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查出旧项目损失, 移送监委就要担刑责吗?

2026-10-21


【摘要】

【核心结论】离任后,旧项目被审计指出损失,线索又移送监委,并不意味着本人已经构成犯罪。判断个人刑事责任,要查清当时负有什么职责、实际做过什么、对风险知道多少,以及损失如何形成。

本文结合现行审计、监察和刑事法律规则,以及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滥用职权无罪案件,说明从项目出问题到个人被追责,还需要核对哪些证据。

项目发生在任期内,签过字,就要对全部损失负责吗?

没有收钱、经过集体研究,能否排除刑事风险?

审计报告中的损失金额,能否直接作为犯罪金额?

本人及家属可以先整理任职分工、项目经过和合法持有的原始材料,再按所处阶段处理异议、说明和后续辩护,避免用一句“我负全责”代替具体事实。

一、项目亏了,为什么离任后还会找到我

【核心结论】离任审计会回看任期内的履职情况。项目出问题后找到原负责人说明情况,有其调查需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要继续落实到个人行为和证据。

“项目是几年前的,我已经调走了。现在审计说造成损失,还移送了监委,是不是要让我一个人承担?”

这种处境下,当事人通常记得项目的大致经过,却未必记得每次会议、每张审批单的细节。家属听到的又常常只有“金额很大”“当年签了字”几个词,很容易把项目损失与个人犯罪连在一起。

旧项目可能跨过几任负责人。立项、选定合作方、合同调整、资金支付、催收整改,各自发生在不同时间。有人负责整体决策,有人只审核技术事项,也有人在前期决策完成后接手执行。要说明自己的责任,应当把这些过程重新放回时间顺序。

离任、调岗或者退休本身,不能把此前行为从调查范围中排除。反过来,审计在离任后发现问题,也不能证明损失就是离任者造成的。这里真正要问的是:所指的具体问题,发生在哪一环节,本人当时能够决定什么,有没有应做而未做的事?

尤其要看清收到的材料到底写了什么。“程序不规范”“承担领导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各有含义。把不同表述统统理解成“已经有罪”,会影响后面的说明和材料准备。


材料中的表述还需要弄清什么可以先核对的材料
采购或审批程序不规范违反哪项当时有效的规定,本人负责哪一环节适用制度、审批单及所附资料
对项目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审计如何划分责任,相关事实能否对应本人审计有关段落、任职分工、会议记录
项目造成资金损失金额怎样计算,损失何时形成,哪些行为造成资金明细、结算资料、回款及追索记录
问题线索移送监委移送的具体事项、本人身份及后续程序依法收到的通知、要求说明的事项

这些问题应当认真回应。回应的基础,是把事实说具体,并让每一个解释能够找到材料出处。

二、从审计发现问题到刑事追责,还要查清什么

【核心结论】审计评价、监察调查和刑事定罪各有判断任务。审计材料可以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犯罪是否成立仍须按照具体罪名及法定证明标准审查。

(一)审计认定的责任,要继续核对刑事责任条件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历史背景、决策过程、问题性质、后果及实际作用,界定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1]

这对当事人有一个很实际的提示:连审计责任也要看具体分工和实际作用。进入刑事评价后,还要进一步查明相应罪名要求的主体、行为、主观过错和危害结果。不能拿审计报告中的责任名称,替代犯罪构成的证明。

同样,认为某项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纪律、政务处分或者其他责任。需要就不同责任分别分析,不能用一个结论包办全部问题。

(二)移送的是问题线索,调查还要查明有无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相关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这里的移送,说明问题需要由有权机关进一步查明。[2]

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要求,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调查应当核对项目存在什么问题,也应当核对本人未参与、依法履职、提出异议、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因此,审计移送线索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是两个不同节点。

(三)没有收钱,也要看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有些当事人最想解释的是“我没有拿一分钱”。这当然是应当如实说明的事实,但失职渎职类犯罪还会审查履职行为及其后果,并不都以个人收受财物为条件。

对符合相应主体条件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关注违法用权或者不正确履职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还可能涉及该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4]

具体适用哪一条,要核对单位性质、任职来源及实际职权。监察对象的范围与某一罪名的主体范围不能简单画等号。家属也不宜仅凭“在国企工作”或者“不是公务员”,就自行确定罪名或排除风险。

三、被控滥用职权后,团队怎样核对职责与损失

【核心结论】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王某某案,展示了两项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审查工作:用岗位及工作材料核对履职行为,再查清损失与该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案件起点是重大损失指控

王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指控认为,其履职中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案授权案例说明,团队结合岗位职责、授权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记录,围绕王某某是否在职责范围内依规履职展开辩护;同时梳理损失形成过程、责任划分及因果关系,主张损失与其履职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案1]

(二)审查从具体文件和项目经过展开

岗位职责、授权文件,解决的是本人当时有权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会议纪要、工作记录,帮助核对其实际做了什么,以及行为是否符合相应规定。损失形成过程,则关系到哪些后果能够归于该行为。

这些材料各自有证明用途。只有职务名称,无法说明一次审批的全部权限;只有损失总数,也无法解释某个人的行为怎样导致损失。把两类问题放在一起核对,才能形成针对具体指控的意见。

案例说明记载,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对面临同类履职责任指控的人,这一结果提示:应当围绕具体职责、实际行为和损失联系,提出能够由证据检验的意见。

(三)这个案例怎样帮助理解离任审计问题

该案能够说明,重大损失指控仍要接受履职合法性和因果关系审查。它并不证明所有签字人员都能免责,也不能推导出只要声称依法履职,就会获得相同结果。

本文借鉴的是这起滥用职权案件中职责、行为及损失的审查方法,不以该案预测离任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对正在面对旧项目调查的人,更有价值的准备,是找到能够说明本人实际工作及损失形成过程的同期材料。

四、旧项目的个人责任,重点核对五件事

【核心结论】把项目问题落实到个人责任,应当逐项核对职权、任期、决策过程、损失计算和因果关系。每一项解释都需要对应具体事实。

(一)审查要点一:签过什么字,当时负责审什么

“我签了字”还不够具体。签名可能表示收阅、经办、专业审核、资金审批或者最终决定,其责任含义应结合栏目、制度及实际流程判断。

应把签字页与当时提交的完整附件放在一起,核对签署日期、审批权限、审核范围,以及材料有没有披露后来被指出的风险。若本人只负责某项专业审查,要说明该分工的依据及实际履行情况;若存在发现明显问题后应当报告、制止的职责,也要一并核查。

对“签字就是同意全部事项”的推论,可以用同期制度、流转记录和前后审批意见检验。但不能仅靠一句“例行签字”排除责任,更不能把应审未审解释成形式工作。法律判断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条文要求的具体行为。[4]

(二)审查要点二:项目跨任期,本人在哪个环节介入

将立项、论证、决定、签约、付款、验收、风险暴露和整改分别列出,再与任职、分工变化及交接日期对照。

前任形成的决定,应核对本人接手后是否另作调整;离任后出现的损失,应核对是否与任内行为有关。不能把发生在离任后的结果全部排除,也不能把任期内项目的全部后果自动计到本人名下。

主观过错同样要放回当时判断。专业意见、风险提示送达记录、请示及处置记录,可以帮助说明本人掌握了哪些信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怎样处理。后来的失败结果,不能替代对当时认识和履职条件的查明。这些内容关系到具体罪名所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及职责违反。[4]

(三)审查要点三:集体研究时,本人提出和决定了什么

经过会议不代表个人责任自然消失。应核对谁提出方案、谁提供关键资料、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本人表达过什么意见,以及会议后由谁决定变更和执行。

主张当时提出过反对意见,可以列出会议记录、书面意见、同期请示及知情人员线索,由有权机关依法核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如实说明,不能请参会人员事后照同一个版本出具证明。

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仍应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具体执行人员,应综合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等决定责任和刑罚。[5]因此,集体决策、领导批准、具体执行都需要还原为个人实际行为;适用该规则还应核对其罪名和主体范围。

(四)审查要点四:审计里的金额,究竟算的是什么

审计材料中的“损失”,可能包含不同项目、不同时间及不同计算事项。应先核对它指的是已经实际损失的财产、尚待结算的款项、未实现的预期收益,还是已经支付但仍有对应资产的支出。

不能把所有未回款项一概排除,也不能把全部支出直接计为犯罪损失。合同、结算、资产现状、债权追索及回款材料,应当与每笔金额对应。对确已无法实现的债权,也要核查形成原因和证明材料。

相关司法解释第八条,对其适用范围内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及计算节点作了规定:包括相关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应计入。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案后挽回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

所以,后来追回款项很有意义,却不能直接说犯罪损失必然归零。应分别记录金额、回收时间及所涉立案时间,再按具体罪名评估,不能把这一解释的口径套用于所有职务犯罪。

(五)审查要点五:本人行为怎样造成这笔损失

项目失败可能经历决策失误、执行偏差、合作方违约、市场变化及后续处置等多个过程。审查时应查明各因素如何发生、相互怎样作用,再判断本人行为与损失的联系。

不能仅以“还有其他原因”就排除责任。即使有第三方违约,也要核查本人是否负有相关审核、监督或者及时处置职责,违反职责是否促成或扩大损失。反过来,仅凭其曾经分管项目,也不足以说明全部损失都由其造成。

可以把每笔争议损失对应到具体行为、发生时间、相关人员和证明材料。这样既能检验指控推论,也能避免用空泛的“证据不足”回应具体事实。因果关系及相应过错,应当达到具体罪名与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3][4]

五、本人和家属现在可以依法做什么

【核心结论】当前最有用的工作,是核实正在处理什么事项,保存能够说明本人履职的原始材料,并按照程序阶段提出具体意见。

(一)本人先做一份能够逐项查证的说明

可以按“被指出的问题、当时职责、实际经过、材料出处”逐项整理。亲历的事实、听他人转述的信息和记不清的细节分开写;需要查证的,注明资料可能存放在哪里。

对已经提交的说明发现错误,应说明原表述位置、错误原因及更正依据,保留各次版本。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准确陈述和真实整改体现。不要把“我当时负责这个项目”写成对全部违法行为及全部损失的笼统承认。

(二)对审计表述有异议,先核对文书和时间

对属于上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适用范围、正在征求意见的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意见应指向具体事实、金额、责任划分,并附相应依据。[1]

收到的是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还是其他文件,处理路径可能不同。例如,对该规定适用范围内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异议,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的路径,应按适用情形核对受理机关。不能把10个工作日当成所有审计文书的统一期限,也不要认为提出审计异议就当然暂停监察调查。本人依法表达异议,家属可协助整理其合法持有的材料。

(三)家属先整理材料目录,单位档案依法调取

可以先整理依法持有的任职文件、分工通知、交接记录、往来文件及此前提交的说明。每份材料标明形成时间、取得来源和拟说明的问题,电子材料保留原始载体及完整上下文。

单位档案、涉密文件、他人账户资料等,不是家属为了证明清白就可以私自复制或带走的材料。可以列明名称、保管单位及具体用途,交律师评估如何依法提供线索、申请核查或调取。

正常咨询、依法反映情况和提交真实材料,可以依法进行。需要避免的是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串供,威胁、利诱他人作虚假陈述,以及违法转移涉案财物。不要为了让材料彼此“对得上”,补造会议记录或倒签合同。

(四)律师工作要与所处阶段对应

监察调查期间,律师可以为本人或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梳理合法持有的资料和证据线索,评估履职责任及依法反映问题的路径。不能把普通刑事侦查阶段的会见、阅卷安排直接套到监察调查、留置阶段,更不能承诺凭委托就能进入留置场所会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依法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开展相应会见、阅卷工作,核对审计材料、职权依据、供述辩解、决策及损失证据;必要时依法提出调取材料、补充调查、定性或者不起诉等意见。是否提出某项申请,要以具体事实和法定条件为基础。[6]

准备向成安律师团队咨询时,可以先带来已经收到的文书、一页项目时间线,以及最能说明本人职责和争议事项的材料目录。围绕哪项行为可能被追责、哪些证据尚待核对、下一步由谁依法处理,逐项作出判断。

条文与案例索引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审计署网站。官方原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官方原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刊载。官方原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刊载。官方原文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2012年12月7日公布,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官方原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刊载。官方原文

[案1] 成安律师团队授权案例说明:王某某滥用职权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本文使用其已披露的岗位、授权、会议及工作材料审查,以及损失和因果关系审查信息。

附:成安律师及团队在本问题上的专业积累

成安律师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将职务犯罪辩护与公职人员履职风险评估相衔接,围绕职责、证据、责任范围及程序阶段开展分析。

王某某案体现了团队在履职合法性、损失及因果关系方面的案例积累。对旧项目问题,这类经验有助于把审计概括表述进一步落实到具体人员、具体行为和对应材料。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的疑难案件研讨及质量管理机制,为复杂履职事项提供协作支持。具体服务内容、承办分工及反馈安排,按照案件需要和委托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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