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后催交说明, 哪些话要写清、哪些细节要先查?
【摘要】
【核心结论】离任审计后收到限期说明要求,应当如实回应具体问题。本人当时负责什么、实际做过什么、知道什么,要写清;记不准的日期、金额和他人意见,要说明记忆范围与查证路径,不能凭估计补齐。
审计发现的问题可能继续接受监察调查。本文结合审计和监察证据规则,以及成安律师团队逐笔核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案件,解释说明材料为什么需要经得起原始凭证核对。
签过字、分管过,怎样说明本人实际承担的工作?
项目总额、已付款和实际损失,哪些数字不能混写?
已经交出的说明有错误,怎样补充、更正并保留记录?
提交前,将每项问题对应到本人经历和材料出处;查证来不及的,及时说明具体困难并沟通补充安排,不以猜测填满说明。
一、通知说“尽快交”,先弄清到底要说明什么

【核心结论】写说明应围绕被问到的事实展开。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如实交代,对本人职责和实际行为具体说明,不能用一句“全部由我负责”代替事情经过。
(一)旧项目被翻出来,最容易急着写一个总说法
离任一段时间后,原单位通知:以前负责的项目被审计指出问题,需要限期作出说明。有人只记得自己签过几份文件,不清楚后来如何付款;有人觉得项目是集体决定的,便准备只写“经会议研究”;也有人想先把态度表明,写完“我负全部责任”再找凭证。
这些写法都可能漏掉真正需要回答的事:哪个阶段由谁决定,自己签字时看到了什么,钱后来去了哪里,问题是什么时候发现的。事实没有写清,态度表述再充分,仍然不能帮助核实具体责任。
说明不必替审计机关或办案机关提前作法律结论。本人应当把知道的真实情况说清,也应当把不清楚的范围说清。不能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隐瞒实际参与,不能因为急于配合而把自己没有经历的事情写成亲历事实。
(二)先核对发出要求的人、具体事项和提交方式
把收到的通知、问题清单和此前沟通记录放在一起,看是谁要求说明:原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原单位转达要求的,还要确认最终接收方。不同主体联系同一旧项目,适用的程序和文书要求可能不同。
核实要求回应哪些问题、截止到哪一天、通过什么渠道提交、是否需要本人签字,以及所附表格中的数字是审计初步统计还是已经核定的结果。只有口头通知的,可以如实记录时间、联系人和要求,再通过能够核实的渠道确认。
个人情况说明与单位正式回复也要分清。单位汇总的内容可能超出个人所知范围;需要本人确认时,应核对涉及自己的段落及附件,不能因为文稿已经盖章或由同事起草,就省略核实。
二、说明交出去以后,会怎样被审查
【核心结论】说明材料可能成为后续核查的依据,但签字不等于犯罪已经成立。它写了什么、怎样形成、与其他材料能否相互核对,都需要审查。
(一)不同的“限期”,不能套用同一个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一般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送交。这是特定报告征求意见程序的规定。
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专门安排: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期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因此,要先识别自己收到的是报告征求意见,还是就某项问题补充事实说明,不能看到“审计”二字就自行认定都有十个工作日。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核查,应及时说明缺少哪些资料、资料在哪里、已经采取什么核查措施,并沟通补充时间。提出请求不等于期限自动延长,不能把整份回复搁置不管。
(二)说明的证据价值,要放回形成过程和其他材料中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三十六条要求监察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说明到了后续程序,并不会因为标题叫“情况说明”,就当然没有证据作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要求全面收集证据、查证属实,并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相应证明标准。这意味着一句概括承认不能替代职责、行为、主观认识和款项去向等具体事实的证明;本人也不能以“你们先拿出全部证据”为由拒绝如实提供已知情况。
在监察谈话中自行书写说明,还要遵守相应手续。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要求逐页签名、捺指印,末页写明日期,修改处捺指印,由二名调查人员接收并记明接收日期、签名;第九十一条将有关要求适用于讯问。不能把这套要求反向套到所有单位内部说明上。
(三)审计责任与刑事责任,需要分别判断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后果和实际作用界定责任。审计中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有各自含义,不能不加分析地转换成某项犯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等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移送说明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并不等于审计已经替司法机关完成定罪。个人说明的作用,是提供准确事实和核查线索,而非以承担某种审计责任代替全部法律判断。
三、从一笔“套取资金”,查到每项真实用途
【核心结论】资金曾被违规套出,与这些资金最终由谁占有、用于什么,是需要分别核查的问题。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X某某案,展示了逐笔对账对责任和金额判断的实际价值。
(一)案件起点:一审判处八年九个月
X某某原任某县民政局局长,被指控贪污、受贿。一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收受贿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二审辩护需要回应的,是已经形成的不利事实和量刑认定。
这件案件中,团队核查的重点包括:被套取出来的款项,哪些实际用于单位公务开销,哪些用于支付必要税费、管理费用。款项从账上出去,只呈现了资金变化的一部分,后续支出及其依据仍需逐笔查明。
(二)团队工作:把用途、金额和从宽事实分别提出
成安律师团队逐笔核对案卷账目,针对实际公务开销、必要税费和管理费用等提出核减相关贪污金额的意见。同时,对照同案人员判决,就一审认定的加重情节提出不同评价的意见,并结合退赃、单位谅解、坦白及认罪悔罪表现进行量刑辩护。
二审法院采纳了关键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是二审改判,不能写成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也不能把整体结果都归因于其中一张凭证或者某一句解释。
(三)对准备说明的人,启发在于把“用途”写到能查的位置
这件案件可以用来理解资金用途的审查方法,不能据此推断离任审计中的说明交好就能获得同样结果。它也不意味着只要称为公务支出,就能够全部排除责任。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单位事项、本人有何决定和占有行为,仍须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如果审计问的是资金去向,说明就不应只停留在“不是我个人用了”。应交代实际用途、支付对象、本人知情范围,并指明相应凭证。若资金经过多个环节,要分开说明本人经手部分和从资料中了解到的后续部分,避免把未核实的结论一次写满。
四、提交前,把六个容易写混的地方查清
【核心结论】说明能否经得起核对,取决于时间、职责、所知情况、金额、信息来源和更正依据是否准确。每个结论都应当能回到具体事实。
审查要点一:项目在任期内,不等于每个环节都由本人办理
把项目立项、决策、签约、验收、付款、发现问题和整改的时间分别列出,再与任免文件、分工调整和交接记录比较。需要写清的是本人在相应节点承担的工作,不能仅凭项目名称和任期重合就笼统认下全过程。
已经离任也不代表此前行为当然与后果无关。若审批发生在任内、付款发生在离任后,应如实说明当时审批的内容、条件及后续执行线索,不能只用付款日期否认关联。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结合职责和实际作用判断,时间线正是核查这些问题的基础。
审查要点二:签字的含义,要结合当时的权限和文件内容
同一份材料中的经办、专业审核、分管审核和最终审批,承担的工作可能不同。说明应写清签在哪个栏目、审了什么、提交材料包含什么、本人有无提出条件或异议。任职文件、授权制度和原件上的完整签批内容,应当一起核对。
“我只是签字”不足以回应实质审批问题;没有签字,也不能排除曾口头指示、协调或者负有监督职责的情况。会议集体讨论同样不能自动免除个人责任,应说明本人是否参加、表达什么意见、如何执行。有关事实应按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审查。
审查要点三:当时知道什么,不能用后来查到的结果替代
审计可能在几年后发现材料虚假、供应商不具备条件,或者项目实际未完成。本人说明时,要区分事发时已经掌握的信息、当时应核查而未核查的信息,以及离任后才知道的情况。这几类事实对责任判断的意义不同。
核对当时的请示附件、专业意见、退回补正记录和风险提示,说明自己在什么时间看到什么信息。若确实收到过警示,不能删去不写;若当时未收到,也不能只凭现在的判断断言所有参与人都不知情。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全面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有利和不利事实都应放进真实经过中。
审查要点四:合同额、支付额、损失额和个人所得,分别列明
旧项目中,合同总价、已经支付的金额、被指出违规的金额、最终损失及已经追回的款项,可能互不相同。说明使用数字时,应标明统计对象、截止时间、资料出处,以及自己是否完成核对,不能用“项目一共这么多钱”回答每一种金额问题。
收回款项也不当然抹去此前全部责任;项目有损失,也不能自动认定全部由某个人非法占有。将总账、付款凭证、收款资料、履约记录和追回款项对应,才能看出争议发生在哪一笔。X某某案的启发正在这里:资金用途需要实证,不能以账面总额替代逐笔审查。证据审查须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审查要点五:记不清、听别人说和自己判断,要保留区别
对于确实记不准的事项,写明还能确认的范围、不能确认的细节,以及可能查到资料的位置。能够确认曾参加一次会议但不能确定具体日期的,就应把这两部分区分开;不能把估计日期写成准确日期,再让其他材料迁就。
从同事处听到的付款情况,应交代信息来源和获知时间。自己根据文件作出的推断,也应区别于亲眼所见。真实经历尚未找到凭证,不等于不能陈述;反过来,找不到凭证也不是一律填写“不清楚”的理由。依法如实提供情况的要求来自监察法第十八条、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准确表达记忆边界服务于这一要求。
审查要点六:发现旧说明有误,指明改哪一处、为什么改
已经提交的说明记错金额、日期或者把转述写成亲历,应尽快就具体位置作补充或更正。写清原提交日期和段落、正确情况、原表述出错原因、新发现的依据,并按实际日期签署。保留原提交版本、补充稿和交接记录,便于完整审查前后变化。
更正应针对真实错误。不能倒签新的会议记录,把事后回忆制作成当年形成的原始文件;不能为了避免前后不一致而维持已经发现的错误。若涉及监察谈话笔录,条例第八十五条对遗漏、差错的补充更正有明确要求;自行书写说明及其修改,则按第八十六条等相应规定处理。
五、时间已经很紧,本人和家属可以怎样配合
【核心结论】先逐项回应已经知道的事实,同时列清需要查证的具体内容和材料位置。本人负责确认经历,家属协助合法整理,律师结合程序和争点评估。
(一)本人先整理一份逐项对应的问题清单
按通知中的问题顺序,逐条写明本人职责、发生经过、所知依据和未核实事项。对应的材料能够合法取得的,核对后列入附件;暂时拿不到的,写明保管单位、档案类别或项目名称,依法提出核查、调取请求。
提交前重点读金额、日期、人物和表示确定程度的词,确认“知道”“听说”“推测”没有相互替换。对电子稿和纸质稿分别核对,防止同事修改后签署的版本与本人确认的版本不同。保存依法可以留存的最终稿、附件目录及提交凭证。
(二)家属协助整理材料,不替本人确认经历
家属可以整理本人依法持有的任职资料、已收到的通知、既有往来记录和提交版本,用途是方便核对和咨询。涉及单位档案、工作秘密或国家秘密的,说明材料线索并由有权机关依法办理,不能因为着急就登录他人账号、擅自复印或外传。
| 材料 | 核对什么 | 谁来处理 | 整理提醒 |
| 通知与问题清单 | 接收方、事项、期限 | 本人确认,家属协助 | 留存完整通知及后续确认 |
| 任职分工与交接记录 | 当时职责及参与时段 | 本人核对,单位依法提供 | 注意分工调整和生效时间 |
| 审批、会议、履约资料 | 决策、意见和执行经过 | 本人说明,依法核查 | 保留完整附件与前后版本 |
| 账目、支付和回款凭证 | 每笔金额及实际用途 | 律师结合材料评估 | 标明来源,不重复计算 |
| 历次说明与提交凭证 | 前后差异及补正过程 | 本人确认更正 | 原稿与补充稿一并留存 |
(三)把律师工作放在相应阶段
提交说明前,律师可以在合法取得材料的基础上,帮助梳理职责、核对表述与凭证、识别待查事实和补充请求。本人应亲自确认内容,律师不能替本人编造经历,也不能承诺说明提交后一定不被调查。
已经进入监察调查的,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刑事侦查阶段的会见、阅卷安排。律师可为家属提供咨询、协助整理材料和依法反映事项;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再依法办理辩护委托、会见及阅卷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权利,应放在相应程序中理解。
咨询成安律师团队时,带上通知、逐项问题、已经写好的说明和对应材料目录,具体讨论哪句话缺少依据、哪笔金额需要核对、何处需要补充说明。不要编造合同、倒签记录、删除原始数据,或者找相关人员统一说法。把每个问题写到可以查证的位置,才是限期内最有价值的准备。
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官方全文:审计署网站。 官方全文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官方全文:审计署网站。 官方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修改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官方全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官方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官方全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官方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官方全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官方全文
6.经授权使用的成安律师团队X某某贪污、受贿案办理情况及结果说明。案件已脱敏,用于展示资金用途审查和二审辩护思路。
法律规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0日。
附:成安律师及团队在本问题上的专业积累
资金用途审查:X某某案中,团队围绕公务开销、必要税费和管理费用逐笔核对账目,提出金额及量刑意见。这类工作对应离任审计说明中“款项去向究竟能否说明”的实际问题。
公职人员风险研究:成安律师为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等著作。相关研究为履职风险识别提供专业积累,具体判断仍须结合当时职责与原始材料。
团队协作:成安律师领衔的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团队汇集检察、审判工作经历及财税等专业背景,实行重大项目统筹和协同研判。处理旧项目时,可以从履职过程、资金账目和证据评价等方面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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