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体投资亏了钱, 我没收钱也会被追刑责吗?
【摘要】
【核心结论】我是国企分管领导,集体通过的投资出了损失,没收钱还会有刑事风险吗?有可能。没有收钱不能排除失职、滥用职权风险,但项目亏损、参加会议,也都不能直接推出个人有罪。
本文结合现行刑法、监察规则、公开案例评析和成安律师团队履职案件,帮助正在被审计、被要求说明情况的国企管理人员,判断风险落在哪里。
集体决定以后,为什么还要分别核对每个人的责任?
签过字、听取过专业意见、提出过异议,分别能说明什么?
谈话前怎样整理材料,怎样依法止损,现在能找律师做什么?
当前最有用的准备,是把当时职责、决策依据、实际行为与损失原因逐项对应,让每一项说明都有真实材料可以核实。
一、先弄清对方在问什么责任
【核心结论】没有个人获利,并不意味着没有履职风险。应先分清,对方追问的是经营判断、违规履职,还是已经涉及具体犯罪事实。
“方案是大家讨论的,我只是分管领导,钱也没有进我的口袋。”投资项目被审计点名后,这往往是本人最想解释的一句话。但问询还可能继续:前期调查由谁组织,风险报告有没有送到你手上,为什么同意付款,出现问题后为什么没有停下来。
| 当前情形 | 需要分清的责任 | 先核对什么 |
| 按当时信息正常决策,后来遇到经营变化 | 不能仅凭亏损认定犯罪 | 决策时的调查、论证与风险变化 |
| 程序、审批或监督存在问题 | 可能涉及问责、处分等责任 | 具体违反什么规定,谁应当履职 |
| 涉嫌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并造成重大损失 | 需要审查刑事构成条件 | 身份、行为、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并不以收受好处为共同的成立前提。“想把企业做大”也不能直接排除对严重失职的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须核实适用主体、具体行为、主观过错与法定损失后果。〔1〕
二、同样是集体投资亏损,结论为什么可能不同
【核心结论】集体研究和上级批准都是应当核查的事实;是否追究个人刑责,还要看当时怎样作出决定,以及个人履职与损失之间有什么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责任。这里要求查清谁负有责任,并没有把每位参会者都认定为同样的责任人。该条也不能代替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证明要求。〔3〕
(一)有会议、有批准,仍然可能存在失职
公开业务文章《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认定要点辨析》分析过一宗煤矿收购案例:国企董事长甲在尽调不足、已知项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推动收购,虽经集体研究并报批,后仍造成上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文章认为,甲盲目推动决策的行为与损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5〕
(二)亏损数额大,也要查损失究竟怎样形成
同文列举的谷氨酸投资案例中,董事长乙安排考察、论证和评估,经董事会研究并报批后投资,后来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发生巨额损失。文章评析认为,该政策变化是投资失败的决定性因素,阻断了乙履职行为与损失的刑法因果关系,乙不构成该罪。这里引用的是业务评析结论,并非公开无罪判决。〔5〕
对正在接受问询的分管领导,这两例提示的是核查方向:风险什么时候出现,当时能否识别,谁掌握信息,个人采取了什么措施。不能只说“市场不好”,也不能只看最终亏了多少钱。
(三)尽职免责要核对适用范围和前提
现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规定集体决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其第三十六条设置尽职合规免责条件,不能只摘出“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提出过反对意见”就得出免责结论。该办法适用于其界定的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还须核对适用制度,经营投资追责规则也不能代替刑事构成判断。〔4〕
三、团队履职案件中,怎样把损失与个人行为分开核查
【核心结论】面对损失指控,具体解释职责、履职依据和损失形成过程,比笼统表示“我没有私心”更能回应问题。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王某某滥用职权案中,当事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指控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团队结合岗位职责、授权文件、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提出有关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依规履职的意见;同时梳理损失形成过程、责任划分与因果关系,主张损失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已授权案件说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该案的主体和罪名与国企投资追责不同,可借鉴的是审查方法:把“当时负责什么、实际上做过什么、损失为什么发生”分别用材料说明。不能把该案结果直接套到国企分管领导身上。〔7〕
四、谈话前,重点核对这五件事
【核心结论】应对要落实到具体事项。不要只准备一句“集体决定”,而要让每项职责、信息和行为都有对应依据。
(一)本人当时到底管到哪一步
先核对任职时间、分工文件、授权范围与公司股权结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情况,以及任命和履职方式,都可能影响身份判断。监察对象范围与具体犯罪主体条件应分别核实,不能只凭“国企领导”这个称呼确定罪名。〔1、3〕
把决策审批、专业审核、合同签订、付款和投后管理分开。分工文件表明你有某项职责,还要结合实际指令、签批记录核对怎样履行;如主张不属于自己负责,也应说明具体依据和实际经办情况。
(二)作决定时,掌握了哪些信息
把送审版本、可行性报告、财务和法律意见放回当时的时间点。报告有没有保留意见,重要前提是否核实,风险提示是否实际送达,本人有没有追问或提出条件,都应核对。
“有法务意见”可以说明经过专业审查,但还要看意见审查的是合同条款还是投资可行性,有哪些限制条件。若明知报告遗漏关键问题仍推进,报告的存在本身不能回答是否尽责。判断应结合当时应有的注意义务与真实认知,不能仅凭事后亏损倒推。〔1〕
(三)会议上说了什么,之后又做了什么
核对谁提出方案、谁提供数据、谁提示风险、本人如何表态,以及决议有没有附带条件。会议纪要写着“一致通过”,不应由本人事后猜测或补造反对意见;确有记录遗漏的,可以指出当时形成的邮件、书面意见或其他可核查线索。
反对票是相关事实,后续执行也应查清。反对后是否另行批准付款、明知决议条件未满足是否继续执行,都可能影响责任。相应地,参与前期讨论的人,也不当然对后来他人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全部责任。〔1、3〕
(四)所谓损失,是怎样算出来的
把投资额、已付资金、账面减值、实际回收和剩余资产分别列明。投资金额与刑事案件认定的损失并不是可以直接互换的数字;抵押物、可回收债权、后续处置也需要核实价值与实现条件,不能凭口头估计随意扣减。
审计报告是重要材料,还应查看计算范围、基准日、依据和对应行为。经营投资追责中的损失口径,不能不经审查就整体移用于刑事定罪。涉及专门问题时,由律师结合案件适用规则与财务、评估材料核对。〔1、4〕
(五)风险出现后,本人有没有继续履职
把风险预警、报告、暂停付款、催收、保全和项目退出按日期排列。中途接手的,要分清接手前已发生的损失与接手后的监督义务;已经离任的,要核对任期内行为及交接,不能用离任这一事实直接排除原有责任。
多名人员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时,应查明各自作用及损失变化,不机械按人数均摊,也不将全案后果当然归于分管领导。补救行为既可能减少损失,也可能帮助说明后续履职,但不当然消除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责任。〔1、3〕
五、收到问询后,现在按什么顺序做
【核心结论】先确认问询事项和所处阶段,再梳理真实材料、依法开展止损。律师咨询可以现在开始,具体权限随程序变化。
(一)本人先整理一页项目时间线
记录项目提出、本人任职、论证上会、合同付款、风险暴露和补救节点。每个节点旁写明本人做了什么、依据什么材料,以及材料由谁保管。记不清的标明需要核实,不把听说写成亲历,不为了尽快结束谈话猜测数字或替他人作确认。
说明和笔录应核对时间、金额、签字性质与参与范围。事实表述有误,具体说明错误和更正依据;真实存在的履职不足也应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同时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有利履职材料同样应当得到核查。〔2〕
(二)本人和单位分别处理材料、止损事项
本人保存合法持有的原始材料及完整上下文。单位档案由有权人员按规定提供;不能自行取得的,列明名称、日期、保管部门和核查用途。家属可以整理自己合法持有的通知、任职资料和联络信息,不代替本人判断未亲历的会议过程。
项目仍有继续损失风险的,由有权部门依权限评估暂停付款、催收、保全或退出方案,形成真实记录。不要为证明“已补救”私下改变国有资产处置安排,也不要倒签会议记录、删除邮件或联系参会人统一说法。
(三)会被谈话、被留置吗
收到谈话通知不等于将被留置。即使没有收钱,涉嫌严重失职等情形也可能进入监察调查。留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涉嫌相应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已掌握部分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待查,并存在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毁证或其他妨碍调查情形之一,履行审批程序。不能只凭亏损金额预测个人会否被留置。〔2〕
(四)在成都,现在能找律师做什么
可以先围绕投资追责咨询。审计、问询或监察调查期间,律师可依据合法提供的资料评估职责、决策程序、损失与补救,协助整理真实事实和材料线索。监察阶段的咨询不等于当然享有刑事侦查中的会见、阅卷权。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开展会见、阅卷并提出意见。〔6〕
咨询前准备当前通知或已知事项、一页时间线、岗位分工与关键决策材料目录即可。由成安律师领衔的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可围绕本场景梳理集体决策与个人履职责任,协助明确下一步需要核实的材料和依法应对的事项。
条文与案例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68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15、24、43、50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全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第43、47、67、70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全文。
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2、28至36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认定要点辨析》,中共湖南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网站,2023年11月16日。引用煤矿收购、谷氨酸投资评析。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4、39、40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全文。
7. 成安律师团队王某某滥用职权案授权说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附:服务积累与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累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600余件,为企业高管与公职人员开展刑事风控培训500余场,持续研究履职责任与损失原因的审查方法。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公职人员风控部、企事业风控部等部门可协同评估国企投资追责、谈话准备及危机处置,按程序阶段衔接后续辩护。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团队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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