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2026-10-20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例综述

民营企业家杨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卓安刑辩团队王爱国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是否为公司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等问题,结合对民营企业家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杨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16年2月01日至2019年11月间,杨某作为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时,为在相关服务项目获得便利,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部门负责人沈某以借款等名义给予人民币共计31余万元。

三、办案过程

杨某的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其本人向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委托事务所律师为杨某进行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杨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杨某沟通案情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获取案件卷宗材料并审查,同时和杨某沟通案件相关细节,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就案件情况给出初步的法律意见。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迅速联合业务六部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爱国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4、正确指导当事人开展后续工作

王爱国律师在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换完意见后,指导当事人在签署认罪人份具结书、参与不起诉听证会、如何撰写悔过书等事项中正确地开展工作。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杨某是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该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公司犯罪

二、杨某有被索贿的情况,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三、指控杨某行贿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

四、杨某系某市民营企业家,是企业和家庭的支柱,对其相对不起诉,符合保护民营企业经营环境的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意见,杨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意不起诉Y某。2023年9月27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239号),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入分析了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要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高度重视,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文件,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本案中,某市检察院就站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牢牢把握“三个没有变”的要求,依法、审慎、稳妥办理该案,积极履职尽责,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王爱国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杨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对杨某相对不起诉为其恢复经营自己的产业和推进某市首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提供一定的便利,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王爱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卓安刑辩,以卓然而成、报君以安为信念,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