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管理服务对象打麻将赢了钱,就是受贿吗?

2026-10-22

【摘要】

【核心结论】和管理服务对象打麻将赢了钱,不会仅凭这一点就成立受贿。需要查清钱是否确实来自正常输赢,是否借牌局输送利益,以及本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即使不构成受贿,也可能涉及赌博违法、党纪或政务处分。

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文件、成都公开案例及成安律师团队案例,说明不同责任怎样区分、哪些材料能够检验判断。

对方说自己故意输钱,是否就足以证明本人受贿?

自己出过本金、也输过钱,能否说明全部往来都是正常娱乐?

场次和金额记不清,家属应怎样保存资料,律师在不同阶段能做什么?

应先按能够确认的场次整理资金和职务事项,保留完整记录;对记忆不清的地方提供核实线索,不补造账目,也不找牌友统一说法。

一、被问到麻将输赢,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什么

【核心结论】调查关心的是钱为什么到了本人手里,以及它与职权有什么联系。仅解释“我们确实打了牌”,还没有回答资金性质。

“打麻将有输有赢,我凭手气赢的钱,怎么就变成受贿了?”被问到与商人老板的牌局后,本人和家属常会把注意力放在有没有真打牌、有没有提前约好上。这两项事实需要核对,但不足以单独解决问题。

一种常见处境是,双方认识多年,既有私人往来,又有项目审批、采购、工程款拨付等业务联系。牌局确实发生,钱也确实结算过,争议出在对方是否有意送钱、本人是否知道,以及这些钱与履职之间有没有交换关系。真实牌局也可能被用来送利益,老朋友的身份同样需要与职务关系一并审查。

还要把一场牌局中的不同款项分开。有人给本人提供本金,有人替本人支付输掉的钱,还有人事后另行转账。它们未必都是“赢款”,更不能因为都发生在打牌前后,就合并成一个含糊的数字。


常见情形应核对的事实不能直接作出的结论
双方自带资金,按实际结果结算是否真正承担损失,有无异常安排及职务利益联系有输有赢就一定不构成受贿
对方提供本金、替本人结账是否需要归还,实际由谁承担,是否知情接受钱没有进入银行卡就没有收受财物
被指故意输钱、事后另付钱送钱意思怎样表达,本人认识及实际取得数额对方一说送钱,全部输赢就都是受贿

本文讨论的是以麻将输赢、提供赌资等形式收受利益的识别与应对。判断顺序应当是先查事实和钱款性质,再判断责任及金额,避免一开始就在“正常娱乐”与“受贿”两个标签之间争执。

二、法律怎样区分娱乐、赌博和以赌受贿

【核心结论】受贿认定需要职务联系、非法收受财物等证据;赌博违法和廉洁纪律另有判断条件。几种责任可能并存,应分别审查。

(一)牌局是否真实,只是判断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对本文讨论的收受型受贿,需要查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能仅凭同桌打牌或者赢钱推定全部条件成立。[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赌博解释》)第七条,将通过赌博或者提供赌博资金实施贿赂的行为,纳入贿赂犯罪规则处理。其第九条同时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否属于这类娱乐,要依据真实活动判断,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命名。[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2007年受贿意见》)第五部分,要求综合考察牌局发生的背景与频次、赌资由谁提供、参与者之间是否事先商议,以及实际输赢和金额。这些因素的作用,是检验牌局究竟承担了娱乐还是利益输送的功能。[3]

因此,要具体说明谁组织、谁参加、谁付款、怎样结算、本人承担过哪些真实损失。单说“大家都知道是打牌”,既不能排除受贿,也不能代替办案机关对受贿事实的证明。

(二)没有当场请托,也要核对双方的职务关系

“没有帮他违规办事”,不是充分的排除理由。收受型受贿中的谋利,不限于替对方办成违法事项;已经承诺提供帮助,或者明知存在具体请托而收财,也可能满足有关要求。履职时没有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取财物的,同样需要审查。[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索取、收受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适用视为承诺谋利的规则。

这里须先查明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财物,不能把真实随机输赢未经分析就换算成收礼;“管理服务对象”的日常称呼,也不当然证明存在上述特定关系。职责、管理事项和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具体事实,都需要材料支持。

(三)成都公开案例说明,未认定这一笔受贿仍可能违纪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1月3日刊发的“三堂会审”报道,讨论了何立祥案。该案中,何立祥于2013年至2017年多次收受戴某某以麻将“铺底分”等名义送出的现金,合计5万元。“铺底分”指提供打麻将所用的本金。[5]

报道中的办案人员解释,经查没有何立祥为戴某某承诺或实际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的行为;戴某某也不属于其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不能适用前述视为承诺谋利的规则。该5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但被认定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何立祥另有受贿犯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报道载明判决已生效。必须把这一笔5万元的评价与全案结果分开,不能写成何立祥无罪。

这个案例支持的是逐笔审查职务联系和谋利条件。它不能证明替别人提供赌资本身就合法,更不能直接套用于具有行政管理关系、明确请托或者既往谋利事实的牌局。报道是对具体案件的纪法分析,也不能当作一条适用于所有人的免责规则。

(四)没有受贿,也可能有其他责任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等行为的治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公职人员参与赌博的处分。党员还须分别核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则。[6][7][8]

所以,“不构成受贿”解决的是特定犯罪认定问题,不能直接推出没有赌博违法或廉洁问题。反过来,已经构成赌博违法,也不能据此直接把全部赢款认定为受贿款。

三、受贿事实需要承担责任时,团队怎样核对从宽材料

【核心结论】事实定性与从宽情节应分别处理。钱款性质需要审查,到案经过、如实供述和退赃情况也要以具体材料说明。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F某受贿案中,授权案例说明记载:F某于2019年至2022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投标、分包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00余万元。该案并非麻将受贿案,能够借鉴的是从宽情节的核对方法。[9]

到案方面,团队围绕F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以及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事实的情况,提出自首意见。退赃方面,材料记载其积极退还200万元,并提出以名下房产抵缴其余赃款的方案。法院采纳自首、积极退赃等核心意见,判处F某有期徒刑九年。

对这个结果不能再作两项扩张:材料没有证明法院认可了一套麻将输赢解释,也不能把提出房产抵缴方案写成房产已处置、全部退缴完成。案例支持到哪一步,就应表述到哪一步。

回到被调查的麻将往来,实际工作应分开核对:有争议的钱是哪几笔;到案是何种通知和安排;本人何时交代了什么;已退缴、已查控和拟处置财产分别有多少。电话通知不当然成立自首,提出退缴意愿也不等于实际完成退赃。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全部退赃、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财物已被查控等积极退赃情形。应结合具体条件审查,不能用旧案例刑期预估当前案件结果。[10]

四、被说成故意输钱时,逐项核对这五个问题

【核心结论】把“他给我送钱”拆成可以核实的事实。每项解释都应有对应材料,同时保留不利情况和不能确认的部分。

(一)审查要点一:他是老朋友,也与本人存在什么工作联系

认识时间长,能够说明交往背景,不能独自说明收款性质。应对照本人任职、分工变化和对方业务,查明牌局发生时谁有审批、评审、验收、付款或协调权限,有无具体请托以及先前帮助。

可以将任职文件、职责说明与依法取得的业务往来、完整聊天记录按时间排列。若牌局恰在项目关键节点明显增多,需要解释原因;若双方长期存在与工作无关的交往,也应保留相应事实。两类材料都应进入判断。

“他没有直接找我签字”仍须核对实际作用,包括是否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其法律评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2026年解释(二)第十四条;不能只看审批表上有没有本人姓名。[1][10]

(二)审查要点二:本金和输掉的钱,最终由谁承担

应把自带本金、临时借款、赠送赌资、代付输款分开核查。对方先给钱、本人最终不用归还,与真实借款承担损失,事实基础不同。支付给其他牌友而未经过本人账户,也可能使本人获得利益。

借款解释应由发生当时的沟通、收付款和真实归还情况支持。事后重新制作借条、倒填日期,不能还原事实,还会增加证据风险。确实记不清是否归还,应说明可以核查的账户、时间范围,不能先补出确定答案。

提供赌资是否属于贿赂,仍应结合本人认识和职务事项判断。《2005年赌博解释》第七条已将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贿赂形式纳入处理;金额应与同一笔已统计款项核对,防止重复计算。[2]

(三)审查要点三:对方说故意输钱,本人当时知道什么

应核对所谓送钱意思是在打牌前、过程中还是事后形成,怎样让本人知道,本人有什么回应。对方单方面希望拉近关系,与本人明知接受利益输送,不能不经证明就视为同一事实。

没有明确说出口的约定,不当然排除双方存在默契。长期明显异常的结算、反复不承担损失、与请托同步的财物安排,均可能被用于判断本人认识。本人也不能只用一句“不知道”否定这些证据。

审查时应比较不同参与人的亲历范围、当时沟通与实际付款。谁只听说、谁确实看到,哪些结论来自事后推测,都应分清。《2007年受贿意见》列举参与者是否通谋等因素,要求综合判断,并未把全体牌友承认串通设置为定罪前提。[3]

(四)审查要点四:流水、赌资、赢款和受贿金额有没有混在一起

账户总入账不等于全部赢款,全部赢款也不当然等于受贿款。银行取现只能直接说明取款,不能独自证明现金最终交给谁;筹码或记分还须核对是否兑现、由谁结算及实际价值。

整理时可以按能够确认的场次列明原有本金、各方结算、实际取得、代付款和争议理由,并标注材料出处。这是一份事后核查表,应如实注明整理日期,不能伪装成打牌当天就有的账本。

本人曾经输过钱,具有核对价值,但不能简单把多年总输赢相减后作为受贿金额。已独立完成的利益输送,后来在另一场牌局中输钱,不当然抵扣。对同一资金反复流转的,则应检查是否重复计入。先查明每笔性质,才能核定金额。[1][3]

(五)审查要点五:言词与客观材料能否共同证明结论

对方陈述“多年一共输了很多”,应继续核对时间范围、资金来源、结算方式和金额依据。多人说法相似,也应审查是否亲历同一事实,不能只凭表述整齐判断真实。

没有转账流水,并不意味着现金受贿无法认定;有转账流水,也不意味着已经证明了送钱意思和职务交换。证据要结合审查,能够说明哪一步、还有哪些矛盾,都应具体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要求调查取证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衔接,全面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本人提出核实线索,不等于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11][12]

五、本人和家属现在可以依法做什么

【核心结论】先保存原始资料,再按真实记忆整理问题。律师工作的内容随程序阶段变化,退缴和陈述也应对应已核实的事实。

(一)本人把确定事实、记忆不清和听说内容分开

对能够确认的场次,如实说明参与人、组织者、本人出资和实际收付。记不住具体日期,可以提供节假日、出差或项目节点等核查线索;不能把大概数写成确定总额。区分自己看到的、别人转述的和事后推测的内容。

核对笔录时,查看是否把“记不清”“大约”“听他说”省略,是否把一笔代收写成本人占有,或者把推测写成亲历。发现差错,应明确指出并请求如实更正;已经签字后发现问题,也应尽早说明具体位置、原因和佐证。

(二)家属保存已有资料,不替本人补齐案情

家属可以整理自己依法持有的银行、支付记录、既有聊天、家庭财务资料和收到的通知。聊天保留完整上下文及原设备,转账保存订单信息和对手账户;可以备份,避免修改原始内容。没有权限的单位系统、他人账户,应提供线索交由有权主体依法调取。

整理一张时间表,分别列出材料确定的时间、本人曾经讲过的情况和家属自己的推测,注明信息来源。家属不在牌局现场,就不应替本人证明“没有默契”;对方说法不实,也应通过具体线索请求核实,不用威胁或利益交换让其改变陈述。

(三)律师应当对应阶段开展工作

处于监察调查、留置阶段,可以就家属咨询、合法资料整理、事实与责任区分、依法反映问题等事项寻求律师帮助;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刑事侦查阶段的会见、阅卷安排,也不能以律师已接受家属咨询推断其能进入留置场所。

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依法会见、阅卷,将本人陈述与证人、资金、职务材料逐项比对,提出调查核实、金额及定性意见。具体工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开展;向家属反馈的范围,还应遵守保密要求和委托约定。[12]

(四)退还、上交与退赃,应说明时间和原因

《2007年受贿意见》第九部分区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与因关联人、事被查处而掩饰性退还。两种情况的法律评价不同。已经构成受贿的,退赃可能影响从宽判断,但不会仅因返还就自动消除犯罪。[3][10]

本人及家属应核实款项对应哪一事实、已经退给谁或上交何处、有无正式凭证。对有争议的款项,可以同时说明争议依据与配合处理的意愿。不得附加“不作证”“改口”等条件,也不要通过另一笔虚假借款掩饰返还。

需要避免的行为包括删改聊天、补造输赢单、倒签借条、与牌友统一虚假说法,以及隐匿、违法转移涉案财物。合法咨询、依法提交材料和如实提出异议,可以正常进行。

与成安律师团队沟通时,可以先带上收到的程序文书、最关键的收付款记录、本人任职及对方业务关系说明,并列出最有争议的几场牌局。先明确哪项事实会改变定性、哪项材料能够核实,再确定当前阶段的工作重点。

条文与案例来源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官方文本)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九条。(官方公开文本)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2007年7月8日印发,第五部分、第九部分。(发布机关文本)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发布机关文本)

[5]《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1月3日“三堂会审丨由行贿人代管贿款是否构成受贿既遂”,何立祥案;天津市纪委监委网站转载。(案例报道)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官方文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官方文本)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官方文本)

[9]成安律师团队F某受贿案授权脱敏案例说明:2019年至2022年收受现金1000余万元,法院采纳自首、积极退赃等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发布机关文本)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修改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官方文本)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官方文本)

附:卓安在刑事风控领域的积累与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同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是国内最早把刑事风控做成一项独立业务的律师团队之一,设立时国内单列这项服务的律所尚不多见。委员会的使命是"为事业筑防线,为人生守平安",愿景是成为企业经营与公职人员履职中值得信赖的刑事风险顾问,下设刑事合规建设部、企事业风控部、公职人员风控部、行业与领域风控部、专项风控部、刑事普法部六个业务部。十余年间,委员会把刑事风控拆成四个动作——排查、培训、建制度、处置危机,并从人员、组织、行业与领域四个维度分层识别风险点,累计为全国企业高管与公职人员授课 500 余场、服务各类企业 1000 余家、办结企业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 30 余件。承担这些服务的,是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其中三分之一曾任职于公安、检察、法院。

专业研究与课程: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刑事风控方向,成安博士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行业与领域风控部研制医药刑事合规课程 10 余门,课程由办理同类案件的律师讲授;专项风控部把突发刑事危机的处置流程固化为三门课程,由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负责。合规制度起草、合规整改迎评、决策流程留痕、内部调查与反舞弊,均已形成对应的工作文本与作业流程。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企业、机关与社会累计开展刑事法治培训 800 余场、开设课程 79 门、服务近 12 万人次;"司法云庭荟"四方同堂培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 100 例》。听众覆盖企业、机关与社会三类:企业一侧是长江商学院的企业家与医药企业的销售负责人,珠海联邦制药、复星医药、东阿阿胶、以岭药业等医药企业的合规内训均由本委员会承接;公职人员一侧,听众从四川省委常委领导班子、四川省公安厅正处级以上干部,到常年开展培训的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成都市政协等数百个政府部门;社会一侧由刑事普法部通过公开课程与法律常识内容覆盖。课程按听众的行业与岗位设计,培训后可继续答疑。

代表性项目:某全国连锁建筑工程集团招投标与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排查出风险点 300 多项,逐条出具整改方案并跟进落地;四川某头部制造企业虚开风险防控,企业完成税务合规重塑,未被刑事立案。委员会服务的行业集中在医药、金融、建筑、科技四类,企业类型覆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医药企业与科创企业,同时办理涉案金额过亿的经济犯罪案件 100 余件。

荣誉与行业认可:成安博士受聘为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现任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著《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团队中三分之一律师出身原公检法系统。卓安律师累计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组成,其中三分之一曾任职于公安、检察、法院,定位为事前预防与风险入口——把刑事风险挡在立案之前。六个业务部各守一段:

刑事合规建设部负责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设计与落地,做合规制度起草与审查、合规风险评估、第三方尽职调查与迎评材料准备,制度文本与留痕材料按第三方评估的标准逐项准备,已办结的 30 余件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案件在方案出具后都继续跟进落地,业务重点落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IPO 前刑事合规尽调、行刑衔接沟通与专项合规体系搭建;

企事业风控部从岗位与业务流程两个方向逐环节排查,形成风险清单后逐条出具整改意见,这套做法已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医药企业与科创企业等 1000 余家单位落地;

公职人员风控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履职刑事风险研判、决策留痕规范与廉政教育,培训结合真实履职场景讲解决策留痕与风险边界,课后提供日常咨询,已在公安、检察、监察、政协及各委办局等数百个单位开展;

行业与领域风控部按行业分别编制方案与文本,覆盖医药反腐与 CSO 合规、金融领域非法集资与违规放贷防控、建筑工程领域腐败治理、科技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服务医药企业 500 余家、办理医药领域刑事案件 200 余件;

专项风控部处理企业与个人面临的突发刑事危机,接到情况后先判断风险性质与所处阶段,再安排陈述口径与应对步骤,业务包括风险征兆识别、谈话与陈述准备、陪同接受询问的内部辅导与内部调查指导;

刑事普法部承担面向企业、机关与社会的刑事法治培训,业务包括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要点讲解、公职人员廉政教育、违纪处分条例解读,课程按听众的行业与岗位设计,培训后可继续答疑。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刑事风控委员会发起人,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长期研究企业经营与公职人员履职中的刑事风险边界;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熟悉指控逻辑与证据形成过程;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长期聚焦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识别防范;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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