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2026-10-12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简介

C某受W某的委托在成都接待Y某时认识了Y某并得知Y某在考察有无投资人员收购J公司的股份。C某与Z某在闲谈中谈到此事,Z某的合作伙伴W某某正想收购一个上市公司,Z某遂与W某某联系,W某某安排其公司账务总监Y某某与Z某联系。2015年4月24日,Z某、C某、Y某某到北京与Y某见面,期间,被告人Y某介绍自己是J公司的总经理,目前系残联下属的某集团副总经理,与普洱市的领导都有关系,可以帮助Z某等人收购J公司的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被告人Y某要求Z某在2015年5月1日前转款300万元到其指定的王某某乙的账户,称要购买字画送给云南省领导,以便帮助收购股份。Z某按其要求向王某某乙的账户转款300万元,被告人向Z某等人引荐了普洱市某局长Y某乙、某副主席Y某丙等人,但上述人员均表示不分管林业,最终,Z某等人未能收购J公司股份,被告人Y某获款300万元后,140万元用于购买普洱茶,1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50万元由其侄儿J某使用。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1、覃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覃某某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三、办案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