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律师:理赔员、修理厂都涉案,保险律师还能辩护吗?

2026-10-25

主题标签: 保险诈骗罪|利益冲突|理赔员|修理厂|职务侵占|四川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5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通常不能,而且这不是“讲不讲情面”的问题,是执业规则上的硬约束。同一家律所如果正在为保险公司办理本案,无论是代理报案、配合追偿,还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都不能再接受理赔员或修理厂的委托,因为同一案件的两方利益直接对立。《律师法》明确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刑事案件里,被害单位与被告人之间的冲突,基本没有“双方同意就能豁免”的空间。所以真正要问的不是“能不能”,而是“这家律所与保险公司现在是什么关系、代理的是不是本案”。

读完本文你会清楚知道:为什么会有这个限制、理赔员和修理厂各自可能面对哪个罪名、金额怎么算,以及换律师之后辩护该从哪里入手。这也是金融犯罪辩护在这类案件里首先要处理的一道门槛。

本文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第一,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律师不能为理赔员辩护,什么情况下可以?

第二,理赔员、修理厂、车主在同一笔赔款上,各自身处什么位置、可能被定什么罪?

第三,已经由保险公司的律师谈过一轮,换所之后哪些材料还能用、哪些说法要改?

卓安律师事务所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只做刑事案件,不做综合业务,不接非刑事业务。金融犯罪是卓安的重点方向:金融犯罪辩护部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 10 亿元,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办理 100 余件,二审重大改判、发回重审 40 余件。

一、能不能辩,先看三层关系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保险公司的律师”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身份,对应的结论也不一样。

1.1 第一种:正在为保险公司办理本案

如果这家律所正在代理保险公司就本案报案、提交控告材料、配合侦查,或者代理保险公司的追偿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它与理赔员之间是同一案件的对立双方。这种情况下不能接受委托,没有商量余地。已经接受的要立即解除,且解除前不得把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材料用于理赔员一方。

1.2 第二种:是保险公司的常年或专项顾问,但与本案无关

这种情况需要做冲突审查,不能简单说“可以”。要看的因素包括:顾问事项与本案有没有事实交集、律所是否接触过保险公司的内部调查材料、承办律师是否参与过相关理赔流程的合规审查。多数情形下,稳妥做法仍是回避——因为一旦使用或可能使用前委托中获得的信息,就同时违反保密义务与忠诚义务。

1.3 第三种: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委托关系

这种情形可以接受委托。只做刑事的律所在这一点上有结构上的优势:不承办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代理理赔诉讼、不做保险机构的合规外包,受理理赔员案件时不存在“左手代理公司、右手辩护员工”的问题。

家属可以用三个问题去核验:你们现在是否代理这家保险公司?代理的是不是本案?如果不是本案,过去两年有没有办过这家公司的理赔或合规事务?答得清楚、愿意书面说明的,才是干净的关系。

二、同一笔赔款上的五个位置:罪名与量刑都不一样

这类案件常见的误解,是把所有角色都往“保险诈骗”上套。实际上,刑法对主体的设定是有区别的,位置不同,罪名不同,量刑差距也很大。


角色常见罪名关键要件量刑区间
车主、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虚构标的、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发生的事故、故意造成损失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巨大五至十年;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保险公司理赔员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国有保险公司人员按贪污罪处理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巨大三至十年;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
理赔员收受好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国有人员按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修理厂或车主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巨大三至十年;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修理厂单独虚增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虚增维修项目、扩大损失,骗取保险公司赔款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巨大三至十年;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
修理厂与理赔员通谋按共同犯罪处理,随主行为定性有无通谋、有无分工、有无分赃随所参与的主罪

这张表要记住的一句话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赔员不属于这三类主体。所以理赔员通常不是按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按职务侵占罪,或者作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处理。这个区别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决定了量刑起点与辩护方向。

三、刑法第183条:理赔员案件的入口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写得很具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解释了两件事。第一,理赔员虚假理赔的常规落点是职务侵占,不是保险诈骗。第二,保险公司的性质会改变罪名: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按贪污罪处理,量刑与追诉标准都不同。所以在介入案件的第一时间,要确认的不是“拿了多少钱”,而是“这家公司的性质、这个岗位的用工形式、这个人是否从事公务”。

用工形式经常被忽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合作定损机构的派驻人员,是否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职务上的便利”,在个案中会有争议。涉企经济犯罪辩护在这类争议上的处理方式是:先看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的书面依据,再看实际权限,最后看制度上有没有授权外观。

四、金额怎么算:四个技术点

这类案件的量刑几乎完全由金额决定,而金额恰恰是容易被算错的部分。

4.1 虚增部分与正常维修要分开

一辆车真实受损、真实维修,只是把工时费和配件价往上抬了一截,涉案金额应当是虚增的那一截,不是整笔赔款。同理,真实存在的维修项目与凭空编造的项目,要分开列。这一层分开,金额可能下降一半以上。

4.2 未实际赔付的,性质不同

理赔流程通常有报案、查勘、定损、核赔、支付几个环节。在支付前被发现并拦截的,属于未遂;已经支付又被追回的,与未支付不同;支付后长期未被发现的,与主动退还也不同。这些差别在量刑上都有意义,不能笼统按“涉案金额”一个数字处理。

4.3 同一笔钱不能在两个罪名里各算一次

内外勾结的案件,容易出现同一笔赔款在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中被重复计算的情况。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有其规则,不是把每个人的涉案金额简单相加。资金穿透审查在这里的作用,是把每一笔钱的来源、路径、归属列清楚,再谈谁对哪一笔负责。

4.4 退赔与谅解要留痕

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退给谁、什么时候退、有没有书面凭证,效果不同。退给保险公司与退给车主,评价不一样;在立案前退与在审判前退,评价也不一样。每一笔都要有转账凭证与书面说明,避免出现“退了钱但说不清”的情况。

五、理赔员的三条主要辩点

5.1 身份与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当事人只是流程中的一个传递环节,没有定损权、没有核赔权、没有选择修理厂的权限,那么他对赔款没有实际控制力,这一要件就存在争议。岗位说明书、审批流程、系统权限截图,是这一环的基础材料。

5.2 明知与通谋

知道维修单被虚增,与主动教修理厂怎么虚增,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可能是审核失职,后者才是共谋。判断靠的是沟通记录:谁先提出来、谁提供模板、谁分配好处。没有这些,指控往往只能停留在“应当知道”的推测上。

5.3 作用与数额

在共同犯罪中,发起者、组织者与放行者、审核者的作用不同,分赃比例也不同。把作用与分赃对应起来,是量刑辩护实在的切入点。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在这里体现为:知道裁判文书会怎么表述主从犯与作用大小,证据就往那个方向组织。

六、修理厂的三条主要辩点

修理厂的位置比理赔员更复杂:它既可能是骗赔的发起者,也可能只是按车主的要求报价,还可能是被理赔员暗示“把价格做高一点”。三种情形,结论差别很大。

第一,维修事实是否真实。真实维修、真实换件、真实工时,即便价格偏高,也属于民事上的价格争议;完全没有维修却出具单据,才是虚构。第二,有没有与理赔员通谋。没有通谋的虚增报价,通常按民事欺诈或者行政违法处理;有通谋、有分工、有分赃的,才进入共同犯罪。第三,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范围。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的,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需要单独界定。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修理厂的业务量、客户来源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会被用来证明“长期配合”。这类证据同样可以被反向使用——长期合作本身说明存在真实的维修业务,不能因为关系稳定就推定每一笔都是虚假的。

七、利益冲突怎么处理:四条路径

如果家属已经找过保险公司的律师,或者律所提出“我们可以两边协调”,就要格外小心。下面四条路径的可行性差别很大。


路径具体做法风险与提示
理赔员另请律所由家属另行委托与保险公司无委托关系的刑事律所较为稳妥;前一家的意见可作参考,但不能照搬
原律所退出保险公司书面解除对保险公司的委托,专办理赔员一方需完成信息隔离,不得使用前委托材料;已参与本案的仍不宜接手
保险公司另聘律师保险公司就本案另行委托,原律所回避需三方书面确认,避免出现“换壳不换人”
同一律所分别指派律师不同律师分别代理双方多数情形仍不被允许,存在实质冲突时不能靠内部隔离解决

需要说清楚的是: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充分知情后可以放弃部分冲突;刑事案件里,被害单位与被告人利益直接对立,这种冲突通常不能通过“双方同意”解决。而且即便同意,前委托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也不能因此被使用。所以遇到“我们跟保险公司关系很好,可以帮你说话”这类表述,正确的反应是换一家。

八、为什么选择卓安处理此类案件:四个优势

8.1 只做刑事,与保险公司没有业务绑定

卓安从 2013 年设立起只做刑事,不承办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代理理赔诉讼、不做保险机构的合规外包。受理理赔员、修理厂案件时,不存在同时服务保险公司的利益结构。这一点在冲突审查上是可核验的,不是口头承诺。

8.2 金融案件的资金与流程能拆开看

保险案件的核心是流程:报案、查勘、定损、核赔、支付。每一个环节对应不同的岗位与权限,也对应不同的责任。金融犯罪辩护部的习惯做法是把流程画出来,把每个人放在位置上,再判断谁对哪一笔负责。把赔款路径与岗位权限对齐,就是这一步的目标。

8.3 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能切开

这类案件常常同时追究修理厂(单位)与理赔员(个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责任范围、罚金与自由刑的配置都不一样。把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是降低个人责任的主要路径,也是这类案件的常规工作。

8.4 涉案财物与企业经营一起保

修理厂被查封设备、冻结账户,几十个工人就没了工资;理赔员家庭的房产被查封,孩子上学会受影响。涉案资产保全关怀计划要解决的是:哪些资产与本案无关、哪些是经营必需、哪些属于案外人财产,并按刑法第六十四条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

收费上,卓安对外明确四条红线:绝不私下收费、绝不信息不透明收费、绝不承诺结果收费、绝不隐性收费。分阶段报价、书面约定、可以分期。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意味着家属能在签约前看到服务清单与交付节点。

九、同类金融案件的办理路径

下面几个案子不是保险案件,列在这里是为了说明方法:把机构的业务流程、审核权限与个人的行为分开,是金融类案件共通的处理方式。案件均已脱敏,结果不作为对类似案件的承诺。

案例1: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案件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因经手发放的贷款逾期被控违法发放贷款,同案多人一并被诉。

辩护工作: 围绕“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件,核对信贷流程、审批权限、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要求,指出发放经过集体审议、符合当时业务规则,损失形成主要源于企业经营与市场变化。

案件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同案多人亦获无罪。

本案提示: 岗位权限与流程合规,是把个人责任从机构损失中剥离出来的第一道工具。

案例2:李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二审改判两项罪名不成立

案件情况: 当事人被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多项罪名,一审作出有罪认定。

辩护工作: 逐项审查票证业务的授权、流程与真实交易背景,就其中两项指控的事实基础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主张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两项罪名不成立。

本案提示: 业务背景与授权链条是核心,逐笔核对比整体辩解有用。

案例3:非法经营 2.7 亿元案——不起诉

案件情况: 当事人被控在支付结算业务中非法经营,涉案金额 2.7 亿元。

辩护工作: 核对业务模式与资金路径,区分正常经营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界限,就金额计算口径与业务性质提出意见。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提示: 金额越大,越要把“业务是什么”说清楚,金额本身不是定性依据。

案例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000 万元、2900 万元两案——均获缓刑

案件情况: 两案当事人分别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000 万元与 2900 万元,均属数额巨大。

辩护工作: 按集资参与人逐一核对金额,把重复计入、已兑付、亲友内部借款部分剔除;同时固定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

案件结果: 两案均判处缓刑。

本案提示: 金额表做扎实,比庭上的表达更能改变结果。

十、误区与避坑指南:五个坑

误区一:以为保险公司的律师更懂这个案子,托他顺便帮忙。 冲突规则不是形式要求。让正在代理保险公司的人替理赔员出主意,既拿不到真正的对抗性辩护,也可能让前面的说法在后面变成对己不利的材料。

误区二:以为理赔员一定按保险诈骗罪处理。 理赔员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三类主体,常规落点是职务侵占,国有保险公司人员还可能涉及贪污。罪名不同,量刑与辩点完全不同,方向错了,力气就白费。

误区三:以为全额退赔就能了结。 退赔是从宽情节,但金额没核清就全额退,可能把本不属于自己的部分也认了下来。先做金额剥离,再谈退赔,顺序不能反。

误区四:以为修理厂只是民事纠纷。 真实维修、价格争议确实可能停在民事层面;但一旦有通谋、有分工、有分赃,就会进入共同犯罪。这条线要早点划清。

误区五: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就只能等判决。 认罪认罚影响的是程序与幅度,不影响事实与金额的核对。金额剥离、作用区分、退赔安排,在认罪认罚之后仍然可以做。

十一、四川本地:三个需要核实的特点

说明: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全国统一,四川在案件来源、管辖分工与行业分布上有自己的特点。本节只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具体以办案机关现行口径为准。

11.1 案件多由保险公司内部核查后移送

这类案件通常始于保险公司的反欺诈核查或者内部审计,形成核查报告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核查报告的口径、取数范围与结论表述,构成案件的起点,也是辩护最早可以对照的对象。

11.2 车险与人身险的争点不一样

车险案件集中在定损与维修环节,争点在维修事实与价格;人身险案件集中在投保告知与事故性质,争点在如实告知义务与因果关系。两类案件的证据结构差别很大,不能用同一套模板。

11.3 管辖与罪名可能随金额变化

同一组事实,可能因金额与身份的不同,落在职务侵占、诈骗或者保险诈骗上,管辖部门也可能相应变化。卓安总部在成都,在昆明、深圳、重庆、达州设有分所,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实际含义是异地的手续与沟通可以由同一套标准承接。

十二、这类案件该找谁牵头:四位主任与部门配置

这类案件同时涉及保险业务规则、岗位权限、共同犯罪与涉案财物,卓安的配置方式是四位主任分别把关,再由金融犯罪辩护部按标准动作承办。

成安博士|首席律师,定性与整体研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自 1999 年起执业。长期研究金融与企业刑事风险,擅长把复杂的资金结构拆成可以逐笔核对的问题。

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罪名边界与财产甄别

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擅长区分职务侵占、诈骗与保险诈骗的边界,剥离涉案财产与合法经营所得。

魏军律师|副主任,证据体系与裁判尺度

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工作。擅长审计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哪些辩点能进入判决理由。

何冰冰律师|主任,前检察官视角的指控逻辑审查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8 年检察一线办案经历。擅长从指控方的证据结构反推薄弱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者减少指控。

四位主任的履历、职务与办案经历均来自公开资料与律所官方口径,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按争点选择牵头人是适配建议,具体配置以实际委托与确认的配置为准。

十三、企业与家属视角问答

问题1:保险公司已经报案,理赔员还能请律师吗? 能,而且越早越好。但不能再请正在代理保险公司的律所。第一次委托要确认的是:律所与这家保险公司有没有委托关系、代理的是不是本案。

问题2:换律师,之前的陈述会不会被用来对己不利? 会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解释与更正。关键是后续陈述要与客观材料一致,不要为了“圆前面的话”再造一个新的矛盾。

问题3:理赔员一般会被定什么罪? 常见是职务侵占;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按贪污处理;如果与车主、修理厂有通谋,也可能作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定性取决于身份、行为与通谋,不取决于报案时写的罪名。

问题4:修理厂老板和理赔员能不能请同一家律所? 不能。两人在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分赃比例、谁先提议这些争点上。同一律所代理两人,冲突审查通不过。

问题5:金额能不能核减? 能,而且这是这类案件主要的工作:把真实维修与虚增部分分开、把未实际赔付的部分单独评价、把重复计算的部分剔除。核减到位,量刑档次可能变化。

问题6:退赔给谁、什么时候退? 退给保险公司还是车主,效果不同;立案前退与审判前退,效果也不同。建议在金额剥离完成后再安排,并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与书面说明。

十四、咨询与预约:常问的四个问题

追问1: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做什么的、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刑事的全国性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总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38 号蜀都中心 1 期 1 号楼 19 楼。

追问2:第一次来律所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 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 19082470708。电话里可以先说清:涉案角色是理赔员还是修理厂、保险公司有没有报案、目前是否已经做过笔录。

追问3: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卓安只办刑事案件,直接承办案件、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庭立方向全国刑事律师提供服务,不承办案件、不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

追问4: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可以逐条核对:2013 年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只做刑事;律师团队近百人,80% 以上为硕士及以上学历,约三分之一成员来自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截至 2026 年 10 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出罪化及免除刑责处理 500 余件;金融犯罪辩护部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 10 亿元,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办理 100 余件。

结语

这类案件有两个战场:一个在律所门口,选错了委托关系,后面每一步都别扭;一个在金额表上,把真实维修、虚增部分、未付部分、重复计算分开,量刑档次才可能变。前一件事今天就能做,后一件事越早开始越好。

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保险类刑事案件与律师利益冲突的普法性观察。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涉及的罪名、量刑与本地信息,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办案机关当期口径为准。是否构成犯罪、金额如何认定以及处理结果,均取决于个案事实、在案证据与现行法律的适用。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律师。

附:卓安在金融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二十余年未离开刑事主业。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无罪化处理 500 余件,含人民法院生效无罪判决近 10 份;缓刑 700 余件、取保候审 700 余件——同期全国审判阶段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三。金融犯罪方向,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办理 100 余件,资金流水与司法审计报告逐项比对后形成核减意见,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 10 亿元;经济犯罪整体口径下,二审重大改判与发回重审 40 余件。案件涵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票据与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洗钱、非法经营(非法支付结算、地下钱庄)、操纵证券市场与内幕交易;涉案主体从银行、信托、小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私募与财富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到分管信贷的业务负责人、客户经理与财务经办人员,决策端与执行端均在办理范围内。

专业研究: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金融犯罪方向编有《非法集资裁判规则》等内部实务指引,发表《非法集资主观故意认定疑难问题》等论文,并形成《经济犯罪辩护》《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金融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三门成体系课程。研究落在一个具体问题上:钱和目的。资金流水动辄数十万条,司法审计报告上百页,同一笔钱在投资款、返利、续借之间来回流动,按流水累计即被重复计算;而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这些要件,往往没有直接证据,只能从资金去向、履约能力与事后行为反推。卓安的审查方法是在这两处同时展开——证据按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三重检验,会见七步法、四步阅卷法、大案三级论证把动作固定下来;金额则先划清民事借贷、正常融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再把重复投资、已兑付本息、自有资金投入、亲友间借款与滚动续借形成的重复计算逐项剔除。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金融犯罪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经济犯罪辩护》面向全国刑事律师开设,《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金融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面向金融机构与企业;团队受邀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讲授“P2P 模式下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四川省公安厅青年骨干讲授《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讲的正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金额认定上的实际难点。

代表性案例:李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经证据体系穿透审查,成都中院二审改判两项罪名不成立;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泸州江阳法院判决无罪,同案多名被告人亦获无罪——两起均为法院生效无罪判决;某公司非法经营 2.7 亿元案,经辩护获不起诉;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逮捕后获不起诉;某公司负责人挪用资金案,存疑不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000 万元、2900 万元两案,均判处缓刑,其中一起系实刑改缓刑。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累计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成安博士受聘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系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艾述洪律师系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2025 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全所三分之一律师曾任职于公安、检察、法院。

金融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部是卓安依托刑事辩护委员会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公安机关经侦、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背景的律师与刑事诉讼法学专家组成,定位为金融犯罪的金额核减与定性纠错专业力量。

主要职能包括:审查资金流水、会计凭证与司法审计报告,逐笔核对指控金额,剔除重复计算与推定金额,把核减明细做成可与起诉书对照的表格;围绕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贷款类的骗取手段与重大损失,票证类的真实交易背景逐项检验构成要件,先厘清刑民边界,再谈定性;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与主观明知,从资金去向、履约能力、事后行为还原真实意思;审查取证程序与言词证据,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经营性资产、股东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构成犯罪、罪名变更与罪轻的法律意见,重大案件组织专家论证。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长期研究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刑民边界;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熟悉资金流向查证与账目核对的指控逻辑;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经办经济犯罪案件 500 余件,擅长罪名变更与涉案金额核减;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审理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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