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读】涉黑涉恶案件财产被查封怎么办?家属最关心的财产处置五问

2026-09-18

——房子、账户、夫妻共同财产、生活开支、扣押物返还,把“钱的问题”一次说清

内容类型:问答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涉黑涉恶案件里,家属最先感受到压力的地方,往往不是判决,而是财产。

人被带走的第二天,家属可能就发现:家里的房子被贴了封条,银行卡取不出钱,公司的账户只进不出,连孩子的学费、老人的药费都拿不出来。等到家属找到律师,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些房子和钱,哪些是我们的、哪些是他的,能不能有人先跟我们讲清楚?”

这个问题不是“感情问题”,而是一个有明确法律答案的问题。财产处置是涉黑涉恶案件里法律规则最密集、也最容易被家属忽略的环节——忽略的代价,可能是一套房子、一个经营了十几年的公司,甚至是一个家庭往后几年的生活。

以下五个问题,是卓安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咨询中,被家属问得最多、也最容易问错方向的五个问题。本文一次说清。

第一问:家人涉黑被抓,名下房产、银行卡被冻结,哪些属于涉案财产?

卓安解读:法律给的判断标准只有一句话——“与案件有关”。涉黑涉恶案件并不会因为“涉黑”两个字,就把财产范围无限扩大;但“与案件有关”的认定,确实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宽、启动更早。

一、法律划的第一条边界: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反有组织犯罪法》处理涉案财产用了专门一章。其中第四十一条把边界写得很清楚: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二、办案机关实际调查的财产范围,比很多人想的要宽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办案机关调查的财产范围通常包括七类: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涉及的财产;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这七类里,家属最容易忽略的是“实际控制”和“转移至他人名下”两项。登记在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房产和账户,只要被怀疑是当事人实际控制或出资的,就可能被一并纳入调查范围。

三、真正要分清的是三组概念,家属最常在这里被绕晕

第一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确实属于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财产。它的前提是“这笔钱确实是犯罪所得”。

第二组,没收个人财产。这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刑法》第五十九条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都涉及这一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组,罚金。另一项独立的财产刑,按刑法分则的规定适用。

三组概念的救济路径完全不同:违法所得要“说清来源”,个人财产刑要“说清范围”,罚金则与量刑情节紧密相关。混在一起谈,往往两边都谈不成。

【卓安真实案例】T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六罪案

该案中,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多地有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并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赌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还利用组织势力获取基层政权职务。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承办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继续辩护。判决结果:当事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涉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案子最能说明一件家属必须明白的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一项有严格法定范围的刑罚,不是“把家里东西全搬走”。它的边界在《刑法》第五十九条里,本文第三问会专门讲。而从辩护角度看,财产问题的空间恰恰藏在罪名与层级的认定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旦不被认定,这项财产刑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问:家属名下财产也被查封,是否合法,该怎么提出异议?

卓安解读: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关键在于“这笔财产与案件有没有关系”。而“有没有关系”不能靠家属口头解释,要靠证据讲清楚。

一、先分清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财产确实与案件有关。例如资金来源于当事人的涉案所得、房产由当事人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亲属名下、账户由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这类财产被纳入调查范围,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情形,财产与案件无关。例如配偶婚前的个人存款、父母用退休金购买的房产、子女自己工作收入购买的车。这类财产被查封,法律上就有问题——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明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退还。

二、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顺序不能颠倒

第一步,核对清单。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文书时,逐项核对财产名称、数量、权属登记人、查封时间,拍照留存,核对送达回证。这份清单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基础。不签收、不核对,等于主动放弃了一次固定证据的机会。

第二步,准备“权属—来源—时间”三组证据。权属,证明这笔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实际归谁所有;来源,证明钱是从哪里来的(工资流水、分红记录、纳税凭证、借款借条、继承材料、退休金记录);时间,证明财产取得的时间与涉案时间是否重合。

第三步,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口头反映容易石沉大海;书面异议要写明财产项目、权属依据、请求事项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留存提交凭证。

三、涉黑涉恶案件里,异议还有一个额外的着力点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这意味着:财产问题不是“等判决的时候顺带说一句”,而是诉讼中一个独立的、必须被调查和辩论的环节。家属提出异议,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提出财产性质之辩、涉案财产范围之辩,两者是配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卓安真实案例】L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该案中,当事人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卓安律师团队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逐项审查,就全案定性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全案未被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得以解封。

这个案子的逻辑很直接:财产处置的空间,往往是跟着定性走的。定性松一分,财产的处置空间就大一分。只谈财产不谈定性,或者只谈定性不管财产,都只做了一半的工作。

第三问:涉黑案件里,合法夫妻共同财产会被全部没收吗?

卓安解读:不会。这不是办案机关的善意,而是法律划出的硬边界——刑法对家属的财产有明确的保护条款。

一、第一道防线: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层意思: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需要注意。“家属所有”,指的是纯粹属于家属个人的财产,比如配偶自己的工资收入、婚前财产、继承或受赠所得;“家属应有”,指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中依法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就落在“应有”这一档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第二道防线:共有财产只追缴对应份额

如果一笔财产是“涉案资金与家庭合法财产混在一起”形成的,比如用部分涉案资金和夫妻共同存款一起买了房,处理规则不是“整栋房子全部没收”,而是只追缴其中与涉案资金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同一条司法解释还明确: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

三、需要如实提醒家属的一处风险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这条规则有两个要点。第一,它的前提是“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第二,它对“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适用了一种推定的思路——只要“高度可能”是违法所得,而当事人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可能被追缴没收。

对家属来说,这条规定的现实含义是:在犯罪期间取得的财产,说明来源这件事必须认真做、提前做。证明“这笔钱是合法来的”这件事,家属不是帮倒忙,而是在守住家庭的底线。

第四问: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申请解冻部分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吗?

卓安解读:可以,而且这不是“求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保障。

一、这条保障写在两部法律文件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同向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实务中可以争取的三类

第一类,家属基本生活费用。包括房租或房贷、水电燃气、日常饮食、必要的交通通讯支出。标准上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出,并有据可查地列出实际开支。

第二类,刚性支出。老人的医疗费、慢性病长期用药、子女学费与必要生活费。这类支出时间性强、凭证清楚,最适合优先提出。

第三类,经营性财产的“活封”。企业账户、设备、厂房如果在案发后一律停摆,员工工资发不出、在手订单交不了、税收断档,损失往往远大于案件本身。对这一类财产,可以申请采取“活封”(继续合理使用+保值保管),并同步提交在手合同、订单、纳税记录、员工社保与工资表,说明继续经营对员工就业和上下游结算的现实意义。

三、申请怎么写才有分量

一份能推动事情的申请,通常包含四件事:明确的财产项(哪张卡、哪个账户、哪项资产);明确的金额与用途(每月多少、用于什么);证据支撑(医疗票据、学费单据、社保记录、员工名册);可执行的接收与监管方案(款项支付路径、使用留痕方式、接受核查的承诺)。

只写“家里困难,请予解冻”,没有具体财产项、没有金额、没有凭证,通常很难推进。

卓安的涉案资产保全关怀计划

卓安在专业法律服务之外,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涉案资产保全关怀计划”:协助梳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的边界,设计财产风险预警与隔离方案;为家属提供生活保障金申请指导,协助整理开支凭证与申请材料;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合规性审查与风险规避、涉案财产解封与返还法律支持。同时对在押当事人提供身心健康关怀、对涉案家庭弱势成员提供就学与照护对接等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保留生活费用不等于可以自由处置涉案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把资金转给亲友“保管”,则可能触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守住这条线,是全部财产主张能够成立的前提。

第五问:判决后,被扣押的非涉案财物,要走什么流程才能拿回?

卓安解读:分三段走——审理阶段争取“判决写清楚”,判决生效后走执行救济,案外人身份则另有一条通道。

一、审理阶段:争取让判决把财产性质写清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这一点对家属很重要。判决主文对财产处置写得越明确、越具体,后面的执行就越有依据。如果判决对某项财产的属性只字未提,或者写成“以执行部门审查为准”,执行阶段再主张就会变得非常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也要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二、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的救济路径

第一,主张保留生活必需费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三,主张善意取得的财产不予追缴。被执行人将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应当追缴;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这里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一方。

第四,注意执行顺位。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法定顺序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案外人:认为判决把财产性质认定了,还有一条通道

如果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这条路径说明一件事:“判了就没救了”是错的。但也要有现实预期:财产救济的难度和成本,与时间成正比。越往后,可用的程序越少、越重。

【卓安真实案例】L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承接前文)

卓安律师团队在该案中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特征逐项质证,全案最终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事人涉案财产得以解封。这类结果说明:财产问题的根,仍然扎在定性与证据里。

六、卓安的差异化服务:财产辩护不是“递一份申请书”

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动作。递一份解封申请很容易,难的是申请背后有没有一套能站得住的事实和证据结构。

卓安在财产处置上坚持三件事。第一,财产甄别先行:每一笔财产按“取得时间—权属登记—资金来源—实际用途”逐项列出,分成“能讲清”“讲不清”“需要补证据”三类,先给家属一张看得懂的账。第二,财产辩护与定性辩护同步推进:定性松一分,财产处置的空间就大一分,两条线分开做,等于两条线都做不深。第三,服务与交付透明:交付财产甄别意见、阶段法律意见、沟通记录等书面成果,让家属知道每一阶段做了什么、依据是什么。

七、涉黑涉恶案件家属避坑指南

财产处置是家属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因为这里既有法律风险,也有情绪压力。以下三个坑,踩中任何一个,代价都可能很大。

避坑一:不要自己动手“处理”财产。不要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要把资金转到亲友账户“保管”,不要临时补签合同、倒签日期、虚构债务。这几类行为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犯罪,而且一旦被发现,整个家庭的财产主张都会被质疑。

避坑二:不要“一并退出去换安心”。退赃退赔退的是违法所得,不是合法财产。实务中有些家属为了表现好,把家庭财产甚至亲属财产全部拿出来退,结果是既没有换来预期中的从宽,也把家庭的底子掏空了。正确做法是先做财产甄别,在应当退的范围内积极、及时、有凭证地退,对不应当退的部分用证据讲清楚。

避坑三:不要指望“找关系解封”。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据是法律条件,不是人情。“找关系”大概率被骗,还可能让家属自己面临行贿的法律风险。真正有用的是三件事:把权属和来源说清楚、把材料备齐、在正确的程序节点提出来。

八、卓安在财产处置上的五步做法

卓安在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上的服务,不是笼统的“提供法律咨询”,而是一套标准化流程。

  1. 第一步:评估性会见,先诊断再开方。先会见当事人、审阅已有材料,弄清涉案财产的形成过程与权属脉络,出具《案件风险评估意见》,再谈后续方案。
  2. 第二步:财产清单化。把家庭和企业的全部财产按“查封状态—权属登记人—取得时间—资金来源”逐项列清,一眼看出哪些是被“连带”进来的、哪些确有风险。
  3. 第三步:团队研判,多视角分析。针对财产争议点组织办案小组集体研讨,从控、辩、审、学四个视角分析案件走向,锁定财产辩护的着力点。
  4. 第四步:节点交付,过程透明。每个服务节点都有明确交付物:财产甄别意见、阶段法律意见、异议与申请材料、沟通记录。
  5. 第五步:持续跟进,动态调整。财产处置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直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策略随案件进展动态调整。

九、卓安文化:有温度、有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二字取自“卓然而成,报君以安”:卓,是专业上的卓尔不群;安,是让当事人和家属能够安心托付。

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家还能不能过下去”的问题。卓安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除了法律技术,还专门为家属提供涉案资产保全关怀、在押期间身心健康关怀、家庭弱势成员护航等支持,尽量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家庭生活不至于崩塌。

卓安的执业信念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服务底线是“不忽悠、不夸大、不承诺结果”。卓安能承诺的只有三件事:全力以赴的专业辩护、透明规范的服务流程、每一个节点的如实反馈。

结语:财产被查封,不等于财产就没了

回到本文开篇的五个问题,答案其实可以收拢成四句话。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有边界: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明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退还。

第二,家属的合法财产有硬保护:《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不得没收属于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只追缴对应份额。

第三,生活必需费用可以申请保留:这是法律的规定,不是人情,但要用具体财产项、具体金额和有据可查的凭证去提。

第四,判决生效之后的救济仍然存在:执行异议、善意取得抗辩、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可用的路径——只是越往后,成本越高。

卓安律师事务所累计办理涉黑涉恶相关案件500余件,为60余件案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成果覆盖不认定黑恶性质、罪名核减、量刑下调、合法财产保全等维度。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面临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问题,请尽早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先弄清财产的性质和边界,再决定哪一步该走、什么时候走。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遇刑案,找卓安。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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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17381975473、4000-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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