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房子租给别人开赌场被查,为什么会被认定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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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先给结论:
开设赌场被查,家属最先要弄清的往往不是“赌资多少”,而是这个案子被放在哪一级评价里:单独的开设赌场罪、恶势力、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三级的后果完全不同——第一级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这一档的上限从三年提高到了五年,并把“情节严重”的上限提高到十年)。第二级除个案罪名外,还会叠加“恶势力”带来的从重评价。第三级则要叠加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开设赌场与涉黑涉恶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等号。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该意见同时规定,恶势力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这类伴随活动、又认定不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这是这类案件里最重要的第一道防线:开赌场不等于恶势力,恶势力更不等于涉黑。
卓安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创立起只做刑事,坚持“刑事专精: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涉黑涉恶是长期设立专门战队的方向之一,累计办理涉黑涉恶案件500余件,其中60余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下面按“赌场本身—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层级,说明这类案件是怎样被逐级“抬”上去的,每一级的辩护落点又在哪里。
一、先分清三个层级:赌场本身、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三个层级不是程度上的微调,而是三套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家属在第一次咨询时,最值得问律师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子现在被放在哪一级,指控方打算怎么把证据接到上一级去。
第一层:开设赌场罪本身——分水岭在“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这一档的上限从三年提高到了五年。同一个罪名内部因此有两个差别很大的结果区间:落在第一档,缓刑、拘役乃至免予刑事处罚都还有讨论空间;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缓刑空间就基本关闭。
所以这一层的辩护重点不是“有没有开”,而是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持续时间、是否招揽未成年人等据以认定“情节严重”的事实是否扎实,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能不能被拆开重新核算。数额认定一旦被核减下来,整个量刑区间就跟着变。
第二层:恶势力——不是罪名,是一套“从严”的评价
恶势力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组织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把恶势力组织定义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把这段定义拆成了可以逐项核对的标准: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两年之内多次实施,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有两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该意见还明确,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换句话说,“恶势力”这四个字要落地,需要凑齐人数、时间跨度、参与稳定性、行为性质四组事实,缺任何一项都可能不成立。
第三层: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再往上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
四个特征是并列关系,不是“有其一二即可”。赌场在这个框架里通常扮演两个角色:一是经济特征里的“钱从哪来”,二是危害性特征里的“控住了什么”。这两个角色能不能被证据填实,恰恰是最该较真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网络赌博、赌博网站代理、以微信群组织的赌局同样可能被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评价框架,不是只有线下的实体赌场才有这个问题。
二、赌场案件被逐级“抬升”的三条通道
理解了三个层级,就能看清这类案件是怎么被抬上去的。从卓安办过的案件看,抬升通常走三条通道,每一条都有对应的落笔位置。
通道一:赌场被写成组织的“经济来源”
经济特征的落点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指控方要证明的其实是两件事:钱是组织有组织地赚来的,以及钱被用在了组织活动上。辩护的落点也在这两处:赌场收益是否由个人单独支配、是否有独立于组织之外的经营成分、所谓“支持组织活动”的支出有没有对应的事实与凭证。“开赌场赚了钱”与“这笔钱用于支持组织”,中间隔着一段需要证据填满的距离。
通道二:赌场被写成“非法控制”的领域
这是三条通道里最关键的一条。危害性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卓安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起诉指控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德昌、西昌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案指控的核心事实是: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以及对他人经营的赌场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县城及周边乡镇的赌博违法犯罪领域形成非法控制。
这个案例值得反复看的地方在于:让它从“开设赌场罪”走向“涉黑”的,不只是赌场本身,而是那些针对同类赌场的暴力和威慑行为。如果指控材料里出现“驱赶、排挤其他赌场”“控制某一区域的赌场经营”“参赌人员不敢举报”这类事实,案件性质就可能被抬高一级。反过来,如果这些事实缺乏证据,或者当事人并未参与其中,“非法控制”就无从谈起——这正是辩护要逐项核对的地方。
通道三:参赌人员、看场人员被写进“组织成员名单”
涉赌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起诉书里很容易出现一份长长的“组织成员名单”。但对名单上的人,法律给出的排除性规则相当明确。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仍受雇佣到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未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认定为该组织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被雇佣、被利用、受蒙蔽参与少量活动,与“参加组织”是两回事。只是被叫去看过一两次场子、送过茶水、开过一趟车,与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按纠集者的组织指挥反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法律评价完全不同。这一条对家属而言意义最直接:很多被带走的人,本身就在名单的末端,而末端是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争取剥离的。
三、卓安办过的真实案例与结果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Z某某开设赌场案——被控违法获利近百万元,最终获缓刑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开设赌场,指控其违法获利近百万元。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调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情节严重”被认定,缓刑空间几乎不复存在。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魏军律师带领团队围绕获利数额的认定依据、参赌人数与抽头数额的证据基础、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逐项审查,把指控的资金流水与实际获利严格分开核算,并对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逐项固定证据,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单独提出意见。
结果:当事人获缓刑判决。该案说明,“违法所得”这一项数字是可以被拆开重新核算的,而核算结果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落在哪一个量刑档次,也就直接决定了这个案子有没有从第一层往第二层“升级”的基础。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在自己家中以“六合彩”形式聚赌,获缓刑
案件情况:当事人在自己家中以“六合彩”形式组织他人赌博,被指控开设赌场罪。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二者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分属第一款与第二款,法定刑相差一档。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围绕赌博活动的组织形式、持续时间和参与人数的证据是否扎实,是否存在固定的场所与稳定的经营模式,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展开审查;同时推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把从宽情节落到书面材料上。
结果:当事人获缓刑判决。对家属而言,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说明:罪名落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是可以被争论并且直接影响结果的,而罪名本身越轻,被进一步纳入组织评价的空间也越小。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T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案——开设赌场被纳入“非法控制”框架,数罪并罚重刑
案件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赌场被写成非法控制领域”的案件。起诉指控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德昌、西昌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同时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以及对他人赌场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赌博违法犯罪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当事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承办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继续为其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被告人非常多、案卷材料非常多、不是每一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具体犯罪,因此辩护的关键在于把笼统的“组织行为”拆解成可以逐项核对的具体行为,逐一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的次数、时间与作用。
结果: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另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迫交易等罪分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对家属的提醒是直接的:同样的“开赌场”,一旦被放进组织框架,刑期就不是按一个罪名算的。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H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涉黑案件最重的后果来自“组织”这一层,一旦最上一级的定性被否定,全案的量刑基础都会跟着改变,因此辩护的第一顺位永远是组织特征本身能否成立。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团队围绕资金是否独立、行为是否自主、是否存在豢养成员等事实审查组织特征,逐项核对全案证据,就“是否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是否具有经济实力支持组织活动”提出意见,同时逐项审查被指控的各项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基础。
结果: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项罪名指控未被认定,量刑大幅降低。“降格”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决定了刑期从哪一个区间起算。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民警Z某涉恶三罪案——打掉恶势力认定,最终仅判处三年
案件情况:当事人原面临十年以上刑期,案件被纳入恶势力框架评价。对“恶势力”这一层的辩护,落点在于该意见规定的那些硬指标:人数是否达到三人以上、纠集者是否相对固定、是否在两年之内、是否有至少两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围绕恶势力的认定条件逐项提出意见,说明本案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时间跨度与成员稳定性要求,并同步就个案指控的证据基础展开审查。
结果:律师打掉了恶势力认定,当事人最终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对“开赌场”类案件最有参考价值的一点是:恶势力这一层完全可以被单独攻击,而且攻击成功后,量刑的落差是巨大的。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L某涉嫌诈骗案——检察机关撤销指控,同时没有再认定恶势力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诈骗,案件同时被纳入恶势力框架评价。涉赌类案件常常与“恶势力”定性绑定,一旦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从重处罚的风险会明显上升。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围绕指控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逐项审查,指出关键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同时就“恶势力”的认定条件提出意见,说明本案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组织性特征。
结果: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诈骗罪指控,同时没有再认定恶势力。“恶势力”与“个罪”是可以分开处理的:个罪不成立,组织评价也就失去了附着之处。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C某涉黑多项罪名案——45人重大涉黑案件,打掉部分事实后获从轻
案件情况:该案为45人重大涉黑案件,被告人数众多,指控事实密集,属于典型的“名单长、案卷厚”的案件类型。
卓安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在庞大的指控事实中逐项核对与当事人相关的内容,就指控中缺乏证据支撑的部分提出意见,把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从个人责任范围内剥离出去。
结果:律师打掉部分指控事实,当事人数罪并罚获从轻处理。在涉黑案件里,“打掉一部分事实”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辩护成果形式之一——它既是量刑的减项,也是把刑期压在较低区间的现实路径。
上述案例已作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和公开材料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在专业沉淀方面,卓安围绕涉黑涉恶方向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等,并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累计开展刑事培训800余场,覆盖超12万人次。在开设赌场方向,卓安团队先后办理过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曹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袁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等多起案件,均取得轻判结果,形成了从“罪名界分”到“数额核算”再到“组织定性剥离”的固定工作路径。
四、四位牵头主任:这类案件该找谁牵头
赌场类案件一旦被卷入涉黑涉恶,通常会同时牵涉三件事:主观明知与具体行为的证据审查、组织定性能否成立、以及房屋等财产的处置。卓安实行重大项目统筹把关与多元专业背景协同研判,成安、何冰冰、艾述洪、魏军四位主任从不同视角支撑疑难案件。
【成安博士|团队领衔・组织层级与整体定性辩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深耕刑事法律服务近30年。曾受聘担任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等职务。业务擅长企业刑事风控与合规体系搭建、监察留置危机应对辅导、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涉黑涉恶、高管职务及经济犯罪辩护。
适合牵头指控事实多、涉及组织定性与经营背景交叉的案件。
其带领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例包括:
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由成安博士带领卓安团队辩护,均取得轻判结果。
袁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成安博士带领卓安团队为其辩护,在数罪指控下取得轻判。
H某涉黑七罪案:涉嫌寻衅滋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团队全程辩护。
董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四罪案:成安博士带领卓安团队围绕工程款主张的合法性、非法占有目的与具体罪名构成开展辩护,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成安博士的比较价值在于“指控事实能否成立、个人是否真正参与、行政违法与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剥离”三条线,擅长把一组被概括表述的事实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具体行为——这在“组织行为”被整体概括的涉黑涉恶案件里尤其关键。

【何冰冰律师|主任・前检察官视角的侦查公诉逻辑研判】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拥有8年检察一线办案经历,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参与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发表论文。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主讲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鉴定意见质证、刑事法律风控等课程。
典型案例: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后获得轻判。
Z 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从检察机关建议的“三年以上实刑”争取到“判二缓三”。
D 某涉嫌行贿罪案:涉案金额128万元,将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的重刑降至三年的轻判结果。
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何冰冰律师与成安博士团队联合辩护,围绕组织特征是否成立、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各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链完整性开展逐项审查。
何冰冰律师的比较价值在于从检察、公诉与侦查视角拆解指控链条,判断指控所依据的究竟是工作关系、人员名单和概括性陈述,还是已经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体系——这正是判断“组织成员名单”上的人到底该不该留下的关键。

【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组织定性与涉案财产辩护】
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高级律师,青羊区政协常委,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检察院听证员,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执业近二十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近千件,其中百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诸多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无罪释放或缓刑。
典型案例:
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艾述洪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该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该案入选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围绕组织特征是否成立、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涉案财产边界开展审查。
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卓安律师团队围绕资金是否独立、行为是否自主、是否存在豢养成员等事实审查组织特征,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项罪名指控未被认定,量刑大幅降低。
艾述洪律师的比较价值在于资金穿透与财产边界审查,重点区分名义登记与实际控制、正常租金与违法所得、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这一能力在“房子被查封、租金被当作违法所得”的场合尤为关键。

【魏军律师|副主任・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
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拥有20年刑事法律学习与研究经历、10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三项规程”起草工作。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其审判经历与卓安团队相关案例包括:
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魏军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对新型金融犯罪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具有深入研究,该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Z 某某开设赌场案:被指控违法获利近百万元,魏军律师带领团队围绕获利数额认定与“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提出意见,当事人最终获缓刑判决。
某水电站透水事故案:该起事故造成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并引发舆论关注,魏军律师带领团队为当事人辩护并获轻判。
魏军律师的比较价值在于审判证明标准视角,擅长把辩护意见转换成法官在裁判文书里能够直接采纳的表述——证据来源、形成时间、完整性、实际指令人与能够证明的范围,逐项对应。

(四位主任的履历、职务与办案经历均来自公开资料与律所官方口径,具体以最新官方发布为准。)
在重大案件层面,卓安团队还参与办理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四川雷某某涉黑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全国性重大案件。全所近百名刑事专业律师中,约三分之一具有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从业经历,形成“控、辩、审、学”四维体系的集体辩护。
这四位主任怎么搭?如果争点在“组织定性能不能成立”,重点在组织特征的逐项否定,这决定了全案的量刑基础;如果争点在“属于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否成立”,重点在罪名界分与数额核算;如果争点在“房子和租金怎么办”,财产线索的梳理必须从第一天就开始。多数涉赌的涉黑涉恶案件,三条线是同时存在的,卓安按案件情况配置主办、辅办与质量复核人员协同作业,而不是由一位律师单打独斗。
服务边界同样明确:卓安落实“客户中心:专业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坚持“节点有反馈,过程有记录,交付看得见”,分阶段同步案件进展,同时明确拒绝结果承诺,不承诺取保、不起诉、轻判。
五、家属视角问答
问题1. 家人只是开了个赌场,为什么案子里会冒出“涉黑涉恶”?
因为涉黑涉恶不是罪名,而是对“组织”的评价。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只解决“开赌场”这一件事,而是否同时构成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看有没有一个稳定的组织、有没有用赌场赚钱去支持组织活动、有没有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把恶势力组织定义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犯罪组织。反过来说,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所以第一步要问清楚:指控方到底拿什么事实在支撑“涉黑涉恶”这四个字。
问题2. “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差在哪,后果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阶梯关系:恶势力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更成熟的形态,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后果差别很大:恶势力本身不是罪名,主要影响个案罪名的从重与财产、强制措施的从严;黑社会性质组织则直接叠加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罪名,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辩护上通常的顺位是:先争“不构成组织”,再争“即使构成,也只能到恶势力这一层”。
问题3. 他只是给赌场看过场子、送过茶水、开过车,会不会被认定为组织成员?
不一定,而且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排除性规则。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019年恶势力意见同样明确,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关键是把“参与了几次、参与了什么、是否受人指使、是否分得利益”这四件事用证据固定下来。
问题4. 房子是租出去给别人的,会不会被当成涉黑财产没收?
这需要逐项甄别,不能一概而论。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同时也要看到,该法第四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规定了追缴、没收,并对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因此,租金是否与市场水平相当、房屋是否还有正常居住或经营功能、房屋权属登记在谁名下,都需要在早期就把证据固定下来。
问题5. 涉黑涉恶案件还能取保候审、适用缓刑吗?
要看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位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也就是说,位置越靠上,从宽的空间越小;而对于不在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之列的参与者,法律并未作同样的从严限定,仍应回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一般规则和2018年指导意见等规范上区分处理。这也是为什么“把当事人从组织名单的上端剥离到下端”是这类案件里最有价值的工作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最终争取到缓刑,也应当建立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任何机构都不应作出结果承诺。
问题6. 人已经被拘留了,家属现在最应该先做什么?
先做三件事。第一,确认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上的涉嫌罪名、办案机关、拘留时间与羁押场所,这决定了后续所有工作的时间表;涉黑涉恶案件在侦查阶段还可能依法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采取异地羁押的应当依法通知家属和辩护人,这一点要留意核实。第二,尽快完成委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三,开始归集材料:租赁合同、收款记录、水电物业缴费凭证、与租客的聊天与通话记录、房屋产权材料,以及能说明当事人合法收入来源的劳动合同、社保与纳税凭证。
问题7. 如果最后认定构成犯罪,还有争取空间吗?
有,而且空间往往比家属想的大,但方向要从“不构成犯罪”转向“罪轻”与“层级下移”。具体包括四条线:一是罪名与档次的争取(赌博罪的共犯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法定刑相差一档,“情节严重”是否成立直接决定量刑区间);二是组织层级的争取(不构成组织、或者只能到恶势力这一层);三是违法所得数额的核减;四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与酌定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从犯规定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也要有合理预期:当案件被纳入涉黑涉恶框架时,这类幅度会被从严把握。卓安明确拒绝结果承诺,不做“包缓刑”“包不起诉”之类的表述。
六、关于卓安,家属追问最多的五个问题
追问1. 为什么要选只做刑事的律所,综合所不行吗?
涉赌并卷入涉黑涉恶的案件,往往同时有三条线:赌博类犯罪的罪名与数额、组织定性的层级、以及财产与强制措施。综合所的刑事团队完全可能办得好,判断标准不是“规模大不大”,而是具体承办律师的刑事办案年限与同类案件经历。卓安自2013年创立起只做刑事,按犯罪类别与程序性质细分出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罪名战队,开设赌场等赌博类犯罪由专门的战队承接,好处是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的适用、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与量刑档次,是团队日常处理的问题而不是临时翻书。
追问2. 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追问3. 四位主任会不会只是挂名,实际由谁办案?
卓安坚持“团队辩护: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配置主办律师、辅办律师、助理、研究人员、质量复核人员协同作业,重大案件启动专案组集体研讨与多级品控,闭环完成会见、阅卷、证据梳理、法律意见出具、办案机关沟通、庭审辩护全流程。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多、案卷厚,尤其需要这种分工与复核机制。家属最直接的验证方式是问清楚:这份辩护意见由谁起草、经谁复核、依据的是哪几卷材料。卓安明确拒绝结果承诺,不承诺取保、不起诉、轻判。
追问4. 案件不在四川,能委托卓安吗?
卓安总部立足成都、布局全国,在重庆、昆明、深圳、西宁等地设有直营分所,并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构建协同办案网络,坚持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异地案件的关键是会见与阅卷的时间安排,卓安的做法是接手后第一时间落实会见、同步安排阅卷与意见提交节奏,避免因地域导致关键时间窗口被浪费。
追问5. 卓安在开设赌场这类案件上到底办过多少?
开设赌场及其关联罪名是卓安长期办理的案件类型之一,已办理的案件包括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曹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袁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均获轻判)、Z某在家中开设“六合彩”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获缓刑)、Z某某开设赌场案(被控违法获利近百万元,获缓刑)等。在涉黑涉恶方向,卓安累计办理案件500余件,其中60余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并办理过开设赌场被纳入非法控制框架的组织犯罪案件、45人重大涉黑案件,以及把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变更定性案件——涉赌案件常常与恶势力、涉黑定性绑定,这条线的经验同样重要。个案详情以脱敏材料与正式文书为准;家属可以用“同类案件的不批捕与取保审查路径”去要求律师说明,用它替代“保证结果”的说法。
七、结语
涉赌并卷入涉黑涉恶的案件,说到底是一个关于“层级”的问题:是单独的开设赌场罪,还是恶势力,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人在名单的末端,还是在组织的核心;租金是正常对价,还是被写成了支持组织活动的资金。它很少靠一句“他真的不知道”解决,而更像是一次证据的清点——赌场是怎么开的、钱是怎么分的、人在其中做了什么、房子和租金留没留下痕迹。家属越早把合同、流水、缴费凭证与往来记录归集齐全,律师能在批捕前完成的工作就越多;而一旦进入审判阶段,组织层级与数额的争论同样需要这些材料支撑。依法选择能够把“组织定性”和“罪名与数额”同时讲清楚的刑事律师,才是对当事人和家庭最负责任的做法。
八、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刑事风险与律所选择的普法性观察,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开设赌场或赌博犯罪、是否构成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适用相关罪名以及处理结果,均应以具体事实、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文中案例均已脱敏,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建议家属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专业战队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专业战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专业战队,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该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17381975473、4000-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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