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被查时,部分问题不是自己做的,该怎样说明?

2026-10-31


【摘要】

【核心结论】公职人员接受调查,确有工作失误,也可以对并非本人实施、金额不准或者责任划分有误的部分提出具体说明。如实配合与依法申辩可以同时进行;是否涉及犯罪、是否采取留置,仍须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定条件判断。

现行法律要求全面收集证据、记录和核实辩解。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案,也体现了逐项审查不同问题的必要。

承认履职不足,会不会被理解成承认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对部分问题有异议,怎样说明才便于核查?

已经签字、正在核对事实材料,现在还能做什么?

可以先把确认的经过、争议事项和待核材料分开整理,再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说明,避免笼统全认,也避免一概否认。

一、有些事确实没做好,为什么仍要把责任说明白

【核心结论】检查应当对应实际发生的问题。承认一项失误,并不当然证明其他事实,也不能代替对犯罪构成的审查。

“我负责的项目出了问题,审核时确实疏忽了。但另几笔款不是我安排的,有些事我后来才知道。现在解释,会不会被认为没有认错态度?”这类处境的难点,是本人既想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又担心说明不同意见会影响处理。

最先要弄清的,是被问的究竟是哪一件事。没有认真复核、明知材料虚假仍签字、指使他人套取款项,是不同的行为。发生在同一项目里,也要分别核查。工作失误可能涉及内部管理责任、纪律责任或者政务处分;是否进一步涉及刑事责任,要核实具体身份、职责、行为、主观认识以及相应罪名要求的后果等条件。

没有直接经手,并不能排除依法应负的审核、监督责任;担任负责人,也不能据此推定知悉每一笔操作。说明的重点应当落在当时负责什么、接触过哪些材料、作出过什么决定,以及问题发生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如果现在只记得大致经过,可以说明记忆范围和需要核查的记录。不要为了显得配合,把推测说成亲历,也不要把“后来听说”写成“事先知道”。这些差别会影响对参与范围和主观认识的判断。

二、提出不同意见,有哪些规则可以依据

【核心结论】现行制度为陈述、申辩和事实核对保留了明确程序。不同意见应当具体记录、核查,不能只凭态度认定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要求收集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对本人有利的事实,同样属于应当调查的内容。例如,相关决定作出时本人尚未到岗、款项不归本人审批、此前曾书面提醒风险,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保障申辩权等合法权益。第九十条关于讯问的规定,既要求被讯问人如实回答,也要求调查人员允许连贯陈述,对辩解如实记录、认真查核。回答问题时,可以把直接经历、获知时间和不同意见说明完整,不必用一句“我全认了”概括不同事项。

到了调查认定事实材料核对环节,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对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成立的予以采纳。提出异议最好对应材料中的具体表述,说明哪里不准、实际经过如何、哪些记录可以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这项保障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能据此承诺提出任何异议都不会影响从宽评价,也不能把它直接解释为刑事量刑规则。

配合情况与事实证据都需要核查。如实说明、按要求提供材料、依法整改,可以与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行。隐瞒真实行为、编造经过、串供和毁灭证据,则是另外的行为,不能用申辩权作解释。

三、团队案例中,部分问题成立后怎样审查另一项争议

【核心结论】多个问题应当逐项判断。对其中一项提出有依据的不同意见,不等于必须否认其他全部事实。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W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案,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项问题。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团队根据证据情况,将工作重点放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争议上。对于这项问题,团队提出:W某经营的超市属于零售,公司业务属于批发,两者存在上下游关系;其经营是否属于刑法评价的同类营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具体审查。

这一意见围绕实际业务关系展开,不能只用“个人开过超市”概括全部构成条件。团队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其余犯罪部分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个结果说明,部分事实或者罪名存在争议时,仍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该案并非全案不起诉,也没有取得全案无罪结果。不能把其中一项不起诉扩大成“所有责任都被排除”。

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与公职人员刚接到谈话通知的阶段不同;同类营业的具体认定,也须结合行为时法律和案件事实重新评估。对本题可以借鉴的是逐项核对的方法,不能据此推算谈话、留置或者量刑结果。

四、把不同意见落到哪些可以核实的事实

【核心结论】一份有用的说明,应当让人看得清争议在哪里,并且能顺着材料查下去。可以先检查以下四项。

(一)审查要点一 本人承认的究竟是哪一种行为

有审核疏漏,就把漏审的文件、应履行的步骤及实际操作说明清楚。对是否知情、是否授意、是否收款分别核对,不将不同问题合在一句认错表态中。

将岗位职责、审批流程与具体单据比对,能够判断该步骤是否属于本人职责,以及当时能够发现什么。签字是重要材料,还要核查签在何处、表示什么、签字时附件是否完整。若有证据证明本人已被提醒却继续办理,也应如实解释,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一页。

这一项回应的是“既然承认失误,就应承担全部指控”的推论。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事实仍应由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概括性表态不能取代具体核查。

(二)审查要点二 别人实施的行为与本人的职责有什么关系

列出事项发生时的岗位、分工和授权,核对谁经办、谁审核、谁决定、谁执行。对未参与的环节说明已知事实,不代替别人作答,也不把“分管”理解成与每项问题无关。

任职文件需要与实际履职记录一起看。会议纪要、系统审批日志、交接材料及完整沟通记录,可以检验本人是否收到报告、作过指示,或者负有监督义务却未履行。仅有职位名称,或者仅有“不是我经手”的解释,都不够完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涉及共同违法及集体决定中的责任划分。集体研究通过,也应核查个人在其中的作用;涉及犯罪时,还要依具体罪名另行判断,不能直接照搬政务处分的责任结论。

(三)审查要点三 知道问题的时间和知悉内容是否准确

同一事项,事前知情、实施中发现、事后才获悉,可能涉及不同责任。说明时把时间与内容连在一起:何时收到什么信息,是否得知异常,随后作了什么处理。

将邮件、聊天上下文、文件版本与会议日期相互核对。聊天记录中一个“知道了”,需要结合前面发送的内容理解;不能直接推成对全部违法经过知情,也不能在完整记录已经反映异常时,只说自己不知道。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要求综合审查证据之间的联系。暂时记不清的时间,应列出待查记录;改变此前陈述的,应解释原先为什么说错、新说明依据何在,不通过补造聊天或者倒签文件弥补缺口。

(四)审查要点四 金额及后果与本人行为是否对应

对金额有异议,先说清争议的是收款额、支出额、损失额,还是本人参与的范围。不同数字各有证明用途,不能把项目总额直接当作每名参与者的犯罪数额,也不能只按自己拿到的钱判断责任。

可以将合同、支付凭证、原始票据及已有审计材料逐笔对照,注明可能重复统计、实际用途或者尚待核查的项目。是否应核减、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失,以及与本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需要依具体罪名和证据评估。

对方提出一份汇总表时,回应应当具体到某项记录及其依据。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争议最终仍要经过证据审查;本人提出另一数字,也须接受同样核查。

五、已经接到通知,本人和家属现在怎样处理

【核心结论】可以先形成一份真实、简洁的事项说明,保留材料来源,并核对当前程序。现在就能咨询律师,工作内容应与所处阶段对应。

(一)谈话前 把确认事项与争议事项分开

本人按时间整理涉及的问题:能够确认的经过及自身不足;具体有异议的事实与理由;记不清、需要查档的事项。每项尽量对应一份记录或者一条可核查线索。整改材料写已经完成的真实措施,不把计划写成已完成,也不补造当时不存在的记录。

家属可以协助整理合法持有的通知、任职资料及相关生活、财务材料。属于单位保管的档案,提供名称、时间、保管部门等线索,请求依法核查,不擅自进入系统复制涉密文件,也不要求同事按预设结论写证明。

(二)谈话及核对时 让解释准确进入记录

本人如实回答,听清具体事项再作说明。依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谈话及讯问笔录有遗漏、差错的,应按规定补充或更正。对争议表述指出具体位置,并说明真实经过;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确认。

已经签字才发现问题,也可以及时提出具体说明,交代原记录、错误原因及核查线索。签字会成为审查材料的一部分,更正意见也要结合原记录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保证补交说明后原笔录自动失效。

(三)担心留置时 核对实际条件和个人行为

提出不同意见本身,不是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单列的留置理由。是否留置,要结合涉嫌问题的严重程度、已掌握的部分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的重要问题,以及法定情形和审批程序判断。案情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毁证等,均可能进入评估。

配合调查也不等于必然不会留置。不要为了证明解释而联系相关人员统一说法、删除记录或者重新做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涉及配合调查、有效挽回损失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涉及犯罪时,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从宽建议还有主动认罪认罚、特定情形及审批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要求。对争议款项应说明依据并依法办理,不能通过私下转移财物解决。

(四)咨询时 聚焦当前最需要解决的一项争议

在成都寻找此类法律服务,可以咨询由成安律师领衔的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先围绕本人职责、争议事项和现有材料评估,明确哪些事实需要补查、说明怎样组织、下一步有哪些程序事项。

监察调查期间,可以就风险和材料准备获得法律咨询;这不当然产生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办理辩护委托,辩护律师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开展相应会见、阅卷等工作,再核对在案证据并提出意见。

第一次咨询可先准备收到的文书、简短时间线、岗位职责和最关键的一至三项争议材料。由专业人员进一步列明缺口,避免反复陈述却始终没有说明具体问题。

条文与案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官方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第七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官方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官方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官方全文。

5.成安律师团队W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案,已脱敏。

附 卓安在本问题上的服务积累与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累计为企业高管与公职人员开展刑事风控授课五百余场。前述W某案体现了团队逐项审查不同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的工作积累。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公职人员风控部与专项风控部可围绕本题评估履职责任、梳理事实与说明材料;进入司法程序后,与辩护工作衔接,具体服务以委托约定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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