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2026-09-29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4年2月期间,李某某为使成都某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成都某小学食堂食材供应商投标比选过程中获取优势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照顾,向某区多名小学校长行贿。行贿对象涉及5人,行贿共折合人民币31.6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2月,李某某向后两次向A小学校长秦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1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B小学校长陈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1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C小学校长王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6.8万元。

2014年1月,李某某向D小学校长黄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李某某多次向E小学校长付某某行贿共计1.2万元的财物。

二、辩护思路

1、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对陈某、王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等四人送钱的行为是一般送礼行为不是行贿。

2、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李某某构成行贿罪,也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3、李某某存在自首、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轻微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三、办案结果

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办案心得

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送礼还是行贿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因无法区分送礼与行贿的区别而触动法律的红线。通过本案,如果有更多的人能了解到法律常识,不轻易的在触犯法律,我们的法治环境将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