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律师:晏建强、杨清瑶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例综述
Y某作为成都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接受公司法人H某安排,在明知商标权人的片区经理T某无资格授权生产商标权人产品的情况下,由T某向其提供灯具的标签照片和检测合格证,并联系贴牌产家,让其生产一批灯具贴牌在“某项目”中使用。
二、案情简介
2020年H某经营的成都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通过竞标的方式与南充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300余万元安装灯具及附属设施的承包合同。涉案公司负责人H某与Y某商议后认为商标权人的灯具定价过高,两人便商议联系商标权人西南片区经理T某,由T某出具商标权人的商标及检测报告。同时,Y某在H某的安排下联系贴牌厂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灯具用于中标项目,通过假冒灯具充当正品灯具以此获利。业主单位监督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灯具可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灯具遂报警案发。
三、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当地看守所会见Y某了解具体情况。
晏建强、杨清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仪陇县看守所会见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多次联系Y某家属告知Y某的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晏建强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Y某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Y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从涉嫌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以及量刑情节来看,取保候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Y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首先,Y某对于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定性没有异议,从Y某的主观恶性上看,Y某到案后一直保持稳定供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并非Y某也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Y某属于公司员工,在本案中并没有因为该项目获得提成仅仅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联系T某和贴牌厂家,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即使不能认定为从犯Y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也远小于H某。
最后,从量刑情节而言Y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宜认定为自首。
二、某公司已经积极向权利人上海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某公司的谅解,与权利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已经消除。
1.涉案公司已经与商标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3年5月17日,权利人上海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就本案相关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成都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赔偿人民币60余万元并取得了上海某公司出具的《追认商标许可的授权通知书》(谅解)。相关社会矛盾已经消除。
2.本案涉嫌单位犯罪,成都某公司已经退赃90万元
首先,辩护人通过会见Y某,Y某仅仅作为某公司得员工负责采购工作,其在本案中仅仅按照公司的要求与贴牌厂家签订合同,打款也是以公对公的方式并非Y某以其个人名义与贴牌厂家签订合同,Y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其次,某公司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之一已经退赃90万元。最后,Y某作为某公司采购负责人其直接听从公司的安排对外开展业务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应该远低于本案经营者H某,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原则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三、Y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的办案要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已经真诚悔罪,无再犯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目前会见、与办案单位沟通以及阅卷情况,嫌疑人Y某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也符合当下最高检少捕慎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Y某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9月27日,某检察院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某检保〖2023〗X号),决定对Y某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卓安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