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收了好处费 这笔借款该怎样说清楚

2026-10-21


成安律师团队

【摘要】

【核心结论】被举报收了好处费,确实属于借款的,应把当时为什么借、怎样交付、准备怎样还、后来实际怎样处理说清楚。借条有用,但不能单独决定钱款性质;没有借条,也不等于必然构成受贿。

现行规则要求综合审查借款事由、资金去向、双方关系、职务事项和还款情况。官方案例与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都说明需要回到每笔往来的事实。

借条和转账备注都写着“借款”,为什么还会被怀疑?

已经还了钱,或者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没到,分别能说明什么?

本人被调查后,家属能找哪些原始材料,哪些事情需要交给律师处理?

现在可以做的是:保存依法持有的原件,把借款经过与履职经过分别列清,按每笔钱建立对应关系,再评估如何提交说明。

一、借了熟人的钱 为什么会被说成收好处费

【核心结论】需要解释的是整笔往来的真实经过。借条、朋友关系和银行转账,各自只能说明其中一部分。

“当时家里急用钱,找认识多年的老板周转,借条也写了,现在怎么成了受贿?”“钱是打给我爱人的,她又没有管过对方的项目,为什么也要问她?”这些都是借款被举报后,本人和家属容易遇到的具体问题。

争议往往发生在双方还有另一层关系的时候:借钱的人负责审批、采购、工程管理或者业务协调,出钱的人恰好需要其帮助。办案机关会进一步核查,对方是在等着收回借款,还是借这次转账送好处、换关照。

这种核查不意味着有职务联系就一定构成受贿。真实借贷与违纪、受贿是不同的判断。即使刑事上能够说明属于借款,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仍可能涉及纪律问题,不能把“不构成受贿”理解为没有任何责任。

对家属来说,最容易走偏的做法,是只找一张借条,或者赶紧让对方再写一份证明。真正值得先找的,是被举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材料:当时谈周转的聊天、付款凭证、约定归还的记录,以及按约还款或请求延期的记录。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工作人员收到钱后,主张属于真实借款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应结合实际身份和职责判断。向别人放贷收息、借款被免除、通过他人转手收钱等情形,可能还涉及不同争点,不能只套用“有借有还”的说法。

二、借条能证明多少 要把哪些事实放在一起看

【核心结论】是否真实借款,需要综合判断;有无书面借条、是否付息、是否到期,都不是单独决定结果的开关。

(一)规则关心的是当时有没有真实的借还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条件。对“以借款为名”收钱,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六)项,要求综合考察借款理由、实际用途、平时关系及经济往来、职务请托、归还的意思和行为、归还能力,以及没有归还的原因等因素。[1][2]

这些因素需要相互核对。用于买房,可以与真实周转需要相吻合,也可能只是收受利益后的花钱用途;有偿还能力,可以支持还款计划,但账户有钱却长期不还,也可能引出相反疑问。不能拿一个有利细节,代替对全程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对自然人借款的形式、成立和利息作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可以没有纸质借条,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因此,“没借条就是受贿”“没付利息就不算借款”,都不准确。反过来,民事形式齐全,也不能排除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3]

(二)同一人向同一老板拿钱 也可能分别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2月11日刊载的“三堂会审”案例中,赵某某先后向同一商人取得两笔钱:360万元借款很快归还,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另一笔960万元虽有借条、约定五年后还款,仍被认定为受贿。[4]

两笔钱的差别,在于具体事实。后一笔存在职务帮助及送钱感谢的合意,借条由其妹妹出具以掩盖往来,出钱人并无收回期待。前一笔则结合当时的请托情况和主动归还行为,未认定为受贿。全案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决已生效。这个刑期是全案结果,不是单独针对960万元的量刑。

该案说明,同一双方之间也要逐笔判断;还款日期未到,不能挡住对虚假借贷的审查。它属于官方案例解析,并非一条要求所有借款照样处理的判决规则。

(三)收款前后的职务事项 不能漏在借款说明之外

“对方没有当面求过我”“项目本来就符合条件”,都不能直接结束审查。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实际或者承诺谋利、明知具体请托、履职后基于该事由收财物等情形作了规定。需要核查的利益也不限于违法利益。索取财物与非法收受财物的构成路径还应分别判断,不能用“没有办成事”一概排除责任。[1][5]

这并不要求当事人自己证明所有事情。监察机关负有全面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证据的职责。职务犯罪案件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人及家属提供原始材料,是提出可核查的事实与线索,不是接过证明有罪的责任。[6][7]

三、50万元借款争议 怎样影响了团队案件的结果

【核心结论】一笔钱是否应计入受贿金额,值得单独审查;某笔被排除,与全案无罪是两回事。

(一)案件起点是已经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D某受贿案,一审认定受贿75.0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中,50万元被评价为“以借为名”索贿。这一笔占全案认定金额较大,钱款究竟属于借贷还是索取利益,直接影响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11]

(二)团队针对这笔钱的性质提出异议

团队在二审中围绕50万元“以借为名”索贿指控提出辩护。该项指控最终被排除,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件说明,已经有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笔款项都不能继续审查。

这起案件能够支持的工作重点很明确:把争议款项从全案金额中单独列出,审查认定其为索贿的事实与证据是否成立,再据此提出排除该笔指控的意见。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有其他受贿事实,就省略对这笔借款争议的判断。

(三)家属应从这个案例看懂什么

D某案最终仍是有罪判决,不能称作全案无罪或者缓刑。现有案例说明没有披露决定该笔争议的具体借条、流水和证言内容,也不能把结果归因于某一张借条,更不能承诺相同金额就会取得同样刑期。

对正在应对举报的家庭,实际启发是:整理材料时,每笔钱都应有独立的经过和依据。若几笔往来混在一起,有一笔属于好处费,也不能当然把其他真实借款一并认定;有一笔能够说明是借款,同样不能替其他款项作担保。

四、这笔钱确实是借款 应当逐项核对什么

【核心结论】把借款发生、资金使用、还款安排与职务事项放到同一时间顺序中,才能看清哪些材料支持说明,哪些地方还存在疑问。

(一)审查要点一 当时为什么需要借这笔钱

先查清提出借款的时间、具体需要和资金缺口。购房首付款、治病费用、短期周转,分别找对应的合同、缴款通知、账单和当时账户记录。需要说明的不只是有一项支出,还包括支出时间、金额与借款能否对上。

同时保存收款前已经形成的沟通。谁先提出借款、谈了什么用途、对方怎样答复,与收到钱后才出现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意义不同。本人只陈述自己经历的事实,不清楚配偶怎么谈的,就交代信息来源,不能替配偶补齐过程。

如果家庭有房有存款,也不能简单认定没有借款需要;应核实当时能否支取、是否另有真实用途。反过来,“用于生活”过于笼统,不能解释具体金额。该项对应《纪要》关于借款事由、款项去向的综合判断要求。[2]

(二)审查要点二 借条何时形成 钱实际交给了谁

借条要看原件、实际签署时间、签署人、金额、期限和保存经过。转账要核对付款账户、收款账户、交易日期与流水号。分几次付款,就分别对应,不能只拿一个合计数。借条金额与到账金额不同,应解释是否包含其他往来、预扣利息或尚未交付部分。

款项打给配偶、亲属或由第三人代付时,要查清谁商定借款、谁承担偿还、谁实际使用,以及第三人为什么参与。账户不在本人名下,不能直接排除本人收受利益;第三人仅提供合法代收,也不能因此推定其共同受贿。

借条存在可以支持债务安排,但还要与实际履行相符。没有纸质借条时,则从完整聊天、收付款记录和既有还款安排核查真实约定。该项应同时参照民法典有关自然人借款的规定与刑事上的综合判断要求。[2][3]

(三)审查要点三 当时准备怎么还 后来实际上怎么还

把约定的到期日、还款来源、每次还款及付息逐笔列出。还款来源可以是工资积累、存款到期、售房款或者其他合法收入,但需要相应记录支撑。只有“以后总会还”,与当时已明确商定、后来按约履行,证明程度不同。

已经还款的,核对收款人是否真正收到、是否又转回、是否由出借人另给资金绕一圈。用现金归还的,保存原有收据和交付线索;单凭一笔取现,只能说明取过钱,不能独立证明交给了谁。

没有归还的,查清是否未到期、曾经延期,或发生客观困难;已有催收、回应和延期记录都应保留。对方长期没催,可能出于信任,也可能从未打算收回,需要结合其他事实检验。该项对应《纪要》关于归还意思、行为、能力和未归还原因的要求。[2]

(四)审查要点四 钱款往来与办事之间有什么联系

另列一条履职时间线:当事人何时任职,管什么事项,对方何时提出什么要求,项目审批、招标、验收或付款由谁参与。把这条线与借款日期并排核对,避免只谈私人交情、不谈工作关系。

长期朋友之间确实可能互相周转,但朋友身份不会消除真实发生的权钱交易。相反,对方有业务联系,也不意味着每次借款都是假借款。应具体核对请托内容、职权作用、双方对钱的认识,以及在相近时间发生的其他利益往来。

材料不在家庭手中时,可以注明其名称、形成时间、所在单位和可能保管人,提供调取线索。不要为了补证明擅自拿走单位档案。该项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及《纪要》为判断基础。[1][2][5]

(五)审查要点五 还钱与补写材料发生在什么背景下

案发前按约归还、知悉举报后突然归还、调查期间主动退交,不能不分背景地写成“钱已还清”。需要核实当时是否已经知道有关人员被查、谁提出还款、资金怎样交付,以及本人原先有没有真实还款安排。

2007年受贿意见第九部分区分了收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后者不影响受贿认定。退交可能影响从宽评价,但不能自动把已经发生的受贿改成借款;2026年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积极退赃的认定条件。[8][9]

事后形成的真实说明,应按实际日期写明形成经过,与当年已有材料区分。不得伪造借条、倒签日期、修改聊天或者商量证言。对确有债务需继续履行的,也应先评估是否涉及冻结、涉案财产和取证问题,再依法处理,而非为了“做出还款记录”临时安排资金。

五、本人被调查后 家属现在可以从哪里做起

【核心结论】家属可以合法咨询、保存自己有权持有的材料、提供线索。监察调查期间与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律师工作,应分别安排。

(一)本人把事实说准确 把记忆与材料分开

陈述时分清亲历、听说和推测。记不清某日具体金额,可以说明需要对照哪份记录;发现原先陈述有误,应说明更正内容及依据。核对笔录时,关注“借钱”与“送钱”、“计划归还”与“不用归还”等关键意思是否准确记录,依法提出补充、更正。

不要为了让所有笔录看起来一致而维持已知错误,也不要照着别人准备的口径回答。对于自己不能接触的银行材料、单位材料,可以如实说明线索,请求依法核查。

(二)家属先按每笔钱整理原始材料

从家庭依法持有的材料开始,按“借款提出、收款、使用、到期、还款、知悉调查”排序。列一页简明目录,标明原件在哪里、何人持有、能说明哪项事实。截图可以辅助阅读,原手机、完整会话和银行出具的交易记录仍应妥善保存。

需要对方持有的借条、账簿或者催款记录时,把线索交给律师评估合法取得方式。正常咨询、依法提交材料并不被禁止;要求对方修改原来的说法、补造交易过程,则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

(三)先核实阶段 再确定材料交给谁

监察调查期间,律师可根据家属依法持有的材料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借款争议、材料用途与提交路径,协助准备真实说明和调取线索。不能把普通刑事侦查阶段的会见、阅卷权限直接套用于留置调查,也不能承诺进入留置场所替本人传话。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依法阅卷、会见,将家属材料与案卷中的转账、证言、供述和职务资料核对,评估是否提出补充调取、排除某笔金额或者其他法律意见。阅卷权限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节点为准。[10]

提交材料时,保留材料目录、提交日期和依法能够取得的收件记录。与律师约定可反馈的工作进展和事项,不把全部案卷、会见记录或所有辩护策略当然视为家属可以取得的文件。

进一步向成安律师团队咨询时,先准备争议款项清单、原始借款材料、已收悉的程序文书及双方工作关系说明。团队可围绕“这笔钱为什么被怀疑、现有材料能说明什么、还缺哪些可核查事实、下一步应在什么阶段处理”开展具体评估。

条文与案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阅。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印发,第三部分第(六)项。相关规则亦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下列案例解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全文。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三堂会审丨精准识别公车私用和以借为名受贿问题》,2026年2月11日。其中“准确区分违反廉洁纪律和受贿犯罪”部分。https://m.ccdi.gov.cn/content/28/2e/127576.html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612.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2007年7月8日印发,第九部分。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181.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1]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D某受贿案,已授权脱敏案例:一审认定75.05万元、判处六年,二审排除50万元“以借为名”索贿指控,改判二年六个月。

附 成安律师及团队在本问题上的专业积累

案例积累:D某案体现了团队围绕单笔钱款性质和认定金额开展辩护的经验。本篇借用这一审查方向,不将个案结果转换为对其他案件的预测。

相关研究:成安律师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参与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及刑事诉讼办案指引等领域的专业著述。相关积累有助于把钱款性质、履职风险与程序衔接一同纳入评估。

协作支持:成安律师领衔的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团队,依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业务分工和质量管理机制,组织具有职务犯罪调查、公诉、审判等实务背景的人员协作研判。具体工作范围、负责人员和反馈安排,以案件需要及委托约定确定。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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