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答】涉黑案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家属 10 问
——电子数据能不能定案,关键不在“有没有”,而在“怎么来的、能不能对上”
内容类型:问答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先给结论】
家人涉黑涉恶被抓之后,家属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手机:警方把手机拿走了,里面那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会不会成为“铁证”?
先给结论。
第一,在法律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
第二,有证据资格,不等于能定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要被采信,必须同时通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四道审查。
第三,只有电子数据、没有其他印证,往往不足以定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也正因为规则严格,电子数据恰恰是涉黑涉恶案件中可以质证、也值得认真质证的部分。取证程序、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身份同一性——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审查标准,也都有可以提出异议的空间。
以下10个问题,把家属关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最关心的事一次说清。
一、先把三个概念分清
很多家属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录像”当成同一类东西,实际上它们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第一,电子数据。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范围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与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与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都属于这一档。
第二,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但需要特别注意:诉讼启动之后办案机关为收集固定证据而制作的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它的性质是固定供述的手段。
第三,书证。打印出来的转账明细、银行流水单、签字的合同,属于书证。这一点对家属很重要:同一笔资金往来,在电子数据形态和书证形态下,审查的规则不完全一样。
分不清这三类,就会出现一种常见误解:以为“打印出来的东西就是铁证”。真实情况是,打印件只能证明“纸上有这些字”,不能自动证明“这些记录是真的、完整的、和本案有关的”。
二、家属最关心的10个问题
第1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在法律上算什么证据?
卓安解读: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把证据分为八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第八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电子数据作了细化,明确其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这类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它也像其他证据一样,必须接受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不是“存在即有效”。
实务要点:家属需要建立的第一个观念是——聊天记录不是“照妖镜”,它是证据,证据就有被质疑、被审查、被排除的可能。
第2问|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给人定罪吗?
卓安解读:单独依靠这类材料定案,风险很大;实践中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定罪的证据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电子数据的特点是“片段性”:一段聊天记录能证明某个时间点说了某句话,但很难单独证明“这句话是在什么语境下说的”“这个人是不是组织成员”“这笔钱是不是犯罪所得”。所以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电子数据通常承担的是“印证”角色,而不是唯一的定案依据。
实务要点:家属最容易忽略的反问是——“除了这份记录,还有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决定了这份记录的实际分量。
第3问|涉黑涉恶案件里,这些记录主要用来证明什么?
卓安解读:主要用来印证三件事——组织关系的稳定性、违法犯罪的次数与连续性、经济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办案机关会通过群聊记录、人员称谓、分工安排、活动通知等材料,证明成员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联系与分工。反过来讲,“没有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就难以保持组织的稳定性与严密性”这类辩护思路,也常常需要从这些材料的空白处去找依据。
第二,行为特征。通过聊天与通话记录说明某次聚集、某次冲突、某次讨债的时间与参与人员。
第三,经济特征。通过转账记录梳理资金流向,判断是否存在“以商养黑”“利益分配”。这里特别提醒一句:《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转账记录能证明“有资金流动”,但不能自动证明“这笔钱是违法所得”。
实务要点:家属理解这一点后,就不会把“有一笔转账”直接等同于“有罪”。资金的性质需要结合来源、用途、对价来认定。
第4问|办案机关提取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要遵守什么程序?
卓安解读:有一套相当具体的技术与程序要求,这正是质证的着力点。
根据2016年的电子数据规定: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七条)。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封存状态;封存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第八条)。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者数据来源,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第九条)。收集、提取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应当对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检查设备(第十六条)。
实务要点:家属在收到相关文书时,可以留意三件事——有没有扣押清单、清单上有没有完整的信息、有没有签名与见证。这些是后续质证的基础材料。
第5问|常听到的“完整性校验值”是什么?和家属有关系吗?
卓安解读:它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是判断数据有没有被改动过的关键。
按上述规定,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可以验证的方法包括: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收集、提取过程并查看录像;比对完整性校验值;与备份数据比较;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等。
它的意义在于:如果提取时计算了校验值,之后随时可以重新计算并比对——对得上,说明数据没有被改;对不上,就需要解释原因。如果根本没计算校验值,那么“这份数据有没有被改动过”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
实务要点:这是家属可以记住的一个专业名词。“这份电子数据算过完整性校验值吗?”这个问题,足以看出一个律师有没有真正做过电子数据的质证。
第6问|转账记录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卓安解读:它擅长证明“钱从谁流向谁、什么时间、多少金额”;不擅长自动证明“钱的性质”。
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反映资金的流向、金额与时间。但以下四个问题,转账记录本身通常回答不了:这笔钱是货款、还款、分红,还是别的?双方之间有没有真实的合同与履约?收款的一方是否知情这些钱的来源?金额中有没有合法经营的部分?
这也正是实务辩护最常见的切入点:通过银行流水、业务合同、授权文件、发票与完税凭证等材料,说明一笔被指控的款项实际上是正常业务往来。
【卓安真实案例】某银行支行副行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职务侵占案(二审改判无罪)
该案当事人一审被定罪量刑。卓安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银行内部授权、业务流程与审批文件,并就职务侵占部分指出:控方指控侵占的320万元资金,均有完整的银行流水、业务合同及授权文件佐证,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并非个人非法占有。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该两项罪名不成立,320万元被认定为正常业务往来款项。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于结果本身,而在于它示范了一条路径:面对资金类的指控,最有说服力的方式不是否认“有这笔钱”,而是用完整的证据链说明“这笔钱是什么”。
第7问|聊天记录里有的话不是我家人说的,或者被断章取义了怎么办?
卓安解读:这正是“关联性”与“身份同一性”两个审查点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身份同一性,上述规定明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也可以通过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供述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这句话对家属的含义是:“这个账号是他的”和“这句话是他说的”,是两件需要分别证明的事。账号登录设备、使用人、群成员构成、上下文语境,都可能成为争议点。此外,如果记录被截取,出现“有增、有删、有改”的情形且影响真实性,根据规定这类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务要点:家属不要自己去“补充说明”或“还原语境”,也不要删改任何记录。正确的做法是把原始载体、原始记录完整交给律师,由律师在法定程序中提出。
第8问|家人的手机被扣押了,家属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卓安解读:能做的三件事,和绝对不能碰的三条线。
能做的:一是核对扣押清单,逐项确认被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并留存清单;二是记录关键的通讯与账号信息,包括常用手机号、账号、主要联系人,为后续核实做准备;三是把手机、电脑之外的其他材料(合同、收据、工作记录)整理好,用于说明相关往来的真实性质。
不能做的:一是不要试图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二是不要用当事人的账号继续登录、操作或删除信息;三是不要串供、不要联系证人或同案人员统一口径,也不要伪造、补签任何材料。
实务要点:涉黑涉恶案件中,家属自己“动手处理”带来的新风险,往往比原来的案件更难收拾。守住“不碰、不改、不串”六个字,是保护家人的底线。
第9问|家属自己保存的聊天记录截图,能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卓安解读:可以提交,但截图单独使用的证明力有限。
截图属于对电子数据的加工形态,缺少原始载体的支撑。如果只有截图,没有原始存储设备、没有登录与设备信息、没有完整性校验,那么“这些截图是不是完整的、有没有被裁剪”就很难说清。辩护人有权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实务要点:家属保存截图不是没用,但要“原样保存、说明来源”,不要只截对自己有利的片段。片段化的材料一旦在庭上被完整数据推翻,反而会削弱可信度。
第10问|如果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有问题,能不能申请排除?
卓安解读:可以,法律给了两条不同强度的通道。
第一条是“瑕疵补正”通道。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条是“直接排除”通道。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此外,如果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务要点:申请排除不是“喊一句就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也就是说,要指得出问题在哪一份、哪一个环节,这就是律师阅卷工作的价值所在。
三、家属追问最多的5个问题
追问1:这些电子数据的材料,家属能看到吗?
答:家属本人一般不能直接查阅案卷材料。阅卷权属于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家属需要了解的是:由律师在阅卷基础上,用家属能听懂的方式,告知哪些材料对案件影响较大、哪些存在程序或真实性上的问题。
追问2:如果家属认为某份聊天记录是伪造的,该怎么办?
答:把自己知道的事实和线索、能提供的旁证材料(如当时不在场的证据、其他联系方式、相关合同凭证)如实告诉律师,由律师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提出。不要自行去“找证据证明对方造假”,更不要接触对方当事人或证人——这类行为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追问3:涉黑涉恶案件里,电子数据一般是什么时候被提取的?
答:多在侦查、核查阶段就已经开始。需要提醒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时,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这说明涉黑案件的查控启动早、节奏快,家属越早得到专业意见,越不容易在慌张中出错。
追问4:律师质证电子数据,一般从哪几个角度入手?
答:通常从四个层次展开。第一层是程序是否合法:取证主体、笔录清单、签名见证、封存移送。第二层是数据是否完整: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完整性校验值、备份比对。第三层是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增加删除修改、能否重现、是否影响真实性。第四层是关联是否成立: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四个层次中任何一层出问题,都可能影响该份材料能否被采信。
追问5:这类材料这么多,律师真的会逐条看吗?
答:这正是团队办案与单人办案的差别所在。涉黑涉恶案件的电子数据动辄数以千条计,需要有人分卷梳理、制作比对表、标注疑点并复核。卓安的做法是团队分工:由资深律师负责策略与定性研究,青年律师与律师助理负责分卷阅卷与数据比对,重要案件再由业务中心与主任级律师复核,确保没有“看过但没看见”。
追问6:我怎么联系卓安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去要准备什么?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738197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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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准备:程序文书、当事人信息、案件经过、通讯信息、财产信息、人员关系、已委托情况、家属疑问等。
进一步说明:预约时说明当事人涉案罪名、当前程序阶段、是否多人涉案、是否涉及账户资金,便于安排合适的主办律师。
追问7: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发起单位之一。家属办的是自己的案子,直接对接的是卓安。
四、事实与材料核对表:家属手上有哪些东西,先按这张表理一理
| 材料类型 | 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 | 家属可以做的核实 |
| 聊天记录 | 能说明某时间点有沟通、有约定、有分工表述;不能自动说明说话人身份、完整语境、有无删改 | 保留原始载体,记录账号与设备情况,不裁剪截图 |
| 转账记录 | 能说明资金流向、金额、时间;不能自动说明款项性质与有无真实对价 | 找出对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 |
| 通话记录 | 能说明联系频次与通话时段;不能说明通话内容与谈话目的 | 回忆并记录关键通话的背景与事由 |
| 银行流水 | 能反映资金往来全貌;不能直接认定单笔款项的法律性质 | 标明工资、分红、还款、货款等正常往来 |
| 合同与票据 | 能证明真实业务往来与对价关系;不能自动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 收集合同、履约记录、发货与验收凭证 |
| 扣押清单 | 能确定被扣押物品的范围与时点;不能说明其与案件的关联程度 | 逐项核对、拍照留存、保留送达回证 |
| 财产权属材料 | 能证明登记人、取得时间;不能直接证明资金是否来源于涉案所得 | 备齐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婚姻与继承材料 |
| 工作与收入证明 | 能证明合法收入来源与履职范围;不能证明是否参与具体经营 | 准备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纳税凭证 |
注意: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或清晰复印件。涉黑涉恶案件中,任何一份被查出伪造或事后补做的材料,都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可信度。真实,永远是第一位的。
五、卓安评估视角:电子数据的质证怎么做
- 先做一张“证据对照表”,再谈辩点
卓安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涉黑涉恶案件,通常先把材料做成三张表:一是证据清单表,把每一份电子数据的来源、载体、提取时间、办案机关列清;二是印证关系表,把电子数据与书证、证人证言、供述逐项对照,找出“只有一份孤证”的地方;三是疑点标注表,把封存状态、校验值、签名见证、身份同一性等可能的问题逐条标注,分成“可以提”和“需要补材料”两栏。
三张表做出来,哪些材料可以争取排除、哪些需要补充说明,通常就比较清楚了。
- 电子数据与定性辩护,是一条线而不是两条线
电子数据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作用,往往是给“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提供支撑。所以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打掉某一句话”,而是为了松动整个定性结构:组织关系是否稳定、资金往来是否属于组织利益分配、当事人是否明知。
这也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基本思路:定性之辩、层级之辩、个罪之辩、财产之辩四条线同步推进,电子数据贯穿其中。
六、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涉黑涉恶案件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与审查规则的普法性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均已脱敏,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电子数据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结语:记录是死的,怎么读它才是活的
回到那个最朴素的问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不能定案?
法律上的答案是:它们有证据资格,但必须查证属实;必须通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四道审查;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家属真正要关心的不是“有没有这些记录”,而是三件事:这些记录是怎么被提取的?它们和案件事实能不能对上?除了它们,还有什么?
这三件事,恰好都需要专业的人、在正确的程序节点上去做。对家属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不删、不改、不串;把原始材料完整交给律师;尽早介入,别等到证据已经被“读”完了才开始读。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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