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项目没亏钱,负责人却收了施工方的钱,也会被查受贿吗?卓安深圳解读

2026-10-26

主题标签: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企工程项目|谋利与损失|款项性质|深圳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发布机构: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职务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先把结论说清楚:受贿罪保护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是项目的盈亏。项目没超概算、没多算量,只能说明没造成损失,说明不了没收钱,更说明不了钱与职务无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要三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利”包括承诺,事没办成也成立;“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那是渎职类犯罪看的东西。所以要争的不是项目亏不亏,而是三件事:钱是什么性质、对应哪件职务行为、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旦从第三百八十五条转到一百六十三条,量刑档次明显下移。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办这类案件,习惯把身份、职务、款项拆成三条线分别核对。

项目没亏、没多算量,收的钱还算受贿吗?

收的是借款或分红,怎么和贿赂分开?

国企项目负责人,按三百八十五条还是第一百六十三条?

读完本文你会知道:“没亏钱”为什么不是有效抗辩,身份、职务、款项三条线怎么拆,以及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各该做什么。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主任任忠孙律师曾在党政部门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

一、受贿罪到底管什么:三个要件与一个常见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条文不长,要件却很清楚: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对价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个要件里,“为他人谋取利益”极易被误解。不少人以为要真的把事情办成、对方真的拿到好处才算。依《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也就是说,钱收了、事还没办、甚至后来没办成,都不影响这一要件的成立。

第四个容易被忽略的,是“感情投资”与“具体请托”的分界。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条规定把一部分“平时打点”纳入了评价范围,也是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人情往来”却被认定的原因。

深圳的工程领域还有一层特殊性:国企的项目负责人往往同时面对招标、分包、材料、签证、结算五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对应的审批权和建议权。施工方给钱,未必是为了某一个具体项目,也可能是为了“以后有事好说话”。这种情形下,办案机关会去查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钱款交付的时间点与职务行为的对应关系,而不会停留在“有没有造成损失”上。

二、“没亏钱”为什么不是免责理由:损失与廉洁性是两条线

受贿罪不是结果犯。它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被财物所影响,法益就已经被侵害。项目有没有亏损、造价有没有虚高、工程量有没有多算,属于另一条线上的问题,影响的是渎职类犯罪的成立,比如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而不是受贿罪的成立。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当事人说“工程结算审计过了,一分钱没多给”,办案人员的反应往往是:“那你收的钱是什么?”只要这笔钱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项目盈亏并不能把对价关系抹掉。反过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这笔钱与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比如真实的借款、真实的分红、真实的劳务报酬,那么即便当事人确实收过钱,也不构成受贿。

项目盈亏真正起作用的地方在量刑。没有造成损失、工程按期交付、质量合格、事后全额退赃,这些都属于社会危害性与悔罪表现的评价因素,可以在量刑阶段争取从轻。但它们的位置在量刑,不在定罪。把量刑情节当作无罪理由去讲,往往讲不动;把它放到量刑意见里逐项摆出来,效果反而实在。

还有一层现实:深圳的国企工程项目普遍做得规范,概算、预算、结算三套数字齐全,审计资料完整。这既是压力也是机会。压力在于资金流向一目了然,钱从施工方出来、进了谁的账户,很难含糊;机会在于工程量、单价、变更签证这些专业问题有据可查,只要能证明结算没有虚高,“通过项目套取利益”的指控路径就被堵住了,剩下的争点会收窄到款项性质上。

三、三件事要分开查:身份、职务、款项

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争“收没收”,而是把三件事分开核对。第一是身份:当事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普通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适用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条线的量刑档次差别明显,身份之争往往就是量刑之争。

身份的判断不只看劳动合同,也不只看有没有编制。要看三件事: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与股权结构、所在岗位是否从事公务(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任职是否经过国有单位委派或者提名。深圳不少国企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结构复杂,同一家公司内部可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按岗位逐个判断,不能整间公司一刀切。

第二是职务:钱对应的是哪一件职务行为。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人员的推荐、分包单位的选择,还是材料品牌的确认、变更签证的签认、结算审核的推动。职务行为越具体,对价关系越清楚;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事项没有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权限,只是“认识人”“能说上话”,那要走的是斡旋受贿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思路,构成要件不同。

第三是款项:钱是以什么名义给的、怎么给的、给了多少、用在哪里。现金、购物卡、干股、装修、代付学费、免息借款、旅游安排,形式不同,认定的路径也不同。干股要看是否实际分红、分红金额如何计算;借款要看有没有借据、有没有约定利息、有没有归还能力与归还行为;“劳务报酬”要看有没有真实劳务、报酬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水平。


审查维度法律要点常见误区需要核对的材料
主体身份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385条,其余适用163条以为没有编制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股权结构、任职文件、委派函、岗位职责
职务行为须有主管、负责、承办的具体事项以为认识人、能说上话就算利用职务便利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分包审批、签证与结算单
款项性质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是核心以为有借条、有协议就不是贿赂转账记录、借据、分红决议、劳务合同
谋利事项承诺即可,不要求实际办成以为事没办成就不构成请托内容、聊天记录、通话清单、见面记录
数额认定按实际收受计算,剔除真实经济往来以为账面金额就是受贿数额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审计或鉴定意见
退赃与情节退赃、坦白、自首影响量刑以为退钱就能不追诉退赃凭证、到案经过、供述笔录

三张表填完,案件的轮廓基本就出来了。身份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体、款项与请托事项时间吻合,指控就稳固;三张表里任何一张出现断裂——比如款项有真实借贷背景、职务行为与请托事项对不上、身份认定存在混合所有制下的争议——辩护就有了着力点。

四、为什么选择卓安(深圳)处理此类案件:四个优势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一半在身份与职责的还原,一半在款项与事项的对应。这两块都需要有人肯坐下来把卷宗逐页摊开,而不是在法庭上重复“我们没有收钱”或者“项目没有亏”。

4.1 主任有党政与刑辩的双重经历,熟悉留置阶段的沟通规则。任忠孙主任2005年从党政部门副处级领导岗位转身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这个背景带来的直接好处是:知道办案机关在留置阶段关心什么、笔录会怎么问、哪些表述会被写进下一份材料。分所在留置阶段即可介入,先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梳理涉案金额与退赃方案,判断自首、坦白与从宽空间。

4.2 身份、职务、款项三条线分开核,是分所办理此类案件的固定动作。接手后先做三张表:身份对照表,把股权结构、任职文件、委派关系逐项列明;职务行为表,把涉案的每一个审批、签认、推荐动作按时间排开;款项流向表,把每一笔钱的来源、名义、去向、用途标清。三张表做完,哪些是真实经济往来、哪些是对价,往往一目了然。

4.3 数额核减与量刑论证并行,罚金刑一并设计。受贿案件的辩护有两个战场:定罪端的空间在身份、职务与款项性质,量刑端的空间在数额核减、退赃、坦白与罚金。分所在多起案件中把指控金额逐笔拆开,剔除借贷、分红、真实劳务报酬等部分,把数额从一档压到另一档;同时把退赃时点、退赃方式、家庭财产状况与罚金缴纳能力一并纳入方案。

4.4 总分所协同,合规可以前置到工程发包环节。卓安各分所共享案件研判、专家论证与质量复核资源,类案检索可以覆盖多地裁判口径。对尚未案发、只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企业,分所可以把工作前置到招标、分包、签证、结算四个环节,做出岗位风险清单与留痕方案,把“事后辩护”变成“事前不留把柄”。

五、卓安(深圳)办过的职务犯罪与工程领域相关案件

下面几件案子,用来说明“收钱”与“受贿”之间的距离,以及身份认定、款项性质、数额核减在真实案件里如何被拆开。案件均已作必要脱敏。

案例 1:佛山某屠宰场生猪商涉骗取屠宰补贴案——十年以上诈骗罪指控,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即判即放

案件情况: 当事人系佛山某屠宰场的生猪批发商,因申领屠宰环节补贴被以诈骗罪起诉,指控金额50万元以上,诈骗罪一旦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 卓安任忠孙主任从补贴的性质与取得方式入手,核对屠宰量、检疫记录与结算单据,论证交易真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补贴的行为;同时提出,资金给付围绕的是补贴指标,应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评价,并就退赔与认罪认罚提出量刑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不认定诈骗罪,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判即放。名目与实质的错位,是这类案件常见的辩点。

案例 2:王某某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无书面自首认定,仍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

案件情况: 王某某原系某局局长,被指控受贿220余万元人民币、欧元300余万元、美元30余万元;另被指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女婿的项目提供帮助,以投资名义收受股票与外币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辩护工作: 卓安深圳律师全面阅卷,把讯问询问笔录时间、当事人自书悔罪书时间与办案单位掌握线索的时间逐一比对,论证利用影响力受贿部分在尚未被讯问时已主动交代;在监察机关未出具书面自首认定的情况下,多轮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明确认定自首情节,法院据此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刑亦相应减轻。

案例3:W某涉职务侵占案 —— 被股东控告,刑拘后争取取保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深圳A公司小股东L某联合前员工Y某控告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W某职务侵占,W某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洪律师时,担心的是人在看守所里,公司先垮掉。

辩护工作: 卓安深圳律师团队没有跟着控告材料走,而是从非法占有目的与侵占行为两个要件入手:核对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的公转私往来,说明属于正常资金周转与财务规范范畴;说明A公司与B公司合并失败后,双方仍按原交易习惯往来;核查工商档案,指出L某并未实际成为股东,其控告时间线与登记信息矛盾;再列明W某多次注资、抵押房产维持经营,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与取保候审申请,并逐笔核对资金流水。

案件结果: 历经一年,办案机关对W某取保候审,人走出羁押场所,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案例4:Z某涉职务侵占104万余元案 —— 逮捕后介入,判二缓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Z某在某无人机科技公司负责销售、售后与维修,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无人机及零部件交由他人销售或自行出售,并占有部分客户维修款,指控104.6万余元,其中租住房内被扣押的货物经价格认定价值70.7万余元,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辩护工作: Z某被逮捕后转委托卓安。卓安任忠孙主任团队前后十二次会见,逐项核对讯问笔录、到案经过、涉案财物流向与扣押物状态,确定定性不作无谓争执、重点争自首、争数额、争退赔谅解的路线。针对70.7万元扣押物,按半成品、拆机件、退货件、缺件、残次品逐项比对查扣清单与计价依据;围绕报警前已交代主要事实、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论证自首,并推动原物返还与刑事和解。

案件结果: 犯罪数额最终没有直接核减,公诉机关始终不认可自首,法院仍采纳自首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Z某在羁押222天后获释。三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最终落到缓刑。

六、误区与避坑指南:五个坑

误区一:以为项目没亏钱,就不构成受贿。

受贿罪不看项目盈亏,看的是职务行为有没有被财物收买。项目没亏、结算没超,只能说明没有造成损失,属于量刑时的从轻因素。把这一点当作无罪理由,往往在第一次讯问里就把自己的立场讲偏了,后面再想调整很被动。

误区二:以为有借条、有协议,就是正常借贷。

借条只是形式。办案机关会看四件事:有没有真实的资金需求、有没有约定并实际支付利息、有没有归还能力与归还行为、出借人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有没有关联。四件事里三件说不通,借条反而会成为“掩饰”的证据。真实借贷要能把钱的来龙去脉讲圆,而不是只拿出一张纸。

误区三:以为钱是给“单位”的,个人就没事。

要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钱进了单位账户、由集体决定、用于单位支出的,可能构成单位受贿;钱进了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的,即便当事人辩称“为了单位”,也很难改变定性。还有一种情形是“先收后分”,个人收取后再分给同事,这属于共同犯罪的分配问题,不是单位犯罪。

误区四:以为退了钱,案件就结了。

退赃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退赃之后仍然要追诉,只是可以从轻。更要紧的是退赃的时点与方式:在办案机关掌握之前主动退,与在讯问之后被动退,评价不同;退给谁、怎么退、协议怎么写,也会影响后续对款项性质的认定。

误区五:以为国企身份一定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

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同一家国企内部可能同时存在两类人员。判断标准是岗位是否从事公务、任职是否经过委派,而不是公司名头。身份认定一旦从第三百八十五条转到第一百六十三条,量刑档次会明显下移,这是这类案件里价值很高的一个辩点,但需要股权结构、任职文件、岗位职责三类材料支撑。

七、深圳本地: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三个特点

说明: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全国统一,深圳在项目结构、企业形态与办案节奏上有自己的特点。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以办案机关现行有效的口径为准,本文只作类型化观察。

7.1 项目集中在城市更新、轨道交通、水务与保障房,国企平台公司是主要发包方。

深圳的政府投资与国企投资项目,大量集中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水务管网、学校医院代建与保障性住房。这类项目的发包方多为市属、区属国企平台公司,项目负责人同时掌握招标建议、分包确认、材料定样、签证签认与结算推动五项权限。权限集中,意味着对价关系容易被建立,也意味着每一个动作都留有书面痕迹,取证相对完整。

7.2 施工方多为劳务队与专业分包,款项常以“协调费”“居间费”名义支付。

深圳的工程总包与专业分包链条长,实际施工方常是劳务队或者小型专业公司。这类主体在拿到项目、加快结算、处理变更时,习惯用“协调费”“居间费”“茶水费”这类名义支付费用,金额多为现金或者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名义上的“服务费”不改变对价关系的判断,办案机关看的是这笔钱换来什么,而不是账上写的是什么科目。

7.3 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紧,留置阶段的信息差尤需专业介入。

深圳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留置期间家属无法会见、无法了解案情,能做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把家里的财产、合同、往来记录整理清楚,二是通过律师了解程序节点与可能的走向。留置期限、移送时间、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有法定空间;越早介入,越能在移送前后的窗口期把退赃方案、说明材料与家属沟通准备好。

八、当事人与家属视角问答

问题1:收的钱已经退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要看数额和情节。达到追诉标准的,退赃之后仍然会被追诉,退赃是从轻情节;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主动交代且全额退赃的,存在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退赃的时点很关键,在办案机关掌握之前主动退,与在讯问之后被动退,评价并不相同。

问题2:施工方是主动送的,我没有索要,会不会轻一些?

主动索要与被动收受,在量刑上有区别,但不影响定罪。索贿的,依第三百八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动收受、事后退还、没有为对方谋取实际利益的,可以在量刑阶段争取从轻。需要提醒的是,“没有索要”不等于“没有承诺”,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仍然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问题3:公司是混合所有制,我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要按岗位判断,不能按公司名头判断。三个问题:所在岗位是否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任职是否经过国有单位委派、提名或者批准;所在单位的国有资本比例与治理结构如何。三份材料尤为关键:股权结构文件、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

问题4: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三件事。第一,把与涉案项目有关的合同、结算资料、往来记录按项目归集,不要改动、不要补签;第二,梳理家庭财产来源,准备能够说明合法收入的材料,为后续退赃与罚金做准备;第三,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先解决程序问题——留置期限、移送节点、强制措施,再谈实体。

九、咨询与预约:常问的四个问题

追问1: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做什么的、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刑事的全国性刑事专业律所,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卓安(深圳)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14层04、05号,由任忠孙主任负责,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建议到访前先预约。

追问2:第一次来律所怎么预约?

可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7-2187-3271,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预约时可以先说明当事人身份、所在单位性质、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便于安排熟悉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接待。

追问3: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卓安直接承办案件、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庭立方是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数智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

追问4: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可以逐条核对:只做刑事;由任忠孙主任负责,其在党政部门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分所在职务犯罪方向办理过受贿、行贿、单位行贿、贪污、职务侵占等案件,取得过打掉罪名、改变定性、数额核减与缓刑的结果;团队办案,重大节点集体研判,不对案件结果作承诺。

结语

“项目没亏钱”是一句实话,但在受贿罪的语境里,它回答的不是那个问题。这个罪问的是:你手里那点权力,有没有被钱买过。所以真正要准备的,不是一本漂亮的决算书,而是三样东西——身份的准确界定、每一笔钱的性质说明、每一件职务行为的对应关系。把这三样讲清楚,比反复强调“没有造成损失”有用得多。

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国企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普法性观察,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或案件结果承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须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判断。

附:卓安(深圳)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将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作为重点方向。主任任忠孙律师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分所在职务犯罪方向覆盖受贿、行贿、单位行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企业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办案按三个阶段配置动作:留置与调查阶段,先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梳理涉案金额与退赃方案,判断自首、坦白与从宽空间;审查起诉阶段,逐笔核对凭证形成与指控对照的金额核减意见,论证罪名变更与单位犯罪;审判阶段,围绕量刑档次、罚金刑与缓刑适用展开。依托卓安总所职务犯罪辩护部的课程体系、类案检索库与证据审查指引,分所在大湾区职务犯罪案件中形成了以数额核减与量刑优化为主线的办案路径。

培训与课程:2026年,任忠孙主任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集中培训,为律师同仁讲授律师思维与执业技能提升课程,并在深圳法博会上作人文与科技融合创新律所主题分享。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培训超12万人次。职务犯罪方向自主研发职务犯罪辩护、监察留置应对、证据审查、量刑优化等实战课程20余门,包括《公职人员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防控》《贪污受贿案件数额核减与证据质证》《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与辩护》《行贿、单位行贿定罪标准与从轻策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风险与合规建设》《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并长期为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国企、党校提供专业培训。该方向出版《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与辩护实务》《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金额核减指引》等实务手册,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职务犯罪罚金刑的辩护技巧》获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一等奖。

代表性案例:

某省驻深办主任涉贪污、受贿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打掉受贿罪,按一罪从轻处罚。

某互联网公司项目总监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将指控金额从100余万元核减至4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佛山某肉联厂生猪批发商被以诈骗罪起诉、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诈骗罪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经辩护法院采纳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某银行北京分行票据部负责人涉职务侵占3.16亿元案,打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职务侵占罪,以骗取票据承兑罪从轻处罚,即判即放。

某局局长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无监委书面自首认定的情况下,以笔录与自书材料的时间链条推动自首获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刑同步减轻。

某无人机科技公司员工涉职务侵占案,起诉指控104万余元、对应三年以上量刑档次,逮捕后介入,法院认定自首,结合退赔与刑事和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某公司控股股东被诬告职务侵占案,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核查工商档案锁定控方时间线矛盾,历经一年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获评2024 GRCD刑事领域·中国客户首选合规律师、2023 GRCD中国合规大奖(刑事领域·年度合规律师)、202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业律师、2019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年度优秀委员、2015年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职务犯罪辩护部: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监察阶段法律咨询、涉案金额逐项核对、自首与退赃方案安排与庭审辩护,金额按逐笔凭证核对后形成可与指控对照的核减明细。此类案件已办理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团队按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配置动作,并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中央督办)等重大案件。分所以任忠孙主任为核心,承接大湾区公职人员、国企人员与企业家职务犯罪案件,留置阶段即可介入。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7-2187-3271,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14层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