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某涉嫌贪污罪,洗钱罪一案,石大海律师和团队其他律师为其成功辩护,宣告刑低于量刑建议

2026-10-16

律师:石大海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例综述

F某涉嫌贪污罪,洗钱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石大海律师及时介入、详尽论证行为人属从犯、存在自首情节且实际所得低于指控金额,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预期不理想时据理力争,审判阶段辩护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宣告刑低于量刑建议。

二、案情简介

F某伙同他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F某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他人安排将部分赃款转去投资。

三、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详尽论证指控犯罪事实、情节中的疑点,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量刑情节,签署量刑建议具结书。庭审中律师积极辩护,法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宣告刑低于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

四、辩护思路

经过集中整理行为人犯罪事实、情节,承办律师认为以下方面存在突破空间:

(一)F某些部分环节中处于帮助地位,属于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F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F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当下国家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形势政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F某实际违法所得低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金额。

(五)归案后,F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端正诚恳、积极全额退赃,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F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二十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六、办案心得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应结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若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情况不甚理想,可以选择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再签署具结书。同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关于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的细节,实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