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哪几笔钱能减下来,审查起诉阶段就要动手

2026-11-03

摘要

受贿案件的辩护,能改结果的动作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案子从监委移送检察院后,起诉意见书上的数额会成为量刑基准;到了法庭上,能争的通常只剩从轻幅度。数额核减不是笼统喊一句金额过高,而是分三层逐笔过。第一层看性质,收受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人情往来,本来就不该计入。第二层看口径,旅游、装修、会员服务这类财产性利益按实际支付计算;受请托之前不满一万元的财物,依司法解释不并入;同一笔钱不能在几个请托事项下重复计算。第三层看档点,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三条线与三年、十年上下的刑罚直接挂钩,跨线的那几笔才是靶心。这三层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做,靠的是阅卷、书面意见入卷和退回补充调查;错过这道口子,同样的理由在法庭上的分量会明显下降。

一、受贿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定,晚了就只剩量刑可谈

案子从监委移送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上的那个数字是调查结论,不是判决结论。检察院对移送案件有独立审查义务,这个义务落到数额上,就是逐笔复核,而不是照抄。

(一)起诉书上的数字一旦落地,法庭改的是量刑不是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是审查起诉的法定作业清单,数额就装在事实与情节里。

案子一旦起诉,法院审理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展开。要动数额,通常需要检察院变更起诉,实务中比例很低。所以到了法庭上,辩护的重心会自然滑向自首、坦白、退赃这些量刑情节,“这笔钱根本不该算”这类主张越往后越难被听见。

审判阶段仍可争刑期、违法所得与退赔数额;事实层面的数额认定,越晚越硬。

(二)阅卷权与退回补充调查,都开在审查起诉这道口子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看不到每一笔的原始凭证、给付人陈述、资金流水,谈数额异议只能靠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这里有一处容易混:监委移送案件退回的是补充调查,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补充侦查。 两者的实施主体、期限口径不同,意见书里混用,等于把依据说错。

(三)书面意见必须入卷,口头说过等于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数额异议写成逐笔清单,比写一段认定数额过高有用。每一笔列六项:给付时间、给付人、金额、对应请托事项、卷内证据出处、异议理由。缺一项,这笔异议就落不了地。

二、性质上的减项:哪几笔钱本来就不该算受贿

这一层减的是整笔,不是零头。一笔款项的性质被推翻,数额直接扣除,不进入量刑折扣的计算。

(一)收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整笔不进受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同一条前后两半,就是这类辩护的全部战场。争的不是退没退,是为什么退、什么时候退。 判断及时,看两个客观痕迹:退还在案发之前,且有转账记录、上交登记、收据一类凭证。仅凭口供说自己早就想退,落不下来。

(二)只有人情往来没有具体请托的,先争性质再争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把受贿罪的要件写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种情形: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

三项都不满足的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但这一层卡在对等性上:婚丧嫁娶、节日往来,有来有回才叫人情;单向给付、金额逐年递增、时间点贴着请托事项,性质就变了。

(三)上下级之间三万元以上的收受,为什么辩解常常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是一条法律拟制: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条不要求证明具体请托事项。 只要主体关系、金额、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三项成立,“我们之间没有人情之外的事”这类辩解基本无效。这类款项上,力气应该换方向:争金额是否达到三万元、争款项是否属于正常礼金、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据基础。

数额不满三万元的,拟制不适用,但仍可能落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按其他较重情节处理。

三、数额上的减项:受贿的钱哪几笔被算多了

性质争不动,就争口径。同一笔钱,算法不同,数额能差出一截。

(一)旅游、装修、会员服务,按实际支付算不按报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把财物的范围划出来: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高估:按市场报价算、按卡面金额算、按当事人口供里的估值算。有票据的以票据为准,没有票据的看实际支出凭证。 装修、旅游按实际花费算,债务免除按被免除的债务数额算。

(二)受请托之前的一万元以下财物,依解释不并入受贿数额

这一条被引用的次数远少于它的实用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第二款规定,为请托人谋利前后多次收受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二款反过来读,就是一条减项:受请托之前收受、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不并入。 逢年过节的小额礼金、先认识后请托的往来,只要能证明给付发生在请托之前且不足一万元,就有扣除空间。

第一款里“未经处理”四个字同样有用:已经受过党纪政务处理并被收缴的款项,不能在刑事程序里重复计入。

(三)一笔钱对应多个请托事项的,不能在每处重复计入

起诉意见书按事项编排时,同一笔款可能被拆到几个事项下面,各写一次,总额就虚增了。

核对方法很笨但有效:以资金流水为轴,按付款人、时间、金额建唯一索引,再逐条比对起诉意见书的条目。 一笔款在两处出现,就是一处重复。

约定未交付的另算:受贿以实际收受为要件,仅有口头约定的一般不单独计入;但由第三人代持、指定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的,视为已经收受。

四、档次上的减项:受贿三百万这条线决定十年上下

数额减下来,最后要落到档位上。减多少不重要,减到哪一条线以下才重要。

(一)三百万这条线上,减一元和减一百万效果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把受贿罪的量刑分成三档,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由司法解释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划了三条线:

1.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属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三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百万元上下,一元之差就是十年上下的分界。 所以核减要有靶心:先算清距最近档点的差额,把力气压在跨线的那几笔上。

(二)十万到二十万、一百五十万到三百万,数额没跨档,情节却把档拉上去

两处反向陷阱,很多人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条第三款列的三项情形是: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同一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还有一处:受贿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情形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三项都可以逐项打。 索贿次数能否合并认定,损失有无证据支撑,职务提拔、调整是实际发生还是仅有承诺,每一处都影响档位。数额停在两百万,情节一旦被认定,量刑档就与三百万以上相同。

五、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受贿与行贿案件

以下案例系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已作案情脱敏处理,不特指本文作者承办。

(一)受贿九百余万元,数额认定与量刑档次大幅下调

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受贿案。当事人系某单位负责人,被指控收受财物九百余万元,按数额标准属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辩护从两处入手:一是逐笔核对每笔款项对应的请托事项与资金流向,对缺乏对价的款项提出性质异议;二是对以财物以外形式给付的部分,按实际支付口径重新核算。同时推进退赃与认罪认罚。最终涉案数额的认定与量刑档次均大幅下调。

关节不在总额,在结构:九百余万元由几十笔构成,每笔的性质、口径、证据强度都不同。

(二)行贿三百余万元,一审五年二审改判三年

另一件由卓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行贿案。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三百余万元。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辩护围绕两处展开:一是行贿数额中部分款项的证据仅有单方陈述,无资金凭证印证;二是当事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依法可以从宽。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价值在时点。同样的理由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写成书面意见入卷,一审量刑起点会不一样;到二审才把数额和情节争下来,多花的是一整轮审判的时间。

六、涉及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的行为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处罚,索贿从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三档量刑与从宽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较重情节

5. 同解释第二条 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及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严重情节

6. 同解释第三条 三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及一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的特别严重情节

7. 同解释第十二条 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及实际支付的计算口径

8. 同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种情形,及上下级关系的拟制规定

9. 同解释第十五条 多次受贿累计计算,及受请托前一万元以上财物并入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是受贿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法定查明事项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讯问、听取意见与书面意见附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