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通知“来说明情况”,去之前要问清什么?
【摘要】
【核心结论】接到纪检监察“来说明情况”的通知,应先核实通知来自谁、就什么事项、以什么身份到场,再准备相应材料。仅凭一句电话用语,无法确认是否已经立案、是否涉嫌犯罪,也不能保证谈完一定回家。依法配合与提前了解程序、咨询律师可以同时进行。
本文结合现行监察规则和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电话通知到案案例,说明赴谈前哪些信息值得核实、哪些经过应当留存。
电话里没有说罪名、没有先发书面通知,分别意味着什么?
说是“走读”,与询问、讯问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有什么关系?
担心说错话、当晚回不来,本人和家属怎样准备才有实际帮助?
把通知内容、相关事项和健康需求记清,保存原始资料;对不确定的事实说明核实线索,按依法确认的安排到场。
一、接到一句“来谈谈”,先把眼前的事情问具体

【核心结论】赴谈前最有用的准备,是把通知变成能够核对的信息,弄清自己需要说明什么,以及到场、携带材料和联络的具体安排。
突然接到电话,对方说“有些情况需要你过来说明一下”,没有讲罪名,也没有说谈多久。本人想到的是:我到底有没有事?家属想到的是:今天还回得来吗?这些顾虑都很现实,但单凭电话里的语气,得不出可靠答案。
监察机关既开展监督,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还会向知道情况的人了解事实。同样一句“来说明情况”,可能是核对本人经手的项目,也可能是询问其他人的资金往来。即使接到的是纪检机关通知,也要先分清属于党内监督执纪工作,还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本篇关于调查措施的说明,以后者为前提。
可以先询问承办单位、联系人、到场时间地点、涉及的事项、需要携带的材料,以及本人是说明自己的问题还是就他人事项提供证言。核实身份是为了了解权利义务,不是要求对方在电话中披露全部线索、证据或者其他人的情况。
对方暂未说明某些细节,不宜自行补出最严重的结论,也不能因此认定没有风险。能确认的记下来,尚不清楚的到场后继续核实。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咨询律师,先围绕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收到的信息作判断,无须等到被采取留置措施以后才开始准备。
二、电话通知、询问和讯问,法律上各有不同
【核心结论】判断当前程序,要结合工作事项、本人身份和实际采取的措施。通知方式、场所名称与法定措施需要分别核对。
(一)电话通知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已经按犯罪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要求说明情况的谈话、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讯问以及对证人等人员的询问。第四十二条对立案手续和立案调查决定的宣布另有规定。收到赴谈通知,与已经被宣布立案,是两个需要分别确认的事实。
没有提前收到纸质通知,也不当然意味着可以不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在强制到案相关规定中明确,首次通知到案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情况紧急、无法书面通知的,可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形成工作记录。这说明电话可以是依法通知的一种方式,但不能反过来把所有电话通知都理解为强制到案。
通知真实性有疑问时,可通过该机关对外公布的官方联络方式核实承办信息。不要仅凭陌生来电的自报身份,向个人账户付款,或者把私人材料发送到来历不明的链接。核实应当及时,不宜借核实之名拖延已经确认的到场安排。
(二)到场后,要看实际出示的文书和告知的身份
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出具《谈话通知书》;第八十七条明确,相关要求也适用于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因此,即使看到《谈话通知书》,也不能仅凭文书名称认定已经立案,更不能直接推成已经构成犯罪。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首次讯问、首次询问时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出具相应通知书的要求。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与作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接受讯问,需要核对的内容并不相同。
如果起初是就他人事项作证,后来开始核查本人收款、签批或者其他行为,应当如实陈述,同时核实当前身份和相应告知。身份是否变化,要看正式程序,不能只凭提问变严、谈话时间变长猜测。
(三)“走读”不能替代具体措施的名称
“走读”是对某类谈话安排的日常称呼,并不是《监察法》单列的一项调查措施。说“走读”,不能保证当天必然回家;进入办案场所,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留置。
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各有条件。比如强制到案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等适用要求;管护还要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情形和重大安全风险条件。不能因本人只是来配合,就断言绝不会变化,也不能把变化描述为每次赴谈的必然结果。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十二小时、特定条件下二十四小时,针对强制到案。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从到达相关场所起算。它们不是所有谈话一律适用的时长。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同时要求合理安排谈话时间、控制时长,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不能用普通谈话的名义替代应履行的强制措施程序。
三、一通通知电话,为什么会进入后来的辩护审查
【核心结论】赴谈前后的真实经过,既有助于分清程序,也可能影响到案性质等后续判断。值得保存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事后设计一个“自首版本”。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F某受贿案中,相关行为发生于2019年至2022年,涉及项目投标、分包等事项,收受财物金额为1000余万元。案件的一项审查重点,是F某接到监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团队围绕到案经过和交代情况提出自首意见,同时提出积极退赃等量刑意见。案例记载,法院采纳了自首、积极退赃等意见,最终判处F某有期徒刑九年。这里的结果来自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的综合评价,不能把九年刑期单独归因于“接电话后去了”。
这个案例对尚未赴谈的人有何帮助?它提醒读者,通知时间、通知事项、如何到场以及何时交代哪些事实,都可能成为后续需要核实的内容。通话记录可以证明联系的时间和号码,却不能独立证明电话里说了什么;通知短信、到场经过以及后续依法形成的记录,应当结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自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区分了自动投案与调查谈话、讯问或者相关措施期间交代事实的情况。是否属于自首,要结合归案主动性、已经采取的措施、办案机关掌握情况和供述内容判断。
因此,不应把“电话通知到案”一概排除在自首之外,也不能向每一位接到电话的人承诺自首。对于没有犯罪的人,更不存在为了争取从宽而承认不存在的事实。这个案例说明的是审查到案经过的价值,不是给所有赴谈者提供同一种结果。
四、赴谈前,把五件会影响判断的事逐项核实
【核心结论】准备应当围绕通知事项展开。把本人行为、材料出处和不确定之处说明白,比反复琢磨“怎样回答才安全”更有用。
审查要点一:谁通知、去哪里、以什么身份配合
先保存已有通知,核对承办单位、联系人和指定地点。单位转告的,应记清转告时间、转告人以及其传达的具体内容,区分对方原话与转告人的个人判断。能直接核实的,及时向承办方核实。
身份不明确时,可以询问是就本人事项说明情况,还是提供所知证言。这个问题关系到到场后应接受哪类权利义务告知,但不是让本人自行选择身份。需要继续核实的,应在到场后结合文书和实际告知确认。《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和实施条例关于谈话、讯问、询问的分别规定,是判断依据。
审查要点二:通知涉及哪件事,本人实际做过什么
如果涉及一项采购,就围绕需求提出、评审、签批、履约和付款梳理本人参与的部分。本人签过字,要核对签在哪个栏目、当时送来的材料是什么;谈到一笔钱,要分清谁付款、谁收款、因何支付以及本人何时知道。不能用“这个项目归我管”替代具体行为,也不能仅因文件上没有本人签名就否认一切参与。
对照当时的任职分工、授权文件、审批记录、合同和合法持有的沟通资料,分别列明能够说明的事实。对于后来听说的情况,要说明信息来源;对记不清的日期和金额,要说明可核实的位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收集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真实的有利事实也应纳入核查。
审查要点三:需要哪些材料,原件和数据如何交接
提前问清要求携带的材料名称、对应期间,以及需要原件还是复制件。自行整理时,可以另做材料目录,写明来源及拟证明的事项;目录是帮助查找,不能代替原始凭证。银行记录与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上下文,不能只截取有利片段后删除其余内容。
单位档案、涉密材料或者无权接触的系统数据,不能为了准备赴谈而擅自复制带走。可以说明材料名称、保管部门和形成时间,供依法调取。若现场依法采取调取、查封、扣押,应按《监察法》第二十八条核对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清单及相关交接,不能把随身带了手机等同于已经完成全部法定手续。
审查要点四:哪段经过需要及时留存,哪处错误需要更正
接到通知后,可以依据本人实际经历记录通知、到场和结束等时间,保留已有短信、通话记录、交通凭证及自己提交说明的版本。事后补记的,应写明实际整理时间,不能冒充当时形成的记录,更不能让他人倒签证明。
到场后,笔录要核对人物、金额、时间和关键限定语。例如“我听同事说”不能变成“我亲眼看见”,“需要查账确认”不能变成确定金额。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遗漏、差错应补充或者更正,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捺指印;有关要求也适用于讯问和询问。准确更正与前后串供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审查要点五:身体、家庭安排与律师工作分别怎么办
有长期用药、过敏史或者近期急症的,准备诊断、处方和药物剂量,提前说明健康需求。确因急诊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场,应及时联系承办方,提交相应凭证并确认处理安排,不能自行把预约就医当作延期许可。
家属可以知道经确认的到场地点、正常联络方式和照护安排,负责保管合法持有的材料。按规定安排单位人员或者家属陪送的,应核对交接手续;陪送不意味着能够在谈话室全程旁听。
律师可以在赴谈前提供咨询,协助核对事实、整理材料和分析程序。监察调查阶段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刑事侦查中的会见、阅卷和取保候审安排,也不能承诺进入谈话室陪同。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再依法衔接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和提交意见等工作。这一区分应结合《监察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理解。
五、现在就能完成的准备,以及赴谈后的衔接
【核心结论】本人负责把亲历事实说清,家属负责合法材料和生活支持,律师根据当前阶段评估争点。各自做能够依法完成的事。
(一)赴谈前,整理一页通知记录和一份相关事项目录
通知记录写明已知的承办信息、到场要求、材料要求以及尚需核实的事项。事项目录只围绕被通知涉及的问题,附上本人职责、实际参与经过和材料位置。没有被告知具体事项的,先整理已有通知和基本任职信息,不必漫无目的地搬走整个单位的档案。
(二)到场后,核对身份告知、材料接收和笔录
按实际开展的程序核对相应文书,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存在健康需求应及时提出;材料不在手中或者细节需要查证的,准确说明原因和线索。记录有错误,指向具体位置提出更正,不以一概否认代替说明,也不为尽快结束而签认明显不实内容。
(三)家属联系不上时,先核实措施和健康情况
赴谈超过原先预计时间,不足以判断已经留置。家属可通过核实过的承办渠道了解情况,说明必要医疗需求,保存实际收到的通知。《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管护、留置后原则上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法定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该时间从采取措施后计算,不能从接到电话或者离家时直接起算。
责令候查的家属通知另有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要求,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若收到新的措施通知,应记录机关、措施名称、开始时间及获知方式,交由律师结合适用条件评估。提出合法咨询、健康请求或者依法申诉,并不等于妨碍调查。需要提出措施变更申请的,由有权主体按相应条件办理。
(四)避免让准备本身产生新的问题
不要删除、篡改聊天记录或者账目,不要让同事互相确认“大家就这么说”,不要补造借条、倒签会议记录,或者以帮助保管为名违法转移涉案财物。确有事实需要回忆和核实,可以保留材料位置、人员线索,交由专业人员评估合法核实路径。依法正常履职、就医和安排家属照护,与串供、毁灭证据应当区分。
如果正在考虑向成安律师团队咨询,可以先提供现有通知、本人对相关事情的真实说明和材料目录,重点核对当前程序、最需要查清的事实以及下一步准备。赴谈前的危机应对,应当让真实情况更清楚,让后续行动有依据。
六、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规范按截至2026年10月20日核对的适用文本列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相关修改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涉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公开文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涉及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中有关谈话、讯问、询问和强制到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责令候查文书和通知规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2009年3月12日印发,第一部分“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来源:新华网受权发布文本。
[6] 成安律师团队经授权脱敏案件:F某受贿案,受贿金额1000余万元,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首、积极退赃等意见获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依据案件介绍及随附裁判文书节录。
附:成安律师及团队在本问题上的专业积累
成安律师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等著作。相关研究与团队的职务犯罪办案积累,为分析履职事实、到案经过和程序衔接提供专业基础。
团队的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工作涵盖危机初发时的事实梳理、依法应对及后续诉讼衔接。协作人员具有反贪侦查、刑事审判等不同专业背景,能够从调查条件与后续证据审查两个角度评估同一问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的集体研讨、质量复核机制,为复杂事项的意见形成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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