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经办人先付款后补审批 被审计点名后该怎么办?

2026-10-31


【摘要】

【核心结论】事业单位经办人按惯例先付款、后补审批,被审计点名后,应先查清缺少什么手续、业务是否真实、款项实际用途和本人职责。审批缺失需要纠正,是否涉嫌犯罪还须核实具体构成条件;补签也不能自动消除既有责任。

现行财务、会计与监察规则,以及团队办理的公务支出核查案例,提示应把每笔钱与每个经办环节对应起来。

单位一直这样做、领导口头同意,对责任判断有什么作用?

钱用于单位业务,为什么还要核查,哪些情况会增加风险?

审计已经指出问题,现在能补什么、怎样补才真实?

可从一张付款时间表开始,保留原状、如实说明缺项,再由有权限的人员依法办理整改。

一、审计点名后,先弄清究竟查出了什么

【核心结论】先看审计指出的是流程缺项、支出不合规,还是业务和资金本身存在异常。这几类问题需要准备的说明不同。

在事业单位经办采购、报销或项目付款,长期按“先付钱,领导回来再签”的方式操作,审计时发现日期倒挂,最容易让人急着找领导把字补齐。但需要先问清:少的是预算、采购程序、合同审批、付款批准,还是单据归档?合同约定的合规预付款,也不能仅因早于验收就被当作审批违规。

把审计所涉款项逐笔列明,不用“都是惯例”概括全部事项。还应看清通知来自审计机关、主管部门还是单位内部,文件是征求说明、正式报告,还是已经移送问题线索;这些程序信息不能相互替代。


已经发现的情况仍需核实的事实当前可做的事
付款早于审批当时规则、实际授权及缺失环节保存付款与审批的真实日期
业务真实,支出有争议预算用途、开支标准及履约情况逐项说明,依法整改
收款、履约或资金异常真实收款人、资金回流及本人知情情况及时评估风险,依法止损

二、单位惯例和口头指令,应当怎样核查

【核心结论】惯例和口头指令可以帮助还原工作背景,但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本人是否履行应有职责,仍要分别判断。

(一)找当时的规则,也找当时的授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明确支出流程、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和审核要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又对预算、用途、开支标准、采购和票据提出要求。单位内部的做法,需要放在这些规则及具体业务制度中核对。〔1〕〔2〕

历史付款应查当时有效的规范和制度版本,不能直接拿今天新设的审批要求评价多年以前的全部行为。例如,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更早事项还要查对应时期的规则。当前整改则须按现行要求办理。

领导说过“先付”,应说明是谁、何时、针对哪笔钱、说了什么,对方是否有权批准这种付款,以及本人当时核查了什么。只有口头安排的,如实提供在场人员等核查线索;不要为了证明惯例,事后组织同事写成内容一致的证明。

(二)程序责任和刑事风险,需要逐层判断

先付款后审批,即使业务真实,也可能违反财务制度并引发处分。具体适用规则还与岗位身份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条对从事管理的人员,明确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衔接。〔4〕

涉及虚报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归个人使用或为利益收受财物的,还要分别核对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的条件。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有相应刑事风险。没有拿钱不能回答全部问题,签过字也不能代替对职责、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6〕

三、公务支出有争议时,团队怎样逐笔核查

【核心结论】实际用于何处会影响款项评价,应当用具体支出材料核实,不能只凭账面名目或者一句“给单位花了”。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X某某贪污、受贿案中,当事人原任某县民政局局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案件涉及套取款项,团队逐笔核查其中实际用于单位公务开销、必要税费及管理费的部分,提出相关款项不应计入贪污数额的意见,同时提出其他辩护意见。〔9〕

二审法院采纳关键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案最终仍是有罪判决,不能由刑期变化推算某一笔支出具体核减了多少,也不能将结果归因于单一意见。

这个案件与事业单位经办人被审计发现审批缺项的事实、身份和阶段不同。对本题有用的是核查方法:将合同、履约、付款与最终用途对应,而不因手续问题把所有款项定成同一种性质。在审计阶段依法整理这些材料,能够让事实说明更具体;它不能保证不移送、不立案或不追责。

四、先核对这三项,再决定怎样整改

【核心结论】整改要解决真实存在的缺项,并保留发生过程。风险判断不能只看补完后的纸面手续。

(一)审查要点一,缺的是什么,本人负责哪一步

先把申请、业务核实、审批、支付、记账、归档拆开。本人签的是经办情况、验收结论,还是付款批准?签字前看到了哪些资料,有无提出异议,是否有能力和职责发现问题?岗位说明、授权文件和系统操作记录要与本人实际行为比对。

对“经办人就应当负责全部付款”的判断,应具体指出本人有权处理和实际参与的范围;确有审核职责却未履行的,也应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明确并分离有关职责,内部控制规范也区分经办与审批等岗位。责任应结合各自行为认定。〔1〕〔3〕〔4〕

(二)审查要点二,钱付给谁,换回了什么

一张发票不能独立证明全部业务真实。应将合同约定、订单、交付或服务成果、验收、收款账户和付款金额相互核对。预付款要看约定条件和后续履行;发现虚增价款、重复报销、资金回流或私人使用,应单独列明。

对“全部给单位使用”的解释,还需核对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单位事务、是否另有违规及损失。对方账户上的付款,也不能仅凭账户名称排除回流。相关犯罪评价须回到身份、目的、行为和资金用途等条件,不能只用流水总额代替犯罪数额。〔2〕〔6〕

(三)审查要点三,现在补的材料会不会改变历史事实

应区分三种动作:补交当年已经存在的文件;按真实日期出具当前情况说明;依权限、程序办理允许补办的手续。后两者应注明现在何时形成、确认什么、依据什么,不写成付款前已经审批,也不让未参与的人证明当年已经同意。能否补办以及效力,应由单位有权限的部门核查决定。

原始凭证不完整或有错误,应由财会部门按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区分补充、更正、重开,并要求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重开;不能自行涂改。该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同时禁止指使造假、虚构业务核算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3〕

五、被点名以后,本人和家属现在可以做什么

【核心结论】现在就可以做风险咨询、整理真实经过和提出整改方案。把这些动作做实,比急着取得一套补签文件更有用。

(一)本人围绕被问款项写清经过

按每笔款项列明事项、金额、实际付款日、应审批环节、实际审批日、指令来源、本人工作及材料位置。记不清的写明需核对的事项,不猜日期或替别人解释动机。情况说明将真实流程缺陷、金额或责任异议、整改措施分开,提交前核对附件,并保留依法可以保存的提交记录。

(二)让有权限的部门处理正在延续的风险

对尚未支付的同类事项,及时报告并按现行流程办理;对疑似重复付款、未履约或资金异常,报告财务、业务及有权限的负责人,依法核实、追收、纠错。不要擅自改变合同履行、私下平账或用个人转账制造退款记录。

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由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单位内部审计则应核对适用制度和整改要求。主动如实说明、有效挽回损失等,可依适用的处分规则评价,但补手续、追回款项不等于既有责任自动消失。〔4〕〔5〕

(三)被通知谈话时,按阶段准备

涉及监察调查时,应如实配合,并把真实授权、履职和支出材料的核查线索一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全面收集有无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被审计点名、被通知谈话都不能直接等同于留置;留置还需符合该法第二十四条的事实、证据和法定情形,并履行审批程序。串供、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可能增加调查风险。〔7〕

家属可整理本人合法持有的通知、个人经历和家庭事项,协助咨询;单位档案不在手中的,提供保管线索,不越权复制。审计及监察阶段,律师可围绕合法材料提供风险分析、情况说明和整改建议。移送审查起诉后,再依法落实辩护委托、会见、阅卷等工作。〔8〕

在成都寻求这类帮助,可以围绕具体付款向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咨询。先准备审计指出问题的原文、付款时间表和本人职责资料,核对风险落在哪一步、哪些缺项可以依法处理,以及下一次说明前还需核实什么。

附 卓安在本问题上的服务积累与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团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前述X某某案体现了逐笔核查公务支出与款项性质的工作。成安博士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关注公职人员履职中的刑事风险。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企事业风控部与专项风控部围绕岗位流程排查、历史材料梳理和危机应对开展服务。针对本文场景,可把审批缺项、个人职责与整改步骤放在一起评估,具体工作依材料和委托范围确定。

条文与案例来源索引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29、30条。 官方原文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22至27条。 官方原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
第5、9、13、14、25、26条。
官方原文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第2、10、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9至13条。 处分规定原文;政务处分法原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48、52、54、55条。 官方原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168、382、384、385条。 官方原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15、18、24、43、47、50条。 官方原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4、39、40条。 官方原文

〔9〕成安律师团队授权脱敏案例:X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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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或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处理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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