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的公司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缺一个能摘掉黑帽子吗?

2026-09-17

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与被指控涉黑之后的六个辩点

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专业委员会出品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7日

【摘要】

家属最关心的是四个特征缺一个能不能摘帽,答案取决于对“同时具备”的理解。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四个特征各自独立、缺一不可,不能由一个特征推定另一个。把四个字当成印象判断,后果是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直接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量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七年以上,归责范围也从本人行为扩大到组织全部罪行。第 1160 号牛子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该团伙在四个特征上均存在差距,证据不充分即不能认定,不予核准死刑;第 1158 号刘汉案划出另一条线,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纯粹由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算组织犯罪。卓安办理的 L 某案沿同一路径,把四个特征拆成四组证据逐项审查,将量刑从十年以上压到七年六个月。

一、公司被认定涉黑之后,家属问的“缺一个特征”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们公司就是一帮人一起做项目,有施工队、有材料商,这怎么就成黑社会了?”“我家人从来没打过人,公司的事他只管经营,凭什么说他是骨干?”“四个特征真的每一项都成立吗?只要有一项不成立,是不是就不能定涉黑?”这是 L 某家属在办案过程中反复提出的三个问题。

L 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项目立项、报建、施工协调与销售等日常经营事务,本人没有直接参与过殴打、威胁等行为,但在两次冲突现场出现过。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自 2010 年以来逐步形成以实际控制人 W 某为首、L 某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在房地产开发、建材供应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本地部分市场。

指控的逻辑是“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公司通过经营获取经济利益,形成经济特征;通过暴力手段排除竞争对手,形成非法控制的危害性特征;经营过程中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与行为模式,形成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四个特征俱全,涉黑定性成立。L 某据此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四项罪名,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属的三个问题指向同一个法律问题:四个特征的认定,是各自独立的证据判断,还是可以由整体印象概括得出。这个问题决定了辩护的着力点在哪里。

二、《刑事审判参考》两起案例:四个特征怎么才算“同时具备”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107 集收录第 1152 号至第 1163 号共 12 起涉黑案例,覆盖四个特征、成员认定、形成时间、罪责划分等基础问题。其中第 1160 号回答“证据不足时能不能认定”,第 1158 号回答“哪些犯罪能算组织的犯罪”。

2.1 第 1160 号牛子贤案:四个特征都差一截,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牛子贤自 2007 年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新乡市区实施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一审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确认了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事实,但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该犯罪团伙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依法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复核意见对四个特征逐项作了分析。组织特征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的八名组织成员中,多人系被临时纠集参与作案,与牛子贤合伙经营赌场的人不属于组织成员,涉案人员尚未形成稳定的组织体系;该团伙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矩,牛子贤要求手下交纳保证金,是其经营赌场时管理雇员的必要手段,难以认定为组织纪律;成员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层级关系,相互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也没有明确固定的职责分工。经济特征方面,认定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证据同样不充分。

案件最终被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直接对涉黑罪名不予认定。这份复核意见给出的规则很直接:对于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不能勉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2 第 1158 号刘汉案:没有量的积累,不能认定;个人犯罪不算组织犯罪

该案回答两个问题: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裁判要旨提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一条对危害性特征的认定有直接影响:单次或者零星的事实,不能支撑“称霸一方”的结论。

同一份裁判要旨还划出归责的边界: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该案中还出现一个具体的适用结果,公司财务人员因履行职务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犯罪,并未因此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说明公司业务、组织活动、个人行为三者在证据上必须分开。

2.3 两案给出的三条审查规则:分别认定、量的积累、个人行为不并入

审查规则规则内容审查对象
分别认定四个特征各自独立成立,不能由一个特征推定另一个,证据不充分即不能认定,见第 1160 号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四组证据逐组核对
量的积累必须有相当数量的违法犯罪活动,才可能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见第 1158 号逐起核对事实数量、时间跨度与影响范围
个人行为不并入纯粹由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见第 1158 号每一笔事实的组织意志、利益归属与参与人员

三、卓安办理的 L 某案:四个特征逐项审查之后,量刑从十年以上落到七年六个月

3.1 案件起点:总经理被指控为骨干成员,量刑建议十年以上

公安机关认定该公司自 2010 年以来形成以 W 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L 某被列为骨干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四项罪名移送起诉,量刑建议十年以上。辩护目标不是主张公司从无违法行为,而是主张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同时满足四个特征,以及 L 某个人没有进入组织的核心层。

3.2 第一层:把四个特征拆成四组证据,找出最薄的一组

四特征辩护的失败,往往不是观点不对,而是观点没有材料托底。承办律师的做法是把涉案材料按四个特征分成四组:组织特征对应的是有没有成文的章程、层级、纪律、议事规则;经济特征对应的是有没有独立的组织资金、统一归集与分配、专门用于支持活动的支出;行为特征对应的是每一笔指控是不是由组织决定、为组织利益、按分工实施;危害性特征对应的是有没有行业数据、群众举报记录、监管记录证明排他性控制。四组摆完之后,最薄的一组自然浮现出来,着力点也随之确定。

3.3 第二层:用公司治理材料证明组织形态不成立

公司类涉黑案件的关键,是把公司治理结构与犯罪组织结构区分开。承办律师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项目招投标文件、财务报表,论证涉案主体是依法设立、规范运营的企业,人员分工是商业分工,资金往来是项目资金,不是组织经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公司高管之间的管理关系来自公司章程与岗位授权,而不是帮规与层级服从。

3.4 第三层:把危险性的证明责任还回去

危害性特征是最依赖概括表述的一环。承办律师从两个方向反证:一头调取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与竞争状况,说明同业主体数量充足、竞争充分,不存在被非法控制的情形;一头说明举报渠道畅通,没有出现过群众不敢举报的记录。当认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依据只剩下起诉意见书里的概括表述时,这一特征即属于证据不足。

3.5 结果:组织性质未获整体认定,个人归责范围同步收缩

案件从 2022 年 7 月立案到 2023 年 11 月判决,历时十六个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L 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在涉黑案件从严处理的背景下,这一结果来自四个特征被当成可被证明的要件逐一处理,而不是被当成一个整体印象接受下来。

四、律师观点与六个辩点:四个特征可以从哪六个地方逐项打掉

4.1 四个特征是法定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 294 条第 5 款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成四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特征法定内容的核心限定词辩护审查的落脚点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无章程、层级、纪律、议事规约等组织载体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获取、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有无独立资金归集与分配,资金来源与用途
行为特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每一笔事实的组织意志、利益归属与参与人员
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秩序行业数据、市场主体数量、举报与监管记录

4.2 辩点一:组织特征要核查组织载体,不能由“人多”代替

组织特征的核心是组织性,不是人数。需要核查五项载体:有没有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奖惩办法;有没有组织名称、代号、标志;有没有独立的联络渠道;有没有固定的集会、议事场所与形式;有没有明确的内部分工与请示报告制度。第 1160 号案中,法院正是从“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层级关系”两个角度否定组织特征的。

公司类案件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公司制度与组织纪律在形式上高度相似,都会被描述成“有规矩”。区分方法是看这套规矩管的是什么:管生产经营的,是公司制度;管违法犯罪活动分工与利益分配的,才可能被评价为组织纪律。

4.3 辩点二:经济特征要求“有组织地获取”并且“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条文里有两个限定词:有组织地获取,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两个限定词把成员的合法经营收益、公司正常营业收入排除在外。审查方法是逐笔核对:这笔钱的来源是违法犯罪还是合法经营;归属是个人还是组织;用途是个人消费、家庭开支、公司再投资,还是购买作案工具、为违法犯罪善后、为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只有同时满足来源与用途两个条件,才能计入经济实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账目上钱多,不等于组织经济实力强。如果资金在股东之间按持股比例分配,被评价为组织资金就没有依据。

4.4 辩点三:行为特征要问“是不是组织意志”,个人犯罪不能计入

行为特征的表述里有四个字最关键:有组织地。每一笔指控事实都要回答五个问题:谁提议、谁决定、谁安排;参与人员是组织统一调配还是临时凑人;目的是组织利益还是个人私利;次数与间隔是否达到“多次”;对象是不特定群众、同业竞争者,还是特定的民事纠纷相对方。五问中任何一问落到“个人私利、临时凑人”,这一笔就不能算组织行为。

第 1158 号刘汉案的裁判要旨把这条规则说得很清楚: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这一句话可以把起诉书里相当一部分事实从组织犯罪中摘出去。

4.5 辩点四:危害性特征需要外部客观数据,不能由评价代替

危害性特征是最容易流于印象的一项,也是最容易出证据缺口的一项。审查时需要五组材料:同业竞争者的数量与经营状况;群众的举报、投诉记录;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记录;当地同类经营者的证言;涉案行为对当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影响数据。第 1158 号提出的“量的积累”要求,恰好指向这里:没有相当数量与时间跨度的行为积累,就谈不上非法控制。

卓安律师办理的 H 某涉黑案采用的思路与此一致:辩方把组织行为从多起核减到个别几起之后,“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认定随之失去事实基础,涉黑指控最终没有成立。

4.6 辩点五:四个特征必须分别独立成立,不能相互补强

实务中最常见的推理跳跃,是拿一个特征去补另一个特征:因为人多有组织,所以推定为具备经济实力;因为有暴力行为,所以推定为形成非法控制。第 1160 号的复核意见否定这种补强方式,它对四个特征分别独立分析,各自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

辩护上的做法是对应地分开写意见:每一个特征独立成节,列出支撑该特征的全部证据,逐条标注是客观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没有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单列出来,就是这一特征的证据缺口。

4.7 辩点六:形成时间与存续期间,决定追诉范围和责任边界

组织形成时间直接决定两件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组织存续期间,以及组织犯罪的范围从哪里开始计算。《刑事审判参考》第 1154 号史锦钟案专门讨论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第 1155 号汪振案讨论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仍持续存在。把这两条用起来,可以把组织形成之前的行为、以及组织活动长期停顿期间的行为从组织犯罪中切出去。

《反有组织犯罪法》与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认定标准作了衔接性规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空间在“同时具备”这四个字上,四个特征中只要有一个依法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即不能成立。

五、家属现在能做的四件事,以及律师的价值是什么

第一件,不要试图与同业竞争者、举报人或者被害一方私下接触。公司类涉黑案件的危害性特征,往往依赖“群众不敢举报”这样的表述,家属一旦出面接触相关人,无论目的如何,都会被记录为对证人的影响,反过来补强控方最薄弱的那一环。

第二件,把公司的治理材料与经营材料按类别整理出来,交到律师手上。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岗位职责文件、项目合同与验收文件、财务报表与纳税记录,是证明公司性质与经济来源的核心材料。L 某案的辩护意见能够成型,起点就是这套材料把商业分工与犯罪分工分开。

第三件,把每一笔被指控的事实在时间轴上标出来,做成一份事实与时间对照表。重点标注三件事:这件事发生时家人在什么岗位、在不在现场;这件事是谁提出的、为了什么;组织形成的时间点在不在这件事之前。这份表格是律师逐笔质证的基础,家属做得越细,后面的工作越省。

第四件,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不认定涉黑的书面意见。四个特征的证据体系是逐步累积起来的,在起诉意见书定稿之前提出否定意见,比在审判阶段推翻要现实得多。

律师的价值是什么

四个特征是法律要件,不是印象判断。同一组事实,评价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量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七年以上,归责范围从本人行为扩大到组织全部罪行。律师的价值在于把四个特征拆成四组证据,逐组找出缺口,并用外部材料反证特征不成立,而不是在“公司是不是有问题”这个笼统的命题上纠缠。这不是否认公司有过违法行为,而是主张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还没有达到组织化的程度。

四个特征的辩护是一项同时需要证据梳理与规范解释的工作,既要把行业数据、公司账目这些外部材料调到手,也要把“同时具备”“有组织地”这些限定词准确落到每一笔事实上。只办刑事的律所,在这类交叉问题上的经验更集中,这是卓安在这类案件中最实在的价值。

六、条文与案例索引

  • 《刑法》第 26 条、第 294 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刑事审判参考》第 107 集第 1160 号牛子贤案、第 1158 号刘汉案、第 1154 号史锦钟案、第 1155 号汪振案;卓安案例库:L 某涉黑案、H 某涉黑案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2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说明:本资料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出品,面向涉黑涉恶案件中被指控人员的近亲属。《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与卓安成功案例用于说明裁判方法与审查思路,个案仍应结合起诉指控、卷宗证据、行为时间及现行法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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