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刑事新闻与家属须知|卓安律师事务所
本期聚焦缅北魏家犯罪集团宣判、职务犯罪要案进展与再审无罪后的国家赔偿。愿您和家人平安。
【第 1 条】缅北魏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被判死刑

新闻事实: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10月13日消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魏家犯罪集团系列案,对魏怀仁、陈大卫、廖景芳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魏青涛等3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该集团利用家族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影响力设立犯罪园区并提供武装庇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犯罪,涉赌、诈资金122亿余元,致4名中国公民死亡。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认为,本案厘清了境外武装庇护型犯罪集团的管辖与罪责评价规则。依照《刑法》第6条、第7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司法机关享有管辖权;依照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裁判要点是,依托武装力量设立园区并同时实施诈骗、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行为的,依法数罪并罚,后果极其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实务启示是,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如实说明参与层级与获利情况;对受诱骗出境、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人员,应尽早固定被胁迫、被控制的证据,争取从犯或胁从犯认定。
【第 2 条】湖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先旺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闻事实: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10月10日消息,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先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法院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5年5月,周先旺利用担任湖北省恩施州委副书记、州长,省商务厅厅长,黄石市委书记,副省长,武汉市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行政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0万余元。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认为,本判决对受贿罪的数额档次与从宽情节适用具有参考价值。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3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裁判要点是,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分别评价,未遂部分可依法从轻。周先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院据此从轻处罚。实务启示是,涉案人员及家属应重视退赃退赔的时点与完整性,留存款物去向与凭证。
【第 3 条】山东淄博一男子收取补偿款被控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两年后申请国家赔偿

新闻事实:据澎湃新闻2026年10月10日报道,山东淄博男子路某于2021年3月发现妻子与刘某某在酒店发生不正当关系,收取刘某某协商给予的2.5万元补偿款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10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路某无罪,认定刘某某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款项系其主动提出补偿,路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26年10月8日,即国家赔偿申请时效最后一日,路某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总额423万余元,并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追责。该院立案信访局已出具《接收清单》,案件进入法定审查阶段。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认为,本案对婚恋纠纷中索财行为的罪与非罪判断有参考意义。依照《刑法》第274条及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权利方式不当但有正当权利基础的,一般不宜以本罪论处。裁判要点是,索赔依据对方过错、金额经协商确定、手段未超合理限度的,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1条,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原生效裁判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实务启示是,家属应尽早委托辩护人固定对方过错与协商过程的证据,并注意申请时效。
【第 4 条】公安部网安局公布四起网络舆情敲诈典型案例

新闻事实:据新华社2026年10月14日报道,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当日公布4起网络舆情敲诈典型案例。其中,山西太原公安网安部门打掉一个网络舆情敲诈犯罪团伙,4名犯罪嫌疑人注册账号建立自媒体矩阵,发布企业负面帖文迫使企业联系删帖,再以“加入商业俱乐部”“赞助商业年会”为名变相勒索钱财,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太原另一起案件中,马某、崔某编造发布虚假负面信息,强迫相关单位到其经营的体检机构体检,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山东威海齐某等人打造“正义人设”,拍摄“碰瓷”视频向企业和个体户索要财物,涉案金额8.9万余元。
【家属温馨提醒】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涉网敲诈类案件中,“维权”与“越界”之间只隔一线。依照《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依照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软暴力须达到使人产生恐惧、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才可认定为黑恶犯罪手段。实务上,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及时固定交易与转账记录;认为属正常维权或者商业纠纷的,应提交合同、投诉举报记录等材料,避免行为越界。
【第 5 条】浙江玉环:检察机关对43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分批提起公诉

新闻事实: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10月12日转载《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依法对檀某某等43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分批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对主犯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43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经查,该团伙以股票咨询、荐股为幌子,组织成员伪装成分析师、客服、股民,在群内营造获利假象,诱骗被害人充值投资,待大额资金投入后关闭平台致无法提现,涉案金额170余万元。办案中,检察机关以资金流为突破口,梳理资金往来、出入境记录形成闭合证据链,共追回被骗资金100余万元。
【家属温馨提醒】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跨境电诈案件中“拒不认罪”与“认罪认罚”的处理结果差异明显。依照《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第26条、第27条,对组织指挥者与一般业务人员应分层评价。裁判要点是,在案客观证据已形成闭合链条时,单纯否认难以获得从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实务启示是,家属应协助涉案人员厘清岗位、层级与获利,及时退赃退赔,不得串供或者隐匿证据。
【第 6 条】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江海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新闻事实:据《四川法治报》2026年10月13日报道,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江海(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江海利用担任共青团四川省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四川省委副书记、攀枝花市副市长、攀枝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属温馨提醒】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重心转向证据审查与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照第173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裁判要点是,受贿3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是否存在未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直接影响量刑。实务启示是,四川地区职务犯罪案件多由省监委调查终结后指定管辖,家属应尽早委托辩护人介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涉嫌罪名与强制措施。
【第 7 条】成都锦江警方打掉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跨区域制售团伙,5人被刑事拘留

新闻事实:据川观新闻(四川日报)2026年10月14日报道,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近日打掉一个跨区域制售假冒牛肉制品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5人,捣毁2处制假、仓储窝点,现场查扣肉制品530余公斤。经查,涉案店铺经营者杨某某夫妇长期以每斤10元至20元的价格购进猪肉,自行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以每斤65元至75元对外销售;送检样品仅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二人还将造假手段传授给姚某某,并由其发展下线摊贩伍某某、唐某某,形成覆盖多个菜市的终端分销网络。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家属温馨提示】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食药环领域案件的刑事风险往往始于“以假充真”的经营手法。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照第143条、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刑事责任更重。裁判要点是,销售金额以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分别计算,传授造假方法、发展下线并供货的,可被评价为主犯。实务上,家属应配合固定进货与销售台账,及时下架召回,不得损毁证据。
【第 8 条】成都青白江警方通报一起持械伤人案件并查处编造谣言的违法行为人

新闻事实:据澎湃新闻2026年10月14日报道,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当日发布警情通报:2026年10月12日13时44分许,青白江区凤祥大道128号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经查,曹某某(女,32岁)与向某(女,31岁)因电动自行车行车纠纷发生冲突,持U型锁击打向某,致其鼻骨、手臂等处损伤。案发后曹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办理中。针对网传“受害者被当场打死”“眼球破裂”“头骨破裂”等信息,警方认定均系谣言,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曾某(男,35岁)等人已传唤到案并将依法处罚。
【家属温馨提示】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走向取决于伤情鉴定与主观故意。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谅解、自首坦白等属调节基准刑情节。裁判要点是,伤害结果以法医鉴定意见为依据,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依照《刑法》第293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实务上,家属应主动沟通赔偿、申请复核,不得发布未核实信息。
【关于卓安】
卓安律师事务所2013年创立,是中国首批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成安博士深耕刑事领域27年。律所现有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其中11位博士、30余位硕士,三分之一具有公检法背景;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出版专著65部、论文203篇,开展培训800余场覆盖12万余人次。律所总部位于成都,并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立分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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