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巡察谈话后又被监委通知,是不是已经按犯罪立案了?
【摘要】
【核心结论】巡视巡察谈过话,后来又接到监委电话,不能仅凭这两件事认定自己已经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先核实这次找你说明谁的问题、是否宣布立案,以及有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即使已经立案,也要继续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
本文结合现行监察规则和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电话通知到案案例,说明哪些程序信息值得核实,哪些原始记录可能影响后续判断。
此前已经写过检讨,是否等于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次被问到收款、签字或人事安排,应当怎样核对具体经过?
人还没有被留置,本人和家属分别可以准备什么?
接到通知后,先保存通知、整理此前说明,再把每个争议事实与已有材料对应起来,才能有依据地判断下一步。
一、接到第二次通知,先弄清这次为什么找你

【核心结论】“监委又找我了”说明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风险取决于联系事项、本人身份、程序进展和事实材料。
巡视巡察时谈过单位项目、干部任用或者一笔往来款,过了一段时间,监委来电要求再去说明情况。本人通常会担心:上次不是已经解释清楚了吗,怎么还要问?这次去了还能不能回来?家属则想知道,是不是已经立案,只是没有告诉家里?
这些问题需要分别回答。同样一句“来说明情况”,可能是核对本人此前的解释,也可能是了解其他人员的事情;可能处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阶段,也可能已经进入立案调查。接电话的人不能靠称呼客气不客气、通知急不急,判断自己处在哪一步。
先把通知内容记清楚:由哪个机关或机构联系,什么时候、到哪里,要求说明什么事项,是否要求携带材料,是否告知以什么身份到场。通知没有讲清的,可以通过核实后的正式联络渠道询问。暂时没有得到完整答复的,就把尚不清楚的事项列出来,不用自己的猜测填满空白。
这篇文章讨论的,就是接到通知到赴谈前后这一段应对。是否构罪、是否采取留置等措施,还要回到具体条件。把眼前能核实的事实弄清楚,能够让本人准确说明,也让家属知道该从哪里着手。
| 眼前的情况 | 还不能据此认定什么 | 应当进一步核实什么 |
| 巡视巡察已经谈过话 | 问题已经定性或处理完毕 | 谈话涉及事项、已提交说明及后续反馈 |
| 监委电话要求到场 | 本人已经涉嫌犯罪或已经立案 | 联系单位、本人身份、通知事项及有关文书 |
| 此前写过检讨 | 检讨中的全部表述都是犯罪事实 | 具体承认了什么、哪些只是态度或管理评价 |
| 谈话后仍可回家 | 从未立案或以后不会采取措施 | 有无宣布立案、已采取措施及后续要求 |
二、谈话、立案和追究刑责,分别到了哪一步
【核心结论】核实阶段要看实际程序,判断刑事责任要看犯罪事实和证据。两者都不能由“又叫去谈话”直接推出。
(一)监委了解情况,不只发生在犯罪立案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了解情况、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权限;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可以谈话或者函询,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区分了对涉嫌职务违法被调查人的谈话与对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讯问,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因此,首先要问清自己是在说明本人的问题,还是提供他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初步核实中也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初核并非一律不能与被核查人接触:依该条例第八十条,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按规定报批。被要求交材料、被问到具体事情,都不能单独证明已经立案。
(二)是否立案,应当核实宣布决定等正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初步核实与立案分别作出规定。立案需要按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调查决定应向被调查人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批准立案后,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按规定向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
本人应当核实是否已经被宣布立案、宣布的内容是什么、涉及哪些事项。有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通知书等文书的,注意核对名称、对象和内容。家属没有拿到立案决定书副本,或者网上查不到通报,不能据此断言没有立案;也不能仅因单位有人听说“在查”,就把传闻当成立案事实。
(三)已经立案,也需要继续区分违法与犯罪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掌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规定报批后立案调查。这里的立案,并不一概意味着已经按职务犯罪调查,更不意味着犯罪已被证明。
例如,项目程序不规范、履职存在疏漏,与本人是否收受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需要分别查清。“我愿意承担领导责任”这类表态,可以反映态度,却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为、主观认识和责任范围的证明。真实存在的问题要说明清楚,不属于本人所知所为的部分,也应有依据地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收集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不同处置方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须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也分别规定证据审查和调查终结标准。立案与移送审查起诉,适用的判断条件并不相同。
(四)是否会被留置,要另看法定条件
监委通知到场,不是已经决定留置的证明。反过来,“只是谈话”的日常说法,也不能保证今后不会改变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留置可以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情形,还须结合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仍需调查的重要问题和所列风险情形,依法审批。
如果此前只是被询问他人情况,后来问题转向本人收款、安排项目或处置公款,应当核实当前身份和程序是否变化。准确说明自身事实、理解已经被告知的权利义务,比猜测当天能否回家更有实际作用。
三、一个电话通知到案的案例,为什么要保留最早的记录
【核心结论】电话通知本身不能决定案件性质,但通知内容、到案过程和首次说明的时间,可能成为后续审查的重要事实。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F某受贿案中,相关行为发生于2019年至2022年。F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投标、分包等事项上为建筑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1000余万元。案件中,团队围绕其接到监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提出认定自首的意见。
法院采纳了自首、积极退赃等核心辩护意见,最终以受贿罪判处F某有期徒刑九年。这个结果是多项事实与情节共同作用的个案结果,不能归结为“接电话后去了”这一件事。
对当前读者,这个案例的用处在于提醒:从最初接到通知起,时间和内容就值得认真保留。通知要求说明什么,何时实际到场,此前已经向巡视巡察或其他组织说明过哪些问题,后来又何时补充了什么,都可能需要前后比对。若只留下“我一直配合”的概括说法,后续往往难以准确还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基本条件。对于今天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还应结合具体事实核对现行司法解释。例如,法释〔2026〕6号第二十一条,对监察机关掌握的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本人主动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形作了规定。这与一般接到通知后到场,并不是同一个条件组合。
F某案不是一件已知由巡视巡察移交的案例,不能用它证明“巡视谈过后再到场就构成自首”。它能支持的,是到案经过和供述先后有审查价值。家属可以保留依法持有的通知、通话记录和说明副本;机关何时掌握了什么,则应由专业人员在具备相应条件后依法核实,不能靠家属自行打听或推测。
四、赴谈前,把四类容易说不清的事核对明白
【核心结论】准备的重点是把亲历事实讲准确,让解释能与原始材料核对。材料整理不应变成多人商量一个说法。
审查要点一 这次找你,是说明自己的事还是别人的事
核对通知涉及的项目、款项、人员和时间,区分自己亲自参与、当时听说与事后得知的内容。如果只是经手资料,讲清资料从哪里来、交给谁;如果曾参与决策,讲清当时掌握的信息和具体意见。不能为了显得配合,把没有见过的经过也说成自己知道。
把通知事项与任职文件、职责分工、已有签批和往来记录相互对照,能够看出本人实际接触的范围。有人可能认为“当时他是负责人,肯定都知道”,这仍需核对具体事项、汇报路径和当时信息。也不能反过来用“集体决定”掩盖本人真实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是理解不同身份和说明义务的基本依据。
审查要点二 原来写的检讨,到底承认了哪些具体事实
把此前说明拆成具体事实与评价表态两部分。“某日收了一笔款”“在审批表上签了字”是可核实的事实;“管理不严”“辜负组织信任”主要是评价。需要核实的是,事实部分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参与人,评价部分有没有被误解为承认本人实际没有做过的行为。
例如,承认审核不细,不等于已经承认收钱办事;承认收过财物,也仍需查明具体性质和与职务行为的关系。此前自写的材料和谈话记录并不会因最初出现在巡视巡察环节就当然失去证明价值,后续如何使用应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具体内容应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把一份笼统检讨当作全部事实的替代品。
审查要点三 被问到收款和签字,把每笔、每次分开
对收款,分别核实时间、付款人、实际收款人、用途、去向及相关职务事项;对签批,分别核实职责依据、签批环节、当时看到的材料和后续执行情况。没有亲自收款,但涉及家属账户的,也要区分本人何时知道、有没有授意或参与,不能替家属猜测。
流水能说明资金流转,合同能反映约定,审批记录能反映履职环节,但单独一种材料通常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应将这些材料与形成时已有的沟通记录、实际履行情况比对。有签字不等于当然承担项目全部刑责,有合同也不等于款项一定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要求全面查明事实、综合审查证据,解释也应落实到这个层面。
审查要点四 前后说法不一致,说明具体错在哪里
发现此前说明有误,应指出原来哪句话不准确、为什么出现错误、准确情况是什么、有什么材料或核查线索。把原说明、补充说明和提交日期一并留存,能够说明更正过程。不能为了表面一致继续维持错误,也不能以“记错了”为由随意改动真实事实。
谈话笔录形成后,应认真核对,尤其是金额、时间、是否亲历及关键否定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补充、更正,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捺指印。到调查事实材料核对环节,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对本人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成立的予以采纳。有依据地更正错误,与编造理由性质不同。
五、本人赴谈、家属在家,分别把哪些事办妥
【核心结论】本人负责准确说明亲历事实;家属可以核实通知、整理依法持有的资料、安排必要生活事务。专业判断和程序申请应结合实际阶段推进。
(一)赴谈前,先整理一份能核对的事实记录
按收到的通知要求准备,将此前说明的提交时间、主要内容与本次被要求说明的事项对应起来。记不清的金额或日期,标注需要核实及材料所在位置。既有资料应保存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向办案机关提交时记录提交内容、时间和接收情况。
单位档案、工作秘密或本人无权取得的资料,不应擅自下载、带走或转发。可以列明资料名称、保管部门和证明事项,向办案机关提供依法调取的线索。用私人聊天“补齐”单位正式记录,或者倒签文件,都会使事实核实变得更加复杂。
(二)家属按用途整理材料,避免盲目找人打听
家属可先建一个简洁目录,写明每项材料证明什么、从何取得、原件在哪里。本人需要正常赴谈的,可沟通日常联络和必要照护安排;有疾病、持续用药需求的,整理真实病历、处方及紧急联系人,通过正式渠道说明。
| 材料类别 | 具体材料 | 用来核实什么 | 整理提醒 |
| 通知与程序 | 已收到的通知、短信、有关文书 | 联系事项、本人身份和现有措施 | 保留完整内容及收到时间 |
| 此前说明 | 依法留存的说明、补充说明、提交记录 | 先后说过什么、是否需要更正 | 原版本和更正版本都保留 |
| 履职资料 | 依法持有的任职、分工、授权和签批资料 | 本人职责、参与环节与知情范围 | 单位内部资料列明调取线索 |
| 相关往来 | 有关流水、合同、完整沟通记录 | 款项原因、实际履行和时间关系 | 不补造合同或删改原始数据 |
| 健康照护 | 病历、处方、照护关系证明 | 必要医疗、用药与照护需求 | 按实际需求提供,不夸大病情 |
(三)尚在监察调查阶段,可以先把法律咨询做具体
成安律师团队可以围绕现有通知和依法取得的材料,协助梳理事实、区分纪律与法律问题、解释程序要求,并评估说明材料和有关申请的准备。咨询时说清已经发生的事情,也说清尚不知道的部分,律师才能判断材料还缺在哪里。
监察调查期间,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刑事侦查中的会见、阅卷和取保候审安排。法律咨询不等于已经能够进入留置场所会见,也不意味着可以取得全案卷宗。家属可以核对具体服务事项、所需材料和反馈安排,内容应符合该阶段权限,并以委托约定为准。
(四)如果措施或阶段变化,及时核对新的文书和节点
采取管护、留置等措施后,先核实决定机关、措施种类和开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管护、留置后的通知及例外,也规定被采取上述措施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措施。是否申请,应结合身体状况、照护需求及具体案情准备真实依据,申请不等于必然获准。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再核实接收机关和案件阶段,由依法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将此前说明、客观材料与案卷证据核对。不要把“等能阅卷再说”当作现在不整理材料的理由。
本人和家属现在就能完成的动作,是把通知内容、此前说明和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列在同一份目录里。向成安律师团队咨询时,从“这次找我说明什么、上次说过什么、有哪些材料能核实”讲起,具体判断就有了起点。
条文与案例来源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修改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参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转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本。 官方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参见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转载国家监察委员会文本。 官方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新华网受权发布文本。 官方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 官方全文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4月10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 官方全文
6.成安律师团队F某受贿案授权案例说明。本文采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有关自首及退赃意见获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部分。案件已脱敏,未公开案号。
附:成安律师及团队在本问题上的专业积累
成安律师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领衔开展刑事法律风控与危机应对服务,工作涵盖危机初发时的事实梳理、依法应对及后续诉讼衔接。对本文读者,相关服务可以围绕通知辨识、说明材料核对和原始证据整理展开。
团队具有职务犯罪调查、公诉和刑事审判等不同实务背景的人员协作支持,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及疑难问题研讨。F某案所体现的到案经过和从宽情节审查,可为识别材料重点提供参考。具体项目的承办、分工和工作范围,以依法确认的委托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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