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嫌诈骗罪,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准逮捕

2026-10-16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例综述

W某被举报与L某等三人合伙诈骗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事实认定的疑点所在,结合对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2016年,L某、H某和Y某三人称有关系可以为Z某办理取保,Z某的丈夫为此向该三人支付600余万元用于找关系捞人。因W某曾向L某透露其认识某公安局的领导F某,可以提供帮忙,L某、H某和Y某三人便找到W某,并拿出200余万元给W某用于办理Z某的取保候审。

后因取保候审办理没有成功,L某等人也没有将取保候审费用归还给被害人A某,2022年A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W某等人被以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三、办案过程

W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子找到四川卓安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律师为W某进行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W某沟通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湖南某看守所会见了W某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通过多次会见,律师捕捉到了案件辩护的关键点,并锁定了相关证据收集的线索。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迅速组织经济犯罪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家属沟通进行证据的搜集固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联系了家属,并进行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和固定,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文书并当面进行沟通

律师把握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W某为帮助Z某办理取保候审联系F某并转交财物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W某没有参与前期L某等人与A某的沟通,对L某等人如何承诺办理取保候审一事不知情

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W某与本案的受害人A某仅仅是在其受L某之托办理Z某取保候审一事的后期见过一次面,且该次见面的目的系说服A某协助Z某完成退赃退赔,以帮助取得Z某案件受害人的谅解书。在此之前,W某与A某从未有过直接或间接沟通,对于A某如何联系找到L某三人、L某三人如何承诺办理取保候审一事、A某向L某三人支付了多少费用等事项,W某均未参与也不知情。

(二)W某确实为帮助办理Z某取保候审一事,联系了F某,且本案关键人物F某未到案,其是否为某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尚待核实

据W某反映,在L某联系其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之前,L某便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F某,并意图通过F某系某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帮助办理Z某取保候审一事。在L某三人联系未果后,L某知道W某认识F某,这才请求其搭建与F某沟通的渠道,说服F某帮助办理取保候审一事。

在L某找到W某并说明相关情况后,W某也按照L某的要求联系了某省公安厅的领导F某,并如实讲述了A某请托为Z某办理取保候审、支付报酬的客观事实。F某也确实为Z某办理取保候审开展了相关工作,对此,也有证人C某与F某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因此,W某并没有实施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本案更非W某以“捞人”为名实施的诈骗。

(三)即使F某为某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系其虚构,现有证据也足以认定W某对其虚构身份的情况不知情

1.F某系某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有W某在部队的朋友X可以证实

2.W某与F某有多年的往来联系

3.W某还曾带其子证人C某、D某到某地拜访F某,并介绍其系具备某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

4.在W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F某仍然能够掌握本案的流程信息,具备一定的影响能力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W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W某已经将其所收到的取保候审办事费如数支付给F某

据W某所述,其给付给F某的取保候审费用系在F某的安排下,经多次转款给F某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其中有一次是F某指定转款给了他的女儿。

在本案中,W某仅仅系没有决策和处置权的中间人之一,其从L某处所收到的全部取保候审费用,均通过上述方式转出,W某没有截取自留。关于F某向W某提出的办事费要求,W某也是通过纸笔予以记录,在W某被刑事拘留后,由证人C某在其家中找到并转交给辩护人作为附件提交给贵院。

(二)L某与W某的转款记录中,还包括了与Z某取保候审无关的其他资金往来

L某与W某系有十余年的交情,两人一起做过某生意,另外,W某在日常往来中也曾向L某出借过资金。涉案期间,L某与W某的转款记录中,除了有L某要求W某转交给F某的取保候审办事费,还有其拖欠W某一起做某生意的商业往来款和L某归还给W某的其他借款。因此,不能将L某转入W某账户的全部资金一律认定为Z某的取保候审办事情,亦不能以进入W某账

户的资金多、转出账户的资金少来认定W某具备非法占有取保候审办事费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W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已如实陈述全部客观事实,同时,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合上述,申请依法对W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指控W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同意对W某不予批准逮捕。 2023年3月26日,某公安局出具对W某的取保候审通知书。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在每一次会见、沟通中挖掘案件的关键焦点,因为,辩护要点就藏在细枝末节当中。同时,取保候审阶段的证据搜集也是开展辩护有效辩护的方式之一。

切忌在刑事辩护中自说自话,有利证据的搜集,是本案成功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关键所在。另外,通过讲事实、列证据、说政策等相结合的方式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任何案件都不是简单的程序性代理,而是不放过一丝希望,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看起来走进死胡同的时候,再努力一把,也许就是柳暗花明,这才是真正有温度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