,具体应对请以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