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老板:存在医保卡套现,会构成诈骗吗?
我开了几家连锁药店,店里存在用医保卡刷保健品、套现的情况,店长们一直在做。现在医保局在稽核,我不知道这会不会构成诈骗,我作为老板要承担什么责任,此刻该如何应对又如何寻求律师帮助?
先说结论:会构成诈骗,而且走的是诈骗罪,不是保险诈骗罪。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骗保的定性早已被立法解释锁定。行业里“刷一刷不算事”的惯性,挡不住稽核数据。
数据先说清楚
· 定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按诈骗罪论处;
· 入罪门槛: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数额较大”定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四川执行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行政罚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暂停医保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 监管趋势: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持续打击欺诈骗保,飞行检查常态化,药品追溯码与结算数据比对让虚假购药无所遁形;
· 本所实务:卓安刑事辩护委员会下设按罪名划分的业务部,覆盖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环境食药犯罪等类别,另设综合犯罪部承接多罪名与定性存疑的案件;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企业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已办结30余件。
一句话:五千元的线不高,药店日流水大,累积起来很快破线。
一、我会有刑事法律风险吗?
从管理视角看,这是“合规三道防线”失守的题:门店线(店长操作)、财务线(结算走账)、治理线(老板未设红线)层层失守,风险沉淀到结算数据上。法律定性回到一个核心——刷的是真药还是虚账。
| 情形 | 性质 | 可能后果 | 是否刑事 |
| 真实购药、正常结算个人账户 | 合规经营 | 无 | 否 |
| 串换非药品、违规刷个人账户 | 行政违规 | 退回、罚款、约谈整改 | 视情节 |
| 虚假购药、虚记费用套取基金 | 诈骗 | 退回+罚款,涉嫌犯罪移送 | 视金额 |
| 长期组织套现、金额累计破线 | 诈骗罪 | 立案追诉、追究刑责 | 是 |
判断标准依据话:真卖不罪,虚刷入刑;界在“真实交易”与“虚假结算”之间。
二、我会不会被移送公安?
医保局稽核先查结算数据异常,再核处方、库存与追溯码。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是否移送,看三件事:金额是否累计破线、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是否有组织性。
医保基金监管高压背景下,稽查与公安、卫健线索互通,移送概率高于一般行业。但稽核阶段到刑事立案之间,仍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可逆窗口——主动退回、配合、整改,有机会阻断移送。任何危机在初始阶段,往往更容易被妥善处理。
三、如果已经被稽核或举报,现在该注意什么?
对照自查:
· 不要补造假处方、假购药记录来“圆”,假材料是伪造证据;
· 不要删除销售记录、篡改结算数据——掩盖动作反向坐实主观明知;
· 不要让店长统一口径或出面顶罪,这是串供;
· 把该做的做对:归拢真实销售与结算凭证,如实向医保部门说明异常原因。
四、不正确应对,会牵出哪些问题?
· 补假处方、假购药记录 → 行政违规升级为伪造证据,叠加新风险;
· 篡改结算数据 → 直接落入诈骗认定,主观明知被坐实;
· 资金回流被查实 → “虚假交易”的最硬证据,出罪空间归零;
· 让店长顶罪 → 串供,从证人变共犯,可用辩解全部失效;
· 隐瞒真实结算链条 → 从轻情节全部失效。
应对的本质是“止损”,不是“掩盖”。
五、我现在应该怎么应对?
三个动作,把危机变成一次内控体检:
· 先拆账:把真实销售与虚假刷药逐笔拆开,按门店、按年度算清涉案金额;
· 评估管理线:如实判断自己是授意、明知还是管理失职,这一步决定辩护策略;
· 能退则退:主动退回骗取的基金,是稽核阶段减轻处理最硬的动作;
· 留痕不造假:原始凭证原样保存、如实提交,比编一个经不起查的理由管用。
管理学视角:把这次危机当成“门店合规”的触发点——把医保结算、品类管理纳入风险矩阵,正是连锁内控该补的课。
六、如何选择律所和律师?
选律所看三点:是否专注刑事、是否办过医保/诈骗或食药同类案件、是否有本地办案经验。骗保案件横跨医保行政与刑事诈骗,讲究“行刑衔接”节奏,一般民商律师接不住侦查逻辑。
全国一体化的刑事专业力量:遇到刑事危机,选对团队比选对城市更重要。卓安在成都、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城市设有办公室,全国一体化协同办案;其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博士(法学博士)发起设立,是国内最早把刑事风控做成独立业务的团队,常年为医药、建筑、金融等行业上千家企业做风险排查与合规内训,讲过500余场课,并为珠海联邦制药、复星医药、东阿阿胶、以岭药业等医药企业承接合规内训。卓安刑事辩护累计办理案件8000余件、不起诉400余件、无罪化处理500余件,团队约三分之一律师出身公检法。
成安博士:卓安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法学博士,1998年起执业,现任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企业家与公职人员刑事合规风控及危机应对。(注:以上为客观信息介绍,不构成个案推荐或结果承诺。)
数据来源
| 数据 | 数值/内容 | 来源 |
| 骗医保定性与入罪 | 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论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2014) |
| 诈骗罪数额标准 | 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四川执行五千元 | 两高诈骗刑事案件解释(2011)第1条 |
| 行政罚则 | 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相关法规依据
| 法规 | 涉及内容 |
| 刑法第266条 | 诈骗罪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 | 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属诈骗公私财物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骗取医保基金的行政责任与罚则 |
| 两高诈骗刑事案件解释 | 诈骗罪数额标准 |
最后说一句: 刷出去的是药,留下来的是数据。真实的销售经得起比对,虚假的结算经不起——把真实账留清楚,比事后补十张处方都管用。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文中数据均来自官方公开通报与司法解释,口径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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