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决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7年3个月+非法拘禁罪6个月,合并执行7年6个月(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上限)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网络新型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成立)、诈骗罪(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结果:一审判决开设赌场罪7年3个月+6个月,合并执行7年6个月(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上限)
亮点:
1. 成功否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
2. 排除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两项重罪指控
3. 涉案金额辩护获法院部分采纳
案件焦点:
1. 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与危害性特征
2. 开设赌场次数与涉案金额的证明标准
3. 诈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
封面语:“通过精细化证据比对与法律适用分析,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辩护"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代某(男,60岁,民营企业家)
办案机关:成都市公安局东部XX分局侦查→XX区检察院起诉→XX区法院审理
1. 关键时间轴
2022.9.28 赌场案发→2022.10.2 代某刑拘→2023.10 检察院起诉→2024.9 一审宣判
1. 案件基本事实
机关指控代某2013-2022年间以经营的"某酒店"为据点,通过三种模式开设赌场:
① 直接组织赌场运营
② 与其他团伙合作经营
③ 出租场地收取租金
涉案总赌资超2000万元,另涉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
三、办案过程
1. 辩护策略实施
|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关键对抗点 |
| 侦查阶段 | 认定恶势力集团+三罪名 | 提交不构成恶势力法律意见书 | 组织松散性论证 |
| 审查起诉 | 指控6次开设赌场+诈骗设备使用 | 逐次分析场地租赁知情程度 | 代某供述与同案犯证言矛盾点梳理 |
| 庭审阶段 | 举证赌资流水1900万 | 质疑金额计算依据不足 | 银行流水与赌资关联性质证 |
1. 核心工作
会见代某23次,制作5万余字阅卷笔录
组织专家论证会分析恶势力认定标准
对28份同案犯供述制作比对表格(示例):
| 事实争议点 | 代某供述 | 同案犯邓某供述 | 印证情况 |
| 9.28赌场是否知情 | "不知情"(卷1 P24) | "共同商量"(卷2 P71) | 矛盾 |
四、办案思路
1. 恶势力集团辩护
组织特征:通过人员流动表证明赌场工作人员系临时雇佣(举证吴某等5人兼职证据)
行为特征:3起暴力事件均属偶发冲突(时间跨度8年+特定纠纷引发)
1. 个罪辩护
开设赌场罪:
对6次开设行为分类辩护:
2次主动经营(认可)
3次场地出租(证据不足)
1次顶罪嫌疑(举示2015年简阳判决书)
诈骗罪:
电子设备购买环节:
代某未直接参与采购(无转账记录)
操作人员何某证言"未向代某演示"(补卷P31)
寻衅滋事罪:
事出有因:荷官被扣留引发冲突
伤情结果:仅轻微伤未达立案标准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恶势力集团、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在开设赌场罪中剔除3次存疑事实,最终量刑较检察院建议降低6个月,维持50万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精细化运用:对28名同案犯的400余页笔录制作"言词证据矛盾对照表",发现关键证言反复
法律适用创新:结合《修正案(十一)》时间节点,对2015年前行为主张从旧兼从轻
当事人权益平衡:在认罪认罚协商中,通过退赃方案设计减少罚金压力
七、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