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恶势力团伙」到「证据不足不起诉」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周洪律师详解催收案无罪辩护之路
律师:周洪
案例类型:涉黑涉恶优秀案例
一、案例罪名:寻衅滋事罪
二、案情简介:侦查机关指控W某的公司在承接金融机构的催收业务时,组织员工及外包公司,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轰炸”“短信滋扰”,共计实施了45起寻衅滋事行为。
三、办案思路: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我发现,侦查机关构建的犯罪叙事虽然看似完整,但细究之下,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责任边界上,均存在着重大辩驳空间。我的辩护体系,正是围绕以下四个核心支点构建的:
催收的“动机”是“无事生非”还是“师出有名”?
寻衅滋事罪,其立法本意是惩治那些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本质是“无事生非”。而W某的公司从事的催收业务,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一切行为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为了“收回欠款”,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范畴,是“师出有名”的维权行为。虽然方式可能存在瑕疵,但这与所要打击的“主观恶意”截然不同。将正当的商业诉求与流氓犯罪的动机混为一谈,是对法律的误读。这是我方辩护的基石。
催收的“行为”是“软暴力”还是“方式不当”?
控方指控的“电话轰炸”等行为,是其认定“软暴力”和“恶势力”的关键。然而,通过阅卷,我发现这些所谓的“滋扰”行为,在法律上难以构成刑事犯罪:
手段的克制性:大部分催收沟通发生在正常工作时段,内容主要是提醒还款,并未包含辱骂、威胁等极端言辞。
后果的模糊性:所谓“严重影响”,多是欠款人的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如医学证明、单位证明)来佐证其生活、工作秩序已遭到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破坏”。
对象的特定性:催收行为始终围绕债务相关人展开,并未扩散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影响范围有限,未达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
我向检察机关明确指出,不能将催收过程中任何引起对方不适的行为,都轻易上升为刑法上的“软暴力”。否则,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将被彻底模糊。
责任的“边界”谁的行为,由谁负责?
本案中,部分催收行为是由W某公司转包的湖南某公司实施的。侦查机关试图将所有行为的责任都归结于W某。对此,我提出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W某的公司与转包方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是商业合作关系。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W某曾指使或参与转包方的具体违法行为。要求W某为合作方的独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这成功地为我的当事人与转包方的行为之间,建立了一道法律的“防火墙”。
刑事手段应是“最后选择”而非“首选工具”
我向检察机关强调,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谦抑性。对于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催收行为,即便存在不当,也应优先考虑民事途径解决。《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但根据“举重明轻”原则,连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都需审慎定罪,那么对于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动用刑罚手段更应慎之又慎。滥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不仅无助于化解矛盾,反而会破坏营商环境,违背刑法的初衷。
四、办案结果:不起诉
五、心得体会:这份决定,不仅让W某得以全身而退,更让被牵连的多名员工彻底摆脱了刑事风险,守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事后,W某家人送来的锦旗,对我而言,是最高的赞誉,它代表着一个家庭重获新生的喜悦,也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信任。
六、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