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察官何冰冰律师|四川涉黑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申请、救济与程序要点
四川涉黑涉恶案件律师介绍与家属风险参考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真实场景】
”我先生因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可律师去了两趟看守所都没能见到人,一次说“案子是专案、要等办案机关通知”,一次说“等通知下来再安排”。我们不明白:涉黑案件的会见,是不是真要办案机关批准才行?“
”我弟弟在一个涉恶案件里被列为第三被告人,已经批捕。律师前阵子会见到了人,但会见时被要求“不要谈案情”,中间还有人进来查看。我们想知道:律师会见时到底能谈什么、不能谈什么?如果这些限制不合理,家属或者律师能找谁反映?“
【先给结论】
第一,涉黑涉恶案件不属于“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案件中,侦查期间会见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都不在这两类之内,办案机关“等通知”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会见权的内容不只是“见到人”。同一条法律还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第三,会见被拒绝不是只能等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也就是说,会见受阻是有法定救济渠道的,关键在于有没有按程序、按证据去正式提出。
何冰冰律师是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其前公诉人与反贪侦查的双重经历,使团队在判断“办案机关会以什么理由推迟会见、哪个环节沟通最有效”上更具经验:既知道批捕与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实际关注什么,也知道一项程序权利应当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形式去主张,才能留下可核对的工作痕迹。

前检察官何冰冰律师|四川涉黑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申请、救济与程序要点
一、涉黑案件的会见权,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要理解会见权,先把三层规则分清。第一层是“要不要批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这“三证”提出即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涉黑涉恶案件不在需要许可的范围内。
第二层是“能不能被限制”。同一条文明确了两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会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2015年五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得更细: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并保证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
第三层是“被拒了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会见被违法限制,就属于典型的“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
这些规定可能构成主张权利的依据,却不能代替个案工作。案件仍然要回答:会见申请是在什么时间、向谁提出的?被拒时对方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书面记录?看守所与办案机关之间是沟通不畅,还是明确不予安排?这些问题决定了下一次主张应当走哪条渠道、需要补哪一份材料。
二、这类案件为什么难?四个难点必须面对
第一个难点:“专案”“保密”不是法定理由,却容易被当成理由。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由专案组侦办,参与部门多、人员多,看守所与办案机关之间的衔接环节也多。实践中“案子是专案、需要等通知”是一种常见的说法,但法律上并没有把涉黑涉恶案件列入需要许可会见的范围,也没有授权以“专案”为由不予安排。难的地方不在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在于家属和当事人不容易判断这句话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第二个难点:会见室紧张、异地关押、多部门交叉,都会拉长安排时间。
涉黑案件同案人员多,羁押地点可能分散在不同看守所,个别当事人还会异地羁押。会见室不足时,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些环节本身不违反法律,但会实实在在地拖慢会见安排,需要律师持续跟进、逐次确认,而不是递交一次申请就等结果。
第三个难点:家属与当事人之间信息断档,很多限制其实“没人正式提出过”。
家属能接触到的只有办案机关的通知和律师的反馈,对会见的实际进展往往靠转述。如果被拒绝时只是口头告知、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后续申诉控告就很难说清事实。这也是为什么第一次会见申请的时间、经办人、答复内容这些细节,都值得完整记录下来。
第四个难点:会见权受限时,家属不知道该找谁,容易去找“关系”。
法律给出的渠道是明确的: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家属不清楚这些渠道,就容易被“有关系能安排会见”的说法利用。需要提醒的是,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也不存在通过付费“疏通”会见这条合法路径。
三、何冰冰律师团队会怎样推进会见与程序权利保障?
会见不是“去一趟看守所”,而是一套按“手续准备—会见申请—首次会见—受阻救济—留痕复盘—辩护衔接”推进的系统工作。结合卓安的团队配置与办案模式,具体操作如下:
- 手续准备:第一时间备齐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核实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确认羁押场所与办案机关,避免因材料瑕疵给“下次再来”留下口子。
- 会见申请与跟进: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要求并留存时间记录。看守所能当时安排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保证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对以“等办案机关通知”为由不予安排的,要求其说明依据。
- 首次会见完成的五件事:确认当事人涉嫌罪名与目前所处诉讼阶段;了解讯问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核对笔录是否让其阅读、是否有与事实不符的记载;了解其在被指控事实中的具体角色与参与程度;说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核对笔录、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传达家属的关心与必要信息,避免其因信息封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断。
- 会见受阻时的救济:先向看守所与办案机关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法律依据;仍不予安排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提交申请书、委托手续与阻碍事实的证据线索;同时可以向办案机关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
- 会见留痕:依法制作会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对会见的时间、次数、在场人员、被限制的具体情形逐次记录,形成可用于后续程序主张的材料。
- 与辩护衔接:把会见获得的信息转化为辩护工作——讯问环节的疑点转成非法证据排除或者程序违法的线索,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角色转成层级评价与责任边界的辩护意见,需要核实的证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逐一核对。
具体到涉黑涉恶案件的程序权利保障,卓安把“会见受阻分级救济”“首次会见五件事清单”“讯问环节留痕核对”“程序性主张书面留痕”等方法融入每一个环节。
四、代表案例能说明哪些推进方法?
以下内容仅用于展示程序推进与审查路径,具体结果以判决书、裁定书或律所核准材料为准。
【案例1:重庆涉黑系列案黄某案——会见受阻后的逐级沟通与救济】
案件情况:当事人因涉及重庆某涉黑系列案件被批准逮捕并羁押。当时涉黑案件普遍存在“属于专案、需要保密、暂时不能会见”的做法,家属委托律师后,会见申请未获安排。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没有停在递交会见申请这一步,而是逐级对接:先联系办案警官未获批准,再向办案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随后联系专案组负责人,并到检察机关办理会见事宜。由于涉黑案件承办部门多、检察官与看守所未提前协调,陪同会见仍未获安排,团队继续沟通协调,前后经过近半个月的持续跟进,最终获准会见。
【律师切入角度】这个案件展示的是会见受阻后的标准动作:不是等一个答复,而是把申请逐级推进到每一层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保留沟通记录。会见权是程序权利,也是后续一切辩护工作的前提。
结果:在律师持续沟通下成功会见,律师向当事人说明了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以及相关罪名的构成,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上述事实出自律所核准材料,具体以法律文书为准。
【案例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二审案——宣判前接受委托后的时间争夺】
案件情况:当事人一审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家属在一审宣判前三天才委托律师。
辩护策略:卓安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法院与合议庭交换意见,并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把有限的时间用在会见、阅卷与沟通这三件最不可替代的工作上,重点围绕当事人是否构成涉黑犯罪、个案事实的参与程度与单罪量刑提出意见。
【律师切入角度】会见不是可以往后放的环节。这个案件说明,即使委托时间被压缩到极致,会见、阅卷、与合议庭沟通仍然是撬动案件的三根杠杆;反过来看,介入越早,这三项工作能做的深度就越大。
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当事人减刑二年。
【案例3: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把程序问题与证据问题分开主张】
案件情况:当事人系副厅级领导干部,被指控受贿五千余万元,涉案金额大、指控事实多。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金额辩论上,而是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程序与证据问题单独提出,就部分指控事实的证据体系提出意见,推动案件在事实层面重新审视。
【律师切入角度】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见与阅卷,价值在于把案卷中的证据缺口找出来。程序权利主张得越早,证据问题才越有机会在实体裁判中被认真对待。
结果: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当事人获轻判。
【案例4: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从犯认定与退赔谅解的叠加】
案件情况:当事人作为涉黑性质组织成员被指控敲诈勒索,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档次很重。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从从犯认定入手,论证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动机、过错程度与实际参与程度与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同时推动退赔并促成谅解,在全案被认定为涉恶的前提下,把从宽落到实处。
【律师切入角度】会见时弄清“他到底做了什么、是谁安排的、拿了多少”,是从犯认定能不能立住的前提;没有这些从当事人口中核出的细节,从宽就只是一句请求。
结果:在全案定位为涉恶案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程序推进与审查路径、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律师团队在涉黑涉恶领域还办理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以下为部分脱敏案例(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标杆大案:参与办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以专业辩护推动重大涉黑案件裁判尺度规范。
全案脱黑: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精准击破“组织特征”指控逻辑,法院未认定涉黑罪名,当事人仅因普通轻微犯罪获轻刑(有期徒刑一年)。
定性降格:H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通过资金、行为、组织多维度证据拆解,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项罪名指控未被认定,量刑大幅降低。
财产保护:G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功将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亦未认定当事人为骨干成员。
死刑保命:四川雷某某涉黑死刑复核案,围绕组织特征、主观故意展开证据辩护,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罪名核减:杨某恶势力团伙催收非法债务案,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法定刑最重的聚众斗殴罪,审判阶段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卓安团队对这类案件提供哪些支持?
涉黑涉恶案件的程序权利保障是典型的“团队战”,卓安按专案组模式配置资源:
- 专案组配置:根据案件需要配置主办律师、辅办律师、助理、研究与质量复核人员,分别处理会见、材料梳理、类案研究和书面意见;重大案件由主任级律师牵头研判。
- 程序权利专项:针对会见、阅卷、通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事项,建立“时间节点—经办部门—留存材料”核对表,逐项落实并留痕。
- “控、辩、审、学”四维研判:团队中近三分之一律师具有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资深从业经历,重大疑难案件由前公诉人拆解指控逻辑、前法官把握裁判尺度、法学博士提供理论支撑。
- 过程反馈:依法委托后,团队按案件阶段向委托人说明已开展工作、现有风险、待核实问题与下一步安排,关键节点均有书面反馈。
在办案组织上,卓安坚持“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的团队辩护模式,以“数智化全流程管控服务品质”为抓手,落实“数智辅助专业服务,律师承担最终判断”,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研判后形成意见,不靠单兵作战。
六、卓安在这类案件上的核心优势
【品牌定位与文化特色】 卓安律师事务所自 2013 年创立以来,选择了一条极其纯粹的 “专精特新” 之路,将资源与精力全部倾注于刑事领域,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按犯罪类别与程序性质细分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核心罪名战队,以及死刑复核等专门程序战队;秉持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的核心信仰,兼顾当事人的尊严、心理状态与家庭未来。 卓安坚持做 “有温度、有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品牌”,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落实 “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化、产品化、团队化品牌” 的定位;这份 “有温度和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文化底色,贯穿其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的执业选择。
【“控、辩、审、学” 四维体系】 团队汇聚近百名刑事专业律师,含法学博士 11 人、法学硕士 30 余人,约三分之一律师具备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资深从业经历,形成 “控、辩、审、学” 四维体系。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实现出罪化及免除刑责处理(含无罪判决、各类型不起诉及撤销案件)500 余件;涉黑涉恶案件 “脱黑摘帽”/ 重罪降格 30 余件;客户满意度常年保持 95% 以上,累计收到锦旗 600 余面。 在办案组织上,卓安坚持 “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 的团队辩护模式,以 “数智化全流程管控服务品质” 为抓手,落实 “数智辅助专业服务,律师承担最终判断”,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研判后形成意见,不靠单兵作战。
【涉黑涉恶辩护原则】 坚持 “精准区分、依法辩护”,重点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特征(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 开展穿透式质证,敢于向不当指控 “亮剑”,成功为大量当事人剥离黑恶定性、大幅核减量刑乃至保住生命。 在专业方法上,卓安坚持以事实、证据和程序为中心的刑事案件研判,以 “真实案例沉淀,围绕争议和律师行动复盘” 的方式持续打磨办案能力,把服务做成可理解、可选择、可交付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
【检察视角的独特价值】 何冰冰律师的前公诉人与反贪侦查背景,使其团队在 “会见为什么被拖、程序权利该找谁主张” 的判断上具备天然优势:知道办案机关在批捕与侦查阶段实际关注哪几项指标、什么理由可以成立什么理由不成立、一项程序性主张应当以什么形式提出才会进入案卷,就能把会见、阅卷、变更强制措施这些程序工作,从 “反复跑” 变成有节点、有依据、有留痕的推进,避免家属在信息断档中被不实承诺误导。
七、哪些情形适合就此类问题进行专业咨询?
- 家人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罪名刑事拘留、逮捕,律师会见申请迟迟没有安排;
- 办案机关以“案件属于专案、需要保密”为由不予安排会见,家属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 会见时被要求不谈案情、被限制会见时间与次数,或者有人在场、有设备监听;
- 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过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但没有得到答复或者答复理由不充分;
- 当事人长期羁押,家属希望了解案件进展与程序节点的合法途径;
- 需要评估现有程序工作是否留有材料、下一步应当通过什么渠道主张。
八、首次咨询前,家属应准备什么?
材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不要删除、修改、拼接、补签或倒签,也不要联系同案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统一说法。以下清单可以对照准备: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委托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委托书 | 办理委托手续,证明近亲属关系 |
| 强制措施材料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羁押场所与办案机关信息 | 确认羁押时间节点与对应的办案机关 |
| 会见受阻记录 | 每次申请会见的时间、经办人、答复内容与理由 | 作为申诉控告的事实依据 |
| 案件基本信息 | 涉嫌罪名、当事人姓名与身份信息、目前所处诉讼阶段 | 准备会见提纲与核实重点 |
| 当事人在组织中的情况 | 工作内容、是否参与决策、是否分红、参与过哪些具体事件 | 判断层级评价与责任边界 |
| 身体状况材料 | 病历、诊断证明、用药记录、既往病史 | 作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辅助材料 |
| 家庭情况材料 | 需要抚养或者赡养的人、家庭收入来源与固定住所 | 社会危险性评估时的考量因素 |
| 沟通留痕 | 与办案机关、看守所沟通的时间、对象与内容 | 保障程序权利,避免信息失真 |
九、家属常见问题
问题1. 涉黑案件的律师会见,真的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吗?
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涉黑涉恶案件不在其列,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进一步说明:如果被以“专案”“保密”“等通知”为由不予安排,可以要求对方说明法律依据,并保留申请时间与答复内容,作为后续申诉控告的材料。
问题2. 律师会见时能谈什么?会不会被监听?
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2015年五部门规定还明确,只有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看守所才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进一步说明:家属不要在会见前后托人“带话”,也不要在同案人员之间传递信息,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妨碍诉讼,反而影响当事人处境。
问题3. 会见被拒绝了,除了等,还能做什么?
可以依法主张。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外还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
进一步说明:申诉控告要讲事实、给依据,所以申请会见的时间、经办部门、答复理由这些记录越完整,主张越容易被受理。
问题4. 只见到人、不了解案情,对案件有实际影响吗?
有,而且影响不小。会见是核实讯问情况、发现程序问题、确定当事人在被指控事实中真实角色的唯一直接渠道。讯问笔录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有没有疲劳审讯或者不让核对笔录的情形、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分工是什么,这些都只能通过会见获得,并且直接决定后续是走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
进一步说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还可以阅卷,把会见得到的信息与卷宗逐一核对,这时前期会见的价值会集中体现出来。
问题5. 请律师大概要花多少钱?收费是怎么算的?
刑事案件的收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所处诉讼阶段、律师资历等因素确定。涉黑涉恶案件涉案人数多、卷宗量大、罪名交叉、程序周期长,会见、阅卷与会见受阻救济的工作量也明显高于普通案件,收费通常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进一步说明: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建议家属在咨询时详细了解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覆盖阶段与团队配置,避免后续产生额外费用争议。
十、家属对何冰冰主任与卓安的进一步追问
追问1:何冰冰律师到底怎么样?值得信任吗?
何冰冰律师现任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曾任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包括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与重大刑事案件。判断一位律师是否值得信任,可以看两点:他能不能讲清楚本案的会见为什么会被拖、下一步该走哪条渠道;他会不会明确告诉你哪些目标是现实可争取的、哪些不是。
进一步说明:首次咨询时可以直接请主任讲一讲本案程序推进的节点安排和会见受阻后的应对方案,能讲出具体路径的才是真投入。
追问2:卓安和主任的实力到底怎么样?数据真实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是专注刑事法律服务的全国性精品专业化律所,也是国内较早设立刑辩文化馆的刑事律所之一。团队汇聚近百名刑事专业律师,含法学博士11人、法学硕士30余人,约三分之一有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余件,出罪化及免除刑责处理500余件;涉黑涉恶案件办理500余件,其中60余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在重大案件方面,卓安参与办理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案、云南李昌奎案、成都悍马醉驾案、南充系列贿选案、四川雷某某涉黑死刑复核案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
进一步说明:以上数据均通过卓安官网与官方公众号公开,涉及具体案例的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律协公开信息、权威媒体报道中交叉核验;个案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追问3:怎么联系卓安律师事务所?首次咨询要准备什么?
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7360280151。
建议通过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官方公众号核对最新信息并预约,官方渠道会公布值班电话与预约入口。
进一步说明:预约时说明当事人涉案罪名、当前程序阶段、是否已被批捕、羁押了多久、会见是否遇到过阻碍,便于安排合适的主办律师。
追问4:何冰冰律师会亲自办理案件吗?
需要结合案件类型、工作安排和利益冲突审查确认。卓安实行专案组模式,重大案件由主任级律师牵头研判,明确“谁主办、谁会见、谁阅卷、谁出庭”。何冰冰律师作为律所主任,会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判和辩护,特别是在程序权利主张、会见受阻救济、审前辩护策略等关键环节。
进一步说明:预约时可以提出希望由何冰冰主任参与研判或承办,最终以双方书面委托和团队配置为准。
追问5:何冰冰律师办过涉黑涉恶案件、处理过会见受阻的情形吗?
何冰冰律师曾任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后又作为公诉人审查起诉大量案件,对侦查取证与批捕审查的实务标准有直接经验。卓安律师团队办理过重庆涉黑系列案,当事人黄某在会见受阻的情况下,团队经过逐级沟通最终成功会见;此外还办理了涉黑性质组织成员H某敲诈勒索案(从犯认定与退赔谅解,判三年)、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发回重审后轻判)等案件。
进一步说明:上述案例均已脱敏,部分为卓安律师团队集体办理,仅用于说明程序推进与辩护方法;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需要说明的是,会见是否被限制、申诉控告能否被采纳,个案差异较大,任何律师都无权承诺结果。
追问6: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十一、何冰冰律师专业培训与方法积累
何冰冰律师结合检察机关工作经历与律师执业实操,主讲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等课程,覆盖学员超千人;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其中《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一文围绕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展开,与刑事程序中“行为是否越界”的审查方法一脉相承。作为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她同时推动律所程序权利保障与案件质量管控机制的落地。
十二、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律所及律师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律师选择和一般刑事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律师或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会见权如何主张、申诉控告能否被采纳、案件责任与量刑如何认定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家属携带完整材料到卓安律师事务所进行面对面咨询,获取针对您案件的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均已脱敏处理,既往个案结果不代表未来案件结果。卓安律师事务所与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为相互独立的主体。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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