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2026-10-21

律师:艾述洪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果: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亮点:

成功论证自首情节

有效质疑犯罪金额认定标准

通过类案对比实现量刑降档

案件焦点:

自首情节的认定

虚开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否以实际税收损失为准)

犯罪团伙的认定问题

封面语:“在税额认定存疑时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量刑优化"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化名),男,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办案机关:XX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

关键时间轴

2021.12.31 杨某被刑事拘留
2022.1.28 被逮捕
2022.12.5 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9.22 变更起诉
2023.11.30 法院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等人通过控制15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19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2份,价税合计4843万余元,涉及税款557万余元。辩护人围绕金额认定、自首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

三、办案过程​​​​​

1.辩护策略构建​​

3次会见梳理资金流向

调取15家涉案公司工商变更记录

比对专项审计报告与税务抵扣数据

2.关键对抗节点​​

阶段控方立场辩方策略对抗要点
侦查认定团伙犯罪区分各环节责任杨某实际控制范围
审查起诉按票面金额认定主张以实际抵扣为准扣除未抵扣部分
庭审地位认定举证参与程度业务员独立决策证据

3.核心工作​​

制作涉案公司控制时间对照表

检索近三年同类判例12份

申请调取补税记录3次

四、办案思路

1.程序辩护​​
通过《电话通知记录》证明杨某系经传唤主动到案,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案例,确立自首情节。

2.实体辩护​​
(1)金额认定: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
▶ 未实际抵扣金额51.3万元
▶ 案发前主动补税200余万元

援引(2018)川刑终2xx号判决,主张以实际税收损失计算

(2)主区分:

举证证明:
▶ 业务员自主洽谈"点子费"
▶ 部分交易未经杨某审批

3.量刑辩护​​
制作类案对比表:

案例税额情节刑期
(2016)川11刑终xx号340万无自首11年
本案557万有自首11年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在指控税额巨大的情况下,参考类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较同类案件减少刑期20%以上。

六、办案心得

金额认定:虚开案件必须穿透票据表象,重点核查:

资金回流路径

实际抵扣情况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可能

证据运用:善用工商档案等客观证据破解言词证据矛盾,本案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

法定代表人变更记录

税务申报系统截图

量刑协商:通过可视化对比表(税额/情节/刑期)实现有效沟通,将辩护观点转化为法官可直接参照的裁判依据。

七、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