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主动要钱,不给就拖着不办事,这种情况也算行贿吗?卓安达州解读

主题标签: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索贿|不正当利益|行政审批|达州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发布机构: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职务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先把结论说清楚:被索贿不等于免责。《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款是唯一一条出罪通道——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条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确实被勒索,且确实没拿到不正当利益。只满足一个,仍然构成行贿,被勒索只是从轻情节。所以要查的是三件事:对方怎么索要、你拿到的是不是本该得到的、这笔钱换来了什么结果。“不给我就拖着”本身不是免责理由,它只是把举证重点从“有没有给钱”转到“换的是什么”。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办这类案件,先查索要过程,再查利益正当性,最后才谈数额与量刑。
不给钱就拖着不批,这算勒索吗?
我本来就符合条件,只想办快点,算不正当利益吗?
被索要了,事情也办成了,还能不算行贿吗?
读完本文你会知道:那条出罪通道怎么用,“被索贿”何时能免责、何时只能从轻,以及被约谈、立案、审判三个阶段各该做什么。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川东的直营分所。张罗主任有13年公安刑侦经历,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
一、行贿罪的三个要件与一条出罪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款是极易被忽略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个要件要逐一落实: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目的与客观事项的结合;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包括现金、卡、物品、股权、装修、代付等各种形式;三是达到数额标准或者具备特定情节。三个要件缺一,指控就不成立。
第三款为什么重要?因为它是行贿罪里唯一的出罪条款。但它的适用条件很窄:一是“因被勒索”,二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被勒索、但事情办成了、且办成的是不该办的事,仍然构成行贿;没有被勒索、主动送钱,即便事情本身该办,也可能因为“谋取竞争优势”而落入行贿。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由《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包括两类: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方便条件所获得的利益;二是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的竞争优势。这个界定比很多当事人理解的宽,“我本来就符合条件”并不等于“我要的利益是正当的”。
二、“被索贿”为什么常常救不了人:勒索与利益的组合关系
先看勒索的认定。勒索不等于明说要钱,暗示、拖延、反复退件、以“研究研究”为由长期不办,都可能构成索取。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以职务上的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筹码。当事人需要固定的是:对方提出要求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原话、要求的金额或者形式,以及提出要求与办理进度之间的对应关系。
再看利益的组合。四种情形对应四种结论: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被勒索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可以从轻;没有被勒索、主动送钱且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没有被勒索、送钱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违规违纪。当事人常常只记住第一种,忽略自己其实落在第二种。
实务中极易出错的是“应得的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混淆。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流程该走,这属于应得的利益;但如果为了让它“快一点”“排在前面”“比别人先拿到”,而给了钱,这个“快”和“先”就可能被评价为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的竞争优势。加速本身不必然违法,加速所破坏的秩序才是问题所在。
还有一层: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但不完全同罪同罚。受贿人构成受贿罪,行贿人构成行贿罪,两边的构成要件、数额标准、从宽路径都不同。近年来的政策导向是“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再是可以被忽略的一方。这一点在达州本地的案件中体现得很明显:过去很多行贿人是证人身份,现在越来越多的行贿人被单独立案。
三、“拖着不办”的三种性质:不作为、违规拖延与索贿
第一类是合法的不作为。材料不全、要件不符、需要补充论证、需要上会研究,行政机关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作出决定,属于正常履职。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着急,但不能把“慢”直接等同于“卡”。判断标准是法定办理时限与一次性告知义务有没有被遵守。
第二类是违规拖延。超过法定时限、无正当理由反复退件、已经一次性告知却又提出新要求、同类事项对不同企业差别对待,这些属于履职不当,可以通过投诉、行政复议、监察举报解决,不需要用钱去推动。这一层很关键:走正规渠道能解决的事,用钱去解决,就把自己推进了刑事风险。
第三类是索贿。特征是:明确提出财物要求、以不办或者拖延作为交换、金额与事项的难度挂钩、有时还通过中间人转达。这时当事人处于被勒索的位置,但仍要回答一个问题——最终拿到的东西,是不是自己本该得到的。如果是,第三款的出罪通道才打开;如果不是,只能争从轻。
| 审查维度 | 法律要点 | 常见误区 | 需要固定的材料 |
| 索要过程 | 是否以拖延、刁难、不作为为筹码索取财物 | 以为对方没明说就不算索贿 | 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见面时间地点、在场人 |
| 请托事项 | 要求办理的是什么事、是否属于对方职权范围 | 以为事情办了就说明利益正当 | 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办理流程记录 |
| 利益性质 | 是否违反规定、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 以为符合条件就等于利益正当 | 政策依据、同类事项办理情况、评审记录 |
| 款项交付 | 金额、时间、方式、有无中间人 | 以为现金就没有痕迹 | 取现记录、转账凭证、中间人证言 |
| 办理结果 | 最终是否办成、办成的是否超出应得范围 | 以为没办成就不构成行贿 | 批复文件、许可证书、验收结论 |
| 事后表现 | 有无主动交代、退缴、配合调查 | 以为退了钱就没事 | 退缴凭证、到案经过、谈话笔录 |
这张表填完,案件的定性方向大体就清楚了。索要过程有据、请托事项属于对方职权、最终拿到的确实是不该拿的,指控就稳固;索要过程有据、请托事项本来就是符合条件该办的、最终拿到的没有超出应得范围,第三款的适用就有了基础。
四、为什么选择卓安(达州)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四个优势
行贿案件的辩护,一半在“索要”的过程,一半在“利益”的性质。这两块都要靠证据说话,而证据往往散落在通话记录、审批流程与办事窗口的往来里,需要有人愿意一层层往回捋。
4.1 主任有十三年公安刑侦经历,习惯从侦查视角还原“索要”的过程。张罗主任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现为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这个背景带来的直接好处是:知道办案机关会从哪个环节切入、会调取哪些材料、会怎样判断“主动送”与“被动给”。分所在案件早期即可介入,先把索要的时间线固定下来。
4.2 “索要—利益—对价”三层拆解,是分所办理此类案件的固定动作。接手后先做三张表:索要过程表,把每一次要求、每一次退件、每一次见面按时间排开;利益性质表,把请托事项对应的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同类案例逐项列明;款项对价表,把每一笔钱的来源、名义、交付方式、与办理进度的对应关系标清。三张表做完,是“被勒索且无不当利益”还是“被勒索但有不正当利益”,往往一目了然。
4.3 以侦查视角审查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切断“明知”的推定。行贿案件的定性与当事人的供述关系密切,而供述的形成过程往往决定了后面能走多远。分所会逐份核对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讯问人、有无同步录音录像、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对“我知道这钱不该给”这类概括性表述提出具体化要求,避免一句笼统的话被用来推定全部事实。
4.4 37天黄金救援与总分所协同。分所推行前置化、应急化的救援体系,在当事人被带走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会见、案情梳理、强制措施意见与家属沟通;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跨市州办理的重大行贿案件,与卓安总所职务犯罪辩护部联办,共享类案检索库、专家论证与量刑论证方法。对尚未案发的企业,还可以把合规前置到申报、评审、验收三个环节,做出岗位风险清单与留痕方案。
五、卓安办过的行贿与职务犯罪相关案件
下面几件案子,用来说明“被索要”与“免责”之间的距离,以及谋利性质、数额归责在真实案件里如何被拆开。案件均已作必要脱敏。
案例1:Z某涉单位行贿案——区分借贷与行贿,二审改判缓刑
案件情况: Z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借贷业务中的资金往来被卷入单位行贿案。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与结果: 卓安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全面阅卷,把两件事分开:一是借贷的真实性,Z某借款基于真实资金需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清晰、利息支付与同期其他借款一致,这部分利息不应计入行贿金额;二是索要的情节,相关款项系对方索要,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团队同时收集主动代为退赃400万元、承担社会责任等材料1000余页,并与二审法官进行十余次沟通。
本案的提示: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索贿、主动代为退赃、缴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2: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单位行贿、串通投标案——两罪并罚,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时任某局局长在承揽监管项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直接送现金或者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货款的方式送给对方共计400万元。检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
辩护与结果: 卓安律师团队对单位行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把力量放在社会危害与量刑情节上;对串通投标罪则主张情节显著轻微:邀请其他公司陪标是为了避免流标,并非排挤他人;项目均通过验收并成为行业样板,未损害招标人利益;招标环节本身存在违规在先;结合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提示: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3:L某某涉合同诈骗4000余万元案——论证属民事范畴,公安机关撤案
案件情况: L某某因一起金额四千多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被以合同诈骗立案。案件的关键在于交易结构本身,控方认为当事人在缔约与履行中存在隐瞒,当事人则主张这是正常的商业安排。
辩护与结果: 卓安张罗主任从交易结构入手,论证融资租赁的形式与实质均属民事范畴,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整理履约过程中的付款、对账与沟通记录,说明双方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本案的提示: 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案例4:刘某某涉诈骗案——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情况: 刘某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亏损后,股东会商议通过虚构家电交易申领国家补贴,由股东、员工收集亲友身份信息、虚开发票、上传虚假资料,涉案金额171818元。公诉机关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将全部数额归责于刘某某一人。
辩护与结果: 卓安张罗主任团队从四个层面论证行为的单位特征:犯意来源于经营亏损,决策经过股东会,实施依托公司组织架构,资金分为股东福利、公司运营与员工奖金而非进入个人腰包;同时提出全部数额归责于一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并固定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本案的提示: 法院采纳主要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误区与避坑指南:五个坑
误区一:以为被索贿就一定不构成行贿。
第三款的适用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只证明“对方要了”,证明不了“我没拿到不正当利益”,结论仍然是构成行贿,被索贿只是从轻情节。很多当事人把全部精力放在证明对方索要上,忽略了同时要证明自己拿到的东西是应得的,结果两头都没证到位。
误区二:以为符合条件、本来就该批,所以给的钱不算行贿。
“该批”与“该多快批”“该由谁先批”是两件事。为了加快、为了插队、为了在同等条件中排在前面而给钱,可能被评价为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判断标准不是“结果是否合法”,而是“取得结果的方式是否破坏了秩序”。
误区三:以为钱是通过中间人给的,自己就摘干净了。
通过中间人转交,只改变交付路径,不改变对价关系。办案机关会去查中间人与双方的关系、中间有没有截留、当事人是否知情、事后有没有对账。中间人一旦作证,转交反而多了一层“刻意规避”的评价。
误区四:以为事情没办成,就不算行贿。
行贿罪的成立不要求利益实际实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即便事情最终没办成、甚至被退回,仍然可能构成行贿(未遂或者既遂,视具体情形)。这一点与受贿罪中“承诺即可”的逻辑是一致的。
误区五:以为退了钱、认了错,就不会被追诉。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确实是重要的从宽通道,但它是“从宽”,不是“出罪”。越早交代、越完整交代,空间越大;等到对方已经供述、证据已经固定,再交代的价值就小得多。
七、达州本地:行政审批领域的三个特点
说明: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全国统一,达州在审批结构、办事习惯与查处节奏上有自己的特点。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以办案机关现行有效的口径为准,本文只作类型化观察。
7.1 审批集中在工程与资源类事项,环节多、周期长、经手人多。
达州的行政审批事项,大量集中在住建的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自然资源局的用地与规划、生态环境局的环评、应急管理部门的安评,以及市场监管的各类许可。这些事项环节多、周期长、经手人不止一个,企业容易产生“打点一圈”的想法。但环节越多,留痕越全,哪一环被推动、用什么推动的,往往查得出来。
7.2 川东人情社会,办事习惯找熟人,索要常以“协调费”“打点”名义出现。
在达州及周边县市,企业办事习惯先找熟人、找中间人问路子,这本身不违法。问题出在“熟人”提出用钱推动时,企业往往不好拒绝,也不便留证据。实践中的做法是:把每一次沟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原话记下来,把退件与补正的通知留存,把办事窗口的受理回执收好。这些材料在日后证明“谁在索要”“索要了什么”时,比事后的陈述有用得多。
7.3 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再只是证人。
近年来的办案导向是同步查处行贿与受贿。达州本地的案件中,行贿人被单独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比例明显上升。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不能指望“配合一下就能回去”,二是越早请律师介入、越早梳理索要与利益性质的材料,越能在程序早期把位置站稳。留置或者讯问阶段的第一份笔录,往往决定了后面所有的走向。
八、当事人与家属视角问答
问题1:钱是对方要的,我能不能不承认行贿?
取决于两件事:能不能证明被勒索,以及最终拿到的是不是不正当利益。两件都能证明的,可以主张第三款不构成行贿;只能证明前一件的,仍有罪,但被勒索是从轻情节,可以争取缓刑或者减轻处罚。不承认之前,先想清楚自己站在哪一种情形里,再决定怎么陈述。
问题2:给了钱但事情没办成,还要不要退?
要退,而且要早退、退得清楚。事情没办成不影响行贿的成立,但主动退缴是重要的从宽情节。退给谁、怎么退、凭证怎么留,需要设计:直接退给对方可能涉及新的问题,通过办案机关退缴更稳妥,退缴时机的选择也会影响评价。
问题3:公司给的钱,是我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看三件事:是不是单位决策、是不是以单位名义、利益最终归谁。单位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法定刑明显轻于个人行贿;个人行贿的,按第三百九十条处理。两者的界分需要股东会决议、财务凭证、资金归属三类材料支撑。
问题4: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三件事。第一,把与请托事项有关的申请材料、受理回执、补正通知、办理结果按事项归集,不要改动、不要补签;第二,梳理家庭财产与公司账目,为退缴与罚金做准备,把合法收入的部分单独列出;第三,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先解决程序问题——是证人还是嫌疑人、能不能会见、强制措施有没有空间,再谈实体。
九、咨询与预约:常问的四个问题
追问1: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是做什么的、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刑事的全国性刑事专业律所,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卓安(达州)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146号恒基大厦二楼,由张罗主任负责,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建议到访前先预约。
追问2:第一次来律所怎么预约?
可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预约时可以先说明涉及的事项类型、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有没有收到书面文书,便于安排熟悉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接待。
追问3: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卓安直接承办案件、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庭立方是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数智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
追问4: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可以逐条核对:只做刑事;由张罗主任负责,其拥有13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分所办理过合同诈骗撤案、诈骗缓刑等案件,并与总所职务犯罪辩护部协同办理县处级以上干部、国企人员案件;团队办案,重大节点集体研判,不对案件结果作承诺。
结语
被索要这件事,很容易让人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但在法律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只隔着一个问题:你给出去的钱,换回来的是不是本该属于你的东西。把这个问题的答案找齐——索要的过程、事项的依据、办理的结果——比反复强调“是他先开口的”要有用得多。证据不会替人喊冤,但证据能让人看清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行政审批领域行贿犯罪的普法性观察,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或案件结果承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须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判断。
附:卓安(达州)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川东地区的核心直营分所,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由张罗主任带领,团队成员涵盖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与国内知名院校律师。张罗主任拥有13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具备警官与律师的双重视角,深谙达州各区县侦查思维、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打造前置化、应急化、本土化的37天黄金救援体系。分所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50余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职务犯罪方向以侦查视角切入,重点放在程序与证据两端:程序端核对留置期限、移送节点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判断有无取保与变更空间;证据端审查讯问笔录的形成过程、书证的调取程序与金额的计算口径,按笔核对后形成核减意见。卓安在达州本地承办过农行前行长徐某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分所在同类案件中沿用总所的数额核对与量刑论证方法,并与总所职务犯罪辩护部协同办理县处级以上干部、国企人员案件。
培训与课程:张罗主任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长期为达州公安、政法系统及企业开展刑事法律培训,讲授内容集中在职务犯罪侦查逻辑、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控与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防范等方向。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培训超12万人次。职务犯罪方向自主研发职务犯罪辩护、监察留置应对、证据审查、量刑优化等实战课程20余门,包括《公职人员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防控》《贪污受贿案件数额核减与证据质证》《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与辩护》《行贿、单位行贿定罪标准与从轻策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风险与合规建设》《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并长期为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国企、党校提供专业培训。该方向出版《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与辩护实务》《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金额核减指引》等实务手册,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职务犯罪罚金刑的辩护技巧》获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一等奖。
荣誉与行业认可:张罗主任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拥有13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在公安系统任职期间被四川省公安厅、达州市公安局评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及破案能手,是川东地区熟悉侦查流程与裁判尺度的实战型刑事律师,以丰富的实战积淀获得当事人与同行的广泛认可。
职务犯罪辩护部: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监察阶段法律咨询、涉案金额逐项核对、自首与退赃方案安排与庭审辩护,金额按逐笔凭证核对后形成可与指控对照的核减明细。此类案件已办理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团队按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配置动作,并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中央督办)等重大案件。分所以张罗主任为核心,承接川东公职人员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按37天黄金救援体系推进程序应对。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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