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谈话时被拿家属施压,怎么办?

2026-10-31


【摘要】

【核心结论】公职人员谈话时被要求按指定说法承认,否则就处理家属,应当坚持按真实经历陈述。对家属自身涉案行为依法调查,与拿家属合法权益逼迫承认,是两种需要区分的情况。

现行监察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违法威胁取证。郑祖文案与成安律师团队的家庭财产核对案例,分别说明取证经过和客观材料怎样影响判断。

需要核对:对方究竟提出什么要求,是否存在侵害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

需要说明:哪些陈述因此改变,笔录是否准确记录了事实、解释和异议。

需要准备:本人亲历经过、家属合法取得的通知和相关记录,以及可以请求核查的具体线索。

把异常经过写具体,依法请求保存、核查相关资料;不要为换取口头承诺认下未发生的事,也不要编造取证经过。

一、听到涉及家属的话,当场怎样回应

【核心结论】继续如实说明自己的行为,对要求承认的内容逐项核实;家属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家属自身的行为和证据判断。

“我在机关工作,配合谈话时,对方说我不按某种说法承认,就处理我爱人。我怕家人出事,现在该怎么办?”处在这种场景里,最需要处理的是眼前这一次陈述:自己究竟做过什么,哪些没有做过,哪些只是听别人说过。

听到涉及家属的话,可以请求说明需要核实的是哪件事、家属涉嫌什么具体行为。对真实存在的问题如实回答;对没有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的细节,不要用猜测补齐。记不清日期或金额,应说明记忆范围和可供核对的材料。

如果对方要求确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应指出具体不符之处,请求记录解释,并在核对笔录时检查是否完整。已经出现明显身体不适的,及时提出医疗需求,说明症状。无需为了“证明自己受压”而对抗现场管理或冒险取证。

本文讨论的是监察调查中的异常取证线索及依法反映。一般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不同评价标准,不能从一句施压的话直接判断本人已经构成犯罪,更不能据此预测会不会留置。

二、什么情况越过边界,规则和案例怎样判断

【核心结论】依法说明责任后果、调查家属自身的涉案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以侵害合法权益相威胁取得陈述,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

(一)禁止违法威胁,与排除证据要分别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3条第2款禁止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1条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要求适用于取证过程,不能以“做思想工作”或者“谈话策略”为由突破。

是否应当排除某份供述,还要核对具体标准。该条例第72条第1、2款规定的威胁,包括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一般心理紧张,不能直接等同于达到这一标准。

例如,有具体涉案线索,依法向配偶了解某笔收款,与明知缺乏依据却以非法拘禁配偶相要挟,事实和法律评价不同。即使家属确有需要核查的事项,也须审查实际手段是否违法、是否被用于逼取陈述。判断要看完整语境、后续行为和对陈述的实际影响。

(二)郑祖文案为什么没有采信相关受贿供述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收录的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郑祖文收受40万元。郑祖文提出,曾被以抓捕女儿、女婿相威胁,并被以取保候审相利诱,相关认罪供述应予排除。

法院审查了其亲属被询问的材料、讯问笔录及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认为其解释具有合理性,不能排除相关供述由非法方法取得的合理怀疑。相关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受贿指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说明,反映异常取证要提供可以核查的经过和材料;受贿指控未获认定,也不能扩大为全案无罪。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案件,今天处理监察取证问题,应适用现行监察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规则。

三、成安律师团队如何用材料核对家庭问题

【核心结论】家属相关问题应当落实到具体事实。真实收入、资金往来与本人陈述可以相互核对,不能靠一句笼统承认包揽全部责任。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当事人面临受贿31.8万元及家庭财产来源的指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团队审查部分款项的性质,并重新梳理、核算家庭收入,提出收入被少计等意见。

据授权案例说明,二审采纳关键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案件继续审理,并不等于无罪判决。该案可借鉴的是家庭收入与指控材料的核对方法,违法威胁问题仍须依据实际取证经过另行核查。

对本文场景而言,家属应保存自己依法持有的工资、经营收入、转账和通知材料,用于说明真实来源、参与情况及时间。不要为了配合某种说法补造借条、倒签合同,或把本来不知情的事情写成自己亲历。

四、把异常经过整理清楚,需要核对四项事实

【核心结论】说明谁在什么情况下提出什么要求,以及哪次陈述受到影响。亲历、转述和推测应当分开。

审查要点一 具体说了什么,要求承认什么

记下能够确认的时间、地点、人员身份或可识别特征,以及对方要求承认的事项。能准确记住原话的,记录原话及前后语境;只能记住大意的,明确标为大意。没有听清的内容不能补成肯定语气。

需要比较的是:说明依法调查家属的理由,还是将伤害家属、违法采取措施与本人承认某项事实相捆绑。仅用“态度很凶”“让我害怕”概括,难以核查。法律判断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1、72条。

审查要点二 哪些陈述发生变化,为什么变化

把异常言行发生前后的陈述按次序列出,标明涉及哪一笔钱、哪件事、哪名参与者。说明自己原来怎样陈述,后来哪里改变,是否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相应事实。内容不真实与取证违法,是需要分别说明的两个问题。

既不能因为笔录写得详细,就认定取得过程合法;也不能因为提出受压,就断言全部事实不存在。移送后,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56条分别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其余证据能否证明指控。

审查要点三 有哪些材料能够验证

核对本人陈述、家属收到的通知、实际接受询问的时间和真实就医资料。病历能够说明当时的症状、就医和诊疗情况,不能单独证明谁实施了违法威胁;家属被询问,也不能单独证明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4条第2款要求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实施条例第81条第3款、第90条第6款分别规定有关谈话、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应请求有关机关保存并核查对应资料。家属没有当然取得全套录音录像的权利。

审查要点四 笔录错误怎样具体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笔录遗漏或有差错的,应当补充、更正;第86条允许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说明,第91条将有关要求适用于讯问。核对时要明确哪段不符、真实经过如何,要求更正并检查修改处。

已经签字,也应及时说明具体错误、形成原因及核实线索。不要为了让前后“看起来一致”而维持失实陈述。前后变化是否可信,仍由有关机关结合全案材料审查,单纯换一种说法不会自动消除原有笔录。

五、本人和家属怎样依法提出核查请求

【核心结论】可以先整理真实线索,再按事项向有权机关反映。监察阶段已有申诉和非法取证核查渠道,无须等案件到法院才提出。

(一)本人说明亲历,家属整理合法持有的材料

本人有条件时,可依真实记忆书写经过,标注实际形成日期,说明希望核查的人员、时段、场所、行为及对应笔录。家属可以单独记录亲历的通知、接送、询问或就医经过;听本人或他人转述的,应注明来源,不能替本人补写现场细节。

提交请求宜写清:核查具体异常行为;保存、调核相应录音录像、笔录及相关登记;纠正查实的侵权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证据。保留提交材料的版本和递交、签收记录。若有现实人身安全或医疗需要,应及时另行提出具体保护、诊疗请求。

(二)区分申诉与非法取证控告举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69条第1款第6项的侵权情形,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等可以向该监察机关申诉;依实施条例第308条,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对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控告举报,实施条例第73条另有受理、审核和调查核实规则,也可以依法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


程序事项期限与起算点需要保存的记录
申诉处理自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受理信息、申诉文本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决定、收到日期
上级复查处理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查申请、收件记录

上述为第69条申诉、复查程序的期限,不能笼统套用到所有控告举报,也不能一律换成30天、60天。寄出日期与受理日期不同,应核实实际受理信息。提出申诉本身,不等于原调查或措施已经停止。

(三)现在能否找律师,成都有没有这方面服务

可以现在咨询。律师可协助区分合法调查与异常取证线索,梳理真实经过、审查申诉材料和期限。监察阶段现行制度未建立与刑事侦查相同的律师会见、阅卷安排,不能把咨询宣传成可以直接进入谈话现场或取得全部案卷。

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39、40条开展会见、阅卷,并就具体供述及相关资料提出审查意见。进入审判后,可依第58—60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由法庭依法调查判断。

成都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设有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就本场景,咨询可以集中到异常经过整理、家属自身风险判断和申诉路径评估。首次咨询准备一份真实时间线、已经收到的通知与处理决定,以及合法持有的相关凭证,即可围绕具体问题开始评估。

附 服务积累与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于2013年发起设立,团队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积累了家庭财产核对、证据审查和监察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工作经验。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公职人员风控部与专项风控部围绕履职风险、谈话相关咨询和突发危机开展工作。本题服务重点是辨明事实、整理线索和依法反映;移送司法后衔接诉讼辩护。

条文与案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相关修改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24、36、43、44、69、74条。公开文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4月27日修订,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67、70—73、81、85—87、90—91、308—311条。公开文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4、39、40、55—60条。公开文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引用限于受贿指控中的供述合法性及证据审查;所涉侦查活动发生于监察体制改革之前。链接为公开转载文本。

5.成安律师团队授权案例: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家庭收入核对;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团队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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